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枷脚镣美女:方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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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军: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实施现状、问题和展望(二)
 
 作者:方军(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2007-05-05
【摘要】
    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制度的发展经历了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复议法两个时期。不同时期的行政复议实践呈现不同的状况和问题,从中可以窥见中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历程、面临的困境和可能的的出路。
    
【关键词】行政复议;法律救济;变革
  第二节 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情况(1999.10以后)
    
    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使行政复议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部法律按照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简化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增加了申请人参与行政复议的机会,明确了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法克服了此前《行政复议条例》的一些制度缺陷,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行政复议制度的特点。行政复议法实施之后,我国行政复议的局面有了较大改观。
    
    一、行政复议法的贯彻实施的总体情况
    
    在行政复议法公布后不久,国务院就发出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通知指出,保证行政复议法全面、正确地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通知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对行政复议法的实施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做好各项实施工作: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行政的高度认识行政复议法的重要意义,扎扎实实地学习好、宣传好行政复议法;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对行政复议活动的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通过实施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国务院通知的督促下,行政复议法的实施工作明显有更大的力度。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社会宣传效果前所未有
    
    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头两年,各地方和各部门都按照国务院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组织了许多声势浩大的学习宣传活动,有的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宣传舆论工具,有的采用街头咨询、办宣传栏、宣传车流动宣传、发放传单和有关资料、知识竞赛、文艺晚会等形式,向全社会广泛深入地宣传,使公民了解行政复议制度,帮助公民树立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观念。在这轮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潮中,省级政府和国务院部门起到了组织协调作用,许多省级政府召开政府常务会议,有些部门也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专门研究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问题,及时制定本省区或者本部门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据有关方面统计,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许多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发了本地区、本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大力推动行政复议法的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公布后的一系列宣传活动,与《行政复议条例》发布初期的冷清现象形成鲜明对比,也为这部法律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之际,,国务院法制办于2000年9月25日会同全国大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日报社在北京召开座谈会。此前,国务院法制办还于2000年9月12日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学习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认真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继续督促有关政府机关工作人员认真学习行政复议法,特别是要有针对性地安排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学习行政复议法,使其真正领会它“便民”“利民”的精神实质,增强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自觉性;要求对本地方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的宣传工作作出部署,在2000年的10月1目前后,利用各种宣传舆论工具和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掀起新一轮向社会广泛深入宣传行政复议法的高潮,真正做到使行政复议制度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求各地方要以纪念行政复议法实施一周年为契机,进一步推动行政复议工作。各地方按照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了新一轮的宣传贯彻行政复议法活动。
    
    (二)行政复议法的行政培训力度空前
    
    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务院[1999]10号文件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培训工作,意在提高行政复议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许多地方不仅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了全面培训,还对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以及主要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了重点培训。福建省政府法制办十分重视行政复议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共组织了三期培训班,培训了225名市、县、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业务骨干。并通过这批业务骨干回基层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全省先后有5000多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专门参加了行政复议法的培训。为了丰富各级行政复议人员关于自然资源权属方面的知识,提高处理土地确权发证、山林权属争议等方面案件的水平,福建省还专门召开各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部分厅局法制处参加的行政复议工作会议,安排了三个半天邀请了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授课,进一步提高了行政复议工作的质量。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办公室也举办了四期行政复议培训班,对在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中的复议工作人员进行了每期三天的培训,对行政复议制度理论、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程序等基本内容进行了系统的培训。据初步统计,从行政复议法颁布后到1999年底,全国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国家机关有100多万人次参加了行政复议法的培训。这些培训工作无疑为行政复议法的实施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三)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初步建立
    
    行政复议法颁布后,为了适应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的趋势,使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能够更好地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江苏、安徽、河北、山东、宁夏等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先后建立了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按照这项制度的要求,在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的范围内,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统一考试制度。凡是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省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核发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一般有两种取得方式,一是考试方式,即参加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在行政复议机关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或拟从事本项工作)的人员,颁发相应资格证书。二是考核方式,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直接申领:1.具有律师资格证书或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2.曾任审判员或检察员满一年;3.从事法律教学、研究工作并具有中级职称等条件的。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原则上每两年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增加考试次数。考试主要测试有关人员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能力,并采用闭卷方式进行。考试范围包括行政法基础知识、立法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内容。已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专职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事项的工作人员,每年还要参加省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的业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对取得资格的行政复议人员,还建立了严格的监督措施。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法制机构决定暂扣或注销其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1.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2.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3.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4.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报复陷害的;5.因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被给予行政处分的。暂扣期限为两个月。资格证书被注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补办。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决定暂扣或注销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报有关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按照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对近400人行政复议人员培训的基础上,组织了闭卷考试,对考试合格者颁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安徽、山东也对本省承担行政复议(包括行政应诉)任务的人员进行了考试,并颁发了资格证书。在实施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同时,一些地方还对行政复议人员落实了办案津贴措施。例如,江苏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发文,确定对取得行政复议应诉人员资格证书且办理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的工作人员发放办案津贴。安徽省政府办公厅[2000]96号文明确规定,“取得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并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享受办案补贴。具体由省财政、人事部门另行规定”,目前,该省省直部门行政复议人员办案补贴基本上是参照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标准执行,各市、县参照省里的规定执行。
    
    (四)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为了更好地实施行政复议法,各地方、各部门按照国发[1999]10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完善与行政复议法配套的相关制度,制定、修改了有关规定,加强了行政复议法配套制度建设。据初步统计,在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不长的时间内,全国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17个国务院部门制定发布了行政复议法的有关配套制度。其中,北京、吉林、黑龙江、内蒙古、山西、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湖南、广东、广西、海南、云南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订署、卫生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民政部、水利部、交通部、国防科工委、国家地震局、国家气象局等14个国务院部门制定了规章。从这些规定看,既有综合性的行政复议配套规定,也有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以及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等方面的专门性配套规定。
    
    关于综合性的行政复议法配套规定。这类规定又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地方性法规,如云南省行政复议条例,内蒙古行政复议实施条例,广东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如吉林省行政复议若干规定、浙江省行政复议法实施办法、湖南省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海关总署实施行政复议法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水利部行政复议工作暂行规定、国家地震局行政复议规定、国家气象局行政复议办法、国防科工委行政复议实施办法、交通部行政复议规定等。
    
    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的专门规定。在这方面,国务院办公厅曾发布《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1]38号),规范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程序。地方政府也制定了不少有关行政复议办案程序的规定,如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山东省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若干规定、浙江省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中几个问题的通知、安徽省行政复议程序暂行规则、湖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程、广东省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规则、云南省行政复议案件办案规则等。其中比较有特色的是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1年9月11日发布的《关于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桂政发[2001]60号)。该通知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剔除了国办发[2001]38号文件中突出行政化的不适当内容,明确划分了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是涉及办案程序方面质量较高的地方规定。按照这个通知的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的行政复议事项包括十类:1.接收、审查和依法转送行政复议申请;2.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3.向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4.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审查;5.决定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6.决定终止行政复议,但是,应当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除外;7.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8.认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或者认为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有关材料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可向被申请人发送行政复议建议书,并督促检查被申请人对该建议书处理的进程和结果;9.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办理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10.办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办理的事项也有十类:1.决定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2.责成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决定直接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3.决定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4.被申请人撤销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后,决定终结行政复议;5.维持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6.责成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的法定职责;7.决定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8.对国务院受理裁决的行政复议案件,依法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9.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和处理;10.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通知规定的行为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此外,有六类行政复议事项,才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决定:1.决定撤销、变更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3.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4.改正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自行改正的具体行政行为;5.决定提起上诉或者提出申诉以及与行政复议有关的行政应诉的其他事项;6.自治区人民政府认为应当由其审批或者决定的其他行政复议事项。这个通知还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信访局和其他行政机关接到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该申请书及其有关材料直接转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作为被申请人的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必须履行下列职责:1.及时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2.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建议改正的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改正。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建议要求的期限内,将不同意见的理由、案件事实的证据、法律依据书面报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3.及时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4.自治区人民政府复议本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原具体承办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答复,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5.启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印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法制工作机构决定或者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加盖“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关于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的专门规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0年4月和8月印发了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和修改后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在这些规定基础上,一些地方和部门又结合实际情况,补充规定了一些新的文书格式和统计要求。比如,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行政复议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山西省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新疆自治区的行政复议文书评议标准、行政复议档案管理办法、公安部公安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格式等。
    
    关于行政复议工作监督的专门规定。如北京市行政复议案件评查制度、行政复议决定备案规定、天津市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报告制度、天津市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案件报告制度安徽省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广西自治区行政复议跟踪监督制度、海南省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等。
    
    
    二、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随着行政复议法宣传的广泛、深入,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制度的认知有所提升,运用行政复议法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不断增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总体上逐年上升。为便于对行政复议制度有兴趣的同仁共同研究,笔者将1999年-2006年八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综述如下(因统计原因,1999年10月至12月的行政复议办案情况未单独统计,且行政复议法于当年4月公布后,当年的行政复议工作受行政复议法的推动相当大,因此笔者将1999年度情况列入本节)。
    
