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魂街许褚出场bgm:思想政治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标解读及内容解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8:36:17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课标解读及内容解析

课程标准解读

北京汇文中学特级教师  胡云琬

一、学习本课程的意义

学习法律、崇尚法律,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遵守法律、运用法律,是合格公民的应有素质。本课程的设置是育人之所需,生活之所求,与初中思想品德课中的法律教学内容相衔接,与必修课有关法律内容相呼应,为学生搭建了进一步拓展知识新平台,也为学生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提供了更为实用的法律知识。比如,通过学习民商法,有助于使学生增强依法律己、依法办事、依法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又如,通过学习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有助于使学生懂得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就业、创业必须依据法律、遵循规则,才能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谋求发展、成就事业。再如,通过学习诉讼方法的基本知识、了解律师的职责和作用,有助于使学生理解受到侵权侵害求助法律的必要性、有效性,及其具体途径和方式,进而将法律知识内化为法制观念。

二、本课程的内容要点

(一)民事权利与义务

1.1引述人身权、财产权的有关法规及其具体表现,解析城乡生活中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典型案例。

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对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作了原则规定。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2条中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上述规定将公民的私有财产权,由民事权利提升为宪法权利,从而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专门调整人们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目前,我国公民的民事权利,集中规定在民法通则中。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依照我国民法所享有的权利,它是民事主体得以能在社会上生存、延续的基本权利。没有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就无法生存。民事义务,是指民事主体为了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或不影响其实现权利所承担的法律约束。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二者同时产生,相互依存。

我国公民享有的民事权利十分广泛。根据民事权利客体的性质,可以将其分为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民法中的人身权是相对于财产权而言的,故又称之为人身非财产权。它又可以分为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主权等。身份权包括法定监护权、法定代理权等。财产权是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直接与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此权既含有财产权,又含有人身权)等。

解析城乡生活中维护各项民事权利的典型案例,应该达到认识我国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增强维权意识的目的。

1.2列举日常生活中依法维护权利、承担责任的事例,说明既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也要尊重他人享有的合法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既不能忍气吞声任其侵害,也不能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报复。正确有效的方法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维权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依法维权不仅为个人讨回公道,也是在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

民事权利为民法所确认,受法律保护。民事权利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和人身权等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要追究侵权者的民事责任,即侵权者要承担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

我国法律所确认的权利,是赋予社会每个成员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拥有同等权利。每个人要想真正实现自己享有的权利,必须自觉履行相应的义务,切实尊重他人的权利。只有尊重他人的权利,才能享有自己的权利。尊重他人的权利,就是要求每个公民在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时,不损害他人的权利。如果损害了他人的权利,最终必将损害自己的权利。

(二)信守合同与违约

2.3列举解决各种民事纠纷的事例,表明合同是当事人确定彼此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评述签订合同在当前人们生活中的普遍意义。

合同也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即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协议。合同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它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只有一方的法律行为,如遗嘱,则不是合同。其二,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三,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后果,必须是产生、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口头合同,另一种是书面合同。传真、电子邮件等属于书面合同。

合同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合同,人们的日常生活更离不开合同,签订合同已经成为一种最常见的民事法律行为,它是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过程。这一过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4解析签订债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列举履行债务合同正反两方面的案例,明确信守合同的重要意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是债发生的主要依据。订立合同就意味着当事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

债务合同,例如借款合同,贷款人(债权人)享有要求借款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及按照约定日期、数额收取借款和获得利息等权利。借款人负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数额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等义务。

诚实信用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法律规范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灵魂。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应信守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如果不守信用,不按照约定履行应尽的义务,甚至擅自变更或撕毁合同,不仅会引发纠纷,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同权益,而且会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妨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2.5列举日常生活中的事例,说明违反合同应依法承担的违约责任。

违反合同的具体表现有两种。一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完全没有履行合同。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当事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履行得不完全、不全面、或者没有遵照约定履行义务。

违约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责任原则上是违约方向守约方承担财产责任。法律规定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如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等。一般来说,违反合同是民事问题,只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违反合同的情节特别严重,构成了犯罪,违反合同的当事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受到刑罚处罚。

(三)就业与创业

3.6叙述求职、应聘的各种方式和程序,归纳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基本要素,评议成功就业的经验。

就业是民生之本。扩大就业是我国当前和今后长时期重大而艰巨的任务。为了解决就业问题,国家实行市场主导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年轻人求职、应聘,除了得到他人帮助或到职业介绍所登记外,一般要经历以下程序:首先,参加招聘会或从媒体、网上捕捉招聘信息。然后,采用发出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个人简历和有关资料。最后,与用人单位直接洽谈,通过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岗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只有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主人翁地位,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合法的原则。劳动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包括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必备条款。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用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均是无效合同。

年轻人求职成功就业的经验有许多。其基本经验是:一要注意了解国家和市场对人才的需求情况,使自身条件尽量符合市场的需求。二要更新就业观念,从个人的实际出发,选择用人单位,寻找就业岗位。

3.7引述从业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与义务,评议雇主和雇员发生争议的案例,说明就业者依法维权的途径和方式。

在我国,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劳动者依法履行的基本义务包括: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采取协商解决、申请调解(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3.8引述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条款,评述经营者和消费者各自的关切,说明依法经营对成功创业的意义。

