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悉尼首航机票订购: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申报手册(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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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申报手册
甘肃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七月
修 订 说 明
2005年,为方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了解高级职称评聘、考试、申报程序,以及如何准备个人晋升材料,省卫生厅职改办根据1997年以来我省有关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改革、职称评聘、考试等方面的政策文件,编写了《申报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手册》。
2006年以来,省卫生厅、省人事厅相继出台了一些新的政策规定,为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时准确掌握相关政策,我们对2005年编写的《申报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称手册》进行了修订,并将修改后的名称改为《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申报手册》。
为方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查阅使用,编写过程中在文字上略作了一些删节,若编入的文件内容与原文有不一致之处,应以原文为准。由于时间仓促,编写中难免有疏漏和不足,希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阅读、使用过程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在《手册》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省职称改革办公室的大力支持,在此深表谢意!
编    者
2007年7月
第一章 申报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条件
第一节  晋升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申报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持有执业医师证;
三、晋升人员的学历和任职条件(见下表)
拟晋升职务
学历
/
学位
本专业工作总
年限
现聘任资格及年限
备注





中专
25年
取得并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5年
限在县(不含市、区,除玉门市、平川区、红古区)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人员
大专
20年
取得并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5年
大学
本科
10年
取得并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5年
硕士
研究生
取得并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5年
博士
研究生
取得并聘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2年
正  高
级职称
本科以上学历
取得并聘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5年
包括本科学历和大学普通班学历在内
1、在县(不含市、区)及县以下基层单位和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的人员,以及玉门市、平川区、红古区和少数民族州工作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者,可申报评审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和乡镇卫生院有效的卫生技术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2、大学普通班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大专、中专学校除外),在本科院校脱产进修本专业累计2年以上(其中一次不得少于1年),或出国进修本专业1年以上,工作满25年,聘任副主任医(药、技)师满5年,可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对未参加进修或进修年限未达到上述要求,但专业工作业绩突出的,仍需按甘职改办〔2004〕4号文件规定,破格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3、中专毕业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并受聘担任主管护师5年以上者,任医院护理部主任或总护士长5年以上或担任护士长8年以上,可评审单位有效副主任护师任职资格。大专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受聘担任副主任护师职务5年以上者,可评审单位有效主任护师任职资格。
4、获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任职资格人员,必须转评为全省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后,方能申报评审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上述小范围有效资格任职年限与全省范围有效资格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和使用。
5、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的专业技术人员,除个别确因工作需要,按有关文件规定延缓办理退休手续的以外,不能再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任职资格。
四、对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1、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均应在称职以上,并且至少要有1次优秀或2次良好。申报评审乡镇卫生院有效人员,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即可。原来规定的“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连续3年优秀,可提前2年晋升高一级职务”不再执行。
2、《评审卫生技术职务任职情况简表》(以下简称简表)任现职期间年限填写内容设计为近5年,如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成绩有优秀或良好,可增加附页。
3、获得奖励,可以直接确定卫生专业人员的年度考核等次。具体情况见下表:
确定级别
确 定 原 因
定额内人员


1、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定额人员
2、市(州)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
3、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
2000年前获国家级奖前9名,省、部级前7名,地厅级前5名。2000年后(含2000年)获国家级奖前13名,省、部级前9名,地厅级前7名。


1、地厅级科技奖励的定额人员
2、县(区)级党委、政府授予的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
3、获市(州)卫生局授予的本地区卫生系统卫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者
4、年度考核成绩不称职当年及低聘、未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高一级职务所需任职年限。单位须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公示,以保证考核的真实性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公正性。
五、申报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应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统一考试。考试语种有英、日、俄、法、德、西班牙语,其中,英语应参加卫生专业类别考试,其它语种不分专业类别。
1、评聘临床中医药、民族医药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以用相同级别的医古文代替外语。
2、申报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者应参加A级考试。
3、下列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具有国家及省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或经单位选派出国进修1年以上,经考核外语水平达到“四会”(听、读、说、写)的人员;
(2)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参加国际上承认的外语考试机构组织的外语考试(如托福TOFEL、雅思IELTS等),成绩合格的人员。或参加工商企业出国备选人员外语考试(BFT),取得高(A)级合格证书申报正高副高级资格的人员;
(3)本人单独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译文、出版译著累计10万以上印刷符号的人员;
(4)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
(5)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人员(不受有效期限制);
(8)在乡镇和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不含市州所在区、市)所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4、下列人员放宽外语要求,考试不及格,不作为否决条件:
(1)任低一级职务以来,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等同类奖项的定额内人员,或获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最高奖等同类奖项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三等奖的前2名完成人;
(2)任低一级职务以来,工作业绩突出,获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市州或省直厅局系统拔尖人才、学科带头人;
(3)专业技术水平高,工作业绩突出,经市州人事局、省直厅局专题申请放宽外语要求,省职改办审核确认;
(4)在少数民族自治州及所在市属单位工作的人员;
(5)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单位工作的人员(省直部门确定艰苦条件单位,需由主管厅局报经省职改办核准);