    (一)1999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1999年,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收行政复议申请32170件(见表一),1998年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新收行政复议申请只有23802件。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随
    着行政复议法宣传的广泛和深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运用行政复议法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认识逐步提高,1999年下半年北京、内蒙古、辽宁、陕西、青海、吉林、云南、宁夏、浙江、云南、甘肃、河南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总数与1998年同期相比增加79%。但各地的情况不平衡,有的省区增长200%以上,如北京、宁夏、吉林、河南,有个别省则呈负增长,如辽宁(见表二)。
    表一1999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统计表
    地方 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件) 地方 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件)
    北京 1152 上海 699
    天津 178 黑龙江 367
    吉林 1774 辽宁 2172
    河北 1021 河南 5510
    山西 440 陕西 1326
    湖南 1936 江西 671
    浙江 2394 安徽 1728
    广西 2332 青海 260
    内蒙古 745 四川 1251
    宁夏 572 福律 622
    山东 3334 云南 1226
    甘肃 460 合计 32170
    注:因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工作未到位,其他8省区市材料未能掌握。
    
    表二:1998年、1999年部分地方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情况比较
    地方 1999年7-12月 1998年 7-12月 增减比例
    北京 823 235 +250%
    内蒙古 459 345 +33%
    辽宁 1096 1399 -21%
    陕西 925 734 +26%
    青海 162 101 +60%
    吉林 1197 372 +222%
    宁夏 262 78 +236%
    浙江 1091 891 +22%
    云南 641 511 +25%
    甘肃 331 293 +12%
    河南 4414 1428 +209%
    合计 11401 6387 +79%
    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因未单报1999年下半年的统计数据而无法比较。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1999年对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机关新收和旧存行政复议案件共36453件,其中,申请人为公民的案件30980件,占案件总数的85%;申请人为法人的案件3591件,占案件总数的10%;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案件1882件,占案件总数的5%。可见,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仍占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绝大多数。
    从被申请人的情况看,被申请人是乡政府的案件为3720件,占案件总数的10%;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2163件,占案件总数的6%;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7870件,占案件总数的49%;被申请人是地市级政府的案件为653件,占案件总数的2%;被申请人是地市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6278件,占案件总数的17%;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的案件为34件,占案件总数的0.l%;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947件,占案件总数的2.5%;被申请人是其他行政机关的案件为4788件,占案件总数的12,5%左右。
    由上可见,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及其部门、乡政府的案件,占了案件总数的大部分,约占65%左右。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1999年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关行政拘留的案件9674件, 比1998年的6033件增长60%;有关罚款的案件8867件,比1998年的7038件增长25%;有关吊销证照的案件894
    件,比1998年的679件增长31%;有关没收财物的案件1129件,比1998年的906件增长24%;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案件2371件,比1998年的2088件增长13%;有关对财产的强制措施的案件1227件,比1998年的883件增长38%;有关侵犯经营自主权的案件238件,比1998年的166件增长43%;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2494件,比1998年的569件增长338%;有关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396件,比1998年的750件减少47%;其他案件9165件,比1998年的3928增长233%。上述统计数据显示,除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一类案件外,其他类案件数量与1998年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有关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增长比例最高。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1999年,对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29030件,审结26169件,结案率为90%。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1487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 55%;撤消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56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0%;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208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 7%;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案件24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09%;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案件 443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其他方式处理的案件103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9%。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999年,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有行政应诉案件57395件,比1998年的47373件增长21%,其中审结33005件。虽然行政应诉案件的增长速度低于行政复议案件,但是其总数仍比行政复议案件高出57%。在行政应诉案件中,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有860件,占审结应诉案件总数的3%,比1998年减少了41%,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有所提高。
    (二)2000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0年,31个省区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448件,其中受理的68957件,不予受理的3868件,作其他处理的1623件(见表三)。
    
    表三: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543 上 海 2358 湖 北 3003 云 南 1047
    天 津 652 江 苏 3231 湖 南 3763 西 藏 74
    河 北 2664 浙 江 3883 广 东 3456 陕 西 1614
    山 西 950 安 徽 2589 广 西 4963 甘 肃 925
    内蒙古 968 福 建 2857 海 南 365 青 海 336
    辽 宁 2998 江 西 1539 重 庆 2210 宁 夏 1386
    吉 林 1689 山 东 5666 四 川 3680 新 疆 1562
    黑龙江 1838 河 南 8769 贵 州 1870 总 数 74448
    
    经过行政复议法颁布实施后一年多的广泛宣传,广大群众对行政复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行政复议申请呈现增长态势。据统计,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山西23个省区市2000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比1999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平均增长比例为82%。复议申请数量增长200%以上的有天津、黑龙江、上海、福建4省市,案件增长100%以上、200%以下的有河北、江西、广西、四川、甘肃、宁夏、山西7省区,增长50%以上、100%以下的有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5省。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减少的有吉林、云南两省(见表四)。据了解,2000年,吉林、云南两省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比行政复议法颁布前仍有增加。吉林省1999年下半年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骤增,比1998年下半年增加222%,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则略低于1999年。云南省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与1999年相比减少15%,主要原因之一是有4个地市未按照规定报送报表而无法统计。
    
    表四:2000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与1999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 份 2000年 1999年 增减 省 份 2000年 1999年 增减
    北 京 1543 1152 +34% 江 西 1539 671 +129%
    天 津 652 178 +266% 山 东 5666 3334 +70%
    河 北 2664 1021 +161% 河 南 8769 5510 +59%
    山 西 950 440 +116% 湖 南 3763 1936 +94%
    内蒙古 968 745 +30% 广 西 4963 2332 +113%
    辽 宁 2998 2172 +38% 四 川 3680 1251 +194%
    吉 林 1689 1774 -5% 云 南 1047 1226 -15%
    黑龙江 1838 367 +401% 陕 西 1614 1326 +22%
    上 海 2358 699 +237% 甘 肃 925 460 +101%
    浙 江 3883 2394 +62% 青 海 336 260 +29%
    安 徽 2589 1728 +50% 宁 夏 1386 572 +142%
    福 建 2857 622 +359% 总 数 58677 32170 +82%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0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74448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0192件,占总数的8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4256件,占总数的19%;公民构成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要部分(见表五)。
    
    表五:2000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0192 81%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4256 19%
    总数 74448 100%
    
    被申请人情况。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7601件,占总数的10%;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7015件,占总数的9%;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35484件,占总数的48%;被申请人是地级政府的1403件,占总数的2%;被申请人是地级政府部门的13366件,占总数的18%;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的83件,占总数的0.1%;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2582件,占总数的3.9%;被申请人属于其他机关、组织的6914件,占总数的9%左右。
    总的来看,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集中在县级以下政府和地县级政府的部门。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74448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县乡一级政府及地县级政府部门的63466件,占总数的85%左右。此外,省以下各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16102件,占总数的22%;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51432件,占总数的69.9%。可以看出,被申请人中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所占比例高于省以下各级政府(见表六)。
    
    表六:2000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乡镇政府 7601 10%
    县级政府 7015 9%
    县级政府部门 35484 48%
    地级政府 1403 2%
    地级政府部门 13366 18%
    省级政府 83 0.1%
    省级政府部门 2582 3.9%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6914 9%
    总数 74448 100%
    
    3. 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0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6381件,占总数的49%;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622件,占总数的5%;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1083件,占总数的15%;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817件,占总数的4%;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1736件,占总数的2%;其他情况18809件,占总数的25%(见表七)。
    
    表七:2000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总数
    件数 36381 3622 11083 2817 1736 18809 74448
    比例 49% 5% 15% 4% 2% 25%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0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68957件,审结6269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1%;未审结的6264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9%。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274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2%;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15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41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29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5%;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62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08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作其他处理的324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5%(见表八)。
    
    表八:2000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总数
    件 数 10813 32748 11560 3410 296 622 3244 62693
    比 例 17% 52% 18% 6% 0.5% 1% 5.5%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2000年,31个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2090件(见表九)。
    
    表九:2000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516 上 海 706 广 东 941 甘 肃 368
    天 津 88 安 徽 1467 广 西 1676 青 海 48
    河 北 466 福 建 501 海 南 120 新 疆 355
    山 西 179 江 西 323 重 庆 822 西 藏 0
    内蒙古 417 山 东 7246 四 川 959 宁 夏 68
    辽 宁 1797 河 南 5162 贵 州 607 江 苏 2867
    吉 林 1472 湖 北 2480 云 南 308 浙 江 2036
    黑龙江 2634 湖 南 4946 陕 西 515 总 数 42090
    
    全国31个省区市发生的42090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7082件,占案件总数的17%;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4429件,占案件总数的11%;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6631件,占案件总数的39%;被告是地级政府的案件为1130件,占案件总数的2.7%;被告是地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4979件,占案件总数的12%;被告是省级政府的案件为177件,占案件总数的0.3%;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389件,占案件总数的1%;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7273件,占案件总数的17%。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39%(见表十)。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0334件,占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16%,其中,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1795件,占案件总数的4%(见表十)。
    
    表十:2000年行政应诉案件的被告情况
    乡镇
    
    政府 县级
    
    政府 县级
    政府
    部门 市级
    
    政府 市级
    政府
    部门 省级
    
    政府 省级
    政府
    部门
    其他
    总数 复议
    
    机关
    案件数量 7082 4429 16631 1130 4979 177 389 7273 42090 1795
    比例 17% 11% 39% 2.7% 12% 0.3% 1% 17% 100% 4%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2090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7355件,占总数的89%;未审结4735件,占总数的11%。其中,判决维持的1172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1%;判决撤销的669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判决变更的86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限期履行职责的8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原告撤诉的127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4%;其他案件45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见表十一)。
    
    表十一:2000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总数
    件 数 12760 11724 6692 865 807 4507 37355
    占审结总数比例 34% 3l% 16% 4% 3% 12% 100%
    
