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银股票:我国的军事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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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制
军制即军事制度。是国家或政治集团组织、管理、发展、储备军事力量的制度。它主要包括国家的军事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军队的组织体制与编制》国防经济管理体制、武器装备管理体制、军队的教育训练与行政管理等各项制度、兵役制度、民防制度、国防教育制度、动员制度以及军事法制等。军制的职能在于保障军事建设,增强军事实力,以便更有成效地进行战备与实施战争。军制伴随国家、军队的产生而产生,国家的性质决定着军制的阶级属性。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军事战略、军事理论、武器装备、科技水平以及地理环境、历史传统等,都是制约和影响军制的制定与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古代军制
军制出现在世界上已有五六千年。中国自夏朝初期产生军制,至今也已四千余年。四千多年来,由于社会政治制度的变革、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长期连绵不断的战争所影响,使得军制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中国在夏、商和西周时期,已经确立并发展了体现奴隶主阶级意志的军事制度,各朝的王既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者,也是最高的军事统帅。贵族大臣平时管理民事,战时即为军队领导,统兵打仗。王不仅拥有强大的王室和王族军队,而且还可以征调方国与诸侯的军队。军队的最大编制单位为师。士卒由奴隶主和平民充当,平民战时应征当兵,平时在家务农,奴隶随军服杂役。军队逐步发展为以车兵为主,武器装备以青铜兵器为主,兼用木、石及骨制兵器,主要有刀、矛、戈、弓、矢、盾、护甲和兵车等。对参战人员制定了简单而严厉的赏罚制度,如《尚书?甘誓》载:"用命,赏于祖。弗用命,戮于社。"到春秋时期,随着奴隶制逐步解体,封建制度开始兴起,周王室渐趋衰微,诸侯、卿大夫的军权不断扩大。各诸侯国开始军制变革:废除了奴隶不能充当甲士的制度,开始实行郡县征兵制;出现了文武分职,开始实行武官任免制度;南方吴、楚、越等国建立了一定规模的舟师,有的诸侯国还建立了步兵,车兵虽然仍是主要兵种,但地位开始下降,步兵地位逐步上升;军队的最高编制单位为军。
战国时期,是军制变革异常活跃的时期。当时封建制度开始确立,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和铁制兵器的广泛采用,诸侯大国之间的兼并战争连绵不断。各国为实现富国强兵,纷纷变革军制,出现了一系列反映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军事制度。诸如剥夺私属武装,建立统一军队;集中军权,由国君直接掌握军队征调大权,实行凭玺印、虎符任将发兵;军队设置专职武官,实行文武分职;建立按军功晋爵升赏的制度;在主要推行征兵制的同时,还出现了征募农民当兵的募兵制;建立骑兵,扩大步兵,使步兵发展为主要兵种,秦、楚等国还建立了水军。
自公元前 221年秦朝统一中国,到清末 1840年的鸦片战争,&127;在两千多年的漫长岁月里,历代封建王朝都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军事制度。在军事领导上,建立了军权高度集中于皇帝的体制,各朝皇帝都是最高军事统帅,辅以宰相为核心的最高军事决策集团,并设置中央军事行政机关和军事指挥机关。在武装力量体制上,通常是采用中央军、地方军、边防军与民众武装相结合,以中央军为主体的体制。在兵种构成上,车兵逐步消失,步兵和骑兵成为主要兵种,并有一定数量的水军,到宋、金时期建立了炮兵部队?一一炮手军,元朝时编有炮兵万户府,明朝组建的火器部队称神机营。在武器装备上,宋朝以前,军队一直使用刀、矛、剑、戟和弓箭等冷兵器作战,从宋朝开始使用火枪、火炮、火箭、火球等火器,逐渐进入了冷兵器与热兵器并用的时代。在兵役制度上,各朝因势采用征兵制、募兵制、世兵制或多种兵役制度相结合,但不论哪种兵役形式,农民始终是军队兵员的主要成分。历代封建王朝很重视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军事制度,将许多军制内容,诸如军队的编制、军队的调发、番上宿卫、校阅当值、屯田戍边、军人职守、武官选任、加衔晋级、兵丁拣点、逃兵惩治、军需补给、兵要机密、兵役军赋、驿站通道、厩库管理和武器的制造与配发等,都通过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
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渐变成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军队成为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和买办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清朝未年、北洋军阀时期和国民党政府时期的军事制度也随之具有封建、买办性质。在这一时期,武器装备完成了由冷兵器向热兵器的过渡;国家的军事领导机构、军队的体制编制、军队的教育训练制度和军队的管理制度等逐步向近、现代过渡。
现代军制
随着现代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迅猛提高和武器装备的日新月异,世界各国都着眼于未来战争,不断革新军制,以便建立起符合自己国情的军事制度。
现代军制广泛涉及国家的各个领域,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方面:
(1)军事领导体制。包括最高军事统帅、军事决策机关与执行机关以及地方各级军事部门的设置、职权划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其职能在于保证国家或政治集团的军权高度集中,平时对军事建设与国家各方面的战争准备工作实施有效的领导,战时对武装力量的作战与各方面支持战争的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的指挥。
(2)武装力量体制。即常备军和其他正规、非正规武装组织的规模、编组、任务区分与相互关系的制度。其职能在于保障国家或政治集团根据自己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条件,建设各种武装组织,并按照自己需要的结构形式,把各种武装组织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整体力量,完成所担负的作战及其他各项任务。
