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温泉度假村好不好:认定“赌资较大”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3:24:33
关于认定“赌资较大”的几个问题
治安大队 时间:2011-1-21 17:03:06
摘 要:“赌资较大”问题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到合法与违法的界线问题,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能更好地指导赌博违法案件的办理。本文,主要围绕“赌资较大”的性质、设定模式、赌资认定等相关问题,作些初步性分析。
关键词:赌资较大;设定模式;赌资认定;效力
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看,存在一个根本的问题,需要权威部门认定,那就是“赌资较大”的性质问题,即赌资较大是构成赌博违法与合法的界线问题,还是赌资较大只是应受处罚性的程度问题,这一问题解决了,将有助于解决赌资较大标准的设定模式、赌资较大标准的效力以及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处理等问题。本文围绕“赌资较大”上述几个问题,谈几点想法。
一、“赌资较大”的性质问题
1994年《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规定了“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但并未规定赌博“赌资较大”,才能予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才能予以处罚。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即“赌资较大”是某一行为构成赌博行为的界线呢,还是“赌资较大”只是发动处罚程序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赌资较大”是赌博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线,还是处罚与不处罚的界线。法学理论上讲的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是两个层面的问题,违法性是指一个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处罚性是指一个行为是否达到一定社会危害性程度,如果是合法与违法的问题,则对于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就不是违法行为,其处理结果是“没有违法事实”;如果是处罚与不处罚的问题,则对于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其处理结果是“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不予处罚。
对于“赌资较大”的性质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没有直接明确。但仔细分析最高院、最高检关于赌博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的应用解释,可以为我们找到答案。
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3号)第九条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以赌博论处。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同志在《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解读》中认为,根据司法解释这一条规定,对亲朋好友间的带有少量钱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不但不能定赌博罪,而且也不宜作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赌博违法行为查处。具体多少数额的钱物算“少量钱物”,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另行规定 。从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看,可以明确两点: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少量财物输赢行为,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二是少量财物输赢是界定赌博行为与否的标准,即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是赌博行为,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赌资较大”标准,少量财物输赢与“赌资较大”规定的是同一个问题,即少量财物输赢与“赌资较大”都是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的界线,达到“赌资较大”或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是赌博行为,反之,则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
公安部在《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5]30号)对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限定。《关于办理赌博违法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九条中规定,不以营利为目的,亲属之间进行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不予处罚。公安部通知这一规定有两层意思:一是亲属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无论财物输赢多少,都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不予处罚;二是亲属之外的其它人之间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只有少量财物输赢的,也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不予处罚。