    (三)2001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 总的情况
    2001年,31个省区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0857件,其中受理73598件,不予受理5797件,作其他处理的1462件。42个国务院部门中,28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630件(另外14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2288件,不予受理242件,作其他处理的100件(见表十二)。省市区和国务院部门总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3487件,其中受理的75886件,不予受理的6039件,作其他处理的1562件。
    
    表十二:2001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市区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397 上 海 2098 湖 北 3251 云 南 1211
    天 津 734 江 苏 3940 湖 南 4768 西 藏 80
    河 北 3702 浙 江 3904 广 东 4213 陕 西 1649
    山 西 1099 安 徽 3196 广 西 4907 甘 肃 863
    内蒙古 1141 福 建 2164 海 南 377 青 海 493
    辽 宁 3643 江 西 1595 四 川 4168 宁 夏 994
    吉 林 1728 山 东 5536 重 庆 1717 新 疆 1915
    黑龙江 2523 河 南 7627 贵 州 4224 总 数 80857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海 关 1878 民 政 4 信 息 3 广 电 3
    国 税 333 司 法 21 水 利 2 工 商 42
    金 融 62 财 政 22 农 业 1 质 检 19
    外 汇 11 劳 动 51 外 贸 5 知识产权 49
    计 委 1 国 土 18 文 化 2 证监会 1
    教 育 37 建 设 14 卫 生 24 烟 草 2
    公 安 9 铁 道 12 审 计 3 文 物 1
    总 数 2630
    
    行政复议法实施两年多来,多数地方行政复议申请呈现出增长的势头。据统计,2001年在全国31个省区市中,有21个省区市的行政复议申请比上一年有所增长,其中:贵州省的增长幅度超过100%,青海、河北、黑龙江的增长幅度超过30%,安徽、江苏、辽宁、湖南、广东、新疆的增长幅度超过20%,天津、山西、内蒙古、四川、云南增长幅度在10%以上,吉林、江西、湖北、海南、西藏、陕西的增长幅度在10%以下。行政复议申请比2000年减少的有宁夏、重庆、福建、河南、上海、北京、浙江、甘肃、山东、广西10个省区市,其中减少幅度最大的是宁夏、福建、重庆,分别达到28%、24%、22%(见表十三)。
    
    表十三:2001年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数量与2000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1年/件 2000年/件 增减比 省份 2001年/件 2000年/件 增减比
    北京 1397 1543 -9.4% 湖北 3251 3003 +8.3%
    天津 734 652 +12.5% 湖南 4768 3763 +26.7%
    河北 3702 2664 +39% 广东 4213 3456 +21.9%
    山西 1099 950 +15.6% 广西 4907 4963 -1.1%
    内蒙古 1141 968 +17.9% 海南 377 365 +3.2%
    辽宁 3643 2998 +21.5% 重庆 1717 2210 -22.3%
    吉林 1728 1689 +2.3% 四川 4168 3680 +13.3%
    黑龙江 2523 1838 +37.2% 贵州 4224 1870 +125.8%
    上海 2098 2358 -11.1% 云南 1211 1047 +15.6%
    江苏 3940 3231 +21.9% 西藏 80 74 +8%
    浙江 3904 3883 -0.5% 陕西 1649 1614 +2%
    安徽 3196 2589 +23.4% 甘肃 863 925 -6.7%
    福建 2164 2857 -24.2% 青海 493 336 +46.7%
    江西 1595 1539 +3.6% 宁夏 994 1386 -28.2%
    山东 5536 5666 -2.6% 新疆 1915 1562 +22.5%
    河南 7627 8769 -13% 总数 80857 74448 +8.6%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1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8348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5771件,占总数的7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7716件,占总数的21%。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十四)。
    
    表十四:2001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5771 7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7716 21%
    总数 83487 100%
    
    从被申请人的层级看,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 8589件,占总数的10.3%;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7436件,占总数的9.1%;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42034件,占总数的50%;被申请人是地级政府的1440件,占总数的1.7%;被申请人是地级政府部门的17233件,占总数的20.6%;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的227件,占总数的0.3%;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2371件,占总数的3%;被申请人属于其他机关、组织的4157件,占总数的5%左右。行政复议案件的被申请人主要是县级以下政府和地县政府的部门(县乡两级政府及地县级政府部门的75292件,占总数的90.2%)。
    从被申请人的类别看,省以下各级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17692件,占总数据21.2%;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61638件,占总数的73.8%。可以看出,省以下各级政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仍然大大高于省以下各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情况(见表十五)。
    
    表十五:2001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被申请人 件 数 占申请复议总数比例
    乡镇政府 8589 10.3%
    县级政府 7436 9.1%
    县级政府部门 42034 50%
    地级政府 1440 1.7%
    地级政府部门 17233 20.6%
    省级政府 227 0.3%
    省级政府部门 2371 3%
    其他机关或者组织 4157 5%
    总数 83487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1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42683件,占总数的51.3%;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848件,占总数的5.8%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3309件,占总数的15.9%;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5082件,占总数的6%;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1708件,占总数的2%;其他情况15857件,占总数的19%(见表十六)。半数以上的行政复议案件是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的,其次为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
    
    表十六:2001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总数
    件数 42683 4848 13309 5082 1708 15857 83487
    比例 51.3% 5.8% 15.9% 6% 2% 19%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1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75886件,审结6830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 90%;未审结的7577件。占受理总数的10%。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6682 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3.7%;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124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5%;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41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32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5%;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55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8%;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17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1%;作其他处理的43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4%(见表十七)。与2000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相比,2001年行政复议决定的维持率上升了1个百分点。
    
    表十七: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审结总数
    件数 11700 36682 11248 3415 325 551 4388 68309
    比例 17.1% 53.7% 16.5% 5% 0.5% 0.8% 6.4%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2001年,31个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2480 件。39个报送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17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153件(见表十八),另外22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总计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2633件。
    
    表十八:2001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市区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1066 上海 1029 湖北 2742 云南 372
    天津 185 江苏 590 湖南 4768 西藏 5
    河北 975 浙江 2203 广东 1188 陕西 846
    山西 79 安徽 2492 广西 2719 甘肃 278
    内蒙古 407 福建 365 海南 135 青海 88
    辽宁 2219 江西 416 四川 1171 宁夏 113
    吉林 1564 山东 7980 重庆 817 新疆 335
    黑龙江 2083 河南 5231 贵州 1461 总计 4 42480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国 税 88 司 法 2 外 贸 1 知识产权 14
    金 融 11 财 政 10 文 化 1 证监会 3
    外 汇 2 劳 动 2 广 电 1
    教 育 4 国 土 1 工 商 1
    公 安 1 铁 道 2 质 检 9 总 计 153
    
    全国31个省区市和17个国务院部门发生的4263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7113件,占案件总数的16.7%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5398件,占案件总数的12.7%;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8998件,占案件总数的44.5%;被告是地级政府的案件为1416件,占案件总数的3.3%;被告是地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7114件,占案件总数的16.7%;被告是省级政府的案件为175件,占案件总数的0.4%;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817件,占案件总数的1.9%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1602件,占案件总数的3.8%。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4.5%(见表十九)。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2396件,占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18%,其中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291件,占案件总数的3.4%(见表十九)。
    
    表十九:2001年行政应诉案件的被告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 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 门 省级政府 省府部门 其他 总数 复议机关
    案数 7113 5398 18998 1416 7114 175 817 1602 42633 2291
    比例 16.7% 12.7% 44.5% 3.3% 16.7% 0.4% 1.9% 3.8% 100% 3.4%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2633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6352件,占总数的85.3%;其中,判决维持的1409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9%;判决撤销的571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判决变更的88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4%;限期履行职责的59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原告撤诉的990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7%;其他案件5152件,占审结总数的14%(见表二十)。未审结的6281件,占总数的14.7%。
    
    表二十:2001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一)各省市区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总数
    件数 9865 14049 5701 886 590 5136 36227
    比例 27% 39% 16% 2.4% 1.6% 14% 100%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总数
    件数 44 46 13 1 5 16 125
    比例 35.2% 36.8% 10.4% 0.8% 4% 12.8% 100%
    
    (四)2002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2年,各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168件,其中受理66834件,不予受理5833件,作其他处理1501件。56个国务院部门中,43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288件(其余13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869件,不予受理301件,作其他处理的118件(见表二十一)。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6456件,其中受理的68703件,不予受理的6134件,作其他处理的1619件。
    
    表二十一:2002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区市政府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116 上 海 2176 湖 北 3413 云 南 1134
    天 津 607 江 苏 4135 湖 南 3477 西 藏 27
    河 北 3308 浙 江 3710 广 东 3976 陕 西 1824
    山 西 882 安 徽 2979 广 西 4051 甘 肃 635
    内蒙古 807 福 建 2013 海 南 512 青 海 346
    辽 宁 3458 江 西 1424 四 川 3027 宁 夏 480
    吉 林 2174 山 东 5292 重 庆 2089 新 疆 1518
    黑龙江 2389 河 南 8470 贵 州 2718 合 计 74168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计 委 6 人 事 12 银 行 32 旅 游 1
    经贸委 6 劳 动 61 审 计 5 国管局 1
    教 育 9 国 土 29 海 关 1557 证监会 21
    科 技 1 建 设 28 税 务 187 保监会 1
    民 委 1 铁 道 10 环 保 1 安全生产 5
    公 安 5 交 通 5 体 育 1 烟 草 2
    安 全 2 信 息 3 工 商 50 测 绘 1
    监 察 1 水 利 1 新 闻 1 邮 政 2
    民 政 1 农 业 1 质 检 13 文 物 1
    司 法 42 外经贸 2 药 监 6 外 汇 6
    财 政 14 卫 生 30 知识产权 124 合 计 2288
    
