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防腐:药家鑫与云南“赛家鑫”李昌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30 14:45:27
网友回应云南高院狂欢杀人说:有权表达愤怒
2011年07月14日05:34钱江晚报我要评论(1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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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奎一案持续发酵,日前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据此,钱报网网友无风日子和本报特约评论员付瑞生展开了精彩互动。
',1)">云南高院称李昌奎被判死缓不存在徇私舞弊
来源:央视网所属栏目:新闻
 
田副院长: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
网友无风日子:我们没有想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来杀人,药家鑫的死也同样让我们感到扼腕痛心,但他罪有应得。公众有权利表达自己心里的对犯罪的愤怒和痛恨。
付瑞生:问题在于对于李昌奎案是否形成了“公众狂欢”?公众可以表达愤怒和痛恨,但是否越界很重要。
田副院长:这个国家需要冷静,这个民族需要冷静,这是一个宣泄情绪的社会,但这样的情绪对于国家法律而言,应冷静。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
无风日子:我们也压根就没有想过你会听我们的话来作出判决,相信你很公正,但你看到了吗?网上民意投票显示,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1.39%的网民支持云南省高院判处死缓,1%的网友认为不好说。请问:法律如果违背了民意,他还有公信可言吗?
付瑞生:历史上,多数人的民意并不一定完全可靠。所谓“多数人暴政”是指,多数人可以伸张正义也可以遂行暴力,而暴力总是戴着正义的面具。规避之道便是:任何时候永远记着尊重个人尊重少数尊重边缘尊重歧异。因此这2.39%的声音同样重要。当年黑人辛普森一案,所有民调都坚信他就是凶手。但是最终法官还是尊重程序,因为警方取证程序存在瑕疵。越是在舆论一边倒的时候,法律人越需要思考,事情是否真的这么简单?民意是否被激情和义愤出卖?
田副院长:10年之后再看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就会有新的想法。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无风日子:佩服你有这么超前的法律前瞻力,但取不取消死刑,要根据一个民族的传统,社会的现实状态来定夺,是一件极其复杂的事,最终应该要由全国人大来决定。我相信哪怕明天就废除死刑,我们也不需要为今天的死刑犯而内疚。即使如你所说,十年后,人家说你是对的,但你在今天做,就是错的。我可以肯定,十年后首先要感谢你的一定是李昌奎,而决不会是被害者的家属。
付瑞生:我想田副院长这句话不能仅仅局限于李昌奎案来理解。轰动一时的佘祥林案如今已成反面标杆,佘两度被判死刑,11年后被杀之妻却奇迹“复活”。这一鲜活的案例表明,司法细节关乎每个人的命运,草率喊杀可能出现第二第三个佘祥林。世界上70%国家已经实质废除死刑,这也是经历了200年的争论,这一历史进程中我国也不会例外。云南省高院回应:判决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
2011年07月08日 06:00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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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与“死缓”之间一字之差的判决引起了网友的极大关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的判决书正在网络上接受一轮又一轮的质疑。有人将李昌奎与不久前被执行死刑的药家鑫相提并论,称其犯罪情节之恶劣“赛家鑫”,质疑省高院的判决“难以服众”。对此,云南省高院7月6日回应说,该案判决程序没有瑕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网友质疑:犯罪情节“赛家鑫”为何量刑从宽?
人们将其与药家鑫案相提并论,对犯罪情节作出逐一比较。一位网友说,李昌奎比药家鑫“更凶残”,“我们无论如何看不出对‘奸杀少女、摔死三岁孩子’的行为量刑从宽的依据从何而来?”
这位网友认为,“自首”不能成为犯罪分子的“护身符”或“免死金牌”。“2010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明确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根据这个意见,李昌奎是不应该获得从宽处罚的。”
有人比较后提出,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但因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其恶劣,罪行极其严重”,且被害人家属不予谅解,社会反映强烈,最终判处死刑。
云南省一位法律界人士认为,省高院的判决与药家鑫案的指导精神相悖离。“今后同类案子应以药案作为标杆,不能张三的案子判死刑,李四的案子又判死缓,变量这么大,不利于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这与废除死刑、少杀慎杀的趋势并不矛盾。少杀、慎杀应该慢慢来,在死刑还没有废除的时候,不能将药家鑫、李昌奎这样情节恶劣的极端案件作为突破和开端。”他说。
不过,从时间上来看,此案判决在药家鑫案判决之前,要求法官以药案作为判例指导逻辑上说不过去,因此,更多法律界人士从案情本身提出质疑。
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凝连发两条微博评论说,省高院对于李昌奎的判决“难言公正”,“一般而言,恶性故意杀人案件如果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起码的条件是获得被害人的谅解,且不是罪大恶极。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李昌奎免死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都是不成立的。”
一位网友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中用了三个“特别”、两个“极(其)”来描述李昌奎的犯罪事实。但在省高院的终审判决书中,对于同样的犯罪事实,这些严厉的副词和形容词被换成了温和的字眼。他评论说:“两级法院对李昌奎犯罪性质的认识差别悬殊,是人为原因,还是水平问题,是公众不得不问的问题。”
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维习认为,如果二审查明的事实和一审没有出入,对性质的认定出现这么重大的偏差,不能简单归咎于业务素质的差距,而是主观导向的问题。
也有少数网友引用著名法学教授贺卫方的话呼吁,“不能以群众的狂欢处死一个人”,舆论应保持克制冷静,可以“围观”,可以监督,但不能干预司法。
李维习认为,舆论有权监督法院判决的依据,法院也有义务接受监督,向公众进行说明和解释,这是增加司法透明度和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不是舆论非要李昌奎死,而是他没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李维习说。
他说,根据相关规定,在终审判决生效后,发现问题可以启动再审程序,由院长通过审判委员会另组合议庭进行重审。“鉴于目前出现这样重大的偏差,启动再审程序十分有必要。”
省高院: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
省高院相关人员告诉记者,该院已经注意到网络舆论,并开展调查。7月6日,省高院对公众质疑一一作出回应。
省高院一位负责人认为,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和高院的终审判决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法律不是1+1=2这么简单,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有可以探讨的空间的。
省高院认为,本案不同于称霸一方、欺压百姓的黑恶势力犯罪和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案。李昌奎和王家飞有过恋爱关系,也曾经向对方提亲,双方的矛盾是属于民怨、邻里矛盾、婚姻家庭矛盾等引发的杀人案,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比较小。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与我国传统的“杀人偿命”意识有一定差异。
这位负责人表示,被害人家属不一定非要用判死刑来治疗创伤,网络上的一片“喊杀声”是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冤冤相报何时了”,法官作为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必须比一般老百姓考虑得更多,需要慎之又慎。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我们要引领、改造‘冤冤相报’、‘杀人偿命’的传统观念。不‘杀头’不是放纵,死缓也是一种严厉的刑罚。”这位负责人说。
对于“自首”情节的认定,他表示,法律规定,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目的就在于分化和瓦解犯罪分子。李昌奎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看法官如何根据具体情况来作出判断。
对于网民们将李昌奎案与药家鑫案作比较,这位负责人说,老百姓将不同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但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而且由于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司法制度决定了判决书是概括式的书写方式,法官不能自由发挥,使判决书给人感觉“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
这位负责人澄清说,此案的审判程序不存在任何问题,不存在徇私枉法和黑幕、不公正判决的行为。李昌奎的家庭本身也很贫困,连付给被害人家属的安葬费都是通过变卖家产得来的,“哪有钱来给法官送红包、打通关系?”更重要的是,每个死刑案件都要通过由27名委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死刑与否,每个委员都要表态,赞同的票数要占一半以上才通过。因此,李昌奎案的终审判决是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的结果,一个人命关天的案子不是某一个领导、某一个法官能决定的。
省高院表示,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会据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省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云南高院谈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判决无徇私舞弊
2011年07月07日 08:01
来源:云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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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通李昌奎案”死者的哥哥王家崇向记者展示案情介绍 新华社
杀?还是不杀?