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法律都是直接规范市场竞争的法律。

一般来说,经营者关注自己经营的商品的销售情况和利润;消费者关注商品的质量(包括服务质量)、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情况。顾客就是“上帝”,消费者决定着商品及其经营者能否被认可。经营者只有尊重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才能取得消费者的信赖,获得辉煌的业绩。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经营管理须臾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企业只有做到依法经营管理,才能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才能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才能成功创业。企业要实现依法经营管理,经营管理人员就要努力学法用法,提高法律素质,对内要熟悉与企业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对外要了解企业经营的法律环境。

(四)婚姻与家庭

4.9概述确定婚姻关系的法律程序,结合正反两方面的案例,解析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与义务。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人生的大事。夫妻间相互忠诚、相互扶助,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爱、敬老爱幼,是维系民主、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保证。

在我国,男女双方确定夫妻关系的法律程序是:申请、审查、取得结婚证。申请是指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携带户口簿和身份证,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审查是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看其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发给结婚证是指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认为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即确立夫妻关系。

夫妻财产是维系家庭生活的物质条件,明确双方的财产所有权十分重要。一般说来,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即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夫妻在其他方面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等。

4.10列举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针对虐待、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解析规范家庭关系的法律条款。

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有相互担任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法律,都规定有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条款。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或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专门规定了“虐待罪”的罪名,并且规定犯此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解析法律规定的这些条款对于减少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增强家庭成员履行应尽义务的自觉性十分有益。

(五)法律救助

5.11剖析典型案例,理解司法调解、行政复议在解决权益纠纷中的作用。

司法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刑事自诉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一种结案方式。在民事诉讼中,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相互谅解、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称之为民事调解。

司法调解与当事人自行和解不同,它是一种诉讼活动。这种诉讼活动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其一,人民法院始终起主导作用。

其二,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自愿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其三,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损害国家的、集体的、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四,调解协议必须经人民法院批准,才有法律效力。

司法调解有利于降低上诉率、申诉率,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的结案率。它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积极作用。司法调解使诉讼更加人性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于2004年11月1日起生效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指出:“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都应当进行调解。”因为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而不是法官依法裁判来解决权益纠纷,能使处理结果更符合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的法律制度。

行政复议这一独特的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它是由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当事人依法提出复议申请而引起的。

其二,行政复议的主持者是行政机关而不是人民法院,所要解决的问题是行政争议,即解决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

其三,行政复议是以审查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为内容,复议的结论作出后,即具有行政法律效力。

其四,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行政复议具有避免和纠正违法的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作用。

5.12归纳公民的诉讼权利,了解行政、民事、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

诉讼俗称打官司,按其内容不同,一般分为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诉讼中,公民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进行法庭辩论的权利;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上诉、申诉的权利;申请法院执行的权利等。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权请求司法保护,有权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请证据保全,有权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有权进行辩论,有权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等。刑事诉讼是国家执法机关,为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辩护权,申请回避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权,对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有了解、辨认、申辩权,最后陈述权,上诉、申诉权等。

公民享有诉讼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中的重要表现,是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具体表现。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行政诉讼程序一般包括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执行三个基本分阶段。民事诉讼的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的诉讼程序大体相同,一般经过起诉和受理,审理和判决、裁定,执行三个基本阶段。刑事案件有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之分。公诉案件的诉讼程序划分为立案、侦查、提起公诉、审判、执行五个阶段。自诉案件的诉讼程序一般包括立案、审判、执行三个基本阶段。

5.13评述具体案例中的证词和证据,确认举证对于诉讼成败的意义和作用。

了解证词、证据的涵义以及证据的种类;懂得举证的重要性。

证词一般指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所做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我国,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被告人、辩护人的质证并经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负有如实提供证言的义务,故意作伪证是非法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诉讼中的证据,指的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实事,包括物证、人证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在我国,诉讼证据有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之分,并有多种表现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六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七种。

证据是正确查明、确定案情事实和作出公正判决、裁定的基础和根据。依法收集、及时提供查证属实的证据,对于诉讼的成败具有决定性作用。在民事诉讼中,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在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制度。在刑事公诉案件审理中,司法机关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应负完全的证明责任。在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原则上由自诉人负担。

5.14概述律师的职责和作用,解析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意义和作用。

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律师的主要职责包括:担任法律顾问;担任代理人参加民事、行政诉讼;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等。律师在维护聘请人、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保证法律实施,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等方面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被告人享有辩护的权利,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有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判决,有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案、假案、错案的发生。

教材内容解析

中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朱力宇

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    陈一榕

中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金海军

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内容分析

一、为什么要增加专题一“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将教材《生活中的法律常识》与教育部制订的课程标准相对照,大家可以发现,这一专题的内容在课程标准中是没有的,是新增加的。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教育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课程标准实验教材编写指导委员会的有关成员和审读专家在本教材的编写过程中认为,作为高中学生,还应当掌握一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所以,专题一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现象的基本原理出发,阐述了法的本质、产生、发展和作用的一般规律,特别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介绍了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有关问题。目的是通过本专题的学习,使学生们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内容,学会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观察和分析法律现象,正确认识我国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了解我国法的制定和实施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最近,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这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所以,我们应当使学生认识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法的本质、基本特点和历史类型

(一)关于法的本质

在人类历史上,许多西方哲学家、政治学家和法学家都对法的本质问题进行过研究和解释。但是他们的观点都存在片面性,只涉及了法的某些属性,只注意到了法的形式和外部特征,没有全面地、科学地、准确地揭示法的真正本质。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是法学发展史上的革命变革,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历史上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

