阿玛尼陶瓷表大表盘:“大菱鲆风波”的疑问及其折射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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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菱鲆风波”的疑问及其折射出的问题 新闻频道:http://whnews.cn/news发表时间: 2007-01-21【网友评论】【大 中 小】       

在广州禁售一个多月的多宝鱼1月初重新上市。(资料片)

    2006年12月26日凌晨,一批来自辽宁兴城的大菱鲆“游”到了北京京深海鲜市场。批发价达到每500克48元,比原来上涨五成。图为海鲜市场一名工作人员将一筐大菱鲆倒入鱼池。(资料片)

    □张和森

  编者按

  与本报联合开展“拯救大菱鲆行动”的农博网水产频道日前刊发了一篇全面分析大菱鲆风波起源及问题分析的文章。这篇文章对大菱鲆风波乃至中国食品行业的安全检测、准入、监管等进行了精辟的分析,有助于我们了解大菱鲆风波的真实情况,帮助养殖企业和消费者重建信心。该文的作者张和森是一个从事大菱鲆育苗养殖和生产的资深人士,本报在转载时对该文进行了适当的删节。

  2006年11月17日,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对上海市大菱鲆抽检结果,“除重金属指标检测合格外,30件样品全部检出硝基呋喃类代谢物,且呋喃唑酮代谢物最高检出值为1mg/kg左右。同时,部分样品还检出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氯霉素、孔雀石绿、红霉素等禁用渔药残留,部分样品土霉素超过国家标准限量要求。”同时发布消费预警,从而引发“大菱鲆风波”,事态急剧恶化,造成了全国大菱鲆停销售的局面。

  作为大菱鲆养殖的相关从业人员,开始我并没有意识到事态的严重和复杂,但随着了解相关的法规和跟踪风波的进展,我疑问越来越多,发现该风波折射出的严重问题也越来越多。

  上海检测购自外省的大菱鲆不依据国家内销法规,要依据我国进出口法规吗?

  大菱鲆风波开始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引起了广大民众的疑问,水产品检测标准到底是什么?

  2006年12月4日《中国渔业报》报道了农业部渔业局副局长陈毅德就大菱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从这次上海有关部门的药残检测情况看,超标药物有7种,全部都是抗菌药,其中,有3种属于禁用渔药,分别是硝基呋喃类、氯霉素和孔雀石绿,有4种不是禁用药,分别是土霉素、红霉素、环丙沙星和恩诺沙星。

  可以看出,上海抽检大菱鲆,判定药物残留超标,发布消费预警的标准高于国家相关的标准。那么高到什么程度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环丙沙星仅在无公害水产品中禁止使用,而无公害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环丙沙星列为禁用渔药,说明其标准不低于无公害标准。恩诺沙星不在无公害水产品禁用药物清单中,还被推荐作为环丙沙星的替代药物,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恩诺沙星列为禁用渔药,说明其标准高于无公害标准。

  根据《NY 5152—2002无公害食品 大菱鲆》的要求,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唑酮的检测方法是高效液相色谱法(按SN 0530的规定进行),检测的是呋喃唑酮的残留,不是其代谢产物的残留。这个差别非常大。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2006年12月3日分析认为,“目前,没有针对鱼类产品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测定的国家和行业标准。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8月发布,2006年2月正式实施《进出口动物源食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测定方法-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SN/T1627-2005),本标准适用于鸡肉、虾、蜂蜜和肠衣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测定。这一标准是为适应国际上发达国家实施的技术标准制定的,目前有的发达国家也达不到这一标准。上海检测并予以通报的大菱鲆中的硝基呋喃类药物含量,参照的就是该标准。”

  也就是说,上海制定的检测标准是依据进出口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中明确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管理体系明确区分了用于内销和出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生产。从这个角度如何看待上海检测大菱鲆采用进出口法规这一问题呢?

  那么是上海制定了新的地方法规吗?即使制定了地方法规也应提前明确公告,说明实行日期。若没有制定地方法规,以这种方式抽检大菱鲆并判定药残超标,造成严重的大菱鲆风波,该做法的性质又如何判定呢?

  上海针对抽检大菱鲆采用进出口标准,也对其他水产品使用了吗?

  据《新闻晨报》2006年11月28日报道,“上海市食药监局公布水产市场监测结果,除了大菱鲆,其他水产品都安全”。

  那么,检测其他产品所使用的标准是否和检测大菱鲆所使用的标准一样呢?

