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蝶进销存官方网站:欠债要还钱,杀人不偿命?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5 21:21:20

“死刑废存”问题一直是学界乃至整个社会的热门话题。在令人不堪回首的前三十年,死刑的判决、核准和执行无限度下放,导致了公权力滥用甚至组织、个人私用死刑惩罚的恶果,带来了巨大的灾难;随着中国逐步确立市场化改革,法治也在一点一滴的进步,死刑复核权逐步往上回收,到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了所有地方的死刑复核权,这为严格限制死刑使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切实保障基本权利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在死刑复核权渐进回收过程中,辩论双方在应该死刑适用范围问题上形成一个共识,就是死刑肯定不宜大规模大范围使用,只宜针对“最恶劣的罪行”。不过双方仍有本质的分歧:死刑废止派认为收回死刑复核权是迈向彻底废止死刑的一个步骤,彻底废止死刑才是最终目标;死刑保存派则认为真正需要的是如何明确界定执行死刑的罪行的范围,而死刑仍是绝对需要保留的。

最近,官员经济犯罪中一个现象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就是很多有重大贪污受贿等罪行的官员最后的判决都是“死刑,缓期执行”,即“死缓”,而死缓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意味着多于十年、少于二十年的有期徒刑,因为被判死缓者一般先是会改为无期徒刑,进而改为有期徒刑。这种现象在许多人当中激起义愤,他们援引法条,认为这些官员足够判处死刑,内中分明有猫腻;而死刑废除派则不失时机的指出,只要这些人没有血案,不判处死刑反而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标志”,孰是孰非?一时很难判断。不过有一点可以肯定,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在死刑和有期徒刑之间存在着一片灰色地带,没有明确的界定。

我们从分析死刑废止派入手。死刑废止派提出了“欠债要还钱,杀人不偿命”的主张,认为古老的法则“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已经“过时”了,废止死刑已经成为不可阻遏的“世界潮流”。他们的基本理由是:第一,从技术上看,死刑对犯罪没有威慑力;第二,根据他们的哲学观,死刑是以法律名义的杀戮,是恐怖、残忍的、野蛮的、落后的,是以暴易暴。

这就需要回答两个基本问题:第一个问题,死刑对犯罪有没有威慑力?第二个问题,死刑是不是“以暴易暴”?在这两个基本问题的基础上,还有第三个问题:谁才有权力对该受死刑的罪犯做出宽恕?

死刑废止派认定死刑对犯罪没有威慑力,他们的论证一般是这样的:对于铁了心要杀人的罪犯,杀了人之后,会想,反正横竖是一个死,不如多杀几个,所谓杀一个够本,杀两个就赚了,所以“死刑之下,必有勇夫”,不给这些人以希望,可能他们会产生疯狂的铤而走险甚至报复社会的行为,例如陈胜吴广,因为误了行期,依据秦律“当斩”,他们索性豪赌一把。反过来,废除死刑,就是给这些人以希望,而给这些人以希望,就是给社会以希望。

很显然,这个论证漏洞很大,对“威慑力”这个词也没有准确的界定。试问,如果在有死刑的法律体系下,杀人犯杀了人之后因为左右不免一死,而大开杀戒,如此证明死刑没有威慑力;那么在没有死刑的法律体系下,杀人犯杀了人之后难道不会因为杀人且杀再多的人也没有死刑惩罚,而大开杀戒么?这岂不是说明废除死刑比保存死刑更加没有威慑力?在这样的比较之下,威慑力倒是显出了其应有的方面:比较威慑力的含义。

再进一步,我们看看威慑力在边际上的含义。在没有死刑的法律体系下,某人要做出杀与不杀的决策,如果杀人的最高刑罚是无期徒刑,则这个人从杀零个人到杀一个人的变动,所受的边际威慑力是无期徒刑,总威慑力也是无期徒刑;这个人从杀一个人到杀两个人的变动,所受的边际威慑力为零,总威慑力仍是无期徒刑;这个人杀的人数在边际上继续变动,所受的边际威慑力永远为零,总威慑力永远为无期徒刑,因为无期徒刑是最高刑罚。

而在存在死刑的法律体系下,某人要做出杀与不杀的决策,因为杀人的最高刑罚是死刑(立即执行或预定将来某一个时间执行,不过非立即执行不能减刑,到期必须执行),则这个人从杀零个人到杀一个人的变动,所受的边际威慑力是无期徒刑到死刑,总威慑力也是无期徒刑到死刑;这个人从杀一个人到杀两个人,所受的边际威慑力可能为某种类型死刑到无期徒刑的差或不同类型死刑的差,总威慑力为某种类型死刑;这个人杀的人数在边际上继续变动,所受的边际威慑力逐步趋近于零,总威慑力趋近于最严厉型死刑。