    2002年,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出现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的第一次较大范围下降趋势,总体下降幅度达8.27%。除海南、重庆、吉林、河南、陕西、江苏、湖北、上海8个省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上一年有所增长或者基本持平外,其他23个省区市均为负增长,其中:西藏、宁夏的下降幅度超过50%,贵州、青海、四川、内蒙古、湖南、甘肃、新疆、北京的下降幅度超过20%,山西、广西、天津、江西、河北的下降幅度超过10%(见表二十二)。 2002年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也比上一年度下降13.2%。
    据了解,2002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一方面,随着依法行政的不断推进,不少地方和部门越来越重视规范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水平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提高;另一方面,一些地方尤其是市县两级政府在这次机构 改革中撤并了行政复议机构,复议人员流失严重,该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简单维持的现象又有所抬头,行政复议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影响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
    
    表二十二:2002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1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2年 2001年 增减幅度 省份 2002年 2001年 增减幅度
    北京 1116 1397 -20.1% 湖北 3413 3251 +4.9%
    天津 607 734 -17.3% 湖南 3477 4768 -27.1%
    河北 3308 3702 -10.6% 广东 3976 4213 -5.6%
    山西 882 1099 -19.7% 广西 4051 4907 -17.4%
    内蒙古 807 1141 -29.3% 海南 512 377 +35.8%
    辽宁 3458 3643 -5.1% 重庆 2089 1717 +21.7%
    吉林 2174 1728 +25.8% 四川 3027 4168 -27.4%
    黑龙江 2389 2523 -5.3% 贵州 2718 4224 -35.9%
    上海 2176 2098 +3.7% 云南 1134 1211 -6.4%
    江苏 4135 3940 +4.9% 西藏 27 80 -66.3%
    浙江 3710 3904 -5% 陕西 1824 1649 +10.6%
    安徽 2979 3196 -6.8% 甘肃 635 863 -26.4%
    福建 2013 2164 -6.9% 青海 346 493 -29.8%
    江西 1424 1595 -10.7% 宁夏 480 994 -51.7%
    山东 5292 5536 -4.4% 新疆 1518 1915 -20.7%
    河南 8470 7627 +11% 总数 74168 80857 -8.27%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2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76456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1113件,占总数的79.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5343件,占总数的20.1%。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二十三)。
    
    表二十三:2002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1113 79.9%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5343 20.1%
    合计 76456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2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76456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37960件,占总数的49.7%;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760件,占总数的6.2%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1185件,占总数的14.6%;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541件,占总数的3.3%;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1902件,占总数的2.5%;其他情况18108件,占总数的23.7%(见表二十四)。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具体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和不作为。
    
    表二十四:2002年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37960 4760 11185 2541 1902 18108 76456
    比例 49.7% 6.2% 14.6% 3.3% 2.5% 23.7%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2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计审结行政复议案件6260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的 91.1%;未审结的6094件,占受理总数的8.9%。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4900 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5.74%;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28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4.83%;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51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02%;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5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88%;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61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98%;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104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64%;作其他处理的351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1%(见表二十五)。与2001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2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2个百分点。
    
    表二十五:2002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1049 34900 9287 2515 550 612 3516 62609
    比例 17.64% 55.74% 14.83% 4.02% 0.88% 0.98% 5.91%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2002年,各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5224件;56个报送了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18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108件(见表二十六),其余38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全国合计发生45332件行政应诉案件,比2001年的42633件上升6.3%。
    
    表二十六:2002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1025 上海 1226 湖北 2064 云南 528
    天津 180 江苏 610 湖南 1092 西藏 37
    河北 766 浙江 2757 广东 2611 陕西 627
    山西 164 安徽 2632 广西 1373 甘肃 346
    内蒙古 438 福建 502 海南 162 青海 91
    辽宁 3666 江西 310 四川 1334 宁夏 119
    吉林 1387 山东 7798 重庆 1077 新疆 385
    黑龙江 2635 河南 6713 贵州 551 合计 4 45224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计委 2 劳动 1 银行 18 证监会 10
    公安 1 国土 3 海关 39 文物 1
    安全 2 铁道 1 工商 1 外汇  1
    司法 3 外经贸 2 质检 2
    财政 1 卫生 3 知识产权 17 合计 108
    
    在2002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4525件,占案件总数的9.9%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6648件,占案件总数的14.7%;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21579件,占案件总数的47.6%;被告是地级政府的案件为1564件,占案件总数的3.5%;被告是地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8128件,占案件总数的17.9%;被告是省级政府的案件为182件,占案件总数的0.4%;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452件,占案件总数的0.99%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1602件,占案件总数的5.01%。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7.6%(见表二十七)。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1928件,占2002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26.3%,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17.4%;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034件,占2002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4.5%,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的3.2%(见表二十七)。
    
    表二十七:2002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
    机关 乡镇
    政府 县级
    政府 县府
    部门 市级
    政府 市府
    部门 省级
    政府 省府
    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
    机关
    案件数量 4525 6648 21579 1564 8128 182 452 2254 45332 2034
    所占比例 9.9% 14.7% 47.6% 3.5% 17.9% 0.4% 0.99% 5.01% 100% 4.5%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5332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8672件,占总数的85.3%;未审结的6660件,占总数的14.7%。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705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4.1%;判决撤销的605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7%;判决变更的76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9%;限期履行职责的79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原告撤诉的1032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6.7%;其他处理3676件,占审结总数的9.6%(见表二十八)。
    
    表二十八:2002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0326 17057 6057 764 792 3676 38672
    占审结数比例 26.7% 44.1% 15.7% 1.9% 2% 9.6% 100%
    
    (五)2003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3年,各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4158件,其中受理67009件,不予受理2383件,作其他处理1387件。61个国务院部门中,37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760件(其余24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345件,不予受理282件,作其他处理133件(见表二十九)。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75918件,其中受理68354件,不予受理6044件,作其他处理1520件。
    
    表二十九:2003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947 上 海 2060 湖 北 3476 云 南 1258
    天 津 644 江 苏 4086 湖 南 3365 西 藏 47
    河 北 2585 浙 江 3677 广 东 4247 陕 西 2057
    山 西 766 安 徽 3262 广 西 3606 甘 肃 719
    内蒙古 874 福 建 3421 海 南 490 青 海 213
    辽 宁 3796 江 西 1160 四 川 2977 宁 夏 440
    吉 林 1711 山 东 5068 重 庆 1597 新 疆 1134
    黑龙江 2306 河 南 8266 贵 州 3903 合 计 74158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15 劳动保障部 93 人民银行 20 统计局 1
    商务部 10 建设部 33 审计署 5 气象局 2
    教育部 19 铁道部 3 海关总署 927 银监会 7
    国防科工委 1 信息产业部 11 税务总局 214 证监会 15
    公安部 7 人事部 2 环保总局 3 保监会 5
    安全部 2 卫生部 17 工商总局 53 外汇局 6
    民政部 7 水利部 2 质检总局 13 海洋局 1
    司法部 31 农业部 1 新闻出版总署 2
    财政部 18 文化部 6 食品药品监督局 13
    国土资源部 58 知识产权局 135 林业局 2 合 计 1760
    
    2003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2年的76456件略有下降,下降0.70%,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2年的74168件下降0.01%。尽管北京、河北、山西、山东、上海、河南、吉林、黑龙江、湖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青海、宁夏、新疆、浙江17个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2年有所下降,但从总体情况看,行政复议申请减少的势头明显趋缓,减少幅度普遍不大,只有河北、吉林、新疆、青海、重庆下降幅度超过20%。此外,14个省区市的行政复议申请略有增长,其中:福建、西藏增长幅度超过50%,贵州、安徽、江西、陕西、甘肃、云南的增长幅度超过10%(见表三十)。
    据各地反映,2003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继2002年度之后继续下降,主要原因:一是,一些地方尤其是在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复议经费不落实,队伍不稳定的情况仍然存在;二是,该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简单维持以及在审理方式、办案程序和办案效率等方面的问题,也影响了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积极性;三是,2003年的“非典”疫情对行政复议的申请数量也有一定影响。
    
    表三十:2003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2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3年(件) 2002年(件) 增减幅度 省份 2003年(件) 2002年(件) 增减幅度
    青海 213 346 -38.4% 浙江 3677 3710 -0.9%
    新疆 1134 1518 -33.9% 江苏 4086 4135 1.2%
    重庆 1597 2089 -23.6% 湖北 3476 3413 1.9%
    河北 2585 3308 -21.9% 天津 644 607 6.1%
    吉林 1711 2174 -21.3% 广东 4247 3976 6.8%
    北京 947 1116 -15.1% 内蒙古 874 807 8.3%
    山西 766 882 -13.2% 辽宁 3796 3458 9.8%
    广西 3606 4051 -11.0% 云南 1258 1134 10.9%
    宁夏 440 480 -8.3% 陕西 2057 1824 12.8%
    上海 2060 2176 -5.3% 甘肃 719 635 13.2%
    海南 490 512 -4.3% 安徽 3262 2979 16.6%
    山东 5068 5292 -4.2% 江西 1160 1424 18.6%
    黑龙江 2306 2389 -3.5% 贵州 3903 2718 43.6%
    湖南 3365 3477 -3.3% 福建 3421 2013 70.0%
    河南 8266 8470 -2.4% 西藏 47 27 74.1%
    四川 2977 3027 -1.7% 总数 74158 74168 -0.01%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3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75918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59619件,占总数的78.5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6299件,占总数的21.47%。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三十一)。
    