(6)50周岁以上申报正高、副高级职称的人员。
六、卫生技术(含护理专业)人员应掌握计算机基础知识,能够操作计算机。
计算机要求
具 备 的 条 件
免 考
1、年龄达50周岁以上;
2、计算机专业中专以上毕业,并在专门的计算机室、中心从事计算机专业(含教学)工作3年以上者;
3、参加国家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程序员以上资格(水平)证书者。
暂不要求参加考试
农村乡镇所属企事业单位或县(不含市区)属在农村乡镇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考试成绩不合格,暂不做为否决条件
1、197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者;
2、在县(不含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在少数民族州属企事业单位或在矿山、井下、森林、野外等艰苦条件下工作者;
合格
除具备以上条件者,申报评审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达到合格标准
从2003年开始“参加全国高等学校计算机考试(CCT)合格人员可免试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的规定不再执行。
七、技能考试
除援外人员在援外期间以外,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应参加专业知识技能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申报。考试合格成绩在考试当年和次年内有效,有效期如有变化以正式文件为准。
八、 从事医学专业的经历是申报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必备条件。
1、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主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5周;申报乡镇卫生院有效人员平均每年在乡镇卫生院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40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在所从事专业科别的病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90周。
2、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的人员,在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的时间应不少于30周。在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工作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人员还必须在所从事专业科别的病房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80周。
九、申报人应承担的技术工作及工作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申报临床副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在任现职期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300例,其中书写住院病历不少于200例,甲级病历达98%以上。门诊时数每年不少于35个工作日。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技术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300台次,其中大中型手术不少于6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 50例次,中医骨科专业作为术者或者第一助手完成手术不少于100台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申报乡镇卫生院有效人员,在任现职期内必须每年完成本专业学术总结1份,并报所在单位或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存档。
2、申报临床主任医师的卫生技术人员,要求每年诊治本专业病人不少于150例,诊治病例中,复杂疑难病例不少于40%,以单位审核认定的病历首页或门诊病历为据。对于临床医学外科专业中的普通外科、骨科、胸心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小儿外科、肿瘤外科、烧伤外科、整形外科及妇产科专业的人员,在任现职期间,作为术者或第一助手完成大、中型手术不少于150台次,其中大型手术不少于70台次。耳鼻咽喉科专业作为术者完成手术不少于70例次,以正确规范的手术记录为据。
3、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以上;2005年以后参加支援县及乡镇卫生院工作一年以上的卫生技术人员,单位优先推荐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中,未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以上的,评审通过后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一年以上,方可印发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文件。
十、必须完成担任现职期内规定的继续教育学分。申报人员需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见下表。
申报级别
平均学分
一类学分
二类学分
副高级
25分/年
5-10分/年
15-20分/年
正高级
25分/年
5-10分/年
15-20分/年
1、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评审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5学分;
2、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申报评审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者,任现职5年内必须获得国家级项目15学分;
十一、凡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均不允许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节  正常晋升人员的评审条件
一、正常晋升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凡符合申报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国家级三等或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省级三等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作为前4名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并通过省、部级鉴定,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并通过地、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该项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奖中的三等奖1项,或县级一等奖2项;
3、作为前2名作者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刊全文发表论文1篇(3300种国际著名学刊是指科学引文索引[SCI]所收录刊物,SCI是英文Science Citation Index的简称,网址:http://www.isinet.com)
4、在省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市、州范围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2篇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以期刊中标注为准)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正式出版的全国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6万字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带教2名住院医师或协助指导1名研究生;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5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委员;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1年以上;
9、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选拔为市(州)以上中青年科技拔尖人才,或被确定为厅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2—3条,可累计计算。
二、正常晋升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
凡符合申报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条件中的一款,可评审主任医(药、护、技)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一、二等科技奖励,或作为前3名完成者,获国家级三等、省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9项中的3项:
1、主持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已通过省、部级鉴定,其成果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该项条件不得累计计算)。
2、作为前2名完成者,获得省级科技奖励三等奖,或地级科技奖励、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1项;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3300种国际著名学刊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
4、在省内主持完成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经省卫生厅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5、至少有3篇由本人独立撰写或作为第一撰写人、执笔人的本专业论文,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以上专业期刊正刊上发表(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或在全国性、国际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并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其中在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正刊上全文发表1篇以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专辑)。
