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志改装图片:赖昌星案十问十答(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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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案十问十答(续)

2011年07月25日 11:14:03分类:未分类

  
   赖昌星案十问十答(续)
 
   8. 如果中国政府不判赖昌星死刑(包括其他妥协),是不是有违司法主权?
   这是许多人担心的。其实,这并不违反司法主权。这涉及对主权概念的理解。世界上大体有三种强度不同的主权概念。一是“天马行空”式的主权,这个主权是对内与对外的绝对权力,不受法律约束,这其实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权,背后是一种帝王思想,这个主权不但没人理,它本身也有违人权;二是西方古典意义上的主权,主权是对内统治权与对外权,这个权力相对于他国是绝对的,但是它本身受自身法律的限制,它的结果是二次世界大战;三是现代意义的主权,这个主权是“主体际”意义上的,作为国家主权,同时包含了对其他国家主权的尊重,也包含了主权对于一般国际法规范的遵守,对人权的尊重。
   用三个不同的主权概念来看赖昌星案,它的结果是不同的。用前两个主权概念,赖昌星案的处置确实与主权不符,司法是国家的内部事务,岂容他国置喙?如果用第三个主权概念,这就很正常。在赖昌星案问题上与加拿大进行交涉、谈判、妥协,正是行使主权的表现。况且加拿大的要求符合一般国际法原则,是为了保护赖昌星的人权,中国答应加拿大的要求,体现了中国对人权的尊重。从具体妥协的内容来看,其实是为了消除国际社会对中国司法的不信任,有利于提升中国的国际形象。
   其实,一个国家在司法裁判问题上,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也应当考虑国家利益的。这样的事在国际上虽然不是很多,但是也不是绝无仅有。比如,1980年代的“湖广铁路债权案”,当时的美国法院先是作出中国政府败诉的判决,后来考虑到美中关系,不了了之。
 
   9. 赖昌星遣返有何意义?
   赖昌星遣返有重大的意义,粗想想有以下几点:一是大家都知道的,对中国的贪官污吏有震慑作用,它告诉贪官污吏,不要老想捞一票走人,到外国享福,这不行。二是具有先例价值。这是因为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的国家不多,外逃贪官引渡困难。赖昌星案为类似的外逃贪官案的解决提供了先例,有利于类似案件的解决。三是表明中国在主权问题上的观念开始现代化,开始放弃王权式的主权观念,向主体际的主权观念迈进。
 
   10. 赖昌星案后中国反腐当如何亡羊补牢?
   这几年反腐确实取得了一些成就,尽管官方与专家们的评价很高,但是老百姓似乎不认同,一个重要的原因当然是腐败的“出生率”高于“死亡率”,再就是贪官外逃成为一个有效的发财套路,国家似乎奈何不了他们。老百姓关心赖昌星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它的官方背景,是他背后数不清(起码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数得清)的高官显贵。通过断断续续谈了12年才将一个普通刑事罪犯引渡(最后事实上用的“非法移民遣返程序”)回来,成本太高,效率太低。这告诉我们,当抓紧相关制度建设,使外逃不再成为有效的规避法律惩罚的手段。首要的是当超越意识形态障碍、放弃偏执的主权观念,抓紧与各国制定引渡条约。
 
   对于一般而言的反腐,同样也当以制度建设为先,企图通过“廉政教育”解决问题,不是无知就是低估人民的智力。诸如一堂课就有人拿钱自首之类的神话,那是骗骗小孩子的勾当。制度建设的重心何在?实行真正的分权,消灭地方诸侯。一方面赋予绝对权力,一方面又叫他廉洁,就如同一方面把鱼堆在猫面前,另一方面又教育猫不要吃鱼那样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