在教材“相关链接”中引述的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三段话,集中体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第一,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

第二,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第三,经济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对法也有影响。

(二)关于法的基本特征

许多法学教科书将法的基本特点概括如下。

第一,法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

第二,法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社会规范。

第三,法是规定了人们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本教材的专题一也基本是这样概括的。

在讲授法的上述基本特点时应当注意将法和其他社会规范联系起来和区别开来。

人类社会的存在和正常发展离不开各种各样的行为规范。从行为规范反映和调整的领域来看,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即技术规范和社会规范。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即规定人们如何作用于自然界、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包括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政策规范等。这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的联系和共同点。

但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又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点如下。

第一,法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可预测性等特点。规范性是指法规定了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应当做什么或不应当做什么,也就是为人们的行为规定了模式、标准和方向。概括性是指法的对象是抽象的、一般的人和事,在同样的情况和条件下,法律可以反复使用。可预测性是指人们通过法有可能预见到国家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的态度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因为法律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合法不合法的标准。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这样显著的特点。

第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与国家有直接的联系,这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重要特点之一。例如,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然演化而形成的关于善恶、正义非正义的观念及行为准则,国家可以提倡、推行某种道德规范或观念,但是却不能制定道德规范。

第三,法的核心内容在于规定了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且,法特别注重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相结合。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则更多地强调人们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

第四,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而且这种强制力具有普遍性,其他社会规范虽然也要通过一定的力量来保证自己的实施,但通常不具有国家强制力。

(三)关于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按照法律制度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类型和反映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进行的基本分类。尽管各个国家不同时期的法在内容和形式上可能有这样或那样的特点,但只要它们赖以建立的生产关系相同,国家政权的性质相同,体现的阶级意志相同,就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与国家的本质类型一样,法的历史类型是同社会形态相适应的。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国家和法外,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相适应,也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人类社会迄今已有五种社会形态。除原始社会没有法外,同奴隶制、封建制、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相适应,有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

迄今为止,法的发展已经经历了相当长的历史过程,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又发展到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法的历史发展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规律性所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的性质是随着经济基础发展变化而变化的,当生产力的发展使原有的社会生产关系已经不能适合其要求时,就需要以新的生产关系来代替它,而作为社会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也必须随之变化,以新的历史类型的法代替旧的历史类型的法。同时,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并不是自发实现的,而是要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改造,在许多情况下还要通过社会革命或改革才能完成。

三、关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

(一)关于当代我国法的本质

在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的基础上,可以对当代我国法的本质进一步加以认识。

第一,当代我国法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的性质决定了国家的法律是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工人阶级之所以成为我国的领导阶级,是由工人阶级本身的特点、优点以及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工人阶级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决定了我国法必须首先反映工人阶级的共同意志。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所以,我国法还必须反映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第二,我国法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是推动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物质动因和决定性力量,其中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是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要求。这也决定了我国法必须适应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解放和发展的要求。生产关系直接决定着人们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生产资料和其他社会财富的归属,从而也直接决定着人们在政治和社会生活当中的地位,直接决定着社会各种利益的分配。公有制经济决定了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基本内容,从而也就决定了我国法的基本性质。我国法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同时也保护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当代我国法的主要特征

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除了具有所有的法都具有的基本特征外,还有自己的主要特征。

第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我国法是工人阶级共同意志体现,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因此它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同时,我国法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一致的,所以我国法又具有最广泛的人民性。我国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统一的具体表现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相互渗透,相互依存;人民性以阶级性为前提和基础,阶级性通过人民性来体现和保障;法的阶级性和人民性将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日趋一致。

第二,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任何法都具有规范性和社会性。法的规范性是指从形式上看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法的社会性是指从内容上看法体现一定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又是一定社会关系的反映。我国法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在规范人们的行为和活动中有重要作用。同时,我国法又执行着广泛的社会公共职能,越来越多的经济、文教、环保、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法律,都发挥着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作用。所以,我国法的规范性和社会性是统一的,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作用。

第三,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法的科学性是指法正确反映客观规律性的程度。法的公正性是指法反映着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正义观。在我国,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这就决定了我国法有可能成为正确反映客观规律,始终起进步作用的法。我国法所体现的公正,是社会主义的公正,是绝大多数人公认的公正,是真正体现社会进步的公正。它确认了人民当家作家的地位,确认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等等。所以,我国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

第四,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有不同的规定。在我国,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因此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统一的。在我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全体公民既平等地享有权利,也平等地履行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现象存在。

第五,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

我国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的体现,它的实施过程就是人民的意志的实现过程,所以广大人民群众基本上是能够自觉遵守的。但是我国法的实施不能没有国家的强制力,这是多数人对少数人、广大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和违法犯罪分子的强制。将国家强制力同人民的自觉遵守结合起来,能够有效地保证我国法的实施。

第六,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党的主张在国家生活中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党的主张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客观需要和广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而形成的。从这一意义上讲,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是一致的。

四、关于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治国的基本方略,简单说,就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方针、战略和策略。在我国,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至少是指:必须依照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有关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应当依靠法律来进行调整;在治理国家的各种手段和措施中,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全国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活动,都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准则和依据。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这是因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依法治国的最高层次主体。在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选举产生的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是依法治国的第二层次主体。由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或任命产生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是依法治国的第三层次的主体。