从最高院、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和公安部的应用解释看,少量财物输赢的行为,都不是赌博行为,是娱乐活动。少量财物输赢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赌资较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赌资较大”是从正面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达到“赌资较大”的就是赌博行为;少量财物输赢则是从反面确定一个行为是否是娱乐活动,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则不是娱乐活动,是赌博行为。一句话,“赌资较大”与少量财物输赢是等同的。超过少量财物输赢的,构成赌资较大,作为赌博违法行为来处理。未达到“赌资较大”的打麻将、玩扑克等活动,是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这就是说,“赌资较大”是某一行为是否是赌博行为的界线和认定标准。这也就意味着赌博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是同构的,构成赌博行为的,就应该受行政处罚,赌博行为的违法性与应受处罚性之间不存在过度阶段。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是娱乐活动,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是赌博违法行为,且应受行政处罚。
既然,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是娱乐活动,不是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在调查处理赌博违法活动中,对于那些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打麻将、玩扑克、“二八杆”、“百家乐”等活动,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哪一条作出处理决定呢。我们在治安案件检查工作中发现,办案单位对于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往往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按照“违法情节特别轻微”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将少量输赢的财物作为赌资予以收缴。然而,从上面的分析结果看,这一做法在适用法律上是不严谨的,未达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既然不是违法行为,就谈不上“违法情节特别轻微”了,更不能对少量输赢的财物作为赌资予以收缴了。那么,是不是视为“没有违法事实”,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终止对案件的调查呢?我们认为,在国家没有正式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为了谨慎起见,办案单位可以采取折中的办法,按照“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情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二、“赌资较大”标准的设定模式问题
目前,关于“赌资较大”问题,公安部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总体安排>的通知》(公法[2009]175号)要求,省级公安机关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适用于本地区的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已经出台裁量标准的,要及时发现、总结适用中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使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幅度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并作为案件审核、执法检查和监督考评的标准。从公安部通知精神看,公安部层面不打算出台统一的“赌资较大”标准,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我们认为,对于“赌资较大”标准,应由公安部制定统一的标准为宜,理由有三:
1、公安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具体应用问题有进行解释的权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上述规定明确了公安部是全国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具体应用问题,有进行解释的权限。
2、在涉及“合法与违法”问题上,应当由国家层面作统一规定。由于“赌资较大”是某一行为是否构成赌博行为的界线和标准,是区分赌博行为应否受行政处罚的决定性依据,“赌资较大”标准直接决定了“合法与违法”的认定,在涉及公民权利义务问题上,应当由国家层面作统一规定为妥。
3、能降低复议、诉讼风险。“赌资较大”标准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如遇到赌博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复议机关、法院对何为“赌资较大”的认定,如果是公安部制定的解释性文件,复议机关、法院一般会予以采信,但如果是各地公安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复议机关、法院可能会进行合法性审查,从而会提高公安部门的复议、诉讼风险。
如果由国家层面制定统一的“赌资较大”标准,可考虑借鉴最高院、最高检对《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问题的司法解释模式。即立法定性、司法定量的解释模式。《刑法》很多条文规定了犯罪行为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予以追诉。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根据《刑法》的规定,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数额较大”的标准及其认定。例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4号)第三条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同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上海市高院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确定的数额幅度,制定了《上海法院盗窃罪量刑指南(试行)》,明确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构成“数额较大”。公安部也可考虑确定一个一定数额幅度的“赌资较大”标准,以公安部法律应用解释的名义下发,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的标准,确定一个本地的“赌资较大”标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目前,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通知要求,相继制定了本地“赌资较大”标准。我们梳理了一些省市的“赌资较大”标准,主要有以下两种设定模式:
