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侠3贾维斯声音:为什么一记记重重耳光打不醒云南高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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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记记重重耳光打不醒云南高院院长?(转

(2011-07-17 01:04:26)[编辑][删除] 标签:

杂谈

为什么一记记重重耳光打不醒云南高院院长?(转)

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李昌奎死刑。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后,改判李昌奎死缓。理由正是其有自首情节。
该判决最终引发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并被称为"赛家鑫"案(赛过药家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因此被推向风口浪尖。
在该案中,两次判决的最大差异在于,一审法院认为,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则认定了自首情节,并将此作为改判死缓的重要依据。这种"自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自首?"自首"能否成为"免死金牌"?
昨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接受了新快报记者的采访。他的说法是: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2011,7,13“新华网”《高院院长谈药家鑫案:以公众狂欢方式杀人玷污法律》)

不想引用田大院长的更多“高论”,因为公众该已经听得耳朵都起了茧。那一句“社会需要更理智一些,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已经足够。

因为引发这一场轰动全国的舆论风暴,还源于药家鑫案。所以只要将法界与药家鑫案直接发生关系的权威人士结论拿出来,与田大院长的高论比照一下,公众自能看得一清二楚。

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如是说:药家鑫案的案情比较明确,先是交通肇事,然后故意杀人,且法院依法认定有自首情节。最后为什么判处药家鑫死刑?就是从法律、政治、社会三个效果考虑的,不是单从法律效果一个方面考虑,也不是迫于所谓的“舆论压力”。按照法院的认定,药家鑫杀人灭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虽然有自首情节,但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如果不判处死刑可能会对社会的道德价值观念造成负面影响。正如一位网民所说:“判处药家鑫死刑是法律适用的必然,是社会民意的期待,而不仅仅是被害人家属痛苦感觉和强烈要求的结果。(2011,7,4“法制日报”《陕西政法委书记:判药家鑫死刑并非迫于舆论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药家鑫开车撞倒被害人张妙后,又持刀将张妙杀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药家鑫仅因交通肇事将被害人撞倒后,为逃避责任杀人灭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处连续捅刺数刀,将被害人当场杀死,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药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带领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准死刑的裁定。(2011,6,7“新华网”《药家鑫被执行死刑最高法称犯罪动机极其恶劣》)

看了上面的材料引用,任何一个稍稍有点常识的都能懂得,陕西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宋洪武的讲话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核认为,全都发生在云南高院副院长田成有的发表高论之前。如果他在发表高论之前能去看一下这两项内容,本来应该是对他心中民所萌发高论的两记重重耳光,但为什么就打不醒?
公众为什么将此案定性为“赛家鑫”案?田大院长也应该心知肚明。因为他不但杀了一个他曾经相爱过的人,而且连一个跟他毫无过节的3岁孩子都不放过,而是将被害人王家飞3岁的弟弟王家红,倒提摔死在门前。对如此的惨无人道,不是人们常说的“有过之而不及”?而就这样了,田大院长竟如此麻木不仁?而将公众的义愤称之为“狂欢”?
还有,田大院长该比一般人更清楚,所谓的李昌奎自首的情节是:“随后(湖畔小子注:指杀死二人后),李昌奎滑过金沙江上的飞索,从云南境内逃至四川。王家飞被杀4天后,李昌奎走进四川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这虽然是一个自首情节,但能说这不是出于走投无路?而且这样的自首,竟可以成为“免死金牌”?可以将凶残杀人的情节,轻轻的放在一旁?哪怕他是即时自首,难道能抵过如此灭绝人性的暴行?

接下来还有耳光等着田大院长。全国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委员、1999-2003年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法官宣东的“要强调不从轻的一面”和北京知名律师,李庄案辩护律师李学林的“该案据说是有感情纠纷在里面,但是,涉及到一个与凶手没有直接关系的小孩,所以归为‘家庭邻里纠纷’进而减轻判决,不大妥当”、“在目前死刑没取消的情况下,要尽量减少死刑,死刑要暂时保留、逐步减少、将来废除”的高见,是不是一个跟着的耳光?

田大院长说“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但在我看来,田大院长仅仅说了10年时间,太短了,因为现在的人大多都能看到。如果他说到100年之后,怕更为妥当,因为100年之后的事,谁能看到?
但说到底,现在就可以下结论,田大院长10年后的一个标杆、一个典型,该是一个邪恶的标杆和典型,因为那是一个残暴杀人不用抵命的邪恶标杆和典型!至于他为什么要树这样的邪恶标杆和典型,怕只有他“老人家”自己心里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