依法治国的客体或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等。依法治国,一方面要强化法的权威,另一方面要培植法治的社会基础。实行依法治国,首先要解决的是国家机关的依法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真正保护人民的权利,就必须建立国家权力的约束机制,防止国家权力被滥用。所以,依法治国,重点规范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重点解决的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办事问题,基础是要形成人民群众的普遍守法的氛围。

在我国,共产党的领导的核心地位是历史形成的,是中国现代历史发展和中国人民长期选择的必然结果。人民的广泛性要求有一个坚强有力的、能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政治核心来依法领导、组织、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中国共产党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始终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始终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通过政治、思想和组织的领导,是带领广大人民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执政党。

五、关于当代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一)关于法的制定的概念、特点

法的制定,又称立法,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立法泛指有关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专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称国会、国家立法机关等)制订、修改、补充、废止基本法律(或法典)和法律的活动。

无论是广义的立法,还是狭义的立法,都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1.立法是国家的专有活动,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首先,立法主要是由国家机关进行的,其他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非经国家机关授权或法律规定,不能进行这项活动。

其次,不是任何国家机关都可以进行立法活动,而是享有相应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专有活动,这种权力通常是由一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

最后,立法不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惟一方式,国家机关还有许多其他活动,如行政活动、司法活动和法律监督活动等,但是这些活动在我国通常都不能直接产生法律。

2.立法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首先,从近现代以来,任何国家的立法活动都不是随意的,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其次,不同国家的立法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通常都是根据宪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来确定的。

最后,立法程序不仅包括对立法活动本身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还往往包括人们从事这一工作的经验积累,即对某些立法技术的规定。

3.立法是制订、修改、补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首先,立法的直接目的是产生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其次,立法是一种综合性的活动,它不仅包括产生新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而且包括对已有规范性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和废止活动。

最后,以上几种活动,在立法过程中有可能是单独出现的,如只有制订的情况,也有可能是同时出现的,如既有修改,也有废止的情况。

(二)关于我国法的制定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立法的总的政治原则、工作原则和思想原则,它对立法工作起着根本的、全局性的、方向性的指导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三条规定:“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这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立法的指导思想。

(三)关于我国法的制定的原则

立法原则集中地体现了一国立法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是人们从长期的立法实践中概括出来的,是一国法律原则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立法法第四条规定:“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第五条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六条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法制统一性原则、民主性原则和科学性原则。

专题二民事权利与义务”内容简介

本专题是“民事权利与义务”。它涉及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实际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比如人身权关系、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等。这个专题是在初中思想品德课有关法律知识基础上所作的系统和深入阐述,因此相应地增加了教学分量,在结构上也有所调整。

本专题的特点,是以权利为主线展开阐述。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划分的依据就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它们就相应地构成本专题第二、三、四框的标题和主要内容。第一框涉及民事主体的权利意识和权利实现问题,第五框涉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限制问题。那么,民事义务在哪里?其实,民事义务是与民事权利相伴而生,始终存在的。比如在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中,义务人是除权利人以外的所有不特定第三人,他们的义务就是不要侵害权利人的权利,不要妨碍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即只要不作为即可。在合同关系中,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即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就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反之亦然。这样的权利就是债权,它属于请求权,往往需要义务人作为,即按权利人的请求而实施相应行为来履行合同。因此,在讲授本专题时,既要突出民事权利的作用,也不可忽略其中还有民事义务。

一、第一框 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

本框内容包括三个方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实现以及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这一框是对本专题内容提纲挈领的阐述,从呈现形式上来说,主要不是在法学理论上的系统阐述,而是与实际生活事例以及可能面临的问题来展开讨论的。

我们知道,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与人之间就形成了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在这些社会关系中,有一部分是由民法调整的,比如说所有权关系、合同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就是由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这里的民法,既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等法律,也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我国目前正在起草制定物权法、民法典等重要的民事法律。因此,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可能因我国民法的不断完善而有所变化,也要求我们的教学人员随时关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进程,充实相应的内容和材料。

民事法律关系包括三个要素,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主体又可以分为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是其中我们要掌握的重点,因为它与每一个人切身相关。关于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个难点,只要求了解即可。尤其注意,权利能力实际上是所有公民均具备的,是他们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行为能力则因人的年龄、智力状态而有所不同,未成年人就可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客体和内容是本专题其余部分所要着重讲授的,相应地参看第二至五框。

实现民事权利,不仅需要完善立法,而且需要民事主体具体良好的法律意识,自觉、积极地维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利益。德国法学家冯·耶林所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尽管听起来语气过强,但确实也形象地说明了权利不是自动实现的,维护自己的权利,不仅利己,而且促进了法制的完备,社会的进步。另一方面,违反义务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均有相应的规定。权利人在实现民事权利、追究他人法律责任时,还应当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第二框 积极维护人身权

这一框所介绍的是人身权。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两大类,但本框内容仅涉及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等范畴。我国民法通则是规定人身权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关于民法通则适用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等。教材中所提到的若干案例或规则,有的就直接来源于相关司法解释。比如关于姓名权的那个案件、关于隐私的规定等。

在阐释各种人身权时,教材采用了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相结合的方式,分为权利内容与侵权法律责任两个方面。从而做到,社会成员既能够了解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也尊重他人的各项人身权利。