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案一审判死刑,二审又因“自首”改判死缓,近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有网友表示,“这样一个十恶不赦的家伙,怎么能因自首就死缓?云南高院为什么还要对他人性化关怀,显示仁慈呢?”云南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则说,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赵建生(云南省高院副院长)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云南省高院副院长)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曹红蕾)
任超文:药家鑫写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封信
2011年07月04日 08:54
来源:红网 作者:任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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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云南省高院领导:
你们好。刚刚道听途说,贵院竟然能够把民愤极大、罪恶难赦的李昌奎改判死缓,让我感到即兴奋又懊恼,兴奋的是庄严的审判竟然能在法庭上悬疑丛生,生死都可以肆意改判;懊恼的是自己生不逢地,为一桩小事搭上自己性命,真比窦娥还冤,赶紧写信一封表达自己矛盾的心情。
李昌奎大哥真是幸运,犯下强奸大忌,残忍杀害两条人命(其中还有三岁孩童),各位法官都能够顶住中院死刑的判决,最终如李大哥所愿改判死缓,真是体现了法律对生命尊重的一面,陕西高院的那几个老古董应该好好和你们学习。
公众都说我残忍,不过我觉得比李大哥还是稍逊一筹啊,我捅了八刀不过就是想让那女的死痛快些,少受点罪。李大哥残忍施暴后,怕被苏醒的王家飞指认难逃罪责,遂起杀心和我不谋而合,可是他三岁孩童也不肯放过,孩子嗷嗷哭声都没能唤醒一丝怜悯,被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最后还将姐弟二人用绳子勒紧脖子才逃离,凶残程度让我惊悸。
李大哥自首情节的认定更让我嫉妒。我杀人后自知案情重大,第二天爹妈就陪我去投案,希望能争认定个投案自首,骗个宽大处理保住小命,没想到……。李大哥犯下血案畏罪潜逃,公安机关严密布控追击之下,穷途末路,实无逃生可能才被迫投案,都被你们高院认定悔罪态度好。同是投案,结果判决差别怎么就这么大呢?
要说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能免死的话,我更冤枉了。花多少钱能买回我的一条命?只要开价多少我爸都答应,谁能说我们赔偿不积极?可是乡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李大哥家都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支付受害人安葬费,最终不得不公开变卖家产,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万安葬,哎!这还不如我死后赔偿的多呢,也能当成免死理由?法律真变成了橡皮筋,松紧你们云南高院自己说了就算。
你们云南高院最让我敬佩的是敢于逆法律和公德挑战天下舆论的态度。当初犯罪心理学专家、积极废除死刑的人士、仗义执言的师妹以及法庭的问卷调查都没能让我免死。可是面对一个个抗议判缓的手印,你们还能顶住压力从容改判,这无疑给全国的法院树立了榜样,给有我和李大哥这样经历的人信心:再残忍的罪犯,再无耻的罪行,只要你投案自首都有生的希望。
你们的审判让已经犯下滔天罪行的人感觉自己的所为不值一哂;你们的审判让正在犯罪的人信心倍增;你们的审判让打算犯罪的人毫无顾虑。相信法律不如相信你们云南高院,很快就能成为格言。
如果有来生,我一定选择云南这块珍惜生命的土地!
尊敬你们的:药家鑫
2011年7月4日
刘昌海:“强奸杀人自首免死”的负面作用不可低估
2011年07月04日 08:49
来源:红网 作者:刘昌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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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受害者家属对此“免死”判决表示痛心,称凶手是在公安机关追击下被迫自首。(7月3日中国网)
刑罚具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惩罚性,一是教育性。刑罚存在的目的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起到教育犯罪分子及其他人的作用,以保护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在我国的刑法实践中,有一条重要的基本原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判多重的刑,既能惩罚当事人以维护社会公平,又能教育后来者使其不敢再犯。
在本案当中,犯罪嫌疑人强奸杀人连三岁的孩童都不放过,理应判处最高刑罚。正如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写的那样,犯罪嫌疑人“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在一个以死刑为最高刑罚的国家,这样恶劣的犯罪没有轻判的理由。
数据显示,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嫌疑人绝大多数最终没有执行死刑,有的省份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甚至没有一个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缓期内因故意犯罪而被执行了死刑的。这表明死刑和死缓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生与死的界限,“死缓”已经成为了事实上的无期徒刑。在这种情况下,对那些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分子,滥用死缓有违司法公平。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应当”或“必须”。显然,法院在采用这一条文时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一刀切,凡是有自首情节全都从轻发落。本案的犯罪情节恶劣程度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云南省高院所谓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所以就终审判决死缓是站不住脚的。
而且,法院的判决具有一定导向作用,会对整个社会中人们的行为取舍、价值认同产生一定的影响。强奸少女并残忍杀害两条人命,仅仅一个“有自首情节”就可以判处死缓,岂不是说杀了人都可以大摇大摆投案自首以求得免死?这样的判决恐怕不是惩治和预防犯罪,而是在纵容犯罪。
自首不能无条件做罪行的护身符
2011年07月04日 01:57
来源: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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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屈正州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判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审判决。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一字之差的判决书,顿时间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自首”作为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作为惩办与宽大相结合这一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有着其自身的独特价值,那就是给犯罪嫌疑人指出一条悔过自新的光明之路,并以此来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破案率。不错,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只是法院量刑时的一个选项,而不是必须从轻的依据。在现实不少案件审理中,“自首情节不一定完全成为免死金牌”的论断也常常适用。
但李昌奎显然成了由于自首而获得法外开恩免死殊遇的特例。蓄意报复寻衅、残暴奸杀少女、野蛮摔死男童……“犯罪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云南省高院也认为昭通市中院的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却认为李昌奎有投案自首情节而“量刑失重”。如果说云南高院是以刑法中关于自首从轻的相关规定,来照本宣科判处李昌奎死缓的话,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制定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应当依法从宽处罚。纵观李昌奎的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累累恶行,很难想象他的行为属于从宽处罚之列。
更何况,根据报道,当地公安局在血案发生后迅速向全国发出通缉,并会同滇川两省交界的周边县设岗堵卡,捉拿凶犯,李昌奎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以此观之,李昌奎的自首,未必不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势下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的投机之举。这样的自首动机,真的是出于弃恶从善的意愿吗?至于云南省高院审理认为李昌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云云,受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态度消极,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一份司法判决如果连受害人家属的认同都得不到,又何以令民众信服?
在审理判决中,法律授予法院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可是当依照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判决,引起受害人、舆论和绝大多数民众的广泛质疑,这样的判决是否合理合法的确值得司法当事人自我审视一番。
“三尺平台决百讼,一纸判决安万民”,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底线,如果这最后的一道底线都因个别法官的审判失当而失守,为受害人伸张正义、为社会营造公正法治氛围的希冀也将成泡影。法律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自首从轻的情节,但绝不意味着这是凡自首必须从轻的依据,法官当比普通民众更能精准把握法律所体现的这种含义。
沈彬:有损当下正义的判决难成法治标杆
2011年07月14日08:37南方网沈彬我要评论(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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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彬 评论员
实施了先奸后杀、残杀幼童罪行的李昌奎,在二审中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从死刑改判为死缓的案子,公众很不买账——尽管,该院的两位副院长都曾做出解释:本案不存在徇私枉法,且量刑适当。
7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再次向媒体表态:“我们不会因为大家都喊杀,而轻易草率地剥夺一个人的生命。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我们现在顶了这么大的压力,但这个案子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新快报》7月13日)
那么云南省高院将以李昌奎的不杀树立怎样的标杆?是罪刑相当、以理服人的判决,还是坚持既有判决,与公众的理念格格不入?
坚持法治,就是坚持法院的独立审判权,坚持罪刑法定。一个人的罪罚,应由法院依法做出判决,而不是由口水决定。某网站民意投票结果——97.61%的网民要求判处李昌奎死刑,这不是杀人的理由,没有参与审判的人无权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同时,坚持法治,就是公民对司法权的监督,司法的正义建立在公民对程序正义、实质正义的信任之上。法律不是数学公式,任由专家在小屋里独自演算,相反,必须接受公众审视。田副院长的“十年后成为标杆”的说法,是建立在专业知识的自信之上,一如上世纪80年代的某些导演称自己的作品是给21世纪的观众看的。这算是前卫,还是与民意的疏离?
不错,对正义的理解的确随着时代在发展,比如在改革初期,国人会认同让罪犯游街,现在就不行了。但,法治的进步应与公众的认知同步,而不能是专家的一厢情愿。比如,美国是欧美发达国家中唯一保留死刑的,其实,美国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有十年时间没适用过死刑,但之后又恢复了,为什么?因为美国联邦以及38个州的人民不认同废除死刑的“先进理念”。
现在,云南高院一直强调: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社会危害比较小,甚至拿之比附女婿怒杀丈母娘的案子。但这个解释,无法面对百姓的一个简单的质问:若一个人奸杀少女、摔死幼童,都不判极刑,那什么才够得上死刑的“罪行极其严重”?无疑,云南高院对于正义的最基本的理解,与公众有着严重偏离。这种偏离,是不可以用“专业主义”来搪塞的。
另一方面,公正的判决需要用严密的法理让人信服,向公众展示正义的逻辑,本案做到了吗?