6、正式出版有创造性、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本专业专著或译著,本人完成12万字以上;
7、列入组织培养计划(以组织备案的培养计划及培养总结为据),每年为下级医师讲授专题课至少3次,并培养主治医师或协助培养研究生至少2名;
8、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5年以上、常务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5年以上、理事10年以上;或担任卫生部专家委员会的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
9、专业成绩突出,被评为省、部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或被确定为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子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以上2—3条可累计计算。
三、对申报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应按下表所列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
获奖类别
合作
人数
各 人 所 占 成 绩 比 例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五名以后
国家
级一
、二
等奖
2
100%
100%
3
100%
100%
100%
4
100%
100%
100%
100%
5
100%
100%
100%
100%
100%
5人以上
100%
100%
100%
100%
10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等,省部级一、二等奖
2
100%
100%
3
100%
100%
100%
4
100%
100%
100%
90%
5
100%
100%
100%
90%
80%
5人以上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等奖及地级奖
2
100%
100%
3
100%
100%
90%
4
100%
100%
90%
80%
5
100%
100%
90%
80%
70%
5人以上
100%
100%
90%
80%
70%
依次递减10%
第三节  破格晋升人员的评审条件
在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对于在任现职满3年以上,具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在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其实际工作能力和学术水平,可不受学历、专业工作总年限和资历的限制,破格晋升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一、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
任中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主持(前2名)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
第二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主持(前2名)获得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独著、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4、被评为省劳动模范、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或获得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三、四等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地厅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或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二、三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科研、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并获得新增利税50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5、在市、州和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1项。
8、合作完成了正式出版的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其中本人在该专著或译著中撰写部分不少于12万字,或合作完成了公开出版的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其中本人在该教材中撰写部分不少于20万字。
9、独著、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所收录的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0、获市州、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市州劳动模范、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直厅局授予的全省本系统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的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的第3、4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二、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
任副高级职务以来,年度考核、论文、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及本专业所要求的工作量、工作业绩等符合晋升基本条件,达到下列第一类成绩1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2项,或达到第二类成绩1项并达到第三类成绩2项,可由单位推荐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
第一类:
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等一、二等奖。
第二类:
1、作为前5名获奖人,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作为前3名获奖人,获得上述国家级三、四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两次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
2、本人(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省教学成果一、二等奖。或两次获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
3、获得省科技功臣、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省部级优秀专家称号;或被评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2次(或其中2个)。
第三类: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教学成果奖、省部级科技进步、教学成果一、二等奖的定额内人员;或作为前2名获奖人,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四等奖,地厅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
2、本人(第一完成人)获省教学成果三、四等奖,省教育厅教学成果一等奖。
3、主持(前2名)完成2项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部门计划下达的重点或大型科研、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着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等开发项目,通过省主管厅(局)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填补了我省空白,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获得新增利税百万元以上(附单位缴款收据和税务部门税单)的经济效益。
5、主持(前2名)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经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认定,填补了省内空白,并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4项,实施后取得显着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厅(局)验收认可。
7、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国家部委颁布(以文件为准,下同)的行业标准1项或省技术监督局和省业务主管部门颁布的地方标准2项。
8、独著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有重要科学价值的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全国性或省级教材1部。
9、独著、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或在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引文索引)收录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
10、被评为国务院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333”、“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或获得省委、省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
其中第一类条件和第二类条件第1-2条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条件;第二类条件中第3条和第三类条件第1-10条每条计算够1项后,超过部分不得累计计算。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得重复计算。
三、破格条件说明
1、无低一级职务台阶,不得直接破格晋升高一级职务。
2、破格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职业病防治、计划免疫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既省部级按地厅级、地厅级按县级对待。
