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身练什么好:[转帖]中国官员事故问责机制成了“人挪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01:37:25
官员问责:明规则与潜规则
       官员问责有无“死亡35人”定律?答案是没有。事实上,官员就算要做手脚,也会做在30个或者10个上,而不是35个。按照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条例》,30人以上死亡事故,构成特别重大事故。10人以上死亡事故,则可定为“重大事故”。可见,死亡人数影响事故等级定性,并可能“惊动中央”,导致官员被严厉问责。事实上,有关官员问责的种种非议,往往是因为各种或明或暗的规则纠缠不清:类似问责界限模糊,处罚理由不透明,甚或公然违规提拔被问责官员等问题,屡屡出现。

  “临时工”受刑罚

  问责则往往在事故发生之始就已启动,比如“就地免职”,往往被看作平息民愤之举。此次动车追尾事件发生的第二天,铁道部党组就决定,对上海铁路局局长龙京、党委书记李嘉、分管工务电务的副局长何胜利予以免职,并进行调查。这不是最终的结果,某些官员随后可能被作党纪、政纪处分,有的人甚至被追究刑责。从以往的事故案例看,最终处理结果往往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领导“记过”,普通工作人员撤职,而事故责任单位的人员和雇佣的临时工被送进了监狱。

  不过,近几年重大事故中被追究刑责的官员越来越多,记者统计的自2008年以来的三十多起特别重大事故中,有官员被追究刑责的占三分之一,滥用职权、受贿、玩忽职守,最为常见。已开庭审理的上海大火案中,就有原上海市静安区建交委主任高伟忠等4名官员被控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再次印证了“事故背后往往有腐败”。

  “领导责任”到底有多大?

  被问责的领导层级越高,方式越严厉,显示其所涉安全事故越严重。但“领导责任”界限到底在什么地方?什么样的事故,可导致省部级官员被问责?答案在2001年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此文指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但何为“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何为“性质特别严重”?受访专家认为,标准并不明确。从2008年至今,共有3名正省部级官员被问责,都发生在2008年: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因胶济铁路撞车事件被记过,山西省省长孟学农因襄汾溃坝事件引咎辞职,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则因三鹿奶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引咎辞职。

  问责变成“暂时受点委屈”

  问责持续多久也被舆论所关注,而突然悄悄“复出”的官员,最刺激公众神经。几乎所有的“复出”信息,都是在这些官员参加公开活动时“无意中”披露,复出的具体理由也无从得知。记者注意到,在三十多起特别重大事故中,引咎辞职或免职的官员,在一年后,基本都担任了新的职务。省部级官员中,因溃坝事件引咎辞职的孟学农后来任中南机关工委副书记,同案被免职时任山西省副省长的张建民2010年起担任青海省副省长,三鹿事件中引咎辞职的李长江已到退休年龄,被安排任全国政协委员。理论上,除了被开除乃至追究刑责外,被问责的官员,都存在“复出”的可能性。有的官员不仅未受惩处,竟还得到提拔。北京大学教授姜明安在受访时说,目前,无论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都很不规范。 
 

                                                                                                                                           据《南方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