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钓鱼器好用吗: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如何计算?-知识产权法手册-中小企业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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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赔偿额如何计算?
作者:谢志民 来源:www.中小企业法律咨询网.cn 发布时间: 2009-12-24 10:46:04 发布时间: 2009-12-24 10:46:04 点击数:177
赔偿损失是商标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主要形式,但如何计算赔偿额则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商标法》第56条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其中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6条第1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1)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赔偿额。
这一计算方法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如何计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这里的利益,足指侵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获得利润的数额。利润有不同的计算方法,主要有销售利润和纯利润两种。销售利润是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产品销售税金以后的利润。纯利润是销售利润再减去所得税以后的利润。如何以利润来计算赔偿额,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三种观点:①凡属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都应作为赔偿额,包括所有已经缴纳的税款都应退库,一并赔偿被侵权人。②应以销售利润作为赔偿额,所得税应当退库作为赔偿额的一部分,产品销售税则不退税。因为我国的产品销售税是直接从销售收入中支付的,不能算做企业利润。③计算为赔偿额的利润不仅应当扣除成本,还应当扣除所有税款,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获得的纯利润收入作为赔偿额。
关于如何认定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11月6日在“关于商标侵权如何计算损失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的利润是指除成本以外的所有利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4年11月24日发布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规定,在商标侵权案件中,侵权人所经营全部侵权商品(已销售的及库存的)均应计算非法经营额。对于生产、加工商标侵权商品的非法经营额为其侵权商品的销售收入与库存侵权商品的实际成本之和;对于侵权人的原因导致实际成本难以确认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该商晶的销售单位之乘积为实际成本;没有销售单价的,视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对于经销商标侵权商品的,其非法经营额为其所经销的侵权商品的销售收人和库存侵权商品的购买金额之和;购买金额难以确认的,以其库存商品的数量与被侵权人同种商品的销售单价之乘积为库存商品的购买金额;对于侵权商品的成本货购买金额高于销售收入的,其非法经营额则为该商品的成本贷购买金额。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一般是指销售收入减去成本及应缴纳的税金。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即已销出商品部分的收入,不包括库存商品。”在以上三种观点中,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虽然按照第三种观点进行处理,在程序上省去了许多麻烦,较易执行,但存在以下不易克服的问题:①如要求被侵权人再缴纳所得税,则其损失不能得到完全赔偿;如不要求被侵权人缴纳税收,则其没有履行对国家的义务。②税收存在着国家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分配问题,不退税对地方财政有利,但不利于制止侵权。因此,因侵权行为而缴纳的税款都应退库,一并赔偿被侵权人,再由被侵权人缴纳应缴税款。这样处理虽然在程序上较为复杂,但能够理顺法律关系,也更有利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服务商标侵权的非法经营额,主要是指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营额。一般情况下,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从事服务行为所产生的金额均为非法经营额。仅有广告行为,没有履行服务的,以广告费用计算非法经营额;仅有提供服务行为的票据而未发现相应已履行服务的证据的,以票据数额计算其非法经营额。计算非法经营额的证据包括:①合同。②会计账簿。③发票。④广告宣传。⑤其他证据。
(2)以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赔偿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受到的损失是指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所减少的利润或者侵权人的销售额,乘以被侵权人销售正常商品的平均利润率的积。间接损失为被侵权人承担的因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代理费、调查费等合理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使用这种方法计算赔偿额能够较合理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因为在很多情况下,侵权人所获利润远小于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但是这种方法计算赔偿额更为困难,更加难以做到准确的量化。
采用这一方法计算赔偿额可以不考虑侵权商品的销售量(对此进行准确了解是很困难的),而以商标权人如不被侵权而获得的总利润额与侵权发生后实际获得的总利润之差为赔偿额。但是,计算“如不被侵权可获得的总利润额”较为困难,因为同一商品的销售、利润是随时随地发生变化的,很难确定一个可靠的参考系数。
采用这一方法计算赔偿额也可使用以下公式:
商标侵权赔偿额:侵权商品的销售量×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被侵权人在被侵权前该商标商品的平均利润率
采用这一公式计算赔偿额应将重点放在“被侵权人因被侵权造成的生产成本的增加”这一项上。生产成本增加的情形很复杂,例如,侵权行为导致销售量减少,商品积压;积压商品降价出售等。
(3)法定赔偿原则。
《商标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就是法定赔偿原则。
法定赔偿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范围内,由人民法院确定具体的赔偿额。法定赔偿原则是在第1款规定的一般赔偿原则的基础上规定的,是对一般赔偿原则的补充。按照法定赔偿原则确定商标侵权赔偿额,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无法依照《商标法》第l款规定的一般原则确定赔偿额,也就是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1款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3)侵权赔偿额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4)最终确定的侵权赔偿额不得超过50万元。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根据本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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