    表三十一:2003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59619 78.5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299 21.47%
    合计 75918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3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75918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37526件,占总数的49.43%;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5182件,占总数的6.83%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9596件,占总数的12.64%;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127件,占总数的2.80%;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2210件,占总数的2.91%;其他情况19277件,占总数的25.33%(见表三十二)。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表三十二:2003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37526 5182 9596 2127 2210 19277 75918
    比例 49.43% 6.83% 12.64% 2.80% 2.91% 25.39%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2003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6218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68354件的 90.98%;未审结的6165件,占受理总数的9.02%。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4644 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5.71%;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95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01%;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228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67%;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40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65%;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65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6%;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190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9.14%;作其他处理的233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75%(见表三十三)。与2002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3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下降了0.03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18个百分点。
    
    表三十三:2003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1905 34644 9958 2283 406 659 2334 62189
    比例 19.14% 55.71% 16.01% 3.67% 0.65% 1.06% 3.76%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03年,各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363件;61个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9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24件(见表三十四),其余32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全国合计发生44587件行政应诉案件,比2002年的45332件下降1.64%。
    
    表三十四:2003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1186 上海 1341 湖北 2179 云南 502
    天津 149 江苏 658 湖南 701 西藏 19
    河北 974 浙江 3169 广东 2951 陕西 765
    山西 145 安徽 2072 广西 1267 甘肃 323
    内蒙古 390 福建 1151 海南 91 青海 57
    辽宁 2504 江西 386 四川 1537 宁夏 96
    吉林 1107 山东 9939 重庆 1133 新疆 291
    黑龙江 2239 河南 3820 贵州 1221 合计 44363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6 国土资源部 1 人民银行 13 林业局 1
    教育部 4 铁道部 1 税务总局 78 证监会 5
    科技部 1 信息产业部 1 海关总署 63 外汇局 2
    公安部 1 商务部 2 新闻出版总署 1 海洋局 1
    监察部 1 劳动保障部 3 工商总局 4 中医药局 1
    民政部 2 卫生部 2 知识产权局 17
    司法部 5 人事部 1 民航总局 2
    财政部 3 农业部 1 食品药品监督局 1 合计 224
    
    (2)被告情况
    在2003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5204件,占案件总数的11.67%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6180件,占案件总数的13.86%;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9711件,占案件总数的44.21%;被告是地级政府的案件为1750件,占案件总数的3.92%;被告是地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8949件,占案件总数的20.07%;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案件为489件,占案件总数的1.10%;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780件,占案件总数的1.75%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1524件,占案件总数的3.42%。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4.21%(见表三十五)。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2318件,占2003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总数44587件的27.63%,比2002年度的26.3%上升了1.33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62189件的19.81%,比2002年的17.4%上升了2.41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131件,占2003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4.78%,比2002年的4.5%上升了0.28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62189件的3.43%,比2002年的3.2%上升了0.23个百分点(见表三十六)。
    
    表三十五:2003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机关
    案件数量 5204 6180 19711 1750 8949 489 780 1524 44587 2131
    所占比例 11.67% 13.86% 44.21% 3.92% 20.07% 1.10% 1.75% 3.42% 100% 4.78%
    
    (3)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4587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7155件,占总数的83.33%;未审结的7432件,占总数的16.67%。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530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1.19%;判决撤销的513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81%;判决变更的61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64%;限期履行职责的65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7%;原告撤诉的1018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7.41%;其他处理5267件,占审结总数的14.18%(见表八)。
    
    表三十六:2003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0184 15303 6131 611 659 5267 37155
    占审结总数比例 27.41% 41.19% 13.81% 1.64% 1.77% 14.18% 100%
    
    (4)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2318件案件中,已审结10185件,占总数的82.68%;未审结的2133件,占总数的17.32%。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58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7.71%;判决撤销的139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74%;判决变更的26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58%;限期履行职责的13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3%;原告撤诉的181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85%;其他处理692件,占审结总数的6.79%(见表三十七)。
    
    表三十七:2003年复议后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818 5878 1399 263 135 692 10185
    占审结总数比例 17.85% 57.71% 13.74% 2.58% 1.33% 6.79% 100%
    
    (六)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4年,各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0076件,其中受理71289件,不予受理6738件,作其他处理2049件。61个国务院部门中,36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757件(其余25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331件,不予受理248件,作其他处理178件(见表三十八)。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1833件,其中受理72620件,不予受理6986件,作其他处理2227件。
    
    表三十八:2004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581 上 海 3115 湖 北 3695 云 南 1130
    天 津 925 江 苏 4352 湖 南 3012 西 藏 49
    河 北 2702 浙 江 4204 广 东 5617 陕 西 1867
    山 西 534 安 徽 2730 广 西 3368 甘 肃 763
    内蒙古 1219 福 建 2991 海 南 586 青 海 227
    辽 宁 4898 江 西 1433 四 川 3142 宁 夏 321
    吉 林 2419 山 东 5480 重 庆 2213 新 疆 1380
    黑龙江 2101 河 南 8463 贵 州 3459 合 计 80076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26 劳动保障部 100 安全生产局 1 气象局 1
    商务部 3 建设部 47 广电总局 2 银监会 6
    教育部 26 铁道部 9 海关总署 742 证监会 13
    科技部 5 信息产业部 3 国税系统 197 保监会 3
    公安部 18 人事部 6 环保总局 1 外汇局 3
    安全部 1 卫生部 25 工商总局 65 海洋局 2
    民政部 7 水利部 5 质检总局 12
    司法部 58 人民银行 9 民航总局 2
    财政部 16 审计署 4 食品药品监督局 22
    国土资源部 73 知识产权局 109 邮政局 1 合 计 1757
    
    2004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3年的75918件有明显上升,上升7.79%,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3年的74158件上升7.98%。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内蒙古、重庆、广东、辽宁、江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3年增长20%多,其中北京、上海增长幅度超过50%。从总体情况看,行政复议申请上升的势头明显,增长幅度较大。只有山西、宁夏、安徽、福建、贵州、湖南、云南、陕西、黑龙江、广西10个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下降。(见表三十九)。
    2004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较2003年有较大上升,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据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长势头的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各地方行政复议机关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增大了对行政复议的认可度;三是,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国家行政管理覆盖面更广,行政执法活动增多,也是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增加的客观原因。同时,据了解,部分省区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市县两级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到位、不稳定;还存在该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简单维持的情况,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发挥得不理想。
    
    表三十九:2004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3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4年(件) 2003年(件) 增减幅度 省份 2004年(件) 2003年(件) 增减幅度
    北京 1581 947 67.0% 甘肃 763 719 6.1%
    上海 3115 2060 51.2% 四川 3142 2977 5.5%
    天津 925 644 43.6% 河北 2702 2585 4.5%
    吉林 2419 1711 41.4% 西藏 49 47 4.3%
    内蒙古 1219 874 39.5% 河南 8463 8266 2.4%
    重庆 2213 1597 38.6% 广西 3368 3606 -6.6%
    广东 5617 4247 33.0% 黑龙江 2101 2306 -8.9%
    辽宁 4898 3796 29.0% 陕西 1867 2057 -9.2%
    江西 1433 1160 23.5% 云南 1130 1258 -10.2%
    新疆 1380 1134 21.7% 湖南 3012 3365 -10.5%
    海南 586 490 19.6% 贵州 3459 3903 -11.4%
    浙江 4204 3677 14.3% 福建 2991 3421 -12.6%
    山东 5480 5068 8.1% 安徽 2730 3262 -16.3%
    青海 227 213 6.6% 宁夏 321 440 -27.0%
    江苏 4352 4086 6.5% 山西 534 766 -30.3%
    湖北 3695 3476 6.3% 合计 80076 74158 7.98%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4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81833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2681件,占总数的76.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19152件,占总数的23.40%。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四十)。
    表四十:2004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2681 76.60%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9152 23.40%
    合计 81833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4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81833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37859件,占总数的46.26%;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5776件,占总数的7.06%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8769件,占总数的10.72%;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962件,占总数的2.40%;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2709件,占总数的3.31%;其他情况24758件,占总数的30.25%(见表四十一)。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表四十一:2004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37859 5776 8769 1962 2709 24758 81833
    比例 46.26% 7.06% 10.72% 2.40% 3.31% 30.25%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
    2004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64953件,占受理案件总数72620件的 89.44%;未审结的7667件,占受理总数的10.56%。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3772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08%;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5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4.67%;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74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68%;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4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63%;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55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86%;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175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09%;作其他处理的324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99%(见表四十二)。与2003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4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2.37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34个百分点。
    
    表四十二:2004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1750 37726 9527 1741 407 557 3245 64953
    比例 18.09% 58.08% 14.67% 2.68% 0.63% 0.86% 4.99%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04年,各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658件;61个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4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06件(见表四十三),其余37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全国合计发生44864件行政应诉案件,比2003年的44587件上升0.62%。
    