  据《劳动报》2006年10月20日报道,在2006年10月20日前,监管部门对市场的周期性抽检重点多在氯霉素等物质上,不包括硝基呋喃代谢物。

  其他各城市检测大菱鲆,在只检查氯霉素、孔雀石绿等指标时,合格率也都很高,甚至达到100%。按照无公害标准,检测硝基呋喃类药物――呋喃唑酮残留,也可达100%合格。但按进出口标准,检测硝基呋喃代谢物,某些批次100%超标,可能是养殖过程中使用过硝基呋喃类药物,或者饲料中含有该成分。

  所以,有理由怀疑,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检测其他水产品和检测大菱鲆使用的标准不相同,对大菱鲆增加了多项苛刻的指标。

  而标准的不同,造成了大菱鲆成为“毒鱼”“致癌”的形象,严重打击了大菱鲆产业,并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食品恐慌。

  理性面对农畜产品抗生素残留出口标准高于内销标准的现实

  当今,食品安全在全世界受到普遍关注,尤其是在发达国家。而对食品安全,比如抗生素残留问题,应得到理性认识。

  现在我国很多民众,谈药色变,每每听到养殖动物在使用抗生素药物时即恐慌不已,其实,现在人类生存的很多方面已离不开抗生素。

  那么中国动物性食品养殖方面抗生素残留现状如何呢?很多人发表文章说明了其严重程度。在这里不一一列举,看下面一组数据即可体会到。

  2006年上半年的一项检测显示,当前我国市场上竟然有50%左右的牛奶存在抗生素残留超标。

  农业部2005年对广州生猪市场抽检报告显示,广州市场上有近两成猪肉抗生素残留超标。

  2005年,哈尔滨市大多数养殖户均未按国家规定品种使用抗生素、激素等类添加剂,致使肉鸡土霉素检出率高达66.7%,乙烯雌酚检出率为20%。

  可见,在我国养殖业中,滥用抗生素的情况非常严重。

  而我国关于农畜产品中抗生素残留的法规的制定必需根据现实国情来制定,不能盲目追求高标准。从我国牛奶中抗生素残留的法规制定过程中可以清楚理解这一现实问题,也就是相关标准的制定与修订要与不同发展时期的具体国情相适应。

  回到大菱鲆风波上,在其他城市,大菱鲆按内销活鲜水产品通行检测的氯霉素、孔雀石绿等指标检测,达到高合格率。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允许使用的药物列为禁用渔药,在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检测上,超越无公害标准,使用2006年2月才实施的进出口动物源食品检测标准,造成大菱鲆100%药残超标的形象,掀起大菱鲆风波,使大菱鲆面临退市,大菱鲆产业举步维艰,濒临崩溃的境地,是非常不妥当的。

  考虑到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该对我国法规、行业状况和国情有切实的掌握,其做法的动机值得怀疑。

  避免处理不当引发食品安全恐慌、造成严重后果

  大菱鲆风波已经持续了接近一个月的时间,抗生素残余超标的检验报告导致了消费者对大菱鲆恐慌,并波及到其他养殖水产品。检测报告中大菱鲆所含的硝基呋喃代谢物,被称为致癌物,结合报告中列出了6种禁用渔药,超标药物,100%超标等结论,媒体冠以“毒鱼”“毒鱼致癌”等字眼,引起了公众对大菱鲆的恐慌,继而引发对其他养殖海水鱼品种产生不信任。

  事实上,按照世界卫生组织和世界癌症机构的分类,将硝基呋喃代谢物分类为“2类B”,即可疑致癌物,目前世界上还没有任何证据表明硝基呋喃的药物对人致癌。所以,对硝基呋喃代谢物的恐慌是过度的,没有必要的。

  中国疾控中心中毒控制中心的研究员丁茂柏撰文指出,吃680斤药残超标的大菱鲆相当于口服1片痢特灵(呋喃唑酮100mg)达到的血浓度水平。这与一些媒体热炒中所说的“毒鱼致癌”的说法相去甚远。大菱鲆药残并没有像一些媒体报道的那样可怕。

  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出现,一方面是确实在食品安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另一方面,国外对进口中国食品频频提高标准,其中很多内容涉及食品中某些物质的残留超标。公众对于食品中药残的指标非常敏感,容易引起食品恐慌,因此,政府职能部门如何改进工作方式,避免不必要的食品恐慌,成为一项新的课题。