三、第三框 依法行使财产权

本框所涉及的就是我国民法的财产权制度。尽管在初中阶段已经介绍了有关财产权的内容,但在这里介绍更为全面系统,知识点也更为丰富。财产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财产权包括了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狭义的财产权仅指物权。这里的债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请求另一方当事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合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典型的债权,这部分将在专题三中具体阐明,其他的债权还包括基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而产生的请求权。知识产权则是第四框的主题。我国宪法和民法均规定,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公共财产,也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权。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必须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的,必须依法进行,并且给予补偿。

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等均须有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我国目前正在制定物权法,尚未出台,故相应的规定仍以民法通则、担保法等现有法律为准,但在教学工作中可以关注物权法制定的相关问题。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又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因此,本框的内容又细分为三目: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最充分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项权能。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是这一框中的重点,因为它涉及市场交易的安全与产权变动的制度设计。故需要注意什么财产是动产、什么财产是不动产,这两者在产权取得、变更的法律要件上有何差异。法律规定的不同形式的财产共有关系,也应予以注意区分。用益物权是以财产的使用收益为目的而依法产生的一类物权,涉及多种权利。教材着重阐述的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而依法产生的一类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在理解这些权利时,可以结合其概念,结合生活中的实例,着重说明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四、第四框 切实保护知识产权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在我国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背景下,知识产权在各类财产权中的地位也日渐突出。这部分专门介绍了知识产权制度,涉及著作权、专利、商标和商业秘密等。

著作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依法产生的专有权。需要了解什么是作品、什么是作者,重点掌握著作权的内容,注意它可以分为两类,即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财产权(包括以复制、发行、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以及许可他人使用作品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在教学过程中,还需要结合具体实例,阐释这些权利的内容。另外,著作权是有保护期限的,换言之,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之后,作品就进入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了。这一点也可以与前面所讲的所有权进行比较,后者并没有在法律上规定保护期限。

专利权的对象是发明创造。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三种专利,即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注意它们的差别。可以附带谈一谈申请专利的条件,尤其是要获得发明专利,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实体性要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权同样存在保护期限,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分别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在这一目中,还请注意阐述发明创造的另一种保护方式,即商业秘密的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差别。

商标权是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的民事权利。教材的内容涉及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在讲授时,可以结合生活实例,比如教材中提到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标志,经营者利用商标的一些成功或者不成功的例子等。商标法尽管也规定了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10年,但由于到期可以申请续展,因此它是可以无限期获得法律保护的。

第五框 民事权利的行使与界限

其一,民事主体应当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合理合法地行使权利。

这些原则主要包括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不仅规定在民法通则中,而且在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条文中均有体现。民事活动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遵守国家政策和尊重社会公德。民事主体也不得滥用权利。

其二,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循法律所规定的一些限制条件。

比如不动产的相邻关系当事人,应当正确处理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问题,不得恣意行使自己的所有权而损害相邻方的利益。再比如名誉权,尤其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法人的名誉权,有时就无法对抗公众知情权或者消费者相关权益。又比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许可制度,就是对著作权行使的限制。

专题三信守合同与违约”内容分析

本专题对原有课程标准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整合,并增加了合同的订立、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等内容,形成了现在的主要内容,即合同的概念、形式、订立、履行及违约责任。通过对本专题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基本知识,理解合同中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帮助学生树立诚实守信的观念,培养学生的合同意识。

本专题共设计四个框题。

一、第一框 走近合同

这一框题主要向学生介绍合同的普遍意义、合同的概念与形式等合同基本知识,共设计了三个目题。

(一)目题一 生活离不开合同

本目教学采用了情景导入的方式,使学生了解合同的普遍意义。情景导入中的三个案例在设计上是有层次的:第一个案例是一个推定形式的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仅以行为表明合同成立,第二个案例是口头合同纠纷,第三个案例是书面合同纠纷。通过这三个纠纷,展现社会生活中纠纷和冲突的多样性,指出合同在解决甚至避免各类纠纷中所起的重要作用。由这一情景导入,引入了本框题的第一个重点内容,即合同的概念。

(二)目题二 合同在我们身边

首先选取了一些与学生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画面,使学生认识到合同并非仅仅是企业之间经济交往的工具,而是在社会生活中无处不在、有时甚至不知不觉地出现在我们身边,从而拉近了学生与合同的距离,消除其对合同的陌生感,使其感到合同与每个人都有密切的关系。由此,引出了本框题的第二个重点内容,即表明合同是当事人确立彼此权利义务所达成的一种协议,这种权利义务是受法律保障的。并运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理论对目题一中所举的三个案例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分析。

(三)目题三 订立合同要慎重

通过当事人未订立书面合同与订立书面合同的一正一反两种结果,对合同的三种形式,即口头合同、书面合同与其他形式的合同各自的利弊进行了客观分析,重点阐述了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帮助学生破除订立书面合同是小人之举的传统观念,树立合同意识。

二、第二框 订立合同有学问

这一框题主要介绍了合同订立的步骤、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两方面的内容。之所以增加这一框题,是考虑到法律课程的应用性很强,不能脱离实际。我们不仅要让学生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而且要培养和提高他们的实践能力。具体到合同这一专题中,课程标准仅仅告诉学生合同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中、信守合同的重要性,但我们认为,除此以外,还应该让他们对合同中的操作性内容有所了解,使学生在学完本门课程后能签订简单的合同,对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合同进行鉴别。鉴此,本框题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订立合同两步走