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改判死缓。这两套“虽然……但是”的出入关乎人命,却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法学家杨兴培直言:“改判的理由并不充分甚至语焉不详。”而云南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对此的解释是: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
美国是海洋法系国家,法官做出的判决,说理透彻,旁征博引。而大陆法系的德国,早在1911年第二届德国法官会议上就做出声明:法官作出没有充分理由的判决是可耻的。德国一个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决书往往长达几十页,包括被告人的身世、平日品德证明等方方面面。
可见,法治国家里法官都受到普遍尊重,是因为法官“讲理”——将对人性世情的种种深刻洞察与精深的法理,体现在判决书中,而不是用一句生硬的“虽然……但是”,让公众相信正义的实现。
法者,正义与否的学问,不是专业人士书斋里的智力游戏,它需要公众的参与和认可。审判,是法律的实现,要让公众看到正义的运行。如果不能以理服人,缺乏公众认同,那么再如何展现“先进”理念的判决,也不可能成为法治的标杆。
男子奸杀两人获死缓激民愤 检方已受理家属申诉
2011年07月05日 15:11
来源:中国网 作者:格祺伟 张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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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者家属
中国网7月5日讯(特约记者 格祺伟 张桓瑞)记者在7月3日曾报道《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 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报道一经发出就获得上百家媒体关注,并瞬即在网络上引发网友高达百万条的激烈讨论和关注。在某知名网站投票评论中,有高达30万网友表示愤怒和同情,占投票的90%以上。7月4日据家属向记者透露,日前云南省检察院已经受理申诉请求,并表示会予以重视。
关键词 ▼
奸杀两人 免死牌
在(2010)昭中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内容可以看到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犯罪事实认定为有“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的“三个特别两个重大”严厉措词。而在(2010)云高刑终字第1314号《刑事判决书》中内容出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认定为“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柔性认定。而事实上也正是因为这个自首情节和认罪悔罪让李昌奎获得了死缓这个“免死牌”。
自首悔罪能否减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中确认了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昌奎的罪行认定,应依法严惩,但却认为一审量刑失重,并最终撤销了一审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罪的量刑部分,以“被告人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家属看法:认罪、悔罪态度好并不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即使是法定的从轻判决情节(比如自首、立功等),还要视案情而定。李昌奎行凶之后,畏罪潜逃,在警方严密追捕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在出逃4天后投案自首,就这个案子来看,李昌奎不但没有法定从轻情节,而且还是同时犯有数罪,根本就该重判!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更表示荒谬。2009年5月16日李昌奎在作案后逃之夭夭,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元安葬费。而且给付的21838元钱还并不是被告人家属自愿付给的,更谈不上“积极主动”了,也就更不能说明被告人有真诚认罪、悔罪的表现。如果仅因被告人给了部分钱就可以从轻处罚,实质上意味着有钱可以买命,如此不但会严重破坏法律的平等和公正,而且会损害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律师观点:北京全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立志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自首只是“可以”从轻,也可以不从轻,根据被告人的恶性犯罪事实,结合本案中被告人的作案手段残忍恶劣的情节,假设有自首情节也无法减轻所犯的罪行,不应适用从轻或者减轻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60号)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而根据两份由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政府及鹦哥村提供的说明材料可以证明,被告人家属是被迫才付给了受害人家属部分费用,并不符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赔偿”的事实认定,同时也证明并没有得到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聚焦点▼
网民激愤 全民关注
7月3日《云南一男子强奸杀害两人终审因自首悔罪获免死》的报道一经发出就获得上百家媒体关注,并瞬即在网络上引发网友高达百万条的激烈讨论和关注。在某知名网站投票评论中,有高达三十万网友表示愤怒和同情,占投票的90%以上。
网友称其恶行胜比药家鑫
7月3日广大网友用各种形式选择声援受害人父母的申诉,对终审的判决表示质疑,绝大多数的网友都认为二审改判不当。就单从这件案子来看,强奸、杀人这两项罪名都可能涉及死刑,罪犯不但没有法定从轻的情节,而且还是同时犯下数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重大、社会危害极大,不判死刑不足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对李昌奎绝对应该依法严惩,执行死刑。更有网友称李昌奎的恶行比药家鑫还要令人发指。网友“秀才江湖”更是在长达近两千字的评论中犀利指出,李昌奎先奸后杀,甚至连年仅三岁的目击者也被杀灭口的犯罪性质比药家鑫更恶劣。我们的呐喊不是妨碍司法公正,这个判决有何公正可言!我们争取让有些人去死,不是凶残。评论中还称,呐喊不是妨碍司法公正,是为了让死者死得有尊严,让活着的人活得更好更安全、社会更和谐。
从网友的评论中不难看出,不管云南省高院对李昌奎的终审改判出于何种考虑,无疑这一判决在老百姓心中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也让所有人对这一判决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人大政协曾关注为其呼吁
王廷礼的五弟王廷清向记者介绍,在案发的两年后的同一天即2011年5月16日,家属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看守所闻讯李昌奎的行刑时间才得知这个意外的终审判决结果,对当时王廷礼一家无疑是一个晴天霹雳。
“没去昆明时,我们就多次写信和寄相关材料到相关部门,但都如石沉大海。来到昆明以后,也去找过检察院、人大这些单位,他们叫我去找法院,说他们是平级部门,反正像踢皮球一样就打发了”,王廷礼向记者介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3月4日做出的这个判决结果,受害者一家是两个月以后才知道,在得知这份终审判决以后,就给省人大、省政法委、省检察院、省法院、最高院、最高检均写过信,甚至很多都是重复写了多次。同时还有热心关注此事的云南省政协委员和云南省人民代表也为家属写信向省人大及省政协呼吁。在多番写信申诉没有结果的情况下,为了给死去的一对子女讨回一个公道,王廷礼带着妻子陈礼金只得无奈地离开生活近五十年的老家,来到昆明向法院、检察院提出申诉,而这也是这对年近五十的夫妻人生中第一次来到省城。
后记:据记者了解到,昭通市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地处偏僻,受害者家境十分贫困,自惨案发生后,仅获得了二万余元安葬费,而此次为了来昆明申诉更是四处借贷,目前一家三口租住在不到20平米的房间,生活条件极为困难急需帮助。如有热心读者愿对此困难家庭伸出援手,请联系18725137579。杨涛:药家鑫死了李昌奎凭啥活着
2011年07月04日 08:22
来源:成都商报 作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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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涛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19岁少女王家飞与3岁的弟弟王家红被村民李昌奎残忍杀害。2010年7月15日,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罪名终审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因为有了“死缓”这个“免死牌”,两份判决书在家属间和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
药家鑫案中,受害人张妙的代理人有一句名言: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药家鑫就该享受此待遇。有关药家鑫该不该死,在此存而不论,但这话套在本案中,似乎更为正确: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现在,药家鑫已死,而“死缓”放在李昌奎身上,就像牛头安在马嘴上,显然是不合适的。
虽然法律有职业门槛,但其实许多东西并不复杂。比如说,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足够学者写上等身著作;但对于民众来讲,无须多讲大道理,仅看“王家飞在遭到李昌奎的强暴后被其使用锄头敲打致死,并随后被拖至内屋,懵然不懂年仅三岁的王家红被李昌奎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并随后将姐弟二人用绳子把脖子勒紧”的情节就知道,如果这么严重的罪行都不足以让罪犯去死,那么,法院许多死刑判决都可以改判,特别是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了。
据说,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是,别忘了药家鑫也有自首情节,而且药家鑫在当天就自首了,不像李昌奎在出逃后第四天才自首。当然,法院还说了,李昌奎还具有“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情节(这方面,并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认可)。就算是吧,但要知道,药家鑫也是有认罪、悔过的态度,并且也愿意积极赔偿损失,只是被害人不愿与他家和解而已。某种程度上讲,李昌奎的认罪与积极赔偿损失还不如药家鑫,药家鑫被执行了死刑,李昌奎又有何理由不被处死呢?
要说两案的差异,唯一之处可能就体现在舆论的关注度不同。药家鑫案的被害人有一个擅长利用舆论的代理人张显,药家鑫案在审判前就受到舆论的分外关注。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却没有引发舆论的关注,更没有一个张显帮助他们争取舆论。但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就让罪行更严重的李昌奎得以免死,则不啻是中国司法的悲哀。
只有在舆论关注时和舆论并不关注时,都能同样适用一条法律准绳,才能做到司法公正,赢得司法公信。我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公道!
