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弹岗亭:孙瑞灼:召回问题食品不能仅靠企业自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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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瑞灼:召回问题食品不能仅靠企业自觉

中国经济新闻网 2011-05-25 14:45:57

  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新京报》5月24日)

  2007年版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已近4年,4年来尽管问题食品屡屡出现,然而公开报道的食品召回案例却少之又少,大规模的召回仅三鹿奶粉一次。原因何在?企业不自觉履行问题食品召回的义务,而法律对企业履行这一义务缺乏有效的督促和震慑,这导致问题食品召回成了一件“稀罕事”。现在来看,新《规定》同样没解决这一根本性的问题。必须追问的是,对于已经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企业却不自觉召回,怎么办?新《规定》在这一问题上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而只是提出,“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而不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省级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责令其召回并向社会公告”,却没有规定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罚责,这显然是一个重大缺陷。违法成本如此之低,企业能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吗?这值得怀疑。

  2008年,“三聚氰胺乳粉”事件震惊全国,由此引发了国内自《食品召回管理规定》颁布后最大规模的一次食品召回行动,人们似乎从中看到了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和对问题食品的打击力度。让人意外的是,看似完善的食品召回规定,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问题频出。2009年4月、5月,2010年1月,上海熊猫公司部分批次乳制品被查出三聚氰胺含量超标;2010年7月,甘肃、青海、吉林等地再次查获大批量的三聚氰胺奶粉。据调查,这些奶粉均为2008年召回事件中被封存却并未销毁的“三聚氰胺奶粉”。这就给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们能否单纯相信和依靠食品生产者完成召回问题食品的复杂工作,并自觉进行补救,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从实际情况看,这恐怕也很难。

  因此,新《规定》应当进一步强化制度的刚性,明晰企业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罚则,加大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进行必要的督促和监督,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尤其要防止企业不自觉履行召回义务和问题食品在被召回后再次回到流通领域这两个重要问题的发生。如果这一系列问题解决不好,新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就有可能为一些不良企业留下空子,甚至在实践中被架空。

  (孙瑞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