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夏莉发型:杀人偿命”如何成为民意坚守的信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2:31:25
杀人偿命如何成为民意坚守的信条

       7月下旬,记者在报道了李昌奎案诸多内幕之后,陆续接到几位读者的电话。他们反映,自己的亲人被杀,当地高院却判处凶手死缓。坚定要求杀人偿命的家属无法接受凶手几乎免死的判罚,在听到云南省高院再审李昌奎案的消息后,纷纷向媒体求助,要求翻案再审。
        
媒体指称的翻案风的案例,一是云南男子赛锐27刀砍死女友,二是广西人梁勇杀妻并碎尸。这两起恶性案件与李昌奎案走了相同的判决程序,都是一审被当地中院判死刑,二审却被省高院改判死缓。现在,迫于民意压力,李昌奎案几经反复后得以启动再审。这一结果,让赛案、梁案中被害人的家属看到希望,要求翻案,自在情理之中。
    我们无意评判几案判决的是非对错,只是民意坚定的执著令人深思。杀人偿命”!这巨大的民愤,不但在药家鑫案中壮观喷涌,并事实上极大地左右了案件的走向,在接下来的上述几起杀人案中,也都让人感受到了它无处不在的力量。当这种情绪弥漫开来互相感染,“其罪当死的民意审判,便获得了更为广泛的认同,最终演变成公平正义的代言。人们无从冷静,甚至没有耐心,去探讨案情以及判案所依据的法理得失。
         
比如业已审结执行的药家鑫案。药案的审判,激情杀人这一原本生僻的法学术语,迅即成为公众耳熟能详的流行词汇。药的辩护律师提出的这一意见,被一审法官否决,理由是,药家鑫杀人并不是因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引起”,所以不属于激情杀人。事实固然如此,激情杀人犯罪构成的要件是什么,又是否必须含有此条?本来,这一西方犯罪学中的舶来概念,在我国刑法中并无相类表述,其中存在着学理上的争议,有着广阔的讨论空间。也因此,没有定论就应用于司法实践,判决便难免不妥当地指摘。
     但民意对此却并不理会,只是一味深奉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信条。这样的不理性”,虽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有关,但仅此似乎并不足以说明在药家鑫案及上述几案中,法律与民意的鸿沟为何如此难以填平。它其实有着更为不堪的现实背景。
    我们知道,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法院的人财物权是有赖于地方政府的,这造成了审判工作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行政权力的袭扰,同时,也使得法院不可能成为全部由精通司法技艺的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唯有法律理性来为社会定纷止争。再加上,法院系统内部日趋严重的行政化,也使法官的专业水准难以完全施展,反而是行政干预甚至外行领导内行,令独立审判权难以公正公平地行使。这种体制机制上的扭曲,是司法裁判难以被民众广泛信任的制度原因。如此,一旦出现民众认为该杀而并未被杀的情形,即便是公正的判决,亦同样会招致大面积的质疑,以为其中有不可告人的交易。
        
另一方面,从现实的量刑情况看,死缓作为一项独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似已于事实上沦为贪官豪贵们的免死牌,其暗藏的操作空间——死缓到无期到有期甚至到保外就医等,使其在民众心中的威慑力早已大打折扣。好在,今年初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已对死缓减刑做出了限制减刑的相关规定。这对挽救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当有所助益。
        
由是观察,民意信奉杀人偿命的信条并非不可理喻,也非一句暴民就可以解释。当务之急,应是在完善司法体制,重建司法公信上有所作为,以期重拾公众对司法这道社会正义最后防线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