    表四十三: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1705 上海 1823 湖北 2169 云南 440
    天津 215 江苏 565 湖南 817 西藏 19
    河北 774 浙江 1440 广东 2913 陕西 618
    山西 131 安徽 1872 广西 2396 甘肃 408
    内蒙古 502 福建 1187 海南 206 青海 111
    辽宁 2538 江西 419 四川 1497 宁夏 164
    吉林 1280 山东 9925 重庆 1306 新疆 392
    黑龙江 1836 河南 3726 贵州 1204 合计 44658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1 国土资源部 9 国税系统 72 证监会 7
    教育部 3 铁道部 1 海关总署 48 外汇局 1
    公安部 1 劳动保障部 2 工商总局 25 海洋局 1
    民政部 1 卫生部 3 质检总局 1
    司法部 9 水利部 2 知识产权局 7
    财政部 3 人民银行 3 食品药品监督局 2
    商务部 2 审计署 1 林业局 1 合计 206
    
    (2)被告情况
    在2004年发生的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4557件,占案件总数的10.16%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6536件,占案件总数的14.57%;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9273件,占案件总数的42.96%;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的案件为2298件,占案件总数的5.12%;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8327件,占案件总数的18.56%;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案件为315件,占案件总数的0.70%;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027件,占案件总数的2.29%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2531件,占案件总数的5.64%。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2.96%(见表四十四)。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2767件,占2004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总数44864件的28.46%,比2003年度的27.63%上升了0.83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64953件的19.66%,比2003年的19.81%下降了0.15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249件,占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5.01%,比2003年的4.78%上升了0.23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64953件的3.46%,比2003年的3.43%上升了0.03个百分点(见表七)。
    
    表四十四: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机关
    案件数量 4557 6536 19273 2298 8327 315 1027 2531 44864 2249
    所占比例 10.16% 14.57% 42.96% 5.12% 18.56% 0.70% 2.29% 5.64% 100% 5.01%
    
    (3)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44864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36742件,占总数的81.90%;未审结的8122件,占总数的18.10%。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434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9.05%;判决撤销的49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36%;判决变更的43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19%;限期履行职责的96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63%;原告撤诉的1068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9.07%;其他处理5400件,占审结总数的14.70%(见表四十五)。
    
    表四十五:2004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0682 14347 4907 437 969 5400 36742
    占审结总数比例 29.07% 39.05% 13.36% 1.19% 2.63% 14.70% 100%
    
    (4)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2767件案件中,已审结10181件,占总数的79.74%;未审结的2586件,占总数的20.26%。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572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6.27%,比2003年的57.71%下降了1.44个百分点;判决撤销的158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57%;判决变更的17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75%;限期履行职责的7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3%;原告撤诉的19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93%;其他处理688件,占审结总数的6.75%(见表四十六)。
    
    表四十六:2004年复议后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927 5729 1585 178 74 688 10181
    占审结总数比例 18.93% 56.27% 15.57% 1.75% 0.73% 6.75% 100%
    
    (七)2005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5年,各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8630件,其中受理77390件,不予受理8438件,作其他处理2802件。61个国务院部门中,41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994件(其余20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259件,不予受理388件,作其他处理347件(见表四十七)。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0624件,其中受理78649件,不予受理8826件,作其他处理3149件。
    
    表四十七:2005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北 京 1622 上 海 3785 湖 北 3336 云 南 1739
    天 津 1549 江 苏 4396 湖 南 3466 西 藏 48
    河 北 3224 浙 江 4637 广 东 6479 陕 西 1953
    山 西 782 安 徽 3030 广 西 3355 甘 肃 574
    内蒙古 911 福 建 2911 海 南 787 青 海 229
    辽 宁 5256 江 西 3088 四 川 4390 宁 夏 369
    吉 林 1690 山 东 5846 重 庆 3958 新 疆 1499
    黑龙江 2014 河 南 8700 贵 州 3007 合 计 88630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17 商务部 10 审计署 4 食品药品监督局 31
    监察部 1 国土资源部 145 海关总署 365 旅游局 1
    教育部 27 建设部 231 国税系统 488 银监会 2
    科技部 2 铁道部 12 工商总局 89 证监会 12
    国防科工委 3 交通部 7 质检总局 13 保监会 8
    公安部 35 信息产业部 8 环保总局 4 电监会 1
    民政部 9 卫生部 30 民航总局 2 外汇局 1
    司法部 60 文化部 1 广电总局 2 海洋局 4
    财政部 13 水利部 5 新闻出版总署 3
    人事部 4 农业部 8 安全生产总局 4
    劳动保障部 112 人民银行 19 知识产权局 201 合 计 1994
    
    2005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4年的81833件有明显上升,上升10.74%,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4年的80076件上升10.68%。其中北京、上海、天津、吉林、内蒙古、重庆、广东、辽宁、江西、新疆等10个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4年增长20%多,其中北京、上海增长幅度超过50%。从总体情况看,行政复议申请上升的势头明显,增长幅度较大。只有山西、宁夏、安徽、福建、贵州、湖南、云南、陕西、黑龙江、广西10个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下降。(见表四十八)。
    2005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较2004年有较大上升,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据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长势头的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在行政复议法实施五周年之际,各地方行政复议机关加大了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进一步提高了公众对行政复议的认知度;二是,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增大了对行政复议的认可度;三是,随着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公众的法律意识进一步增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有所提高;四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国家行政管理覆盖面更广,行政执法活动增多,也是行政复议申请数量增加的客观原因。同时,据了解,部分省区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市县两级尤其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不到位、不稳定;还存在该受理不受理或受理后简单维持的情况,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发挥得不理想。
    
    表四十八:2005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4年相比增减情况
    省份 2005年(件) 2004年(件) 增减幅度 省份 2005年(件) 2004年(件) 增减幅度
    江西 3088 1433 115.49% 山东 5846 5480 6.68%
    重庆 3958 2213 78.85% 陕西 1953 1867 4.61%
    天津 1549 925 67.46% 河南 8700 8463 2.80%
    云南 1739 1130 53.89% 北京 1622 1581 2.59%
    山西 782 534 46.44% 江苏 4396 4352 1.01%
    四川 4390 3142 39.72% 青海 229 227 0.88%
    海南 787 586 34.30% 广西 3355 3368 -0.39%
    上海 3785 3115 21.51% 西藏 48 49 -2.04%
    河北 3224 2702 19.32% 福建 2911 2991 -2.67%
    广东 6479 5617 15.35% 黑龙江 2014 2101 -4.14%
    湖南 3466 3012 15.07% 湖北 3336 3695 -8.90%
    宁夏 369 321 14.95% 贵州 3007 3459 -13.07%
    浙江 4637 4204 10.30% 甘肃 574 763 -24.77%
    安徽 3030 2730 9.89% 内蒙古 911 1219 -25.27%
    新疆 1499 1380 8.62% 吉林 1690 2419 -30.14%
    辽宁 5256 4898 7.31% 合计 88630 80076 10.68%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9062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9434件,占总数的76.6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21190件,占总数的23.38%。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四十九)。
    
    表四十九:2005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9434 76.62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1190 23.38%
    合计 90624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90624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41182件,占总数的45.44%;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6505件,占总数的7.18%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8961件,占总数的9.89%;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930件,占总数的2.13%;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3564件,占总数的3.93%;其他情况28482件,占总数的31.43%(见表五十)。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表五十:2005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41182 6505 8961 1930 3564 28482 90624
    比例 45.44% 7.18% 9.89% 2.13% 3.93% 31.43%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5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0095件,占受理案件总数78649件的 89.12%;未审结的8554件,占受理总数的10.88%。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41732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54%;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910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99%;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60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29%;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5%;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70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0%;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302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57%;作其他处理的340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86%(见表五)。与2004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5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1.46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68个百分点。
    
    表五十一:2005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3020 41732 9107 1606 527 700 3403 70095
    比例 18.57% 59.54% 12.99% 2.29% 0.75% 1.00% 4.86%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05年,各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50185件;61个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6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446件(见表五十二),其余35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全国合计发生50631件行政应诉案件,比2004年的44864件上升12.85%。
    
    表五十二: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 一 )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北京 2001 上海 1518 湖北 2190 云南 484
    天津 345 江苏 917 湖南 996 西藏 6
    河北 975 浙江 3166 广东 4128 陕西 710
    山西 279 安徽 2055 广西 1391 甘肃 338
    内蒙古 326 福建 1210 海南 355 青海 100
    辽宁 2553 江西 448 四川 2646 宁夏 147
    吉林 1361 山东 9039 重庆 2092 新疆 499
    黑龙江 2048 河南 4875 贵州 987 合计 50185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发改委 2 劳动保障部 8 国税系统 287 银监会 1
    科技部 2 国土资源部 1 工商总局 20 证监会 11
    国防科工委 1 建设部 2 质检总局 1 保监会 1
    公安部 2 商务部 1 民航总局 3 外汇局 2
    民政部 2 卫生部 1 新闻出版总署 2
    司法部 17 人民银行 5 食品药品监督局 3
    财政部 2 海关总署 51 知识产权局 18 合计 446
    
    (2)被告情况
    在2005年发生的50631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案件为4057件,占案件总数的8.01% ;被告是县级政府的案件为8440件,占案件总数的16.67%;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20475件,占案件总数的40.44%;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的案件为2354件,占案件总数的4.65%;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0232件,占案件总数的20.21%;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案件为400件,占案件总数的0.79%;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案件为1621件,占案件总数的3.20%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为3052件,占案件总数的6.03%。从被告情况可以看出,县级政府部门作为被告的案件数量最多,占40.44%(见表五十三)。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5368件,占2005年度行政应诉案件总数50631件的30.35%,比2004年度的28.46%上升了1.89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095件的22.31 %,比2004年的19. 66%上升了2.65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563件,占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5.06%,比2004年的5.01%上升了0.05个百分点;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095件的3.66%,比2004年的3.46%上升了0.2个百分点(见表五十三)。
    
