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成物流官方网站:质检总局规定被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且企业召回食品只能退货不能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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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规定被召回食品处理后禁止再销售且企业召回食品只能退货不能换[N].辽沈晚报,2011-05-25(C17). 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安全,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国家质检总局就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问题食品的召回程序比2007年实施的规定有所简化。同时,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也不能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对于因为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并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但应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召回无须评估听证 2007年8月,国家质检总局曾发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涉及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食品主动召回与责令召回的实施、食品召回的法律责任等,共有五章四十五条。而昨日发出的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篇幅上就大大“瘦身”,不仅不再分章,而且只有二十七条。 在这短短二十七条里,召回程序上的变动很大———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就应当立即停止生产。 但在2007年实施的老规定中,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如果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的时候,甚至要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 解读:《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此次修改,凸显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认为,只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就要下架,这一规定“非常好”。按照原来的规定,问题食品被召回的时间可能比较慢,“通过很多程序,还要经过论证,如果没有评估出来,食品就没有下架,这样在食品召回上有了滞后性。 ”新规不提换货说法 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食品召回的程序上进一步简化,在召回的方式上,也流露出收紧的味道。征求意见稿中,则将“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收紧为“退货或者修正标志”两种。 解读:《在食品安全法》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已经成为食品召回的重要条件。邱宝昌说,过去被召回的食品可以“换”,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明确,“换是不行了”,“按照 《食品安全法》,实际上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禁止生产和销售,所以不是简单换货的问题。 ”三天提交召回计划 新规定对召回不再实施分级。征求意见稿将提交召回计划时间统一为3天,征求意见稿称:“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这与2007版规定中的一级召回相当。 解读:有分析认为,食品召回分级制度建立的前提,是对食品安全风险危害的科学评估和调查。既然新规定不再涉及此方面内容,分级也就无从谈起。原规定出台时,曾有专家告诉记者,分级实施召回意味着对食品安全问题区别管理。如果不加区分,采取一律措施,产生的后果常常或是危害清除不足、损害消费者利益,或是过多地浪费资源。 据《新京报》食品召回流程 ①自查 发现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 ②预案 立即停止生产,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 ③退货 通知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销售食品 ④报告 及时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⑤销毁 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⑥总结 召回期限届满7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召回总结食品召回大事记2007年8月食品三级召回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共45条。召回级别分为三级;召回实施包括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和召回结果评估与监督以及召回食品后处理和法律责任。2008年9月三鹿奶粉召回 石家庄三鹿集团公司发出声明,经自检发现部分批次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公司决定立即对2008年8月6日以前生产的三鹿婴幼儿奶粉全部召回。2008年10月“大白兔”召回 冠生园集团在沪宣布,该集团已通过设在全国的销售中心,通知各地经销商于10月15日前召回大白兔奶糖,上海地区则在10月10日前完成该次召回。2009年6月建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安全法》施行,其中规定,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2011年4月“染色馒头”召回 上海多家超市销售的“问题馒头”曝光,上海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连夜展开了全面检查,查封扣押了有关涉案的食品添加剂、成品、生产记录等,责令召回涉案产品。2011年5月召回规定修订 国务院法制办官网公布《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共27条,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明确了不安全食品的定义,拟禁止将不安全食品无害化处理后重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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