李昌奎奸杀案,“少杀慎杀”前提是该杀必杀
2011年07月13日10:52南方网邓聿文我要评论(1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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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 媒体人
云南省巧家县村民李昌奎强奸19岁少女王家飞,之后用锄头将其打死,年仅3岁的王家红被李倒提摔死。李昌奎一审被昭通市中院判处死刑。云南省高院终审改判为死缓(7月5日南方农村报)。
前有药家鑫,后有李昌奎,然两者判决大相径庭。药已命赴黄泉,李尚存活命希望,但从作案手段和危害来看,后者均有过于前者。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近日回应称,改判李昌奎死缓基于“少杀慎杀”理念。
无疑,在权利意识逐渐彰显的今天,对于死刑的适用应更加严格和谨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但“少杀慎杀”原则并非可以无限推演,其成立的基本前提是该杀的必杀,否则正义底线便会被击穿。
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罚相当”,即轻罪轻罚、重罪重罚、罚当其罪、轻重适度、不枉不纵。法官在判案时,可基于人道考虑,给予罪犯适当减刑,但绝不可违背“罪罚相当”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曾表示,将“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概括为“少杀慎杀”不甚准确,“严格控制死刑,是指将死刑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慎重适用死刑,是指对死刑适用的证据实行最严格的标准,必须确实充分,绝不允许出错。”公众之所以将我国现行的死刑适用制度概括为“少杀慎杀”,是由于将其更多视为对过去一定时期内死刑过滥状况的“矫正”,体现了对个体公民生存权的尊重。
在具体案件判决中,“罪罚相当”原则始终高于“少杀慎杀”原则。只要符合适用死刑的定罪要件,且罪大恶极、证据确实充分,罪犯就属必杀之列。云南省高院负责人认为,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杀人案,社会危害比较小,这种说法有悖于常识。案件社会危害的大小,应以作案手段和造成后果为衡量标准。若一个人奸杀少女、摔死幼童,都算不上罪大恶极,那何等罪行才够得上死刑的量刑标准?难道李昌奎非得把受害者全家杀光,才其罪可诛?
本案中,李昌奎免死的惟一可能理由是其得到了受害者家属的谅解,但受害者家属并没有选择谅解,而是坚决要求法院判处李昌奎死刑,正是基于对司法正义的笃信。
一些人并不喜欢民间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思维,认为其中蕴涵着深深的复仇意识。这种判断忽视的常识是,如果法律不能主持正义,那人们拿什么来保护自己?一旦法治天平失去平衡,导致个体间更多通过“以暴制暴”方式来解决恩怨,社会崩溃便不可避免。
法官判案,固然不能被舆论等社会情绪所左右,但也不能枉顾民心和道义。法律的作用,是通过具体案件的判处让社会正义得以彰显,确立和增进人们对法律的信赖。从这个意义上说,云南省高院负责人对李昌奎案改判的解释难以服众,是对司法公信力的一次伤害。
“杀人偿命”过时了吗
有人问孔子,以德报怨怎样?孔子说,如果以德报怨,何以报德?应该以直抱怨。把李昌奎杀人案套到上述对话,就是有人问孔子,给凶手留条活路怎样?孔子说,如果优待坏人,那怎样对待好人呢?杀人就该偿命,我们要讲公正。
可见,孔子认为公正优于宽容。我们当然不必把孔子的话当金科玉律。事实上,公正有公正的好处,宽容有宽容的好处,让渡一点公正求得宽容未尝不可。但在一个公正本就稀缺的社会,还要大谈公正已经过时,宽容才是时髦,那么不但不会得到响应,还会招人反感。…[详细]
李昌奎案再引死刑争议
2011-07-11 第 1723 期
今日话题
“杀人偿命”是一种公正观
“欠命还命”的公正观被大多数人接受
“杀人偿命”,当然不是说杀了人就一定要偿命,而是指你欠别人多少,就要还多少,如果欠了一条命,就要还一条命。像邓玉娇杀邓贵大那样的杀人,因为是邓贵大咎由自取,所以邓玉娇不欠邓贵大的。
这样的公正观被大多数人接受。不接受的少数人若有其它公正观,那也只能归为“奇谈怪论”。持“奇谈怪论”者说别人过时,正如裸奔者指责穿衣服的人保守。…[详细]
“欠得多还得少”是宽容
事实上,认为“杀人偿命”不公正的人不多,反对者主要是从宽容的角度来否认“杀人偿命”这种行为。正如国内主张废除死刑的代表人物贺卫方教授所言:他主要是觉得死刑太残酷、太残忍。言下之意,反对“杀人偿命”,就是主张“别人对你残忍,你对别人不要那么残忍”,让别人“欠得多还得少”,这就是宽容。国外废除死刑的国家,都有终身监禁,一般认为,终身监禁会比死刑更柔和一些,但实际也柔和不了太多。可见,没有任何国家认为欠了命可以不还,只是出于宽容之心,让欠命者少还那么一点点而已。…[详细]
公正是宽容之基
欧洲作为废死的标杆,先实现了公正
欧洲引领了废除死刑的风气之先,且是目前废除死刑的主要实施地。之所以能做到这样,是因为欧洲先做到了社会公正。试想,如果你事事不被亏欠,那么偶尔被亏欠一次,自然更容易有摆摆手让它过去的肚量。反之,如果你事事被亏欠,还要让你牺牲自己慷慨别人,你怎容易咽得下这口气?
药家鑫杀害张妙,之所以人们义愤填膺、不杀不解恨,很重要一个原因就是:张妙作为农村人在城市打工,不容易,本就是被亏欠了太多的对象,结果被人杀了还要宽容凶手,最后应得的一点公正还要被打折,接受不了啊。…[详细]
不要指着胖子要求瘦子减肥
在中国宣传废除死刑的人,张口闭口世界上多少个国家已经废除死刑了,这相当于指着胖子和瘦子说:你看人家都减肥了,你怎么还在使劲吃。
“杀人偿命”没有过时
当前社会,公正第一
既然绝大多数人认为“杀人偿命”是公正的,而绝大多数中国人把公正排在宽容之上,甚至可以说把公正排在价值追求的首位,那么在这样一个社会,“杀人偿命”不是正当其时吗?
现在学者们都说“杀人偿命”过时了,甚至云南高院解释不杀李昌奎也用了“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的理由。实际上,他们无非是看到了胖子在减肥,就认为减肥才是潮流;或者看到了胖子减肥得到的好处,就以为减肥也是瘦子的福音。至于胖瘦之别,他们是看不到的。瘦子不愿减肥,他们还指责瘦子观念落后,这正应了某位媒体人的话:“一个民族的落后首先是其精英的落后,而精英落后最显著标志就是他们经常指责人民的落后”。…[详细1]
有了公正,宽容还会远吗
如果有一天,包括“杀人偿命”在内的一系列公正都实现了,那么人们自然会去探索宽容之美。到时候,废除死刑才可能是大势所趋。…[详细]
强拿走公正,是为宽容掘墓
我不给,你不能拿
立法属于公共事务,按照“群域要民主,已域要自由”的原则,立法应该民主,法条即民意的体现。法官判案,无非是在执行民意(即确定法条那个民意)罢了。如果法条本就不能体现民意,司法过程中法官又夹带私货,那么判决结果如何让人服气?
李昌奎案,以宽容作为不杀的理由,相当于拿走人们的公正,逼人们宽容。我不给,你却拿了。…[详细]
强拿走的,会加倍要回来
背着民意实现了废死,就是顺应世界潮流了?就是和文明接轨了?别幼稚了。委屈的民意一旦冲破牢笼,还不一飞冲天!到时候,怕就不是“欠命还命”了,也许是欠一点钱就得还条命,不但埋葬了宽容,反而会产生极度的不宽容。君不见,法纪松弛去了之后,跟来的往往是严刑峻法。如果照李昌奎案这样判下去,将来的大势所趋恐怕不是废除死刑,而是严刑峻法!…[详细]
“杀人偿命”就算过时了,那也是汴州的事情。错把杭州当汴州,的确是中国学者的通病。
云南“赛家鑫”改死缓的疑问
2009年,一名叫李昌奎的云南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人,将18岁的女孩王家飞奸杀,并把其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也残忍杀害。今年3月,云南高院推翻了一审死刑的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缓。…[详细]
近日,该判决结果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质疑。在一个调查中,有将近98%的网友都认为李昌奎“应死刑,比药家鑫凶残”。更有法律工作者直呼“中国只要还有死刑存在,李昌奎就该享受此待遇。”…[详细]
云南“赛家鑫”李昌奎被改判死缓有何依据,又有何疑问呢?