1、纯数额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作纯粹是赌资数额的规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又如,北京市公安局《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赌博赌资较大的设定:1、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500元以下;2、处五日以下拘留,赌资设定为500元至1500元;3、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赌资设定为1500元以上。
2、数额与赌博情形相结合模式。即对“赌资较大”不仅限于赌资的字面解释,而且将具有特定赌博情形的,也解释为“赌资较大”。例如,金华市公安局《关于盗窃、赌博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参与赌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赌资较大”:(1)个人赌资五十元以上或单次押注五元以上的;(2)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与他人赌博的;(3)在车站、公园、菜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赌博的。
“赌资较大”标准的设定模式问题,主要涉及到对“赌资较大”的理解问题,从法学理论上讲,则主要是法律解释问题,即标准制定者对“赌资较大”作仅限于字面涵义的解释,还是可作扩大解释,将一些特定赌博情形也作为“赌资较大”来理解和应用。上述两种模式中的纯数额模式是字面解释,数额与赌博情形相结合模式是扩大解释。
法律解释方法有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之分,文理解释又称字义解释、字面解释,它要求解释者严格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涵义,以社会上通常知晓的意义进行解释。论理解释,又称目的解释,它要求解释者依据立法史料进行解释,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价值取向、目的等,来推知立法者的意思。 我们认为,由于论理解释具有很强的价值判断色彩,作用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所做的应用解释,不应随意作扩大解释,而且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立法史料来看,立法者对何为赌资较大也没有做过说明。 法治原则所要求的是法律本身的统治而不是法律制定者的统治,法律一经制定便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法治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不能要求别人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即所谓的理性原则。立法者的意思如果没有表现在文本中,要别人遵守法律的时候从文本之外去探询所谓的立法原意,这就等于要求别人做不可能做到的事情,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所以说法治是法律之治,实际上是规则之治,是法律治,而不是法律的制定者治。这恰恰是法律的确定性或者说是法治所赖以存在的确定性的要求所必需。 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我们所问的不是作者想说的,而是在使用这些词的环境中、在一个普通说英语的人的口中这些词将会具有什么样的含义。”
因此,我们认为,对“赌资较大”应作字面解释,以纯数额模式设定为宜。对于一些特定赌博情形,例如在公共场所赌博、在“二八杆”等有组织场所赌博、网络赌博等,可作为情节严重从重处罚的情形处理。
三、赌资认定问题
从一些省市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裁量标准看,对赌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以“个人赌资”进行认定。例如,《河北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规定,赌资较大,是指个人赌资在200元以上;《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
2、以“人均赌资或者当场赌资”进行认定。例如,《山东省公安厅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细化标准(试行)》规定,“参与赌博赌资较大”是指人均参赌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当场赌资在400元以上。
3、以“现场收缴赌资”进行认定。例如,《四川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规定,现场收缴赌资价值合计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属赌资较大。
由于是否达到“赌资较大”直接决定了某一行为是赌博行为还是娱乐活动以及是否应受行政处罚和处罚的轻重,因此,在“赌资较大”以及赌资的认定上应当慎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我们认为,有“小刑法”之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 ,在其本身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应当适用。
适用《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罪行法定原则,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禁止类推和有罪推定。“有罪推定”是与“无罪推定”相对的一个概念。在刑事司法领域,有罪推定的主要含义是:被告人都被假定为有罪,可以不经过司法程序而直接将其作为罪犯看待,或者虽然只能经过司法程序才能宣布该人为罪犯,但这种司法程序是以假定被告人为罪犯而展开的 。当有罪推定像“沉锚”一样固定了办案人员的思维以后,办案人员就会只注重收集不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而忽视或隐瞒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最终可能冤枉无辜。