(3)军队的组织体制与编制。即关于军队领导指挥系统、战斗部队系统、战斗保障部队系统、院校系统、科研系统和后勤保障系统的设置、编组、任务区分和相互关系的制度。军队的体制,是军队组织的宏观构成,军队的编制,属于军队组织的微观构成,体制是编制的前提,只有在确定体制之后,才能制定各级各类建制单位的具体编制;只有达到体制与编制的有机结合,才能形成一支精干、高效、具有战斗力的军队。
(4)国防经济管理体制。即国家关于领导、管理国防经济活动的组织系统与工作制度。它主要包括国防经济各层次、各部门的组织体制与管理制度,军费的分配与使用制度,战略物资的储备体制等。其职能在于保证从财力上、物力上支持国防建设,不断增强国家的军事实力与潜力,并在必要时将国民经济迅速转入战时轨道,以保障战争的需要。
(5)武器装备管理体制。主要包括武器装备领导、管理与协调机构的设置、任务区分与相互关系的制度。武器装备的研制、试验、定型、生产、采购、申请、补充、动用、封存、保管、维修、转级、退役、报废以及技术革新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武器装备发展的预测、规划、论证与决策制度等。其职能在于保证充分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不断地改进与更新武器装备,保障军队完成作战等各项任务的需要。
(6)军队的各项工作制度。主要包括军队的教育训练、行政管理、人事管理、装备管理、政治工作和后勤保障等制度。其职能在于保证军队有效地培养与使用人才,提高全体官兵的军事、政治与专业技术素质,保持旺盛的士气,培养优良的战斗作风,建立正规的秩序与严明的纪律,以不断提高部队的战斗力。
(7)兵役制度。即公民参加武装组织或在武装组织之外接受军训、担负军事任务的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关于公民参军服现役、在军队之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训和军人优抚等方面的规定,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公布。兵役制度的职能在于一方面保障现役军人得到及时的补充、更新,以保持部队强大的战斗力,同时,对于保障后备兵员的大量储备,提高其训练水平,以适应战时快速动员的需要,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8)民防制度。即国家关于组织民众防备敌人空袭与消除空袭后果的制度。通常由法规性的文件予以规定。一般区分为平时的民防与战时的民防。平时的民防包括有关民防组织体制建设、机构设置、工程构筑、队伍训练、通信警报建设、物资准备、人员疏散准备以及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参加抢险救灾等;战时的民防包括有关实施组织指挥、疏散与隐蔽城市人口、灯火管制、伪装遮蔽、消防、抢救、抢修、恢复生产、支援军队作战与维护社会治安等。民防制度的职能在于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的安全,保存战争潜力,配合军队坚持城市斗争,夺取战争的胜利。
(9)国防教育制度。即国家根据国防的要求,对公民的品德、智力和体质等方面实施有计划的教育与训练的制度。实施国防教育训练的有关规定,依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其职能在于弘扬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国防观念,开发智力资源,提高民族素质,培养国防人才。
(10) 动员制度。即国家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调动一切力量以应付战争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政治动员和民防动员计划的制定与实施,动员机构的设置,动员令的发布与实施等。其职能在于保证国家(或局部地区)迅速地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能够统一指挥、调度一切人力、财力、物力,以保证战争的需要。
(11)军事法制。即国家关于军事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与实施的制度。其职能在于保障各项军事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实施,保障军事建设与军事行动的实施,保护军事设施,维护军队与军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军队的行为,保证军队的高度集中与统一等。
新中国九次大裁军
第一次精简整编:新中国成立初期,人民解放军总兵力达550万人。1950年6月,全军参谋会议精简整编方案中规定全军员额精简为400万,当年即复员23.9万余人。不久,抗美援朝战争爆发,精简整编工作终止。到1951年底,全军员额达627万人,是我军历史上兵力最多的时期。
第二次精简整编:1951年11月中央军委召开整编会议,规定到1954年把全军总员额控制在300万人左右。1952年1月,毛泽东批准《军事整编计划》,全军总定额缩减至300万人左右。
第三次精简整编:截至1953年9月底,全军人数减到420万左右。当年12月,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决定,把全军简编为350万人。到1954年6月全军已精简47.2万余人,年底基本完成计划。
第四次精简整编:1957年1月,中央军委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裁减军队数量加强质量的决定》,确定全军总人数再裁减1/3,要求3年裁减130万人,压缩至250万人左右。
第五次精简整编:1975年6月24日至7月5日,中央军委扩大会议决定3年内将军队减少60万人。到1976年,军队总人数比1975年减少13.6%。后来由于四人帮的干扰破坏,精简整编任务没有完成就停了下来。
第六、七、八次精简整编:1980年3月,中央军委决定军队再次进行精简整编,大力精简机关,压缩非战斗人员和保障部队,部分部队实行简编,将一部分部队移交地方。同年8月15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军委《关于军队精简整编的方案》。1982年9月,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又决定军队进一步进行精简整编。1985年5月底6月初,中央军委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精简整编工作到1987年初基本结束。
第九次精简整编:1997年9月,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宣布,在80年代裁减军队员额100万的基础上,我国将在今后3年内再裁减军队员额50万。到1999年底,裁军50万的任务已经完成,20余万军队干部退出现役转业地方工作。这是新中国历次裁减军队员额中干部精简比例较高的一次。
(自治区双拥办提供)摘自新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