3、破格条件中的论文是指在相应学术期刊发表的论文。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国家权威期刊的增刊、专刊上发表的论文按省级论文对待。
四、评聘程序及专项指标
1、破格晋升人员除填写有关评审表格外,应有县处级以上单位或主管部门的专题报告,并经厅局、市州职改部门签注意见、加盖公章。
2、达到破格晋升条件的人员,可不受本单位职务结构比例限制,破格申报评审相应任职资格。评审通过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限额指标按专项指标管理权限,由省、市州职改部门下达。护理人员破格晋升高级职务应在本单位结构比例内推荐。
第四节 晋升乡镇卫生院有效人员的评审条件
一、乡镇卫生院有效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凡符合申报乡镇卫生院有效副主任医(药、技)师职务基本条件,任中级职务以来,具备下列二款中的一款可评审乡镇卫生院有效副主任医(药、技)师职职务任职资格。
(一)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省级科技奖励;作为前3名完成人,获市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级三等科技奖励或县级一、二等科技奖励。
(二)符合下列7项中的2项。
1、主持或参与(前5名)完成市(州)、厅(局)级科研项目,已通过市(厅)级鉴定、其成果已在实际工作中采用并取得明显效益。
2、作为前5名完成人,获得市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4名完成人,获市级三等科技奖励或县级一、二等科技奖励;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县级三等科技奖励2项。
3、作为第一作者或执笔人在公开发行的省部级专业期刊正刊上全文发表论文1篇以上。
4、正式出版有科普性、创造性地本专业专著,本人完成3万字以上(以出版社证明为准)。
5、在本单位内主持完成开展新业务工作,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6、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学术带头人;或获省卫生厅授予的全省卫生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市(州)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或获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2次以上。
7、任现职以来带教下级卫生技术人员2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证明及公示报告。
二、有关问题说明
1、对申报评审人员,多人合作的获奖成果、项目,比例计算合作者个人成绩依照《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甘职改办[2001]6号)文件执行。
2、获得“乡镇卫生院副主任医(药、技)师”的人员调离乡镇卫生院,此资格无效。
3、获得乡镇卫生院有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的人员不得申请转评全省有效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乡镇卫生院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全省有效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原执行的“兰外有效”不再施行。
第二章  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一节 关于系列转换
因工作调动或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应在新的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能履行新岗位职责,按规定评审程序、评审条件报相应评委会确认转换新系列(专业)同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新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转换新系列(专业)的实践技能考试和专业组答辩。转换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的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从原职务任职资格取得时间起算。转换确认新职务任职资格并被聘任新职务1年以上,方可申报晋升新职务系列(专业)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节 关于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
原取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达到评审全省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统一条件,评审任职资格时,不再需要单位推荐,但应在本单位公示,参加专业组答辩。原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未参加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还应参加相应专业考试并达到规定要求。评审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参加了专业考试的人员,评审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时不再参加专业考试。
企业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兰外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兰州市城区内,单位有效资格人员调动到其它事业单位工作,原获小范围有效任职资格无效,均应由新单位按评审条件重新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原取得单位有效、企业有效、兰外有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若由省直企、事业单位流动到市、县,或由市、县流动到县、乡企、事业单位的,可由流动后本人所在单位写出转换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专题报告,送地、厅级职改部门审核后,报省职改办审批办理下达专项评任指标。上述人员转为全省有效范围资格后,必须在新岗位服务3年后方可流动,否则取消转换为全省有效的资格。
第三节 关于在事业单位兼职人员评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经组织任命在事业单位(不含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兼职,并符合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在兼职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数额内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四节  关于专项指标
申请专项指标的程序和下达专项指标的权限、程序,按核定结构比例的权限和程序执行。即省直各单位的高级职务专项指标,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市(州)、县(市、区)副高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州)职改办审核下达;正高级职务专项指标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州)职改办审查同意后报省职改办审核下达。
被确定为我省“555”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的专业技术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可不占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额,评审通过后按上述权限和程序申请报批专项指标。
第五节  关于援外医疗队员荣获勋章的规定
参加援助马达加斯加医疗队员的卫生技术人员,荣获马达加斯加国家“军官勋章”或“骑士勋章”的医疗队队员,比照荣获省部级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对待。
第六节  学术期刊级别认定办法及国家级论文期刊名录
一、刊物级别的认定
(一)国家权威学术刊物的认定执行《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
(二)省部级学术期刊的认定
认定省部级学术刊物的原则为:
1.国家行业学会、专业学会和国家部委主办或主管的学术期刊(列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名录除外)。
2.全省大行业学会和省直厅局主办、经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登记的学术期刊。
3.省部大报理论版。
4.一般本科院校学报。
5.在正式出版的全国性本专业学术会议论文集上发表的论文,可视同在省部级学术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三)下列情况一般不作为学术论文对待:
1.评论、文摘、短篇报道、科普文章、科技新闻等,以及不足一个印刷页的资料;
2.会议简报、动态、讲座等资料性质的材料。
(四)我省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均按上述规定界定学术刊物级别,各系列不再另行制定学术刊物级别认定办法。
二、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