本案两位被害者
2011-07-05 第 1717 期
今日话题
一、二审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基本无出入
都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
法院到底采纳和认定了哪些犯罪事实非常重要,而二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两次审判都认定了一样的犯罪事实:
1.李昌奎和王家飞及其家人存在婚恋、邻里纠纷,并且李有报复的打算:
2007年,李昌奎家就曾请人说媒,但是王家没有同意。而在案发前2天,两家因为琐事发生了邻里纠纷,并且打架,李昌奎闻讯后于案发当日从外地(西昌)回家。
2.李昌奎奸杀王家飞并杀害王家飞弟弟,手段残忍:
2009年5月16日中午,李昌奎在该村村民王廷金家门口路遇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并随之发生争吵、抓打。在此过程中,李将王家飞掐晕并且拖到王廷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而后又将弟弟王家红抱到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便提起一把条锄击打王家飞的头部致其当场倒地,而后李又把她拖到另外一间房。之后,李提起王家飞弟弟的手脚将其头部猛撞门方,后来又找来一根绳子勒住了姐弟俩的脖子,并逃离现场。法医的鉴定结果是,家飞、家红姐弟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值得一提的是,媒体报道、一审以及二审的判决文书在此存在一些差异:
1.媒体报道,王家飞被李用条锄头砸死,王家红则被倒提摔死在铁门门方(更有传言王家红被撞得脑花崩裂),之后李昌奎才用绳子勒住了姐弟俩。
2.而二审判决文书写道:(李昌奎)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了的王家红和王家飞脖子,并逃离现场。在一审判决文书中则没有说明两姐弟到底在被勒住之前是昏迷还是已经死亡,但用了“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这个法医名词。
不过,二审并无推翻一审对李昌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定性。…[详细1]…[详细2]
一、二审对“自首”和“赔偿”的事实认定也没有出入
1.李昌奎在被通缉后自首
2009年5月16日14时20分,警方收到报案记录,接警后,公安民警初步认定李昌奎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次日对其网上通缉。案发4天后(2009年5月20日14时30分),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一审、二审都认定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2.对“已经发生的部分赔偿”事实认定一样,但是定性有不同
案发后经巧家县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调解,李昌奎家属付给被害人家属安葬费21838.50元,并提供了一块土地用于安葬二位被害人。
这是一、二审都认定的事实,不过二审认为这是“积极赔偿”,而在一审的判决文书中并无这样的字眼。…[详细1]…[详细2]
二审的改判依据及疑问
改判背景:婚恋、邻里纠纷慎用死刑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提到:“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在2010年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有相应的条款。
而这么做是因为“少杀、慎杀”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需求(法制网语)。…[详细]
因此,这也变成了一条减刑的“潜规则”,被广泛运用在了量刑中,比如去年在北京市高院的二审中,一共有18例死刑改判死缓,这些命案主要集中在邻里纠纷,家庭矛盾,感情问题、激情杀人等情况。而大部分案件也都存在“积极赔偿”。(北京市高院法官语)…[详细]
改判依据一:自首情节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有自首情节。
疑问:被通缉后再去投案能算自首吗?
被害人家属认为,李昌奎自首时公安局已经发出了全国通缉令,他是在法律的权威和自己的犯罪事实面前才选择了自首,这样的被动自首根本不算自首情节。
不过,法律专家指出,尽管理论界有争论,但主流观点认为,只要符合刑法的相关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管是否被通缉,都应认定为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据此,即便李昌奎犯案后曾经逃跑并受到通缉,他也一样可以被认定为自首。
所以,有评论认为,不论是像药家鑫那样被警方问话之后自首,还是李昌奎迫于追捕压力自首,都应在法律上有所区别,这才能让普通公众觉得法律的精微、公正。但是,另一种声音是,犯罪嫌疑人被通缉时,尽管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司法机关知晓,但是犯罪嫌疑人去向不明,其实这也是司法机关发布通缉令的原因,这个时候如果犯罪嫌疑人能够自动归案,对于司法机关及时侦查、审理案件,有效地惩治犯罪是有着积极意义的,能够节省司法资源,同时自首的认定作为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也能给犯罪嫌疑人一条悔过自新的道路,有利于鼓励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这无论对于犯罪嫌疑人还是司法机关都是有利的,也符合我国《刑法》设置自首制度的初衷,因而应当认定为自首。…[详细1]…[详细2]…[详细3]
改判依据二:积极赔偿
在一、二审中,都认定了李昌奎的家人已经在审判前做出了部分赔偿,但是,这到底是不是积极赔偿,一审没有定性,二审说“是”。事实上,一审、二审所说的部分补偿的依据都来自一份抬头是《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关于对王家菲(注:应为“飞”)、王家红被李昌奎杀死一案安葬事宜等调处意见书》【(茂)社调字第(2009)03号】。这份意见书落款的日期是5月18日,仅在案发后两天,此时李昌奎都还未归案自首。而根据意见书所说,在当时李家就已经支付给了王家2万多的安葬费了。如此一看,好像真是积极。而这个“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是各地陆续成立的一个新型矛盾排解机构,是为了社会和谐而设。但是这份“调处意见书”并不是“协议书”,法律效力存疑。
疑问:这些赔偿到底是不是“积极主动”的?
据报道,在乡、村两级组织出具的说明材料里都表示,在王家飞、王家红被害后,李昌奎的家属虽经乡村两级干部多次做工作,但始终以各种理由借口不拿钱对受害人予以安葬,最终由茂租乡及鹦哥村社会矛盾调处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责令公开变卖相关物品,受害者家属才得到21838安葬费。受害者家属认为李昌奎及家属处于被迫才赔偿,所以并没有做到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且也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对于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很痛心。
不过这两份证明材料并未在法院的一、二审判决文书中出现。为何乡、村两级组织如此热心呢,答案在这份调处意见中就能找到——“不得擅自滋事,否则谁滋事后果由谁负责。”乡、村的调解这么做很不妥——一方面用行政手段责令公开变卖李昌奎家属的财产,有侵犯个人财产权之嫌;另一方面,这样得出的“调处意见书”又不符合被害者家属的意愿,甚至被错当作积极赔偿的依据,严重伤害了被害者家属的感情。…[详细]
另外,还有一个改判依据是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不过对此争议不大。
最根本的疑问:本案究竟属不属于“罪大恶极”
本案很符合“罪大恶极”的标准,改判无说服力
事实上,不管用什么理由来减刑,只要符合“罪大恶极”这四个字,那么“自首”等情节就不能帮助减刑,正如在药家鑫案中所体现的那样。
“罪大”要求客观方面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险性极大;“恶极”要求主观方面恶性极大、人身危险性大。
最高法刑三庭所作的《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一文中对此有过比较具体的解释,按此标准分析:
1.犯罪后果判定标准:犯罪后果也可以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几档。在实际中一般认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一人死亡的为后果严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为犯罪后果特别严重。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后果特别严重:造成两人死亡。
2.社会危害性判定标准:如针对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或在公共场所实施的杀人、伤害,就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按此标准,本案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死者一妇女、一儿童。
