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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2008-05-06 09:58:33| 分类: 学习资料:房地产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是指结构工程完工后,按照国家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要求,对结构工程进行检验。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是指由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本规定,对每户住宅及公共部位进行专项质量检查验收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严格按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并按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做好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
第四条 结构实体检验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
第五条 结构实体检验方案一般应由施工单位项目质量(技术)负责人制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批准。同时,应在实施前由建设单位将审批通过的结构实体检验方案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六条 结构实体检验主要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进行检验。混凝土结构实体检验的内容包括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现浇板厚度三项指标。
第七条 混凝土构件强度、钢筋保护层厚度和现浇板厚度的抽样方案、检验方法和检验结果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的要求。
第八条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制定整改处理方案。未经结构实体检验或经实体检验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组织结构工程质量验收。
第九条 根据工程实际,为保证竣工工程室内空间尺寸偏差控制在允许范围内,在结构实体检验时,建设单位可同时委托增加结构工程室内空间尺寸的检验内容。
第十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包括分包单位)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实施。已选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参与分户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验收小组必须包含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施工单位质量管理人员等。同时,验收小组的名单应由建设单位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分户验收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验收项目:
1、楼地面、墙面和顶棚质量;
2、门窗安装质量;
3、栏杆安装质量;
4、防水工程质量;
5、室内空间尺寸;
6、给排水系统安装质量;
7、室内电气工程安装质量;
8、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质量;
9、其他规定要求检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质量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当每户(套)工程完工后,具备质量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质量分户验收;
2、质量分户验收是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上,以单位工程中的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地下车库等)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按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验收;
3、公共部位的验收,宜按住宅的每个单元划分一个检验批;
4、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在分户验收前组织建设各方主体编制分户验收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户(套)住宅和公共部位验收项目、内容和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并且,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5、 验收小组人员在检查中应及时填写检查记录并汇总;
6、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认真进行检查,对于分户验收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问题,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提出处理整改意见。整改后,应重新组织验收,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交付时,建设单位应把住宅工程结构实体检验及质量分户验收结果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除应符合建筑工程竣工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和质量分户验收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
2、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分户验收结果进行随机抽查,发现分户验收记录内容不真实的,应责令改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住宅工程的外墙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将结构实体检验资料、质量分户验收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
第十九条 对于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结构实体检验和质量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并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20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