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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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新华网 (2003-01-16)
稿件来源:人民日报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人们开展工作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并指出:“要着重加强制度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这就指明了今后一个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主要任务、工作重点和实现途径。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但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我们曾走过曲折的道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同志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提出了“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论断,并对此做出一系列精辟的论述。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在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坚定不移地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提出了许多新的思想。十六大报告中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论述,就是这些新经验和新思想的集中概括,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其中的一个亮点。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首要环节是将民主制度化。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实践证明,只有通过一定的具体的制度设计、制度安排,将民主愿望、民主原则、民主权利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变成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才能真正实现人民民主,保障人民民主。对于制度的重要性,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没有制度工作搞不起来;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毫无疑问,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和优越性;但也毋庸讳言,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具体实践中,一些亟待建立的制度尚未建立起来,一些具体制度仍有不够科学、不够明确之处,民主制度化的任务还相当繁重。这就需要大胆进行改革,大胆进行制度创新,努力形成“好人能充分做好事,坏人无法任意横行”的制度和机制。
制度化是前提、是基础,规范化、程序化同样不可或缺,不能忽视。民主是一个动态过程,必须以一系列完整而系统的规范和程序来建立民主秩序。制度只能规定各政治主体在民主过程中的地位和产生的方式等,而这些规定在民主过程中得以正常运行,还需要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和程序。比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但它必须通过选举、投票、决策等一系列具体的规范和程序来保证落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如果没有规范和程序,制度就等于虚设。从这个意义上讲,规范化和程序化是制度化的延伸、补充和具体化,是落实制度的重要保证。如果说,制度体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那么,规范和程序就体现了有法能依、有章能循。长期以来,由于一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在制度建设中还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形式、轻操作的倾向,以至于一些好的制度因缺乏科学、规范的程序而无法操作。因此,规范化和程序化的问题不可小视。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有重点又不可偏废。制度化必须要有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作保证才能实现;规范化则是用制度去对民主行为进行统一约束和规范,使民主主体能严格遵守民主制度及其程序;而程序化则要求将民主过程中要坚持的程序设计与方法步骤,尽可能用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只有正确处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三者之间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才能稳步发展。
(王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