本目实质上讲的是订立合同的两个步骤──要约与承诺以及合同的内容。通过学习订立合同的步骤,让学生树立合同当中无戏言的意识。这一目题中有一个难点,就是如何区分要约与要约邀请。目题的情景导入案例和后面的漫画中所提的问题实质上都是让学生学会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

(二)目题二  慧眼辨合同

实质上讲的是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通过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使学生意识到,即使是严格按照两个步骤订立的合同也有可能不具备法律约束力,并掌握有效合同的成立条件,以及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相当一部分高三学生在法律上仍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越来越多的高中学生活跃在经济生活中,因此我们结合学生的生活体验,设计了相关链接,让学生了解自己可以订立哪些合同,订立哪些合同则属于无效。最后通过几幅漫画强化学生对无效合同的理解,并引导学生举一反三,讲一下自己遇到过的相关案例。也可以由教师事先收集一些案例,发动学生讨论。在讲授时,需要教师区别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有些合同,虽然也具有无效合同的特点,但它们对社会公共利益或合同相对人利益的损害较为轻微或者没有,甚至可能出现相对人权衡利弊后更愿意让合同生效履行的情况,这时合同法就会让受侵害的合同当事人自主决定是让合同归于无效还是继续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行使这种决定权,合同就继续有效;反之,合同就会像无效合同一样,自始归于无效。我们管这种决定权叫做撤销权,而这类合同我们就称之为可撤销的合同。可撤销合同都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例如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等。

三、第三框 言而有信守合同

这一框题主要向学生介绍什么是合同的履行、履行合同有哪些原则。需要说明的是,原有课程标准中使用的“债务合同”一词较为含混,容易引起误解,故我们在编写过程中未使用这一用语。

本框题共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合同重在履行

从履行合同正反两方面的案例导入,引出即合同的履行的概念,明确在多数合同的履行中,每一方当事人都同时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的。但其中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核心。

(二)目题二 合同履行的原则

本目内容分为两个层次,一是诚实信用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在教学中,应结合本部分设计的活动框,引导学生讨论现实生活中履行合同遵守或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相关案例,帮助学生树立信守合同的意识。二是全面履行原则和协作履行原则,这是合同履行的专有原则。

四、第四框 违约与违约责任

这一框题主要向学生介绍什么是违约及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通过这一框题的学习,旨在让学生明确合同不可轻易违反,从反面帮助学生树立信守合同的意识。

本框题共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合同不可轻违

首先从案例导入,引出第一个重点,即违约和违约责任的概念。在教学中,可以让学生了解违约的构成要件,一是双方存在合法并有效的合同,二是有合同的事实存在,即当事人具有违约行为。其次介绍了违约的种类。由于预期违约比较复杂,教材中仅仅以相关链接的方式对其做了简要介绍,教师在讲到这里可以举例子。要注意的是,实际违约的设计是分层次的,即将四种违约按照严重程度由小到大的顺序进行了排列。这一目题中的另一个重点就是违约行为的免责情形,特别要让学生掌握不可抗力,让学生理解违约行为≠违约责任。

(二)目题二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目题二主要介绍了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几种方式,即继续履行、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和违约金,其中的重点是违约金。最后可简单介绍定金,并说明违约金与定金之间的关系,即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专题四劳动就业与守法经营”内容分析

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会接触到合同,即使高中学生也是如此。但就业与创业则主要在中学毕业后才会涉及,因此这一专题放在“信守合同与违约”之后。高中毕业后,多数学生选择进大学深造或直接走上工作岗位,也有些学生选择白手起家,自创生路。其中,走上工作岗位的毕业生作为劳动者,在工作中难免遇到各种涉及自己劳动权益的法律问题,这就需要了解和掌握与劳动相关的法律知识。选择创业之路的毕业生更有必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自己的创业之路铺就一条坦途。本专题正是依照中学毕业生的这两种出路进行设计,帮助他们认识职场和商场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指导他们如何依照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考虑到多数学生将来会走上职场,且目前我国劳动领域内的法律问题较为突出,本专题沿用了课程标准对这两部分内容设计的比重,以两个框题讲述劳动就业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一个框题介绍创业经营中涉及的法律知识。

一、第一框 通往就业之路

这一框题介绍了求职应聘的主要途径,归纳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是成功就业的前提。本框题共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选对求职路

本目主要介绍了求职、应聘的方式。我们知道,求职、应聘的方式和程序并不直接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但近年来违法违规招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仅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管理,而且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劳动权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来维护求职、应聘的正常运行。因此,本目题设计的重点不在于仅仅告诉学生有几种求职应聘方式,而在于帮助学生了解求职应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例如,随着职业中介市场日渐活跃,有少数不法分子为牟取私利非法经营,有的干脆打着职业介绍的旗号欺骗求职者,既损害了求职者的劳动权益,又严重扰乱了职业中介市场,这就是所谓的“黑中介”。在讲授中,教师一方面要让学生了解求职应聘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一方面要注意维护学生对劳动力市场的信心。

(二)目题二 成功就业第一步──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密切相关,但目前我国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等问题。2006年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文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截至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收到意见14万多件,充分表明公众对劳动合同法的关注与期待。本目题通过列举对签订劳动合同的四种不同的流行观点,引发学生得出应签订劳动合同的结论。以下分别介绍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意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和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通过这一目题的学习,旨在帮助学习树立签订劳动合同的意识,明确只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业才可能取得成功。在授课时,需要教师指出的是,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不仅适用于用人单位,也适用于劳动法。有些人同时与数家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仅造成了诚信危机,而且是不合法的。