    表五十三: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机关
    案件数量 4057 8440 20475 2354 10232 400 1621 3052 50631 2563
    所占比例 8.01% 16.67% 40.44% 4.65% 20.21% 0.79% 3.20% 6.03% 100% 5.06%
    
    (3)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50631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1413件,占总数的81.79%;未审结的9218件,占总数的18.21%。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805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3.60%;判决撤销的476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1.50%;判决变更的513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4%;限期履行职责的93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26%;原告撤诉的10279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24.82%;其他处理6864件,占审结总数的16.57%(见表五十四)。
    
    表五十四: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0279 18056 4764 513 937 6864 41413
    占审结总数比例 24.82% 43.60% 11.50% 1.24% 2.26% 16.57% 100%
    
    (4)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5368件案件中,已审结12518件,占总数的81.45%;未审结的2850件,占总数的18.55%。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749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90%,比2004年的56.27%上升了3.63个百分点;判决撤销的153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27%;判决变更的1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50%;限期履行职责的12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2%;原告撤诉的22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28%;其他处理880件,占审结总数的7.03%(见表五十六)。
    
    表五十五: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分布情况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省 份 件 数
    广 东 9263 湖 南 3517 安 徽 2639 内蒙古 966
    河 南 8255 上 海 3354 北 京 2529 海 南 775
    山 东 6288 广 西 3265 云 南 1885 山 西 640
    江 苏 5021 湖 北 3265 黑龙江 1803 甘 肃 584
    辽 宁 4832 河 北 3240 陕 西 1749 宁 夏 336
    浙 江 4190 四 川 3151 新 疆 1564 青 海 258
    江 西 3912 福 建 2888 天 津 1543 西 藏 91
    重 庆 3598 贵 州 2785 吉 林 1478 合计 89664
    
    表五十六:2005年复议后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2288 7498 1536 188 128 880 12518
    占审结总数比例 18.28% 59.90% 12.27% 1.50% 1.02% 7.03% 100%
    
    (八)2006年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
    1.总的情况
    2006年,各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合计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1667件,其中受理81197件,不予受理7429件,作其他处理3041件。其中:31个省区市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89664件,其中受理79847件,不予受理7174件,作其他处理2643件。60个国务院部门中,39个部门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03件(另外有21个部门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1350件,不予受理255件,作其他处理398件(见表五十七)。
    
    表五十七:2006年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一)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西藏 91 新疆 1564 河南 8255 安徽 2639
    北京 2529 甘肃 584 贵州 2785 吉林 1478
    广东 9263 湖南 3517 辽宁 4832 山西 640
    江西 3812 河北 3240 宁夏 336 四川 3151
    江苏 5021 天津 1543 重庆 3598
    青海 258 福建 2888 浙江 4190
    云南 1885 海南 775 陕西 1749
    山东 6288 湖北 3265 黑龙江 1803
    内蒙古 966 广西 3265 上海 3354 合计 89664
    (二)国务院部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情况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国税系统 496 食品药品监管局
    监督局 33 安全生产总局 9 广电总局 2
    海关总署 335 司法部 26 教育部 9 旅游局 2
    知识产权局 166 财政部 22 信息产业部 9 银监会 2
    工商总局 162 公安部 21 外汇局 8 国管局 1
    国土资源部 153 质检总局 21 新闻出版总署 7 监察部 1
    劳动保障部 111 民政部 19 交通部 6 烟草局 1
    建设部 92 人事部 18 农业部 6
    人民银行 68 保监会 17 民航总局 4
    卫生部 55 铁道部 14 科技部 3
    发改委 38 商务部 13 水利部 3
    证监会 37 环保总局 11 国防科工委 2 合计 2003
    
    2006年,省区市和国务院部门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比2005年的90624件略有增加,增幅为1.15%。其中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比2005年的88630件增加1.17%。其中西藏、北京、广东江西、江苏、青海、云南、山东、内蒙古、新疆、甘肃、海南、河北等13省区市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均比2005年有所增加,其中西藏、北京、广东、江西等4个省区市增长幅度分别达到了89.58%、55.92%、42.97%和23.45%。同时,其他18个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下降,其中大部分省区市的下降幅度较小。从总体情况看,全国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保持稳定,略有增加(见表五十八)。
    2006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较2005年略有增长,仍然保持在9万件以上,但是发展还很不平衡。从行政复议案件呈现增长势头的地方反映的情况看,案件上升的主要原因:一是,各地方、各部门越来越重视行政复议工作,特别在贯彻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的过程中,行政复议机构和队伍建设有所加强,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受案、行政复议人员依法办案,行政复议解决行政纠纷力度加大,初步赢得了公众的信任。二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民的利益主体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相应得到强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对于涉及其重大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活动持有异议,不再像以往那样盲目上访,而是有意识地通过行政复议渠道寻求法律救济。三是,一些基层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水平还不高,行政侵权现象还时有发生,局部地区和局部领域行政争议呈现上升趋势。同时,据了解,部分省区市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对行政复议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到位,不重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作用;市、县两级政府尤其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不健全,行政复议人员不到位、队伍不稳定;行政复议的效率和质量还不够高。
    
    省份 2005年 2006年 增减幅度(%) 省份 2005年 2006年 增减幅度(%)
    西藏 48 91 89.58 湖北 3336 3265 -2.13
    北京 1622 2529 55.92 广西 3355 3265 -2.68
    广东 6479 9263 42.97 河南 8700 8255 -5.11
    江西 3088 3812 23.45 贵州 3007 2785 -7.38
    江苏 4396 5021 14.22 辽宁 5256 4832 -8.07
    青海 229 258 12.66 宁夏 369 336 -8.94
    云南 1739 1885 8.4 重庆 3958 3598 -9.1
    山东 5846 6288 7.56 浙江 4637 4190 -9.64
    内蒙古 911 966 6.04 陕西 1953 1749 -10.45
    新疆 1499 1564 4.34 黑龙江 2014 1803 -10.48
    甘肃 574 584 1.74 上海 3785 3354 -11.39
    湖南 3466 3517 1.47 安徽 3030 2639 -12.9
    河北 3224 3240 0.5 吉林 1690 1478 -12.54
    天津 1549 1543 -0.39 山西 782 640 -18.16
    福建 2911 2888 -0.79 四川 4390 3151 -28.22
    海南 787 775 -1.52 合计 88630 89664 1.17
    表五十八:2006年省区市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与2005年相比增减情况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情况
    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9166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公民作为申请人的68957件,占总数的75.2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申请人的22710件,占总数的24.77%。与历年情况类似,公民仍然是行政复议的主要申请主体(见表五十九)。
    
    表五十九:2006年行政复议申请人情况
    申 请 人 件 数 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比例
    公民 68957 75.23%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2710 24.77%
    合计 91667 100%
    
    在2006年发生的9166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被申请人是乡镇政府的6436件,占行政复议申请总数的7.02%;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的9694件,占10.57%;被申请人是县级政府部门的41386件,占45.15%;被申请人是市(地、州)级政府的1619件,占1.77%;被申请人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19484件,占21.25%;被申请人是省部级机关的1165件,占1.27%;被申请人是省级政府部门的3553件,占3.88% ;被申请人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8330件,占案件总数的9.09%。被申请人中,县、乡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占62.74%,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占66.4%,县级政府部门就占45.15%(见表六十)。
    
    表六十:2006年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案件数量 6436 9694 41386 1619 19484 1165 3553 8330 91667
    所占比例 7.02% 10.57% 45.15% 1.77% 21.25% 1.27% 3.88% 9.09% 100%
    
    3.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
    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机关收到的9166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38981件,占总数的42.52%;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6133件,占总数的6.69% ;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9287件,占总数的10.13%;对行政收费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1897件,占总数的2.07%;认为行政机关不作为申请行政复议的3096件,占总数的3.38%;其他情况32273件,占总数的35.21%(见表六十一)。从案由看,近半数行政复议案件因行政处罚引起,其他案由依次为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不作为和行政收费。
    
    表六十一:2006年行政复议申请事项分类情况
    事项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收费 不作为 其他 合计
    件数 38981 6133 9287 1897 3096 32273 91667
    比例 42.52% 6.69% 10.13% 2.07% 3.38% 35.21% 100%
    
    4.行政复议案件处理情况
    2006年全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72029件,占受理案件总数81197件的88.71%,审结率比2005年提高了3.31个百分点;未审结的9168件,占受理总数的11.29%。已审结案件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43645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60.59%;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801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1.13%;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133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5%;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5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8%;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65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91%;申请人撤回申请的1362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92%;作其他处理的4191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82%(见表六十二)。与2005年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相比,2006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了1.05个百分点,撤销率下降了1.86个百分点。连续三年,行政复议维持率上升,撤销率下降。
    
    表六十二:2006年行政复议案件审结情况
    处理结果 撤回申请 维持 撤销 变更 确认违法 责令履行 其他 合计
    件数 13627 43645 8014 1336 560 656 4191 70863
    比例 18.92% 60.59% 11.13% 1.85% 0.78% 0.91% 5.82% 100%
    