《中华医学杂志》、《中华内科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科杂志》、《中华外科杂志》、《中华妇产科杂志》、《中华儿科杂志》、《中华耳鼻喉科杂志》、《中华眼科杂志》、《中华皮肤科杂志》、《中华口腔医学杂志》、《中华医学检验杂志》、《中华血液学杂志》、《中国实验血液学杂志》、《中华理疗杂志》、《中华结核与呼吸杂志》、《中华心血管病杂志》、《中华消化杂志》、《中华内分泌代谢杂志》、《中华传染病杂志》、《中华肾脏病杂志》、《中华泌尿外科杂志》、《中华骨科杂志》、《中华麻醉学杂志》、《中华小儿外科杂志》、《中华胸心血管外科杂志》、《中华整形烧伤外科杂志》、《中华器官移植杂志》、《中华显微外科杂志》、《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创伤杂志》、《中华肿瘤杂志》、《中华核医学杂志》、《中国超声医学杂志》、《中华放射医学杂志》、《中华实验外科杂志》、《中华护理杂志》。《中华预防医学杂志》、《中国公共卫生学报》、《营养学报》、《中国心理卫生杂志》、《中国地方病学杂志》、《中华劳动卫生职业病杂志》、《中华放射医学与防护杂志》、《中华流行病学杂志》、《中国寄生虫学与寄生虫病杂志》、《中国寄生虫病防治杂志》、《中华医院管理杂志》、《中华老年医学杂志》、《中国老年学杂志》、《中华法医学杂志》、《中国运动医学杂志》、《卫生研究》、《中国公共卫生》、《中国妇幼保健》、《现代康复》、《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中国食品与营养》。《解剖学报》、《中华病理学杂志》、《中国病毒学》、《中国免疫学杂志》、《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报》、《细胞与分子免疫学》、《中华微生物学和免疫学杂志》、《生命的化学》、《中国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报》、《中国病理生理杂志》、《中华物理医学杂志》、《中国应用生理学杂志》、《中国医史杂志》、《医学教育》、《医师进修杂志》。《生理学报》、《生理科学进展》、《军事医学科学院院刊》、《中国医学科学院学报》、《中国医药工业杂志》、《解放军医学杂志》、《癌症》、《肿瘤》、《中国急救医学杂志》、《中华急诊医学杂志》、《中国急救医学》、《中国危重病杂志》、《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中华医院感染学杂志》、《国外医学(各专业学科分册)》、《中国医学文摘(含各专业学科)》、《中国实用内科杂志》、《中华检验医学杂志》、《中国微创外科杂志》、《中华航海医学与高气压医学杂志》、《中国循环杂志》、《中国输血杂志》、《高血压》、《中国高血压杂志》、《心脏起搏与心电生理杂志》、《心电学杂志》、《临床心血管病》、《临床消化病杂志》《消化内镜杂志》、《中国防痨》、《中华神经外科杂志》、《中华神经病学杂志》、《中华精神病学杂志》、《中华神经精神疾病杂志》、《中国神经免疫学和神经病学杂志》、《神经科学》、《功能性和立体定向神经外科杂志》、《临床神经科学》、《中华神经科杂志》、《临床神经外科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中国激光医学杂志》、《中国神经科学杂志》、《神经解剖学杂志》、《中国临床解剖学杂志》、《中风与神经疾病杂志》、《解剖学杂志》、《普外临床》、《中国普通外科杂志》、《普外基础与临床》、《中华普通外科杂志》、《基础医学与临床》、《综合临床医学》、《临床荟粹》、《临床内科杂志》、《临床肝胆病杂志》、《临床检验杂志》、《中国肿瘤临床》、《中国肛肠病杂志》、《中华手外科杂志》、《中国脊柱脊髓杂志》、《临床骨科杂志》、《中国胸心外科临床杂志》、《临床泌尿外科杂志》、《实用泌尿外科杂志》、《男性学杂志》、《中华医学遗传学杂志》、《生殖医学杂志》、《遗传》、《中国实用妇产科与产科杂志》、《实用妇产科杂志》、《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中国优生优育》、《中国实用儿科杂志》、《临床儿科杂志》、《新生儿杂志》、《小儿急救医学杂志》、《中华眼外伤职业性眼病杂志》、《眼外伤职业眼病杂志》、《中华烧伤杂志》、《中华眼底病学杂志》、《中国实用眼科杂志》、《实用眼科杂志》、《眼科研究》、《中国斜视与小儿眼科杂志》、《临床耳鼻咽喉科杂志》、《中国耳鼻咽喉颅底外科杂志》、《实用口腔医学杂志》、《牙体牙髓牙周病学杂志》、《口腔颌面外科杂志》、《华西口腔医学杂志》、《现代口腔医学杂志》、《中国麻风》、《中国皮肤性病杂志》、《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疼痛学杂志》、《麻醉与重症监测治疗》、《中华病理外科杂志》、《临床与实验病理学杂志》、《中华超声影像学杂志》、《中华放射肿瘤学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杂志》、《临床医学影像学杂志》、《医用放射技术杂志》、《同位素应用杂志》、《医学影像技术杂志》、《中国医学影像技术》、《中华实验和临床病毒学》、《中国实验临床免疫学杂志》、《中华糖尿病杂志》、《中国自然医学杂志》、《免疫学杂志》、《人民军医》、《色谱》、《微生物学通报》、《病毒学报》、《卫生毒理学》、《卫生毒理学杂志》、《中华放射》、《中级医刊》、《实用护理杂志》、《护士进修杂志》、《南方护理杂志》、《中国乡村医生》、《中国医疗器械杂志》、《中国地方病防治杂志》、《地方病通报》、《中国消毒学杂志》、《中国卫生》、《中国生物制品学杂志》、《中国计划免疫》、《中国寄生虫病防治》、《中国卫生检验》、《中国医院管理》、《中国学校卫生》、《卫生职业教育》、《中国性病艾滋病防治杂志》、《中国防疫杂志》、《解放军预防医学杂志》、《环境与健康杂志》、《辐射防护》、《中国工业医学杂志》、《工业卫生与职业病》、《中国厂矿医学》、《劳动保护》、《中国初级卫生保健》。《药学学报》、《中国药理学报》、《中国药学杂志》、《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药物分析杂志》、《中国药理学与毒理学杂志》、《中国海洋药物》、《中国医院药学杂志》、《中国药理学通报》、《中国药房》、《中国药事》、《药学进展》、《中国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抗生素》、《新药与临床》、《现代应用药学》、《中国新药杂志》。《中国医药学报》、《中医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中国针灸》、《中国骨伤》、《中国中医眼科杂志》、《中国中医骨伤科杂志》、《中国中药杂志》、《中草药》、《中国中医药科技》、《中成药》、《中医药学报》、《中药新药与临床》、《实用中西医结合》、《中药通报》、《针刺研究》、《新中医》、《中药药理与临床》、《中药材》、《中医研究》、《中医教育》、《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中国实验方剂学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风湿病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急救杂志》、《中国中西医结合脾胃杂志》、《中国中医基础医学杂志》。《中国社会医学》、《医学和社会》、《医学与哲学》、《中国医药史》。《生殖与避孕》、《人口研究》、《人口与经济》。《中国公安大学学报》、《中国刑警学院学报》、《北京体育大学学报》、《武汉体育学院学报》、《上海体育学院学报》、《天津体院学报》、《成都体院学报》、《白求恩医科大学学报》、《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北京中医药大学学报》、《上海中医药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第一军医大学学报》、《同济医科大学学报》、《西安医科大学学报》、《第二军医大学学报》、《第三军医大学学报》、《第四军医大学学报》、《东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湖南医科大学学报》、《华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华南理工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华西医科大学学报》、《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吉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兰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复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南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山东医科大学学报》、《上海医科大学学报》、《沈阳药科大学学报》、《四川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武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西安交通大学学报(医学版)》、《浙江大学学报医学版》、《厦门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国药科大学学报》、《中国医科大学学报》、《中山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中山医科大学学报》、《军医进修学院学报》、《解放军外语学院学报》。《中国科技论坛》、《中国翻译》、《外国语》、《外语界》、《现代外语》、《外语与外语教学》、《中国图书馆学报》、《大学图书馆学报》、《情报学报》、《图书情报工作》、《图书情报知识》、《情报理论与实践》、《情报资料工作》、《科技与出版》、《教育研究》、《心理学报》、《中国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研究》、《比较教育研究》、《心理科学》、《课程教材教法》、《心理科学进展》、《电化教育研究》、《中国科学·A、B、C、D、E、G辑》、《数学年刊·A辑》、《光谱与光谱分析》、《材料研究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学报》、《遗传学报》、《生理学报》、《植物生理学通讯》、《微生物学报》、《生物工程学报》、《生物多样性》、《中国生物工程杂志》、《应用与环境生物学报》、《生物化学与生物物理进展》、《生物物理学报》、《生态学报》、《人类学学报》、《植物生理学报》、《生物化学杂志》、《真菌学报》、《病毒学报》、《生物数学学报》、《昆虫分类学报》、《水生生物学报》、《细胞生物学杂志》、《植物研究》、《植物生态学与地植物学学报》、《植物生态学报》、《植物保护》、《应用生态学报》、《生态学》、《中国生物防治》、《蛛形学报》、《环境科学学报》、《科学与科学技术管理》、《高能物理与核物理》、《中国环境科学》、《食品科学》、《中国酿造》、《材料科学进展》、《中国腐蚀与防护学报》、《环境科学》、《环境科学研究》、《环境科学进展》、《环境保护》、《中国环境监测》、《辐射防护通讯》、《环境污染与防治》、《中国食品工业》、《食品工业科技》、《食品与发酵工业》、《植物病理学报》、《菌物系统》、《中国蔬菜》、《水生生物学报》、《中国兽医》、《中国兽医学报》、《兽类学报》、《动物学研究》、《动物学杂志》、《中国兽医科技》、《国外兽医学一畜禽传染病》、《中兽医医药》、《中国人畜共患病》、《中国人兽共患病杂志》、《中国兽医寄生虫病》、《中国畜禽传染病》、《中国动物检疫》、《肉品卫生》。
三、说明
(一)本《名录》确定国家权威学术期刊的原则是:
1.国家行业主管部委或全国行业学会主办的主要刊物。
2.刊物在同行读者中影响较大并具有较高的学术权威性。
(二)国家重点本科院校学报可视为国家权威学术期刊。
(三)在国外影响较大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由高评会同行专家确认能否按国家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对待。
(四)有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如对学术水平有更高要求,可在《名录》所列期刊的范围内,选出部分权威性较高的学术期刊,作为本部门或单位认定的国家权威学术期刊。
(五)经省职改办同意,将《兰州大学学报(医学版)》列入《国家权威学术期刊参考名录》,在该刊物发表的论文按国家级认定。
第七节   关于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做好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卫生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1.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等卫生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卫生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卫生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卫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卫生行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所属的卫生事业单位和卫生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以及已经转制为企业的卫生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设置
