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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南通市纪检监察机关若干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浏览:[278]   大  中  小  
    (通纪干发[2000]7号)

    各县(市)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各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市直单位各纪检组(委)、监察室(科),本委各室:
    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现将《关于南通市纪检监察机关若干纪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规定,加强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和全体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的纪律教育,切实搞好纪检监察队伍的纪律建设。

    2000年3月21日


    关于南通市纪检监察机关若干纪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思想作风建设,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促进机关工作人员勤政廉洁、正确履行职责,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的要求和我市纪检监察机关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坚持原则,秉公执纪,不徇私情;要严于律己,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要服从领导,严守纪律,保守秘密,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清正廉洁。
        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党员干部的行为规则以及国家法律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同时要严格遵守本规定所列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范。
        第二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未经批准参加各种游行、示威,或者参加非法集会、非法聚集活动以及其他群体性事件,或者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及其活动;
        ㈡发表、散布、传播反对或诋毁四项基本原则以及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
        ㈢有悖共产党员的信仰,参与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保密纪律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违反保密法规和制度,泄露机关工作的秘密;
        ㈡在新闻报道中未经审稿,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秘密;
        ㈢打听、了解职责范围内不应该知道的案件情况;
        ㈣违反案件保密制度,传播案情,或者向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员及其亲友传递消息;
        ㈤擅自泄露、扩散有关举报材料的内容,私自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的情况和举报材料的内容。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机关制定的各项制度,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利用职务便利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影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㈡瞒案不报、压案不办,或者拒不执行、拖延执行领导的工作安排;
        ㈢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利用检查工作之便为本人、亲友谋取工作安排调动、干部录用提拔、经商办企业、收受钱物等方面的利益;
    ㈣因公出差期间,未经批准,单独外出或彻夜不归;
    ㈤在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或涉案单位报销各种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㈥私自向下级单位、工作联系单位索要或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办公设备;
        ㈦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场所娱乐活动;
        ㈧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损失。
        第五条  办案人员除不得有本规定第二、三、四条所列行为外,还不得有下列违反办案纪律的行为:
        ㈠明知是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而与之建立私人联系和交往;
        ㈡案件查处期间私下或单独会见涉嫌违纪人员及其亲友;
        ㈢利用办案之机,通过涉嫌违纪的单位和人员为本人、亲友办理私人事项;
        ㈣利用办案之机,收受他人的各种钱物;
        ㈤向被调查人及其亲友,或者涉嫌违纪的被调查单位私自借用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和其他物品或报销各种费用;
        ㈥为查处对象及其亲友通风报信或出谋划策。
        第六条  对于有违反本规定第一、二、三、四、五条规定的,依照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在给予处分的同时,还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及时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于不构成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不予处分的,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单独采取组织处理措施。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包括:停止执行职务、调离原岗位、免职、调离本机关、辞退。
        第七条  在对有关违纪人员采取相应措施时,还需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的,依照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南通市纪委监察局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追究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通市、县(市)区纪委机关工作人员,其余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专兼职纪检监察干部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南通市纪委干部管理室负责解释。

    200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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