    5.行政应诉的情况
    (1)案件受理情况
    2006年,全国合计发生52792件行政应诉案件,其中:31个省区市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52502件;52个报送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的国务院部门中,26个部门共发生行政应诉案件290件(见表六十三),其余26个部门没有发生行政应诉案件。
    
    表六十三:2005年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一)省区市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省份 件数
    山东 9647 黑龙江 2084 湖南 1095 甘肃 340
    河南 6620 安徽 2064 贵州 975 内蒙古 291
    广东 4071 上海 1719 河北 908 海南 208
    浙江 3089 重庆 1633 福建 810 山西 172
    辽宁 2463 广西 1570 陕西 742 宁夏 115
    江苏 2288 湖北 1324 江西 525 青海 104
    北京 2112 吉林 1324 云南 506 西藏 21
    四川 2109 天津 1119 新疆 454 合计 52502
    (二)国务院部门行政应诉案件情况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部 门 件 数
    国税系统 146 卫生部 5 公安部 2 环保总局 1
    海关总署 36 财政部 5 证监会 2 国土资源部 1
    知识产权局 30 铁道部 5 新闻出版总署 2 农业部 1
    司法部 9 银监会 5 民政部 2 工商总局 1
    人民银行 8 食品药品局 4 发改委 2 商务部 1
    水利部 7 保监会 3 国防科工委 2
    质检总局 6 劳动保障部 3 安全生产局 1 合计 290
    
    (2)被告情况
    在2006年发生的52792件行政应诉案件中,被告是乡镇政府的2986件,占案件总数的5.65%;被告是县级政府的8869件,占16.8%;被告是县级政府部门的21517件,占40.76%;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的2558件,占4.85%;被告是市(地、州)级政府部门的11437件,占21.66%;被告是省部级机关的634件,占1.2%;被告是省级政府部门的1694件,占3.21% ;被告是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3097件,占案件总数的5.87%。被告中,县、乡政府和县级政府部门占63.21%,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占62.42%,县级政府部门就占40.76%(见表六十四)。
    经过行政复议的应诉案件13842件,占2006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52792件的26.22%,比2005年的30.35%下降了4.13个百分点;占2006年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863的19.53%,比2005年的22.31%下降了2.78个百分点;其中,以行政复议机关为被告的2444件,占2006年行政应诉案件总数的4.63%,占该年度已审结行政复议案件总数70863件的3.45%。(见表六十四)。
    
    表六十四:2006年行政应诉案件被告分类情况
    行政机关 乡镇政府 县级政府 县府部门 市级政府 市府部门 省部级机关 省府部门 其他 合计 复议机关
    案件数量 2986 8869 21517 2558 11437 634 1694 3097 52792 2444
    所占比例 5.65% 16.8% 40.76% 4.85% 21.66% 1.2% 3.21% 5.87% 100% 4.63%
    
    (3)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结果
    从行政应诉案件审理结果看,全国52792件行政应诉案件中,已审结43706件,占总数的82.79%;未审结的9089件,占总数的17.21%。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1828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41.84%;判决撤销的427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9.78%;判决变更的526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1%;限期履行职责的57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31%;原告撤诉的1337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30.6%;其他处理6669件,占审结总数的15.26%(见表六十五)。
    
    表六十五:2006年行政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13374 18288 4276 526 570 6669 43706
    占审结总数比例 30.6% 41.84% 9.78% 1.21% 1.31% 15.26% 100%
    
    (4)复议后应诉案件的审理情况
    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13842件案件中,已审结11576件,占总数的83.63%;未审结的2266件,占总数的16.37%。已审结案件中,判决维持的6854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59.21%,经过行政复议后应诉的案件的维持率比未经过行政复议的高23.61个百分点;判决撤销的1260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0.88%;判决变更的148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28%;限期履行职责的8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0.75%;原告撤诉的2147件,占审结案件总数的18.55%;其他处理1080件,占审结总数的9.33%(见表六十六)。
    
    表六十六:2006年复议后应诉案件审理情况
    审结情况 撤诉 维持 撤销 变更 限期履行职责 其他 合计
    件数 2147 6854 1260 148 87 1080 11576
    占审结总数比例 18.55% 59.21% 10.88% 1.28% 0.75% 9.33% 100%
    
    三、行政复议法实施八年期间的若干特点
    
    根据1999年至2006年的统计数据,结合笔者对一些地方行政复议情况的调研体会看,行政复议法实施八年多来,我国行政复议较之以前有了长足发展,主要特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六个方面:
    
    (一)行政复议案件分布面越来越广。
    
    从行政复议法实施八年多来的情况看,国务院部门、省级政府、市、县(县级市、区)、乡(镇)政府及各行政执法部门,均已发生数量不等的行政复议案件。在《行政复议条例》施行时期,一些边远地区及某些执法工作任务相对较轻的部门,行政复议案件很少,这一情况已基本改变。据对广东省的一项调查显示,仅仅在行政复议法施行不久后的2001年,粤东、粤西边远地区及某些“冷门”执法部门的案件明显增加。例如,韶关市2001年行政复议案件增加到252宗(上半年、下半年各126宗),湛江市则增加到134宗(上半年49宗、下半年85宗),都大大超过以前的受案数;从执法部门看,除公安、国土、城建等部门案件仍然保持较多数量外,教育、出版、经贸、外经贸、物价、民政、计生等以往较少发生复议案件的部门,案件增长相对较快,财政、邮政、侨务、旅游、统计、审计等以往没有案件或案件极少的部门开始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应诉案件。
    
    (二)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增加、难度增大。
    
    仍以广东省为例,除行政处罚、强制措施、行政确权、拆迁纠纷等常见种类外,行政许可案件由2000年89宗剧增至2001年576宗,行政收费案件由46宗增长到62宗,不作为案件30宗(比2000年有减少)。同时,还出现不服财政部门关于国企职工工资批复、不服政府关于遣散破产国企员工批复、不服安全事故认定、不服商品房面积测量结果、不服政府招标采购标准,以及政府部门不服政府确权等新型的行政复议案件。近几年来,广东省等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工伤鉴定类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上海等地的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也不断增加,表明在一些大中城市,公民越来越重视依法维护自身的政治参与权。在行政复议案件种类大幅增加的同时,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办理的难度增大。山林、土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案件,不仅有复杂的历史发展过程,而且越来越多的涉及后来的商业开发和利用状况,行政复议的取证难度极高。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类的案件也高居不下,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十分复杂。此外,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对其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一并提出审查申请的案件也不断发生。这些情况表明,行政复议法实施后,案件情况越来越复杂,对行政复议机关办案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
    
    (三)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之间的差距不断缩小。由于行政复议程序相对比较简便,同时又不向申请人收取费用,在可诉可议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享有继续向法院寻求最终救济的机会,因此当事人选择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显著增加。特别是涉及合理性问题的行政争议,当事人一般倾向于通过行政复议渠道解决。以贵州为例,《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全省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每年约1000余件,而《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2000年,全省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猛增到2800余件,比《行政复议法》施行前增加近2倍;2001年,该省收到的行政复议案件又增加到3500余件。从全国的情况看,行政复议案件已经接近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个别年度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案件(如果考虑行政复议案件与行政诉讼案件统计口径的差异,2004年之后许多地方的行政复议案件可能都已经超过行政诉讼案件)。行政复议案件大幅落后于行政诉讼案件的状况已经基本扭转。
    
    (四)向地方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数量猛增。
    
    由于行政复议法赋予相对人更大的选择行政复议机关的权利,改变了《行政复议条例》时期条条管辖的体制,在极短的时间内就形成了行政复议案件迅速涌向政府的局面,政府受理的案件量普遍高于部门受理的案件量。以广州市白云区政府为例,1999年1月至9月总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件,但从10月1日行政复议法实施后的短短几个月内,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2件。安徽省政府在《行政复议条例》实施期间没有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但是从1999年10月1日到2000年2月就已经收到了32件行政复议申请,其中受理了18件。北京市政府1999年四季度收到行政复议申请59件,受理38件,而1998年同期才收到5件,受理2件,2004年以后均在百件以上。湖北省政府和12个市、州政府从1999年10月1日到2000年2月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05件,比前9年省市两级政府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总和还多。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三:其一,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行政复议申请选择制度,使过去只能向上级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分流了一部分到政府。其二,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客观上更符号就近申请的原则,比向上级部门申请更方便、更经济。其三,群众对部门保护主义的现象存有疑虑,对政府的监督寄予期望。
    
    (五)劳动、社会保障等案件成为新的热点,但案件总体分布仍然呈现不均衡的态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职能由传统的管制型行政逐渐向服务型行政过渡,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职能不断加强。与此相适应,各地劳动、社保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快速增加。在一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劳动、社会保障已经成为仅次于公安、土地、城建的案件主要类型。从全国的案件分布情况看,行政复议案件主要集中在东、中部地区和主要执法部门,并与地区人口多少有密切关系。广东、山东、河南、浙江等省始终是案件较多的地区,而且集中在公安、土地、城建、劳动社保、工商等部门。比如,广东省公安、土地、城建、劳动社保、工商五个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约占全省行政复议案件的80%。
    
    (六)律师介入行政复议的情况增加。
    
    各地方、各部门均反映律师介入的情况增加。不仅企业单位有聘请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情况,个人聘请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案件也不少见。律师的介入,使行政复议活动向着更加规范化、更具抗辩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一些涉及相对人重大经济利益的复议案件中,律师介入比例越来越高。近几年来,广东、浙江、江苏等地方发生的许多涉及征地和拆迁方面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当一部分都有律师作为代理人参与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