此外,本案中,犯罪手段也特别残忍,犯罪情节很恶劣。
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大”毫无疑问。
3.主观恶性的判断标准:一般来说,经过精心策划的、有长时间计划的杀人、伤害,显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激情犯罪,临时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过错行为引发的犯罪,显示的主观恶性较小。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深:本案一审认定犯罪嫌疑人因为感情纠纷报复杀人,二审并未推翻此认定。“报复杀人”显然不是临时起意、激情犯罪。
4.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性,可从被告人有无前科、平时表现及悔罪情况等方面综合判断。
按此标准,本案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性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并未被提及,也未有提及犯罪嫌疑人“平时横行乡里,喜欢寻衅滋事”(平时表现),但是“认罪态度好”这点一、二审都承认,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并不大。
据此,在“罪大”方面,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在“恶极”方面符合一半条件。另外,最高法文中的说法为,“对于自首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的,一般不应考虑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无疑问,所以就算认定了自首情节,又在情感、邻里纠纷的大背景下,按照目前法院认定的事实,改判死缓也没有说服力。…[详细1]
最重要的是:如此改判有损司法的公信力
李案二审判决一出,不少人都想到了同样被认定有“自首情节”的药家鑫。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其实李案和药案的可比性并不是那么强,并不属于“同案不同判”(这里的同案指的是同一类案件),比如李案是在情感、邻里纠纷的背景下,并且还被认定了有“积极赔偿”,案件的情节差别也很大。
但是一审、二审认定了同样的犯罪事实,却有着不同的判决结果这点实在有损司法公信力。在众多死刑改死缓又或者死缓的判决中,我们都看到“酌定减轻量刑的情节”(减刑“潜规则”)所起的作用,也看到了不同的法官对“罪大恶极”这四个字的不同理解。诚然,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但是这指的是根据正义、公平、正确和合理的原则,对案情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则有伤公义,而最终伤害到的是司法公信力。
另外,此案还暴露出来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这就是——在“积极赔偿”的问题上,事实上是有“场外因素”的干扰的。某种程度上,当地的乡政府“好心办坏事”,以行政手段强制赔偿的结果是两方不满意,而那份“调处书”不管是一审还是二审,都对法院的判决造成了干扰。尽管现在乡、村两级组织已经出了证明,证明李昌奎家属赔偿并不“积极”,但是终审都过去了。司法如何避免各种各样的“场外因素”的干扰,对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详细]
目前,被害人家属已经在提起申诉,希望能够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案件。而这起改判无疑已经伤害了司法公信力

新的刑法修正案草案,消减了走私文物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老实说,这13个死刑和普罗大众关系不大,但纵然如此,翻开跟帖,依旧可以看到网友一边倒的反对。
网友未必就是针对这13个死刑,他们反对,主要是担心开了这个口子,其它死刑也会被陆续废除。或者概括的更准确些:网友反对轻刑化,尤其害怕官员轻刑化…[详细]
而与网友对立的是,很多专家、包括大部分媒体评论,都不但赞成这次的消减,而且认为这应该作为逐步全面废除死刑的开始。
专家:支持废除死刑,这是对生命权的尊重
最大的支持理由:废除死刑彰显尊重生命权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建勋的观点颇具代表性,他表示,“众所周知,生命权是个人最重要的权利,是其他所有权利的基础,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的保护。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权,就意味着剥夺其所有其他的权利,就意味着对此人的消灭。一个人愿意赋予他人(或者国家)消灭自己的权力吗?恐怕很少有人愿意这么做,要想就这一点全体达成一致恐怕极为困难。”…[详细]
很多的专家学者都从“生命权”角度支持废除死刑。另外,与国际文明接轨、死刑并没有那么大的威慑力、非暴力性的经济犯罪危害不足以处以极刑……也都是专家们的理由。
民众:不能废除死刑,否则会进一步造成社会不公
民众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要求“严刑峻法”
在腾讯网相关跟帖中,网友们几乎一边倒地反对废除死刑,以下是支持率最高的几个发言,颇有代表性:
腾讯网友枫林:“我觉得应该加大经济犯罪的处罚。在当今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情况下,如果能够严厉打击经济腐败等案件,就能减少老百姓的仇富心理,就能减少暴力案件的发生。”
腾讯网友终生傻脱:“应该加大对贪污受贿的处罚力度。贪污几千万几个亿坐几年牢。谁不愿意。给我机会,枪毙我我也去……”
腾讯网友喜上眉梢:“死刑越多约束力越大,废除就是纵容!”
总结起来网友们的发言大概有以下几个缘由:1.现在社会贫富差距越来越大,不公平的现象很多,要严厉打击犯罪才行。2.死刑具有威慑力,废除死刑就是纵容犯罪。3.不能废除死刑,否则就是便宜了贪官,贪官非杀不足以平民愤。
民众的认识很直观
引言:现实摆在这里,民众自然看在眼里,记在心里。
以明朝为例,朱元璋时代最严苛却最清明
朱元璋可以说是死刑大王,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这还是轻的,重则剥皮填草。而且朱元璋经常一杀一大片。这些事情很多人都知道,资料也丰富,不用我们多絮叨。
你可以说朱元璋苛暴滥杀,但你不能不承认,朱元璋的时代是明朝最为清明的时代,贪赃枉法者当然还是很多,不过纵向比较的确是最少的。
朱元璋之后法制日渐松弛,社会也愈发腐化
朱元璋之后,他的子孙们没有经历过打江山的艰辛,自然不懂得珍惜,开始大手大脚。刑罚日渐松弛,甚至皇上明知道这个官员贪赃枉法的事实,却也经常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懒得追究。而社会也日渐腐化,和朱元璋时代是没法比了。
其实历代都是如此
宋朝初年,赃满五贯(按粮价折算不到1000元人民币)者处死;而到宋朝第三代真宗赵恒手里,流放海岛代替了死刑,再过六七十年,流放时脸上不再刺字,也不再杖责。到“水浒时代”,流放都取消了,只给行政处分。唐朝初年,十两银子为处死标准,而唐太宗更是为7钱银子(100多元人民币)杀人。当然,这股气势渐衰,到最后,《唐律》也和一纸空文差不多了。
当今老百姓未必知道这些历史典故,但是他们至少还记得,刘青山张子善因为贪了折算到今天大概10万元就被枪毙;再往前,1942年的解放区,贪污300斤小米,最重可判到死刑。不管真实情况如何,至少老百姓认为那时候的社会清明,现在的更腐化。
反观专家,未免有些书生之见
“轻死刑”理由之一:国际形象越来越重要
虽然,中国一般不会将死刑判决的数量公之于众,但是根据国际特赦组织的资料,2009年,中国的死刑判决很可能高达数千例,这个数字要高于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总和。长期以来,中国死刑过多、死刑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遭到学界和国际社会的诟病,所以削减死刑是一个很好的建立国际形象的姿态与机会。而在《华尔街日报》关于“中国废除死刑”的报道中,还专门提到了去年12月,中国对一名犯有走私毒品罪的英国人实施了死刑,应该说,从那次事件之后,中国废除死刑的国际压力倍增。…[详细]
所以不管是专家学者强调的“与国际文明接轨”,还是政府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都反映出“提高国际形象”的考量,而这也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
“轻死刑”理由之二:轻刑象征和谐
纵观我国的司法发展,在建国之初,虽然法制并不健全,但是却相当严厉,从重、从严。而这都是有中国传统文化中“治乱世用重典”的思想作为其理论基础。可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乱世用重典”的思想被逐步地抛弃。一国法律体系之中,刑法和民法数量之比,往往被视为社会关系松紧度的一个指标。判处以及执行死刑的数量,就已经被看作是社会安定和人际和谐的晴雨表。…[详细]
为什么说这些理由凌空蹈虚
所谓刑罚越轻,社会越和谐,这其实放到当今的西方社会才能成立。这些社会本就做到了路不拾遗出不闭户,所以既没必要搞那么重的刑罚;而且民众心中没有怨气,自然对罪犯的心态也更宽容。
而放到另外一种社会,比如我们举的唐宋明,大家看到了,刑罚越松弛,社会越腐化。当然刑罚越重,也未必就越和谐,但至少越清明。在社会腐化之时,民众对清明的渴望,远胜于对苛暴的恐惧。于是我们可以看到,百姓赞同打黑或者严打,至于其中的个把冤假错案,百姓又有多在乎?