现在我们把无死刑的法律体系与有死刑的法律体系对潜在犯罪者的边际威慑力比较一下,从杀零个人到杀一个人的变动,边际威慑力后者远远大于前者,说明死刑惩罚潜在犯罪者有极大的威慑力,死刑能够提高潜在犯罪者的成本,从而产生不选择杀人的激励;在杀了一个人的基础上,边际威慑力后者仍大于前者,即使到一定程度,边际威慑力后者趋近于前者,仍不能说明后者的威慑力不如前者。反过来,边际威慑力后者低于前者说明,无死刑的法律体系在同等条件下导致选择杀人的激励。因此从边际威慑力比较来看,没有逻辑支撑、也没有证据表明无死刑的法律体系比有死刑的法律体系在威慑犯罪或预防犯罪上表现要好,逻辑和证据反而指向与此相反的结论。

死刑废止派还提出了一个更吓人的论点,他们认定对死刑犯处于死刑是残忍恐怖的行径,是野蛮落后的表现,认为死刑是打着法律和正义幌子的制度性谋杀或杀戮,是以暴易暴,反对人道主义,践踏了人的生命至高无上的“文明价值”;认为法律的目标不应该是惩罚,而应该是感化,应该给“犯错误的人”再造自我的机会;认为现代社会应该确立这样宽容的观念,因为“宽容比自由更重要”。

很显然,这个论点纯粹是哲学上的疯狂、形而上学的宣泄,缺乏哪怕一点点的可靠的理性或科学基础。如果法律不分青红皂白处死一个无辜或罪不当死的人,就像杀人罪犯杀死一个无辜或罪不当死的人一样,称之为谋杀或杀戮毫不为过,因为这两种情况都践踏了生命尊严。但如果法律处死杀害了无辜或罪不当死的罪犯,这完完全全就是“矫正的正义”,也是自然正义的体现。

如果说对必要的死刑也算暴力的话,至少也是正义的暴力,因为这是针对暴力的暴力、制止暴力的暴力,如果没有这样一种消灭暴力的暴力,何以对极端暴力做出有效的束缚?没有约束恐怕只能听任暴力越来越多。如果一个企业不能解雇工作表现不力的员工,那产生的激励就是工作表现不力的员工越来越多;同样的,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对极端暴力诉诸最后的惩罚,那产生的激励就是极端暴力会越来越多。

至于说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则更是形而上学的胡话。生命无价是修辞,不是事实。航空公司对飞机失事的乘客做出赔偿,保险公司对一些与生命健康相关的险种做出赔偿,必然有一个事先约定的额度,从来没有赔偿“无穷大”的。抽烟的人明知吸烟有害于健康仍然愿意以少活一些时间来换取抽烟的一时快乐,乱穿马路的人明知有被车撞的风险仍然愿意拿生命来冒险去换取一两分钟的节约,所以即使自认为自己的生命是无价的人,仍然用自己的行为和选择来估定自己生命的价值。

即使我们承认人的生命无价,那能达成共识的也不过是无辜人的生命无价,至于残害了无辜人生命的罪犯,他们把别人的生命视为如草芥,他们又有什么权利要求别人承认他们生命的无价,他们的生命被承认为无价对被无辜剥夺了生命的受害人来说又是怎么样的一种讽刺?死刑废止派不过以死刑犯的“生命无价”的借口来剥夺伸张正义的权利罢了,并且,对死刑犯的这种所谓“人道主义”,对受害人及一般社会公众来说却是最大的“不人道主义”,受害人得不到正义,社会公众也失去安全感,成全的是极端暴力的肆虐,而这一切,确实在“人道主义”的幌子下进行的,真是一个绝大的讽刺。

法律的目标只能有一个,就是维护所有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利,对所有侵犯权利的行为做出矫正和惩罚,任何出于神学或形而上学的想象给法律附加的其它目标,哪怕显得再令人向往,必然是牺牲一般社会公众的基本权利来达到的。法律只能惩罚侵犯权利者,而不能感化侵犯权利者,因为法律不是宗教;法律威慑侵犯权利者的一个基本方法就是,提高犯罪者犯罪的成本,死刑正是一种将犯罪者的成本提高到无穷大的一种方法。

最后自然而然导出的问题就是,谁才有权力对死刑犯的罪行进行宽恕?我觉得只有受害者本人,顶多扩展到受害者的家属,一般人根本没有权力慷他人之慨做出宽恕,这种宽恕不仅伪善,而且愚蠢。据报道,在美国有个人是废止死刑的活动家,有一天,他的女儿被奸杀,结果他马上从死刑反对者变成死刑支持者,可见,慷他人之慨容易,慷自己之慨难。所以慷他人之慨不稀奇,慷自己之慨的人才稀奇,才是是真正践行死刑废止主张的人,这样的人至少可以赢得我的尊重。

所以,“杀人不偿命”,主张死刑废止的衮衮诸公,你们是鼓吹者还是践行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