二、第二框 就业维权之道

踏入职场并不意味着可以就此万事大吉,如果劳动者不懂法,其合法劳动权益同样随时可能受到威胁或侵害。因此,在职场中,劳动者也需要学会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本框题正是围绕着劳动者有哪些权利义务、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展开的。

本框共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权利和义务中选取了与劳动者权益关系最为密切、现实生活中发生争议较多的几种,即取得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享有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权进行了详细介绍,同时也与本目题开始的活动框中的案例呼应起来。本目题还要让学生懂得,劳动者不仅享有劳动权益,也应承担义务。

(二)目题二 劳动者的维权路

以流程图的形式归纳了劳动争议的解决方式,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重点让学生了解劳动仲裁,引导他们在遇到劳动争议时积极地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三、第三框 公平竞争与诚信经营

本框内容由两部分组成。

(一)目题一 市场经济的公平交易规则

本目主要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的介绍。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一系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教材主要阐述的有假冒行为、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此可以就生活实例进行讨论分析,以增进理解。

(二)目题二 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产品质量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

本目主要涉及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在初中教材已经有所涉及,但这部分的内容是从经营者的角度着眼的。换言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消费者的权利正是经营者的义务。因此,经营者的义务是在这一框中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

专题五家庭与婚姻”内容分析

原课程标准中,本专题的标题为“婚姻与家庭”,内容也是按此顺序排列的。在本书编写过程中,考虑到中学生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首先面临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后才是婚姻关系。从学生的生活体验出发,我们将这两部分进行了对调。在原课程标准的内容编排上,我们也做了一些调整:鉴于婚姻部分内容较多,我们将其拆分为两个框题,以使各框题的篇幅基本均衡。通过这一专题的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父母子女之间、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学会运用法律与破坏家庭婚姻和睦的行为做斗争,加深学生对亲情与爱情的理解,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本专题共设计了三个框题。

一、第一框 构建和睦家庭

本框实质上是讲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共分为两个目题,分别从正反两方面阐述父母子女之间应该具有何种权利义务关系。

(一)目题一 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首先通过简短的篇幅阐明在家庭成员之间亲情与爱情的背后,还体现着一种民事权利和义务,它们共同维系着幸福和睦的家庭。随后则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分别介绍了父母子女之间的四项权利义务关系,即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与义务、赡养扶助的义务,以及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这四项权利义务是有层次之分的。前两项义务属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和义务,这里要注意的一个难点就是准确区分前两项义务中的“教育”。第一项义务中的“教育”主要是父母从思想文化、科学知识上给予子女一定的指导和帮助,第二项义务中的“教育”则侧重父母对子女的约束和管教。第三项义务属于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第四项权利则属于双方相互之间的。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婚恋观的变化,家庭结构呈现多样化,非婚生子女和因再婚、收养形成的家庭日益增多,为家庭和社会带来不少法律问题。

本目题针对这一时代背景和社会现象,依照婚姻法的规定,介绍了此类家庭中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目题二 给我一个温暖的家

本目主要针对虐待、遗弃和家庭暴力等影响家庭和睦的行为,从反面进一步阐明了父母子女之间应该具有什么样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情景导入中三个案例的设计分别对应了遗弃、家庭暴力与虐待。这一目题中的一个难点是如何区分家庭暴力与虐待。尽管虐待也经常表现为打骂的方式,但虐待与家庭暴力并不完全一样。虐待最基本的特征就是经常性和一贯性,一次或短期的殴打、捆绑等行为可以构成家庭暴力,但不一定构成虐待。此外,在表现方式上,虐待除了暴力,还有很多其他手段,如冻饿等。

二、第二框 法律保护下的婚姻

其实质内容是介绍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和程序。随着学生的成长,他们将逐渐离开自己的父母,建立自己的家庭。在这个过程中,掌握与婚姻相关的法律知识对于维护幸福的婚姻至关重要。本框题即旨在使学生了解我国婚姻法对婚姻的保护,树立正确的婚恋观。

本框题设计为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结婚也要有条件

本目介绍了结婚的概念、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着重介绍了结婚的必备条件,即双方完全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符合一夫一妻制,以及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和禁止结婚的疾病。

(二)目题二 结婚登记不可缺

本目主要介绍了结婚的程序,即结婚登记。强调合法的婚姻应进行结婚登记,未进行登记的结婚不受法律保护。通过这一目题的学习,旨在帮助学生破除“有婚约即是结婚”和“举办婚礼才算结婚”的错误观念,使其对近年来社会上流行的未婚同居等不正常的婚恋现象增强抵抗力。

三、第三框 夫妻关系:二人世界的规则

其实质是讲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婚姻法中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分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为了使本框题脉络清晰,我们按照这一分类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夫妻间的人身关系

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介绍了夫妻双方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以及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二)目题二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主要介绍了婚姻法对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的规定,其中的重点和难点主要在于如何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这部分可以结合本目题导入的案例进行详细分析。

专题六法律救济”内容分析

前面几个专题让我们了解到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权利义务,如一般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签订、履行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就业与创业中的权利与义务,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与义务,等等。但是,这些权利如何实现?一旦它们受到侵害或义务得不到履行时,我们又该怎么办?这都是本专题所要解决的问题。在此我们需要说明的是,原有课程标准中的“法律救助”与“司法调节”不是法律术语,且含义不明,我们将其分别改为“法律救济”和“司法调解”。通过本专题的学习,旨在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法律救济、法律救济与实体权利有什么关系,法律救济有哪些方式、公民在法律救济中的权利与义务,培养学生对法律程序的尊重。