5.卫生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6.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7.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卫生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卫生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卫生行业特点,专业技术岗位分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和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以医、药、护、技等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设置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
8.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卫生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工勤技能岗位根据卫生事业单位工作需要,按照国家确定的卫生行业特殊工种、通用工种和普通工种设置。
9.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lO.卫生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原则上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80%。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中医、药、护、技各职种应当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科学设置,并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应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
鼓励卫生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1.全国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分为10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为三级职员岗位,共8个等级。卫生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2.卫生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3.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卫生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4.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高级岗位分为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士级岗位。
15.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卫生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卫生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三级医院、省级及以上公共卫生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等卫生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二级医院、地市级公共卫生、医疗保健等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比例适当高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医学教学、科研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比例
可适当提高。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为5:5。
对规模小、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
1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总结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置的要求,制定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17.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卫生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8.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9.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0.卫生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技术工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21.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2.卫生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卫生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四)特设岗位设置
23.卫生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卫生事业单位职能,以及因业务发展急需聘用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4.卫生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5.卫生事业单位中,正高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特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一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卫
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三级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一级医(药、护、技)师岗位、二级医(药、护、技)师岗位和医(药、护、技)士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6.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原则上沿用现专业技术名称。
27.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
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28.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卫生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29.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0.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2.卫生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卫生事业单位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
3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5.卫生事业单位中,卫生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综合考虑各岗位的知识、技能、责任、风险等因素综合确定。
36.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条件,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和其相应的行业指导意见执行。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37.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38.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9.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40.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1.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2.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4.地(市)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县(县级市、区)政府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6.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并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45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卫生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
47.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是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8.卫生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工作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9.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卫生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50.对设置的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卫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1.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52.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工勤技能人员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岗位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53.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卫生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组部、人事部、卫生部关于深化卫生行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