结语:
死刑消减,专家看到的是权利进步,民众看到的是正义变老。这样的裂痕,不能不让人忧心。 药家鑫该不该被判死刑
去年10月,西安音乐学院大三学生药家鑫驾车撞人后,将被撞的女服务员张妙八刀刺死。…[详细]
3月23日,药家鑫案一审开庭,目前该案尚未宣判,药家鑫会不会被判死刑,已经成为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
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下,对药家鑫的判决可能会有不同……
药家鑫当庭下跪道歉
2011-03-30 第 1609 期
今日话题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药家鑫或许难逃一死
“自首”属实但未必有用
药家鑫在被调查和询问之后的“自首”情节,虽然遭到民意的普遍诟病,但还是得到了公诉人和法院的认可。刑法规定,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即使已经被司法机关发觉,只要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都构成自首。药家鑫涉嫌杀人逃逸以后,虽然并没有在案发当天(10月21号)去公安机关自首,而是被公安机关询问调查以后,才在10月23号被父母送到公安机关,但根据上述规定,药家鑫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投案,仍然构成自首而不是认罪。
不过,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不是应当和必须,即使法院没有做出从轻的判罚,在量刑上仍然是合理的。…[详细]
杀人情节显然符合死刑范围
律师为药家鑫做的“激情杀人”辩护激起了一片骂声。激情杀人又叫激愤杀人,一般与被害者本身的过失行为,或其对犯罪者的挑逗,激怒有关。而从目前看来,被害人张妙唯一可能激怒嫌犯药家鑫的动作是被车撞倒以后记了他的车牌号,药家鑫涉嫌杀人确实是临时起意,但称为激情杀人显然极为牵强。
而嫌犯的杀人动机也并非被对方激怒,而是因为觉得“农民难缠”,有可能会被讹诈。嫌犯药家鑫的连续八刀,分别刺中受害人前胸,手臂,后背,也就是说在受害人用手格挡,以及为逃避攻击而挣扎着转过身去的过程中,他却毫不同情,而是不依不饶的连续捅刀子,不可谓不是“犯罪手段极其残忍”。临时起意杀人,犯罪手段极其残忍,这仍然符合我国法律和司法惯例中对死刑的判决条件。…[详细]
“压力巨大”,“性格缺陷”难构成减刑理由
在对药家鑫的辩护中,辩方多次强调其从小背负了父母的殷切期望,因此“压力巨大”,而且还有自杀经历。总之是要强调药家鑫的心理健康存在问题,但这也同样难以成为减刑理由。
精神病人免责并非要给他们一项特权,而是由于精神病人的认知可能处于压抑,扭曲的状态,或者对于自己的行为不能自制,但如果具备自我控制能力,那么免责的理由就很难成立。例如过去同性恋在我国法律中也属于精神病人,但并不因为某个杀人或抢劫犯是同性恋者而给他减轻处罚。药家鑫即使确实存在“压力巨大”,曾经自杀等心理健康问题,但这也很难构成减刑理由,他甚至在杀人之后还能马上开车,面对警察询问调查能够蒙混过关,要减刑除非能够证明药家鑫身患间歇性发作,症状强烈的精神性疾病。…[详细]
旁听人员意见不具参考价值
在药家鑫案的庭审中,还有一个引人关注的环节,庭审结束以后,约500名旁听公民收到了“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题包括: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
西方强调司法过程的专业性,但又说法律不外乎人情,这是因为司法的专业性体现在罪刑适当,给罪犯合适的量刑;而由陪审团定罪,则可以将司法判决诉诸人性的一般常识和公理。但药家鑫案参与旁听的公民并非随机抽选,更没有像陪审团一样确保严格中立。旁听者们有的是涉案人员家属,与案件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还有很大一部分是来自药家鑫母校的学生,这个学校的学生之前还写过给药家鑫从轻判决的请愿书,难免存在情感上的偏向。假如法院最后免除药家鑫的死刑,如果拿这个反馈意见表作为从轻的理由之一,是很难站得住脚的。…[详细]
在其它法律环境下,药家鑫或许不会死
在某些国家,死刑已经绝迹
法国前司法部长罗伯特·巴丹戴尔曾一手推动法国的废除死刑法令,他也是当代废除死刑运动的道义象征之一。巴丹戴尔反对死刑的理由是,死刑肯定了国家对于公民的绝对权力,而当代的民主制度,是根据一种道德的准则来定义人权的,人权的第一个权利与此密不可分:那就是对生命本身的尊敬。每个人都享有这个权利,即使犯罪的人自己不尊重这种权利,但一种民主的法律,必须要尊重这个权利。巴丹戴尔甚至说,“是否杀人,这是国家和罪犯的区别”。
《论犯罪与刑罚》的作者,对现代刑罚学影响深远的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也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他的认为死刑是多余的恶,因为“法律的威慑力不是来自严刑峻法,而是来自有罪必罚。”
总的说来,全球已经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死刑,死刑已经在欧洲基本绝迹,中国的香港和澳门地区也已经废除死刑。…[详细]
1976年,被告亨利绑架并杀死一位8岁男童,“99%的法国人支持(判他)死刑”,律师巴丹戴尔却挽回了亨利的生命。他在最后陈词中说,“当一位母亲的泪水汇合进另一位母亲的泪水时,正义到底在哪里?”…[详细]
若在美国,药家鑫尚有活路
美国和中国一样是保留死刑的国家,但50个州当中有23个州已经废除或明确表示不判处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地区,也只有一级谋杀可以判处死刑。美国的谋杀罪分为一级谋杀和二级谋杀。所谓一级谋杀,是指有预谋的犯罪,以及杀害警察、法官、政府要员、证人和杀害多人、以残忍手段折磨被害者死亡的行为。药家鑫涉嫌案件虽手段残忍,但其残忍手段并非以折磨被害人为目的,且杀人动机为临时起意,应该属于二级谋杀,不在判死刑之列。
此外,一级谋杀也不等于必然判处死刑,09年1月,在美国读书的中国留学生朱海洋求爱不成,杀死求爱对象,并将其头颅砍下提在手中,虽然弗吉尼亚州保留了死刑,且判处朱海洋一级谋杀,但法院只将朱海洋终身监禁,并未判处死刑。
为药家鑫做辩护的律师受到了网友们普遍的责骂,或斥之为“讼棍”。不过在美国,保留死刑的每个州都必须成立一个独立的、专为死囚辩护的律师团。他们的责任就是在死刑判决下来之后,协助死囚犯进行向上级法院的一级级上诉,由于他们的存在,大量死刑犯得以“死里逃生”。即使最后仍然被执行死刑,走完这套司法程序平均也要11年的时间,州政府平均要为每个死刑犯消耗216万美元的开支。…[详细]
死罪可免,但“不得假释”
在朱海洋一案中,主审法官特克对朱海洋说,“对一位美丽女士如此残忍,我真想知道这是为什么。没有任何合理解释,而你的愤怒却令我恐惧。我不会让你走出监狱。”特克最终虽未判决朱海洋死刑,却判决他终身监禁,且不得假释,只能在监狱中了此一生。
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主角安迪被控杀害自己的妻子和妻子的情人,被判终身监禁之外也是“不得假释”。“终生不得假释”的提法,在欧美的刑事判决中并不罕见。顾名思义,就是永远被关在监狱中,直到终老。
中国每年死刑人数世界最多,但生刑却不重,只要免过一死,即便次重的死缓,实际坐牢也只有20余年,民众的担心和不满也就在于此。而在美国,针对重罪的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以及更普遍的30-40年内不得假释,以极其漫长的监禁取代了部分死刑。既不杀害犯罪者的生命,又让他永远的从社会中消失,终身监禁也许是值得我们考虑的一个方法。…[详细]
作为一件关注者甚众的案件,希望药家鑫案的句号,是一个公正的判决。
李克杰:郑筱萸之死昭示反腐新动向
http://view.QQ.com  2007年07月11日23:24   中国网评论8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此前的5月29日,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被一审判处死刑。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7月11日《法制日报》)

百年奋斗史,奥运圆梦时。风霜雪雨,一言难尽;苦辣酸甜,品味悠长。…
中国,没有奥运金牌的日子
[慈禧与奥运擦肩而过][奥运呼唤天津起]
[中国“看”奥运第一人][中国哑将泪洒伦敦]
彪悍奥运主题曲
[奥运主题歌的难题][老年版北京欢迎你精彩]
博客:[批评巴金,韩寒已经很客气了]
热点:[加入刘翔输了奥运礼服大检阅]
对郑筱萸执行死刑,大快人心。然而,纵观司法机关对郑筱萸案的审判,除了程序环环相扣、节奏紧凑,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外,还通过判决模式的变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反腐的新动向,这一点颇值得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笔者之所以引述这段文字,就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判决模式之变,与此前作出的许多高官的贪污受贿判决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不曾忘记,近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引起了激烈争议,遭到了强烈质疑,甚至在公众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怀疑反腐决心的迹象,挫伤了公众信心。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它不仅向世人展示了党和国家坚决遏止官员腐败的决心,也有效地纠正了片面以“认罪态度”量刑的司法偏差,向各级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那就是:只要你罪行严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危害极大的社会后果,那么,犯罪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坦白交待也不再是免死的“通行证”。这一点,在几乎同时作出判决的郑筱萸的另两个同事——郝和平、曹文庄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案已被人们称为药监局腐败窝案。显然,对这一腐败窝案我们不应仅仅从法院判决中看到中国反腐的新动向,更应当认真分析产生腐败窝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和制度缺陷,毕竟使药监局三位高官成为阶下囚和死刑犯的根本原因,除了他们的自我放纵和贪婪之外,还有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位,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这个意义讲,健全制度,弥补体制漏洞,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才是中国反腐的釜底抽薪之策,它更应成为中国反腐的主要动向。
李克杰:郑筱萸之死昭示反腐新动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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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局长郑筱萸10日上午被执行死刑。此前的5月29日,郑筱萸因受贿、玩忽职守被一审判处死刑。近日,北京市高级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郑筱萸的死刑判决。(7月11日《法制日报》)