  同样是水产品中含有硝基呋喃代谢物问题,新西兰食品标准管理局采用的情况说明书的形式,香港食物环境卫生署的新闻稿的形式,这两种方式都成功地将检验报告告知了公众,且内容具体,描述准确,并将残留物对人的健康的影响客观评估,告知公众,避免了公众的食品恐慌,也避免了一些媒体的曲解和夸大其词的炒作。

  反观大菱鲆风波中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消费预警,采用的是口头回答记者采访的形式,检验报告内容含糊,提到的词句是“药残超标严重”“100%”“致癌物”“6种禁用渔药”超标,并称硝基呋喃为致癌物。

  这种方式,在内容上刻意突出问题的严重性,没有清楚、准确、全面地向公众报告实际检验结果,一定程度上误导了媒体和公众。

  鉴于我国内销养殖动物食品滥用抗生素的情况比较严重,随着食品安全工作的加强,类似的检验报告公告会越来越多,建议改进报告方式,避免象大菱鲆风波一样,引起不必要的恐慌,从而导致一个产业走向濒临崩溃的境地。

  为什么引自欧洲优良的品种和先进养殖模式被一再贬低、质疑

  大菱鲆风波在一开始,2006年11月17日,就有一个对药残问题下的结论,在媒体上被一再强化。

  上海食品药品监管局官方网站介绍,“自上世纪90年代大菱鲆被引入我国以来,其人工养殖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养殖环境的差异及大菱鲆本身抗病能力较差等原因,大菱鲆养殖技术要求较高。违法者往往大量使用违禁药物,用以预防和治疗鱼病,维持鱼的生长,导致大菱鲆中药物残留超标。”从而把药残问题的原因归结到大菱鲆的品种和养殖模式上。

  大菱鲆(俗称多宝鱼)是一种海产鲆鲽类,原产于欧洲及大西洋沿岸,属低温底栖鱼类。1992年引入我国,经过科研推广,养殖技术日益成熟,到2005年全国沿海大菱鲆养殖工厂已有六七百家,养殖面积达500万平方米左右,年产量约5万吨,苗种生产能力约6000万尾,总产值超过40亿元。山东省工厂化养殖场就有300多家,产量3.5万吨,养殖面积360多万平方米,约占全国70%以上。从育苗、养殖到销售流通等,形成了一个年产值达30多亿元的产业。

  在我国,大菱鲆养殖是工厂化养殖,特点是“温室大棚+深井海水”形式的流水养殖模式。简单说,就是选择水质洁净、水源充足的的地方,建起温室大棚,鱼池建在温室大棚内,打深井,抽取温度适合的深井海水,24小时连续供给鱼池,使鱼池中的水保持流动和更新,为大菱鲆提供一个水质指标良好的条件。该模式可以掌控水条件,可方便检查鱼的状态,便于预防疾病和管理。相对池塘等粗放养殖模式,工厂化养殖有其先进性。

  大菱鲆产业的发展,从整体上使我国海水养殖技术和产业规模发生了大的飞跃,同时带动了相关的饲料、水处理技术、设施等的发展。由于大菱鲆养殖技术越来越成熟,业内人士现在已开始把目光放到跟踪欧美更先进的养殖模式、发展疫苗、改良种质、开发欧洲市场等方向。可以说,大菱鲆已经有了良好的发展基础,并有广阔和深远的发展前景。

  大菱鲆药物残留问题的原因,我认为农业部《陈毅德就大菱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分析的原因比较客观、全面:①一些从业人员违规使用禁药;②客观上存在监管难度;③监管配套法规、机构、编制的不健全;④检测手段还比较薄弱;⑤药品市场管理比较混乱,有些时候养殖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用禁药。

  而此次风波刚刚开始,就草率把原因归咎在大菱鲆品种和养殖模式上,否定了大菱鲆产业的两个基本立足点,是非常不慎重的,也是罕见的。

  结语

  这么看来,大菱鲆风波并不是一件简单的食品安全事件,存在很多的疑问,折射出很多层面的问题。

  但是,对于许多从业人员和大菱鲆产业,灾难还没有结束,大菱鲆风波对他们的伤害和打击,应由谁来负责?



   
来源:威海晚报?威海新闻网编辑: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