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餐厅有哪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4:34:42
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我省住房公积金制度虽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但还存在不容小视的问题。在部分地区调研发现,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中还存在以下薄弱环节。    一是管委会人员变动频繁,导致政策决策工作难以正常开展。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各市(州)成立的公积金管委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川东北某市虽成立有公积金管委会,但前两年由于人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变动频繁,且未及时充实,造成召开会议都很困难;加上管委会成员来自多个领域,对相关政策及业务不熟悉,导致很多需由管委会决策的问题得不但得不到及时解决,还出现了出台的政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现象。而且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现象。    二是罚则的执行缺乏法律支撑,执法主体缺位。《条例》虽规定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时,应责令其限期办理;对“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但具体执行中,管理中心却因面临无执法权,无法开出罚单的窘境,导致处罚难以落实情况时有发生。    三是财政预算比例不够,财政供养人员缴存覆盖面低。巴中某区2005年启动公积金制度以来,财政仅按0.3%预算进行匹配,明显低于《条例》中关于“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的规定。到2006年10月底,该市全市参加住房公积金的财政供养人员为4.2万人,覆盖面仅为70%。未参加公积金制度的人员主要集中基层一线教师、卫生系统和乡镇工作人员中,而且党政机关中也存在公积金缴存时断时续现象。    四是公积金制度落实不到位,缴存额高低差异大。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事业单位等符合《条例》规定的单位至今尚未实施公积金制度。即使实行,也因财力差异而导致行业之间、行业内部均存在着缴存金额高低差异大的现象。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有的垄断企业员工个人公积金月缴存额达3000元以上,困难企业最低者仅缴存39元,两者相差近百倍。同为教师的宜宾某乡镇中学中级教师肖某、成都邛崃某乡镇中学高级教师张某、成都城区某中学中级教师陈某的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分别为66元、120元左右和400元左右。此现象导致企事业单位中需购房的低收入职工购房时,因可提取的公积金金额少而须将其与工资中的较多部分“打捆”进行按揭还贷并影响生活,住房不紧张的高收入职工购房时则因可提取的公积金金额多而只需将少量工资与其“打捆”轻松应对按揭还贷甚至无须动用工资。    五是缴存账目不透明,政策宣传不到位。部分地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缴存进度、营运情况、使用效益等没有向社会公布;已执行公积金制度单位大多也没有进行定期通报,导致职工个人对自己账户上单位缴了多少不清楚,对公积金还可用于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政策也不清楚。为保证公积金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维护《条例》中涉及单位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省建设厅虽对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等专门出台文件作了明确规定,但部门规章的层次较低,使这些文件的落实存在一定难度。因此,建议由省人大牵头,会同财政、建设、银行等部门开展深入调研,全面了解意见建议,尽快制定《四川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使我省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走向法制化轨道。《细则》中应进一步明确“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的范围,明确管委会的选举、任命程序和人员业务素质要求,并确保管委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明确管委会日常机构的挂靠、例会、临时会议等工作制度。同时,还应将处罚权明确授予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对违反《条例》单位处罚难的问题。    2、提高困难群体所在单位缴存下限的标准。目前,我省规定,公积金的最低工资计核基数是650元,导致困难群体能够提取使用的公积金额度根本无法满足购房需求。建议在不增加这部分职工个人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允许其所在单位按照高于职工个人实际缴存比例的标准为职工缴存公积金,尽量缩小困难群体与社会平均水平之间的差异。    3、针对不同地区房价实施不同的公积金缴存比例。目前,我省级别相当、类别相同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收入差距已不明显,但地区间的房价差异却较大。尤其是特大城市,房价已达中、小城市的数倍,导致工资收入相当情况下购房压力不均衡现象的出现。工龄11年的宜宾市级机关正科级干部严某每月个人缴存的公积金为423元,工龄27年的省级机关副处级干部姚某每月个人缴存的公积金为463元。若购商品房,前者只需承担约3000元/平方米的经济压力,后者则要承担高出一倍以上的经济压力。因此,建议对省内不同地区房价划定等级,允许房价高出全省平均水平的城市实行高于现行最高缴存比例的政策,使不同地区职工的购房按揭还贷压力趋于均衡。    4、加强《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宣传力度。省有关部门应针对各市(州)公积金制度实施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督促各级财政全员足额预算;对尚未实施公积金制度的企事业单位应责成其限期启动,对未落实《条例》要求的单位和责任人给予处罚。同时,还应加强《条例》及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政策法规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