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米会对死者不好吗:也谈擅自更换配件商标侵权的认定与非法经营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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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璞琳    本文主要内容以《对〈这样计算非法经营额对吗?〉一文的讨论(二)》为题,刊于《中国工商报》2011年4月21日B3商标法苑版: http://www.cicn.com.cn/content/2011-04/21/content_98055.htm     4月7日商标法苑版刊登的《这样计算非法经营额对吗?》介绍如下案例: G公司购进D品牌E50型喷码机后,未装上该品牌喷码机专配的D品牌一体式供墨箱,而是改动其供墨系统,更换管路接口,换装上G公司自己的墨盒和溶剂盒,仍作为D品牌喷码机销售给E公司。因使用中出现墨水渗漏, E公司要求原生产厂家维修,原生产厂家发现喷码机被改动后向工商机关举报。原文作者认为G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非法经营额应按涉案喷码机整机价格计算,而不应按更换的墨盒价格计算,其理由:一是G公司销售的是喷码机整机,而非单独销售墨盒;二是G公司改变原产品内部结构,影响了喷码机整机的使用性能和质量,使人对D品牌的整机质量产生怀疑,损害了D品牌喷码机的注册商标信誉。    笔者赞同G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且非法经营额应按整机价格计算的观点,但原文作者的理由论述还不够全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侵权案件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就本案而言,关键在于G公司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是喷码机整机侵权,还是仅更换的墨盒侵权。若仅是墨盒侵权,应按墨盒计算非法经营额;若喷码机整机侵权,或者喷码机整机与墨盒均侵权,应按喷码机整机价格计算非法经营额。    对机械产品或电子产品进行修复,或者更换其部分零配件后,继续使用其原产品注册商标进行转售,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关键在于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后的产品是否有本质变化,使用原产品注册商标是否合理并如实说明。若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后的产品无本质变化,修复更换者转售时,使用原产品注册商标并如实说明修复或更换零配件情况的,属指示性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此情形下,若修复更换者转售时,不使用原产品注册商标来如实说明修复或更换零配件情况的,涉嫌对原产品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商标侵权。    若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后的产品虽无本质变化,但修复更换者转售时,未经原产品注册商标权人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且未如实说明修复或更换零配件情况的,用户会误认为该产品是原装真品,超出了合理使用原产品注册商标的范围,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此时,侵权产品是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后的产品整机,而非修复或更换的零配件。    若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后的产品有本质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原产品的重要性能或特征的,应当视为有别于原产品的新产品,修复更换者无论是否如实说明修复或更换零配件情况,只要未经原产品注册商标权人许可,就不能使用原产品注册商标,否则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所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相应地,修复或更换零配件后的新产品整机属侵权产品。    本案中,G公司将自己的墨盒和溶剂盒,装在改动后D品牌喷码机上,只要墨盒和溶剂盒上清晰地标明了G公司自身品牌信息,用户及相关公众应当不会误认为是D品牌墨盒和溶剂盒,但会误认为D品牌喷码机原装机就是配装G公司墨盒和溶剂盒,或者误认为D品牌喷码机原装机可配装其他同规格型号墨盒和溶剂盒。因此,G公司换装上的墨盒和溶剂盒,其本身并不属侵权产品。但是,D品牌E50型喷码机最重要的一项特征,是其供墨系统设计独特,配装其专配的D品牌一体式供墨箱,将墨水、溶剂合二为一,不分别装配墨盒和溶剂盒,使用过程中也无需人工添加溶剂,确保有效防止墨水渗漏。G公司改动D品牌E50型喷码机供墨系统,更换其管路接口,换装墨盒和溶剂盒,改变了D品牌E50型喷码机最重要的特性,与原产品有了本质区别,G公司继续以D品牌销售改动后的喷码机且未经D商标注册人许可,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相应地,改动后的喷码机整机属侵权产品。因此,G公司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经营额,应按改动后的喷码机整机价格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