组织岗位聘用。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卫生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的相应内容。
54.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卫生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卫生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5.卫生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6.卫生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卫生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
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7.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是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前提和重要基础,是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研究解决组织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卫生事业单位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58.岗位设置工作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卫生工作者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事业单位要提高认识,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广大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岗位设置管理工作。
59.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和事业单位在实际工作中要坚持原则,走群众路线,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对未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卫生事业单位,
政府人事、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60.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章 个人晋升材料的准备
第一节 评审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一、破格评审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有本单位正式专题推荐报告,一式2份,送省卫生厅职改办。
二、报送材料所用表格一律采用省职改办、省卫生厅职改办规定的统一格式,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情况简表》(附件1)一式40份,一律使用A3纸打印报送,内容必须详实,各类业务数据要有依据,已公示、签章后的表格不允许涂改;非正式学术刊物(无国家正式出版刊号的)上发表的论文不作为评审条件对待,不能将其内容填写入表格内;《本单位本系列本级职务空岗数》一栏要如实填写,企业单位要说明是否定岗。同时报送在基层服务后的证明,证明必须有服务单位、县、市卫生行政部门签章认可。
三、申报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均须报送毕业证书、资格证书、外语考试合格证或成绩单、计算机考试合格证、继续教育学分证、论文(期刊)、获奖证书、科研鉴定证书等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1套;论著报送原件(参编人员应附出版社参编字数证明、主编签字认可);申报评审临床、公共卫生、中医、口腔专业的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同时报送执业医师证原件。
《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病历分类表》一式5份,《评审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手术记录审核表》一式5份(一律使用A4纸打印报送),必须经单位审核认定加盖公章。申报评审外科、妇产科、眼科、耳鼻喉科、口腔外科、中医骨科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手术记录,内科、儿科、中医系统的人员需提供10份病历;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包括小范围转大范围人员)要求一篇任现职以来的业务技术工作总结(统一用A4纸打印,字数不超过1500字,一式8份),参加专业组答辩及评分。
以上材料必须同时具备,缺一项者不予受理。
第二节  个人填写《评审卫生技术职务
任职情况简表》的方法
《简表》是申报评审卫生技术任职资格人员的基本情况,各级职称管理人员、专业组和高评会评委通过《简表》来了解每一位晋升人员的专业、学历、工作经历、工作业绩等。《简表》填写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一、根据要求《简表》必须使用A3型纸的打印版本。审核上报后,统一装订供专业组和高评会专家审阅,因此必须按照统一纸张规格,打印版本字迹清晰、准确,否则将影响评审结果。
二、填写内容要客观、真实,其中,无原件者不能填写。例如《学习经历》,还未取得毕业证的学历请不要填写;《论文论著发表情况》,任现职以来发表的论文论著为填写对象,特别要分别填写清楚国家级和省级论文,约稿信或者收录证明没有效力;《工作简历》应填写从事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工作开始时填写;《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成绩》要言简意赅,主要填写自己的业务工作,客观真实。
三、内容填写要符合规范。
1、“填报单位(盖章)”,填写申报人员的档案所在单位,单位名称和所盖公章相符。
2、“拟评审资格(表头位置)”,填写所属专业和正高、副高职称名称。例如:流行病副主任医师、中医骨伤科主任医师、小儿内科副主任医师、小儿外科主任医师。
3、“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填写与申报人身份证相符合的相关信息。
4、“现所在单位及岗位”(表格第一行),填写人事关系所属单位和个人的业务岗位,两者之中应用“/”隔开,人事关系所属单位要用全称,否则,会出现发文错误;岗位可以只说明现所在的科别。例如:武威市凉州区六坝乡卫生院/外科主治医师
5、“参加工作时间”,填写初次参加工作的时间。
6、“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填写方法:
专业工作年限是指申报人员现从事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年限。例如,某晋升人员申报流行病副主任医师,其1985年9月参加工作,于1995年开始从事流行病学工作,则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应当从1995年开始计算。
(1)先参加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含中专)学历者,其上学前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上学期间所学专业和上学后从事技术工作的专业一致的,上学前专业工作年限折半计算。
(2)脱产学习一年以上者,学习期间不能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脱产学习半年以上者,学习当年不能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7、“行政职务”,填写所在单位担任的行政最高职务。例如,副院长、传染病科主任等。
8、“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个人所取得并聘任的最高专业技术职务。例如,普外科主治医师、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如果是小范围,应当在括号中注明有效范围(单位有效、兰外有效、企业有效)。例如,普内科副主任医师(单位有效)。
9、“学习经历”(限中专以上),非医疗卫生相关专业学历不予填写。例如,经济管理、行政管理等学历一概不能填写。
10、“外语考试成绩”,填写方法:
(1)获得《国家级》、《省级》合格证者,应该在国家栏中打勾,在分数栏中填写“合格”,注明考试时间。
(2)放宽、免考的晋升人员需将“合格证”一栏改为免考理由或者放宽理由,并填写。
例如:获得国家级合格证书者如下表填写;省级合格证书则在省级栏中打勾。
外语
成绩
语种
等级
合  格  证
分数
考试时间
国家级
省  级
英语
A

合格
2003年5月20日
例如:放宽条件者如下填表。
外语
成绩
语种
等级
放宽理由
分数
考试时间
英语
A
50岁以上
20
2003年5月20日
11、“计算机考试的结果“可以填写“合格”/“放宽”/“免试”,填写“放宽”/“免试”要注明原因。例如:
计算机考试成绩
放宽(1979年底前
参加工作者)
考试时间
2007年4月30日
12、“临床技能考试的结果“填写真实的分数。如上表。
临床技能考试成绩
435分
考试时间
2006年4月20日
13、“评审类型“应在类型后的方框涂黑。例如:正常晋升者填写评审类型时如下:
评审
类型
正常晋升:■ 破格晋升:破总专业年限 □ 破学历 □
破台阶年限   □ 破限额□
14、“继续教育学分”填写审验过继续教育学分证合计的学分。
15、“任职后发表主要论著论文”(限第一作者论文),填写方法:
论著填写在国家级一栏里,在发表刊物和时间一栏中写出版社名称及出版时间;论文所在刊物的名称要准确,若刊物属于科学引文索引(SCI)所收录的杂志,应在刊物名后注明;论文级别的确定应参照《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例如:
任现职后发表的主要论着论文(限第一作者论文论着)
名  称
发表刊物及时间



《儿科临床营养》
《小儿科新技术的展望》
《儿科危重症的急救》
人民卫生出版社  03年4月
J.of American Medcial (sci)
02年8月
中华儿科杂志    03年9月


《小儿科临床教学的心得》
青海医学院学报 01年11月
16、“工作简历”应于初次参加年月开始(参加工作时间)填写,不同工作单位之间变换工作要有连续性。
17、“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成绩”,填写方法:
正常晋升的人员请对照《关于印发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职改办〔2001〕6号)中第三章第十五条或第十六条填写;对破格晋升的人员,请对照《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中“二、破格晋升正高级职务条件”或“三、破格晋升副高级职务条件”填写。
注意:科研鉴定与同一鉴定所获得科研奖项只能填写其中的一个方面。
例如:以下是正常晋升人员的样表
任现职后主要专业技术成绩(对照评审条件填写)