罪刑法定原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延伸适用,就是禁止类推和有过推定。禁止类推和有过推定,在违法行为认定和责任追究上,就是禁止将相类似的违法情形推定适用所有违法嫌疑人,并依照推定的违法情形追究违法嫌疑人的责任。由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责任最终是落到每一个具体的自然人和单位身上的,在像聚众赌博等人数众多的违法犯罪案件中,禁止类推和有过推定原则要求,在没有查清楚每一个人具体违法犯罪情形下,不得将无法认定的违法犯罪情形分摊到每一个人身上。这就要求,在赌博违法活动中,不能以“人均赌资”多少或“现场收缴赌资”的多少来认定每一个人的赌博违法行为。如果以“人均赌资”或“现场收缴赌资”来认定赌博违法情形,很可能的出现的情形是,一个人在赌场内自己下注赌博的赌资很少,但以人均赌资或现场收缴赌资计算,则赌资很大的情形。这就会导致将非确定的、不利的证据和责任,强行分摊到具体个人身上,导致不当处罚甚至是冤枉无辜。
因此,我们认为,以“人均赌资”或“现场收缴赌资”来认定赌资较大是不适当的,也是违背法律规定原则的。而以“个人赌资”来认定赌博违法行为,则可以避免出现上述困境。
另外,在认定“个人赌资”问题上,还有一个实际操作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在实际办案中如何确定“个人赌资”。我们认为,对于个人赌资,可从违法嫌疑人随身携带准备参赌的金额、赌场一次下注最少金额、下注次数、输赢结果等方面进行认定。以《上海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为例,个人赌资在人民币100元以上的,属赌资较大。对于携带100元人民币以上准备参赌,但还没下注就被公安机关查获的,可认定为赌资较大;对携带不到100元准备参赌,但在赌博过程中输赢累计超过100元的,可认定为赌资较大;对携带不到100元准备参赌,但输赢结果超过100元的,可认定为赌资较大;对于不承认参赌,但有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其参赌的,可从赌场一次下注最少金额、下注次数等情形,认定是否构成赌资较大。
四、“赌资较大”标准的效力问题
目前,由于国家层面没有对“赌资较大”作出解释,各地往往是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一并对何为“赌资较大”作了规定。这就涉及到“赌资较大”标准的效力问题。
“赌资较大”标准的效力问题主要涉及到对相对人、公安机关、复议机关和法院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
1、对相对人的效力。“赌资较大”标准只是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更加详细限制行使裁量权的情形,不存在对相对人设定权利和义务问题,对相对人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赌资较大”标准通过规范行政裁量的产出和质量,能够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另外,“赌资较大”标准也是行政处理决定的具体实现路径,是行政处理决定说明理由中应当引用的依据。
2、对公安机关的效力。“赌资较大”标准不是法理学上通常所说的法律,不符合立法机关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下级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之一,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赌资较大”标准显然不能直接作为执法的法律依据。因此,“赌资较大”标准对下级公安机关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在行政组织学意义上,在公安机关体系中,上级公安机关存在对下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关系,上级公安机关通过内部的执法质量考评、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信访等机制,足以使“赌资较大”标准具有很强、很有效的拘束力和执行力。因此,“赌资较大”标准对下级公安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
3、对复议机关的效力。《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同时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赌资较大”标准属于第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那么,相对人对公安机关参照“赌资较大”标准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并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赌资较大”标准的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是否可以否定“赌资较大”标准的效力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59条第3项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工作部门,对公安机关决定的复议审查机关是所属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政府认为公安机关的“赌资较大”标准不适当的,有权改变和撤销。因此,“赌资较大”标准对复议机关没有拘束力,相反,“赌资较大”标准需要接受复议机关的审查。
4、对法院的效力。《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项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提起的诉讼。由于该条规定,学术上通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受法院司法审查,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赌资较大”标准属于抽象行政行为,因而也不该受法院司法审查。
然而,不受法院司法审查,是否就意味着对法院具有拘束力呢?《行政诉讼法》第52条、5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规章。最高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从上述规定看出,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能依据“赌资较大”标准,尽管法院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但法院(法官)同样也可以认为“赌资较大”标准有合法性问题,不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另外,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时,发现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所依据的“赌资较大”标准不合法的,可以发司法建议给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予以改变或撤销,只是法院不能在裁判文书中明确写明“赌资较大”标准不合法。因此,“赌资较大”标准对法院没有拘束力。
