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木一彻 小仓奈奈合作:案例(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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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5月26日与国土房产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土地面积为56000平米,土地出让金为34000万元,合同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为2010年10月25日。当地土地使用税税率为4元/平米。那么2010年应缴纳多少土地使用税?该企业应从2010年11月起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2010年应缴纳2个月土地使用税:56000*4*2/12=37333.33元2.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某楼盘,尚未完工,2010年4月开始预售,4-6月共取得预收收入10000万元,6月利润表反映利润总额为-50万元,以前年度均盈利,该企业应缴纳多少企业所得税?(假设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该企业位于地级市,当地计税毛利率为10%)该企业预收收入10000万元,应缴纳营业税10000*5%=500万元,城建税500*7%=35万元,教育费附加500*3%=15万元,地方教育费附加5001%=5万元,土地增值税10000*2%=200万元,合计75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10000*10%-755=195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95*25%=48.75万元3.除土地开发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1)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3)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各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5)对前款所列第(3)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