百年奋斗史,奥运圆梦时。风霜雪雨,一言难尽;苦辣酸甜,品味悠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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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筱萸执行死刑,大快人心。然而,纵观司法机关对郑筱萸案的审判,除了程序环环相扣、节奏紧凑,坚持了从重从快的方针外,还通过判决模式的变化向世人昭示了中国反腐的新动向,这一点颇值得高度关注。
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判决中指出,“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其虽有坦白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和退出部分犯罪所得的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笔者之所以引述这段文字,就是因为它充分体现了判决模式之变,与此前作出的许多高官的贪污受贿判决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
我们不曾忘记,近几年,法院对省部级官员腐败案件的判决已经形成了一个惯例,那就是常常出现在判决书上的措辞: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能够坦白其受贿罪的大部分罪行,认罪态度好,赃款已全部退缴,及具有检举他人涉嫌违法线索等情节,从轻判处死缓。如原贵州省委书记刘方仁,原云南省省长李嘉廷,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安徽省政协副主席王昭耀,原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有杰,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等省部级腐败官员的判决书中,无一例外都有上述措辞。“坦白、认罪、退赃”成为贪官的免死牌,这使得高官腐败犯罪的死缓化趋势十分明显,在社会引起了激烈争议,遭到了强烈质疑,甚至在公众中不同程度地产生了怀疑反腐决心的迹象,挫伤了公众信心。
郑筱萸被判处死刑,打破了近年来省部级腐败高官“坦白、认罪、退赃”即可免死的惯例,成为坦白也不能从宽处罚的第一个省部级高官。这是我国新时期反腐的一个新动向,它不仅向世人展示了党和国家坚决遏止官员腐败的决心,也有效地纠正了片面以“认罪态度”量刑的司法偏差,向各级官员传递了一个明确而坚定的信号,那就是:只要你罪行严重,不顾人民群众生命安危,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产生了危害极大的社会后果,那么,犯罪数额不再是量刑的唯一因素,坦白交待也不再是免死的“通行证”。这一点,在几乎同时作出判决的郑筱萸的另两个同事——郝和平、曹文庄案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
郑筱萸、郝和平和曹文庄案已被人们称为药监局腐败窝案。显然,对这一腐败窝案我们不应仅仅从法院判决中看到中国反腐的新动向,更应当认真分析产生腐败窝案背后的体制漏洞和制度缺陷,毕竟使药监局三位高官成为阶下囚和死刑犯的根本原因,除了他们的自我放纵和贪婪之外,还有权力的监督制约缺位,而且后者更具有决定性意义。从这个意义讲,健全制度,弥补体制漏洞,强化权力监督和制约,才是中国反腐的釜底抽薪之策,它更应成为中国反腐的主要动向。
胡长清现象:集团式腐败
http://view.QQ.com  2000年03月10日18:23   中国新闻网  郑显文评论21条

自建国以来,作为部级官员因贪污腐败而被处死的,除了建国初刘青山、张子善贪污腐败案外,胡长清是第一人。胡长清案成为龙年第一案。胡长清现象显示了高官腐败的种种特点,反腐难度正日益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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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人大、政协会议正在北京举行,古城南昌传来消息:3月18日,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因受贿、行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被终审裁定,于当天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有心人还注意到,胡氏是在高检、高法向人大代表作工作报告前一天,被处决。
胡长清成为建国以来,除刘青山、张子善贪污案外,中国第一个因贪污腐败被判处死刑的部级官员。时逢人大、政协两会期间,胡氏被处决,反响极其强烈。
贪婪的名头很响亮
一审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东方晓 摄
胡长清,湖南人,1995年8月由国家宗教副局长调任江西省长助理,1998年2月当选为副省长。胡在江西工作的时间虽不很长,但其贪婪的名声却很响。本来胡长清的书法有几分功底,经过他在许多公开场合吹诩,“自己为全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胡会写字的名声顿时传遍了全省。到后来,找胡题字写匾的人络绎不绝,以至于南昌街头到处都是“胡氏书法”。胡长清给人题字当然不会白写,别人请他题字看中的也不是他字写得漂亮,而是他手中的权力,从此,胡长清贪财的臭名也就传开了。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家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90次收受索取钱物,总计折合人民币544万余元,据说有的一次就达40万人民币。
胡长清的钱包也不是只进不出。胡长清多次编造自己的经历,说自己曾任过某高级首长的秘书,上面有人。他为了能加官进爵,提职务和调动工作,从1997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中央有关部门的官员行贿8万元,去拉拢腐蚀他人。
数罪并罚判死刑
2月13日,农历正月初九,胡长清终于迎来了他做梦也没有想到的这一天。上午8时整,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胡长清受贿一案。审判长首先宣布了对胡长清起诉的理由,随后由公诉人南昌市人民检察院正式提起公诉,在经过严格的法庭调查和激烈的控、辩双方辩论之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胡长清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全部财产;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以巨额材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非法所得予以没收。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
对于胡长清案件的审理,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2月14日,也就是胡案审理的次日,《检察日报》重点报道了此事,2月15日,美联社、法新社、路透社等多家国外媒体也相继刊出这则消息,并称今天中共已下决心要彻底根除腐败。2月16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等国内数十家报纸都刊登了南昌市中院对胡长清案件的一审结果,此案在国内外反响之强烈,是近年来罕见的。
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十一日上午组织递交有关反腐败等提案 梁永强 摄
胡长清被判死刑是因为他犯了大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3、385、386、389、395条之规定,以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假如他当初不腐败,不贪污,法律也绝不会判处其死刑。至于有人说胡长清冤,在此我只想借中国一句俗语来警告那些贪官:“喝冷酒,花赃钱,早晚是病。”因为党、政府和全国人民绝不会允许腐败现象存在下去!
一审判决之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高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核准胡氏死刑并下达了执行的命令。
“胡长清现象”:高官腐败透析
自90年代以来,作为国家高层领导干部(省部级)因腐化堕落而被判处死刑的,胡长清是第一人,我们姑且把这种情况称为“胡长清现象”。
“胡长清现象”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事件,而是近年来党内腐败向纵深发展的前兆。据有人统计,仅去年一年,就有17名省部级的领导干部受到处分。而从1993年至目前为止,因触犯刑律而被判刑的高级官员更比比皆是。
望着这一连串令人吃惊的大案,看看这些地位显赫的腐败分子,笔者不禁对今后反腐败的前途感到担心,因为近年来的腐败现象已出现了新的动向,反腐败的难度大大地增加了。
首先,腐败分子的职务越来越高,查办的难度愈来愈大。改革开放初期,各地查办的腐败案件多发生在基层,腐败分子的职务也不高。进入90年代以后,党内高层干部腐败的现象日益严重,已由昔日的县处级向地厅级、省部级方向发展。这些高层腐败分子长期身居要职,多年的从政生涯形成了包括上级、部下、同学、同乡、亲属在内的庞大关系网,加之犯罪者手握重权,为一方要员,地方的司法、纪检机关根本无法撼动他们。从近年来查办的许多高级干部违法乱纪情况看,每件都是由中央纪检机关出面调查,历尽艰辛来完成的。
其次,“胡长清”现象另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涉案金额大、犯罪人员多、社会危害严重。在80年代初,某些腐败分子贪污受贿的金额仅为几千元、几万元,很少有集体腐败现象。可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腐败分子受贿、贪污的金额也水涨船高,少者几万,几十万,多者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也不乏其人。记得南昌市中院在调查胡长清受贿案时,法官要求他说出收受4.5万元贿赂的事实,只见胡长清鄙视地说:“那点小钱,我根本没有记它。”这短短的一句话,充分地暴露了这位贪官的丑恶嘴脸。
另外,从涉案的人数来看,也是人员众多。这些高层贪官每到一处,都积极培值私人势力,从而形成一个宠大的腐败团体。从胡长清案看,涉案人员就有19人,至于其他高层腐败分子犯案,涉案的人数也是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上百人,有人将这种现象称为窝案、串案现象。司法机关在查办这些案件时,一挖一窝,一牵一串,令人瞠目结舌。
这种集团式的腐败给社会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危害,腐败分子不但败坏了党风、政纪,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已经严重危及到了党和政府的生存,古今中外的许多历史事实表明,如果一个国家或政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后果将是严重的。
再次,高层腐败分子经常利用手中权力,编织头上光环,掩盖犯罪事实。在已查处的许多腐败案件中,有很多人头上都戴有一大堆荣誉头衔,诸如“清官”、“劳模”,“五一劳动奖章获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等,这些荣誉头衔便成了他们暴敛恣睢的护身符,有人又把这种现象称为“红帽子现象”。也许是“一红遮百丑”的缘故,腐败者在这些光环的笼罩下,人们很难看到他们的丑行,他们把自己的罪恶深地隐藏起来。而旦当自己的罪行暴露,这些荣举又反过来成为其洗脱罪责的托辞。
以上种种迹象表明,近年来的腐败现象有向纵深发展的趋势,腐败分子已由下层官员向高层干部方面发展,“胡长清现象”的出现向我们敲响了警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