鉴于“赌资较大”标准对复议机关、法院都没有拘束力,相反,“赌资较大”标准还要接受复议机关、法院的“合法性”审查,因此,为提升“赌资较大”标准的效力,确保其严肃性和规范性,最好的办法是由国家层面统一制定“赌资较大”标准,明确“赌资较大”数额幅度,各地根据国家层面的数额幅度确定本地“赌资较大”的具体数额,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和高院的备案,以获得省政府和省高院的认可。
打麻将个人赌资超过200元或被罚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17日07:59  南京晨报
为依法查禁赌博活动,省公安厅制定了《关于赌博违法案件的量刑指导意见(草案)》,并于昨天下午进行听证,来自全省各行业的代表参加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将个人打麻将单次赌资超过200元设定为起罚点,引起了与会代表的激烈争论。
【动态】
我省对“赌资较大”给出量罚标准
在听证会开始前,省公安厅治安局副局长恽爱民介绍了草案出台的幕后。
据恽爱民介绍,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或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2006年初,根据公安部有关通知要求,省公安厅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法行为的相关情节进行界定,并下发了指导意见,其中明确了赌博“情节严重的”情形,但对“赌资较大”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而是由各市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情况把握尺度。
目前全国已有北京、山东等部分省级公安机关规定了“赌资较大”的数额,我省一些市公安机关制定了赌博案件的裁量标准。参照外省做法,汇总各市标准,制定全省的指导意见,将使《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参与赌博”违法行为的认定更具有确定性。“以前各地处罚标准不同,有的地方对于群众间带有小彩头,输赢不大的赌博也进行处罚,老百姓很有意见,有了这个‘指导意见’,解决了民警自由裁量权过大,处罚不公的情形。”
【规定】
处罚共分3个档次,最高可拘留15天
据恽爱民介绍,草案对参与赌博的“起罚点”作了规定,区分不同的赌博方式有两种规定:一是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地下“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的,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达到100元以上的才给予处罚;二是参与其他赌博活动(指几个人打麻将、玩扑克等,带有娱乐性质)的,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达到200元以上的才给予处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元以上、不满500元的;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2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不满3000元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1、参与聚众赌博、计算机网络赌博、赌博机赌博、赌场赌博、“六合彩”以及其他私彩方式赌博,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1000元以上的;2、参与其他赌博活动,个人赌资或者人均赌资3000元以上的。
“我们制定这个标准,主要参照我省各地实际把握的标准和外省制定的标准。”恽爱民介绍说,此前,北京规定个人赌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上海规定个人赌资100元以上的为“赌资较大”;山东规定人均赌资100元以上或当场赌资400元以上的为“赌资较大”;广州规定(在非公开场所)个人赌资3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除了参照了外省的标准外,我们还参照了我省城镇和农村人均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省2009年人均月收入约1189元。我省目前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42-428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155-210元。打个不太恰当的比方,如果拿相当于我省困难群体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费去赌博,可给予500元以下罚款处罚;拿相当于我省所有人平均一个月的收入去赌博,可以给予5日以下拘留处罚。”
明知他人赌博仍提供场所,棋牌室要受罚
草案除了对参赌人员明确处罚标准外,对提供场所的人群也作出了规定。据恽爱民介绍,为赌博提供条件,是指为他人赌博提供赌具、场所、赌资等便利条件。相对于参与赌博而言,其社会危害性更大,因此应当严肃查处。草案规定,为赌博提供条件非法获利200元以下或累计为不满5人次赌博提供条件的,处500元以下罚款。没有规定非法获利的下限标准,正是区别了其与参与赌博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社会危害不同。但草案也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提供场所但没有抽头渔利,且不明知他人赌博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专家意见】
打麻将单次不超过、累计超过200元也要处罚
对于草案规定的起罚点200元,一些代表认为,这样会不会造成遍地都是麻将桌的情形?苏南、苏北经济发展不一,为何没有指定不同标准?记者特意采访了省公安厅法制处处长张兰青。
记者:这个200元不处罚是什么意思?是一天输赢不超过200元,还是一次输赢不超过200元?如果这样计算,那我每天都打麻将,每次都在你们设定的200元内,会不会被处罚?
张兰青:我国法律都是累计处罚的,比如说盗贼,你这次偷了300元被抓到了,不能说你以前偷的就不计算了,那还是要累计的。赌博也是一样,第一次我们抓到了,你是在200元内,我们不处罚,那我们第二次抓到你,你还是在200元内,但只要两次加起来超过了200元,我们一样会处罚。这样就杜绝那些长期赌博的人钻这个空子。
记者:有代表提出,各地的赌博方法不一样,各地的经济发展不一样,为什么不定几个标准?
张兰青:200元标准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在全省范围内,应该是平等的。但各个市也可以根据草案,在量刑的标准内自己再细化,但需要报到省厅备案。
记者:如果我们亲戚朋友间打麻将玩,也适用这个草案吗?
