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齿有几部:最高院 再审案件 答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5 06:08:2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单位】 最高法院研究室   【颁布日期】 19870215   【实施日期】 1987021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案件,如果被告人已经死亡,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和“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应向哪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两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1985年10月我院对山东省高级法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请示的电话答复精神,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在再审的第一审判决书中无法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不服再审的第一审判决,可以向原审法院或其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收到被告人近亲属的申诉后,可以直接处理,也可以商请上一级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法院收到被告人
近亲属的申诉后,如果发现原判决确有错误,可以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原审法院再审。如果已死亡的被告人的近亲属对指令原审再审的判决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应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处理。    

  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再审案件两个问题的电话请示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我们请示再审案件的两个问题:

  一、根据最高法院1985年10月18日对山东省高院(85)鲁法研字第12号《关于被告人已死亡的再审案件,其近亲属能否径行提出上诉的请示》的答复意见,对被告人已死亡的,按审判监督程序改判的,
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再审判决书中是否要向被告人交代上诉权?

  二、被告人近亲属不服第一审判决,应向那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诉,原审法院怎么处理,如果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上级法院是提审还是发回重审。

  198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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