本专题共设计了五个框题。

一、第一框 不打官司解决纠纷

所谓“打官司”,是诉讼的俗称,所以,不打官司解决纠纷,就是指以非诉讼的方式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这一框的目的在于引导学生认识到选择解决争议方式的重要性。诉讼是现代社会解决争议的最后手段,但诉讼的特点决定了它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是最佳手段。注意诉讼与非诉讼方式在解决争议时的区别。

从现有法律规定看,非诉讼解决争议的,可能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行政复议的途径。因此,本框就相应地分为三目。

(一)关于调解

调解概念的处延比较广泛,包括了诉讼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人民调解,但这里只涉及人民调解。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是民间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均有相关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规定了调解工作的原则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二)关于仲裁

仲裁制度对于解决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具有重要意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仲裁与诉讼相比,是一项非常独特的制度。重点是掌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三)关于行政复议

它本身是行政机关上级对下级行政行为所作的监督,也解决特定的行政争议。当事人对于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第二框 心中有数打官司

本框实质内容是归纳和介绍公民的诉讼权利。这一框题的内容较之原有课程标准有所扩展,增加了对诉讼的介绍。由于前面几个专题并未对诉讼做过介绍,如果直接讲公民的诉讼权利,学生在理解上可能会有一定困难,因此,本框题设计了两个目题,并以循序渐进的方式引出公民的主要诉讼权利。

(一)目题一 诉讼与诉讼权利

本目设计了两个案例作为情景导入,其中第一个案例是一个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第二个案例是一个刑事案件,双方不可以私了。通过这两个案例告诉学生,并非所有的纠纷和冲突都可以由当事人私下解决,有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必须通过诉讼活动。由此引出诉讼的概念,并简单介绍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诉讼的作用,一方面使学生对我国的三大诉讼法有所了解,另一方面引出了公民的诉讼权利。在这一目题中,还特别强调了三大诉讼中公民享有诉讼权利的法律基础,即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为后文中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奠定了基础。

(二)目题二 公民的基本诉讼权利

本目具体介绍了我国公民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情景导入设计了三个案例,分别引出了公民享有委托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回避权和上诉权。需要说明的是,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内容不同,参加的主体不同,并且这些主体各自有着一些特殊的权利义务。例如,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行政诉讼当事人在诉讼中有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等等。由于篇幅所限,本教材无法逐一介绍,仅选取了三大诉讼法中共有的几项进行了详细介绍。

三、第三框 诉讼的基本程序

这一框题详细介绍了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当一个需要诉诸法律的公民在了解自己的诉讼权利后,就面临着如何启动诉讼程序的问题。围绕这一问题,本框题共设计了三个目题。

(一)目题一 投告有门──管辖

通过情景导入的三个案例讲述了诉讼中的主管和管辖问题。前者解决的是纠纷是否由法院处理,后者解决的是纠纷应由哪个法院处理。在三个案例中,前两个引出的是对主管的理解,第三个则引出了对管辖的理解。

(二)目题二 告状有道──起诉与受理

本目重点在于让学生对如何撰写起诉状有一个初步的认识。

(三)目题三 法槌响起──开庭审理

本目详细介绍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本教材强调生活化和常识化,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而学生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纠纷仍以民事纠纷为主,因此本框题在介绍诉讼的基本程序时,以民事诉讼的程序为主线,辅之以行政、刑事诉讼的程序。

四、第四框 用证据说话

随着我国法治程度的不断提高,证据真正成为打官司决胜负的关键砝码。从“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到“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崭新的证据法治时代。无论在哪种诉讼中,证据都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有些学者称之为“诉讼的灵魂”。通过本框题的学习,旨在让学生了解什么是证据、我国三大诉讼法规定有哪些证据,以及如何举证,从而培养学生树立证据意识。

本框题共设计了两个目题。

(一)目题一 证据──胜诉的砝码

本目主要介绍证据的概念和种类。这一目题的一个难点就是如何理解文中的“案件事实”。这里所指的案件“事实”只是法律事实,与现实生活中的客观事实并不完全是一回事。决定我们官司胜负的恰恰是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在多数情况下,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可以达成一致,但还有许多客观事实由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无法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法律事实。我们打官司时,只有拿出证据,才能把客观事实变成法律事实,让法律来承认。

(二)目题二 成败在此一“举”

本目主要讲了我国诉讼法中规定的举证责任,重点要让学生掌握三大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归属。

五、第五框 律师面面观

本框概括阐述了我国律师的职责和作用,并且特别说明了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权以及律师辩护的意义。与课程标准相比,本框增设一目“针对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律师是专门的法律执业人员,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扮演着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因为大量的纠纷涉及法律专业问题,当事人需要律师的帮助。律师的职责就是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的业务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类。这里要注意的是律师在从事不同业务时,法律规定了不同的称谓,有时称为代理人,有时称为辩护人。需要对此做一定的解释。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担任辩护人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均明确规定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律师担任辩护人,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这看似“在为坏人说话”,但实质上是帮助法官准确查明事实,正确运用法律,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统一。这是理解本框的一个难点。法律援助制度是专门为社会的弱势群体而设立的,以使他们在减免律师费用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这对于保障公平,建设和谐社会自然也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