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筋工招聘信息:宋代惩贪“教而后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59:07

从根本上说,古代的惩贪不过是屡惩屡贪,“养廉”实质上也是养而难廉。然而,历代许多统治者的倡廉惩贪措施,毕竟是超出自己营垒中那些贪得无厌的蠹虫们的一种“善政”,在减轻对人民的剥削,维护社会安定,恢复和发展生产力等方面,起过一定的作用,因而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
     宋代的税收比前代大为增长,官员接触钱财的机会也由此多了起来。然而北宋时期官员贪污(时称“赃罪”)的现象却减少了,尤其与相邻的唐朝、明朝相比,更是稀少。那么,是哪些因素使得北宋时期官员贪污者相对减少呢?
     有人可能认为,是严刑峻法的作用。的确,北宋曾用严刑峻法惩治贪污的官员。受唐朝“绞死”贪官的影响,北宋也奉行过“杀头”、“活剐”的刑律,但那仅仅是北宋初年,随后这些对付贪污者的办法就被废置不用了。宋神宗时王安石变法,曾用法家之术立重法禁贪污,但适用范围是不入品的小吏而不是入品的大官。那么,宋朝统治者究竟用什么办法防止官员贪污呢?
     宋朝统治者施行了“明道善策”和“教而后刑”等举措。其具体办法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一是升迁之策。宋代官员有试用期,试用官员转正要有若干名正式官员保举,按规定,官员不得保举曾犯有贪污罪的官员转正。有时解除此禁,则规定曾犯有贪污罪者试用期比一般官员长,同时有试用官员犯贪污罪两次除名的规定。
 宋朝允许在职官员参加科举考试,考中者可提前转正或越级提拔,但曾犯有贪污罪者不许参加科举考试。又规定,凡重要职务和接触钱财的职务,一律不许让曾犯贪污罪者担任。宋朝官员通常定期定级,但曾犯贪污罪的官员升迁则举步维艰。
     二是连带之策。一个官员犯贪污罪,其上司、曾荐举过他的官员都要受到处罚。这使得上司很注意防范下属犯贪污罪,荐举者很关心被荐举者的德行,官员贪污受到牵制。
     三是警示之策。宋代吏部设有官员档案,凡犯贪污罪者都记录在案。宋代还规定,凡犯过贪污罪者,每次晋级或调动职务时,都要向吏部主动申报自己曾犯过贪污罪,并规定,凡犯过贪污罪的官员不得随意更改姓名。宋哲宗时进而规定:文官官名分为三类,凡进士出身者官名前冠以“左”字,未能通过科举考试者官名前冠以“右”字,曾犯过贪污罪者既无“左”字也无“右”字。这样,曾犯过贪污罪者仅从官名上即能被人们一眼看出。这些规定使得官员一旦犯贪污罪,就“终身不齿善良”,永远被人看不起。
     非但如此,宋代还规定,曾犯贪污罪的官员退休待遇也与其他官员不同。一般官员退休时可选一名子侄或亲戚不经科举考试就可当官,本人官品也可提升一级。而犯过贪污罪者本人不提高官品,也不许子弟等不经科举考试就入仕,让犯贪污罪者在自己的晚辈面前丢了脸。
     宋代这一系列的措施和政策,体现了我国传统德治中重视行政决策要符合道德要求,同时,不搞不教而诛。这实际上是“德治”、“法治”二者的有机结合:以法律约束,令其奉公守法,不敢贪污;以道德教育,启迪其道德良知,不去越轨。宋代有铁面无私的清官包拯,有民族英雄岳飞、文天祥,他们都是把民族利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而不顾自己安危的英雄。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我国传统的德治思想中总体上是打着封建社会的深深烙印的,其德治也是服务于封建统治阶级的。但是,只要我们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立场上加以科学分析,就不难发现其中所包含的某些合理成分。当时的一些治贪举措,也值得我们今天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