符合评审条件第十五条(二)款中的1、2,7项
1、市级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IL-3冠状动脉硬化各临床期中的指标变化研究》,7人合作,排名第二;
2、市级科研鉴定:《外置内调治疗前列腺增生症中的DHT,SOD检测值分析》,4人合作,排名第二。
3、代教下级医师3名。
18、“获专业技术荣誉称号”,填写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卫生专业或卫生相关专业的技术荣誉称号。例如:“凉州区人民政府发的卫生技术先进个人”;“甘肃省卫生厅颁发的卫生技术先进个人”。
19、“社会学术团体兼职”,填写省级以上本专业学会有关职务(参见晋升条件)。例如:“甘肃省营养学会副主任委员”,“起止时间:1999年11月至今”。
附:样表
第四章  单位推荐、公示及上报
第一节  单位召开推荐会
由拟晋升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主持,单位领导和专家组成推荐小组,召开高级人员晋升推荐会。拟晋升人员要对任现职以来的工作情况进行陈述(根据自己任现职以来的工作、业务、学习、医德医风等情况),由考核推荐小组对晋升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投票结果排出单位正式推荐名次。
第二节  单位填写《简表》
晋升人员推荐会结束后,所在单位应按照实际情况填写《简表》。
1、《本单位本系列本级职务空岗数》应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填写,为本级岗位总数减去在岗人数,若没有空岗,应填写“0”。
2、《单位推荐意见》根据单位拟晋升高级人员推荐会排名的具体情况填写。
3、《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应当填写最近五年的考核情况,如需要,可以加行填写自任职以来的考核情况,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4、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表后,认为《简表》正确无误,由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公示。
第三节 《简表》的公示
《简表》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后,须在单位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提出质疑。申报个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对提出的质疑进行核查,若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公示结束后,申报个人所在单位应当对公示结果给予说明。
公示《简表》并且公布单位人事部门和纪检部门的电话。
第四节  拟晋升人员材料的报送审核程序
《简表》不能涂改,涂改者一律视为作废表格。若单位人员对公示无异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由单位将拟晋升人员所准备的晋升材料按照规定程序逐级报送,审核。审核工作分工如下:
1、单位负责晋升人员的材料收集、初步审核、推荐,晋升材料的公示,报送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2、卫生行政部门或各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与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共同对拟晋升人员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州卫生局和省直单位统一报送省卫生厅职改办。
3、卫生厅职改办由卫生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授权对晋升人员的材料进一步审核,并会同省职改办对材料进行联审;召集各专业组对晋升人员进行答辩;召开卫生技术高级评审会。
附:材料审核示意图
高评会
卫生厅职改办审核材料
省职改办联审
省直各厅局人事部门审核
中央在甘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审核
市、州卫生人事部门审 核
厅直属单位审核、公示
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审核材料、公示
县、区卫生人事部门审 核
市属医疗机构审核材料、公示
下级医疗卫生单位审核材料、公示
县及县以下医疗单位审核材料、公示
第五章 关于非国有制和民营医疗机构
的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申报程序
非国有制和民营医疗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高级职称,由本人档案管理方式决定其申报材料的初步审核办法。
一、档案由非国有制单位管理或本人保存的,按注册部门划分,将申报材料连同档案直接报批准该机构设置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报省、市(州)、县(市、区)职改部门审查。即:在省级主管部门注册的非国有制单位,其申报人员报省卫生厅职改办审查后,报省职改办审查,以此类推。
二、档案由各级人才交流中心管理的,报管理本人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审查。
三、档案在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管理的,报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审查。
四、兰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各类非国有制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论档案在何处管理,均可报省人事厅开发区人才资源管理处(人事代理室)审查。
五、档案由非国有制单位管理或本人保存的,报送评审材料时,应附档案。
第六章  答 辩
为全面了解、公正、准确的评价申报评审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学术、技术水平,核查、鉴别业绩、成果真伪,特对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员进行答辩。
所有申报晋升高级职务的人员(包括小范围转大范围人员)均应参加答辩(援外人员援外期间和师带徒人员除外)。答辩工作由高评会专业学科组(答辩小组)具体负责实施。答辩小组以高评会专业学科组成员为主,吸收同行高级专家组成。没有专业学科组的高评会,由高评会委员和高评会所在部门聘请具有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同行专家共同组成答辩小组。专业学科组一般5—7人,其中同一单位专家不超过1/2。
答辩人汇报内容:
1、简述本人学历(含毕业学校、毕业时间)、专业工作年限、任低一级职务年限及工作经历等基本情况。
2、简述本人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成绩、贡献(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完成项目、成果获奖等)。
3、介绍代表本人最高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及科研成果。
4、简要汇报指导下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情况。
5、简述本专业学科发展现状、本人今后开展专业技术工作的思路、设想和计划。
6、汇报本人认为需要介绍的其它情况。
答辩人汇报时要注意基本情况应简单、准确,工作成绩以任现职以来的为主。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成果、项目、论文、论著等,必须说明本人的作用、地位、排名。汇报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不得弄虚作假。
第七章 高评会的召开
卫生技术高级评审会的召开一般定于每年的下半年。由卫生厅职改办组织。凡通过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专业组答辩的申报人员将提交高评会评审。根据高评会的规则,晋升人员在评委投票表决时,超过到会2/3票数的人员即可获得高级任职资格。
高评会的结果通过公文的形式发布,副高级职称的文件由甘肃省卫生厅发布,正高级职称的文件由甘肃省人事厅发布。高评会结果本年度年底发布。
第八章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晋升
高级职称参考文件目录
1、《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甘职改办〔2001〕6号)
2、《甘肃省破格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甘职改办〔2004〕4号)
3、《关于甘肃省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补充通知》(甘职改办函字〔2002〕17号)
4、《关于参加全国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的通知》(甘职改办〔2003〕2号)
5、《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考试及成绩使用办法》(甘人职〔2007〕18号)
6、《临床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
7、《关于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临床技能考试有关事宜的通知》(甘卫函发〔2004〕42号)
8、《甘肃省职称评定中论文要求及刊物级别认定办法》(甘职改办〔2004〕7号)
9、《关于职称评聘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甘职改办〔2003〕9号)
10、《关于对职称评聘若干政策调整和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甘职改办〔2000〕13号)
11、《甘肃省非国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职改组〔1999〕37号)
12、《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甘职改组〔2000〕2号)
13、《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甘人通〔2005〕69号)
14、《关于大学普通班毕业生正常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职改办〔2005〕3号)
15、《关于对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新专业新学科进行评审认定的通知》(甘卫函发〔2005〕63号)
16、《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在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
17、《关于印发甘肃省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甘人职〔2006〕15号)
18、《关于报送2007年甘肃省卫生技术及中医药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甘卫职改发〔2007〕1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