张兰青:亲戚之间不适用,但朋友之间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和公安部通知,规定了不以赌博论处的情形,即亲属之间进行的带有财物输赢的打麻将、玩扑克等娱乐活动。亲属包括血亲和姻亲。
记者:什么样的情形从重处罚?什么样的可以从轻处罚?
张兰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1、因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而引发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2、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3、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同时,在工作场所、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赌博的;国家工作人员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组织、招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也在从重处罚范畴。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或不予处罚:一是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二是被胁迫、诱骗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三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为的等。
个人打麻将
起罚点200元是否太低
听证会上,参会代表谈的最多的就是个人输赢超过200元处罚是否设置偏低?
“我觉得这个标准不算低了,就南京目前情况看,我觉得设置在100元都不算低。”首先发言的是在南京白下区开了家棋牌室的梁长富。“我们家开了间棋牌室,不大,也就是3张台子,但如果按照南京一般赌法,200元‘进园子’的话,那一天输赢也会在500元,这个人如果长期赌博,那一年的输赢是可观的,我觉得200元有点高。”梁长富表示,在没有这个标准前,他自己规定的就是不超过100元,就是这个标准,对于条件不好的人,我还是劝他们不要赌,我开了这么多年棋牌室,还没有见过谁赌博会赢钱的。”梁长富说,棋牌室小来来,就是为了给退休的老年人娱乐的,不能赌资太大,他还建议到棋牌室打麻将的人员,年龄界定在45岁以上。“年轻的别去棋牌室打麻将,这样风气不好。”
梁长富的话刚说完,就遭到了来自扬中某棋牌室代表万所之的反对。“你们南京认为200元‘进园子’标准高了,可我们认为太低了,应该设定在300元以上。”万所之说,扬中麻将的打法虽然和南京不一样。“我们是按照时间的,如果是打200元‘进园子’,那就是说,只要坐下来打麻将,直到散了,你都不需要再掏钱了,而南京的‘进园子’,快的话,200元在15分钟就没了。”万所之认为,由于我省各地打麻将的方法不一样,设定标准就应该有区别。
认定含糊
是否身上带的钱都算赌资
草案规定:个人赌资,以有证据证明该参赌人员用于赌博的款物计算。随身携带的财物,必须根据赌博方式、赌注大小、参赌时间等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赌资,无证据证明属于赌资的,不得收缴。多人参与的赌博活动,确实难以查清各参赌人员个人赌资时,以查获参赌财物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即人均赌资。
“我觉得这个赌资认定很含糊,没有可操作性。”律师代表刘宝认为,这个规定把随身携带的财物也算进去,是没法操作的。“什么叫财物,就是除了钱,还有物品,比如说,我们随身的手表、手机算不算赌资?还有,我们打200元‘进园子’,那我碰巧带了2万块钱在身上,那算不算赌资?”刘宝认为,草案中称先判断是不是赌资,首先就是主观意见,让民警有了自由裁量权。“这个是不是赌资,还是需要证据的。”
怎么认定棋牌室
是否明知赌博而提供便利
草案规定,提供棋牌室等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不以为赌博提供条件论处,明知他人赌博的除外。提供场所但没有抽头渔利,且不明知他人赌博的,不构成违法行为。
“这个规定很含糊,这会给警方的查处带来困难,什么叫明知?那每次来查处了,我棋牌室里的人都在赌博,我完全可以说我不知道他们在赌博。”对于这条规定,同样是开棋牌室的一位代表称,他们开设棋牌室,一般不会去干涉客人赌多大。只要来了客人,做好服务就是了,但现在规定如果出台了,对于他们来说,如果民警查处,没有一个明确界定什么叫“明知”,那他们可能真的不知道而被说成是“明知”被处罚。
在听证代表中,除了棋牌室代表和政府代表外,还有一些来自基层的居民,大家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建议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小区批准开设棋牌室时,应该听取居民意见。“有的棋牌室太吵了,影响居民休息。”
作者:沈宫轩 王业全 宋宁/来源:南京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