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发烧友刷每日任务:司空见惯的“法律假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5:19:04

司空见惯的“法律假肢”

2011年04月13日20:00 东方法眼苗继军364人次浏览 评论0条字号:T|T

核心提示:今天从3月26日的《广东律协信息》获悉,广州市政法系统五家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施行)》已于2011年2月

  今天从3月26日的《广东律协信息》获悉,广州市政法系统五家联合出台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施行)》已于2011年2月21日实施。

  对此,我表示十分的欢迎!同时热烈祝贺又一“法律假肢”的诞生!

  所谓“假肢”,根据百度的解释,是“供截肢者使用以代偿缺损肢体部分功能的人造肢体”,它被“用来取代肢体的功能障碍(不论暂时性或永久性),或是用来掩饰肢体伤残”。

  “法律假肢”是笔者的杜撰。借用上述解释,“法律假肢”是指供不被执行的法律或者法律制度用以代偿其实施尴尬的内部文件、多部门联合文件或者系统内部指导性意见等不具有立法法规定的法律属性的法律性文件,它被用来取代某法律的实施性障碍或者用来掩饰该法律的立法缺陷,以使该法律得以保持直立的尊严或者躯体的完整。

  好的假肢可以使人的肢体功能得以最大限度的恢复,坏的假肢却对人造成伤害。法律假肢亦如此,有的法律假肢的作用甚至超出了法律本身,有的法律假肢却对法律本身进行了丑陋的歪曲甚至阉割。上述“法律假肢”属于前一类,各地横行的关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法律假肢”严重“修正”甚至随意解释立法目的,当属于后者。

  我对广州政府五家的“法律假肢”的完美程度还是十分赞赏的,其优美之处至少有四:

  1、肯定了律师凭三证即可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了《律师法》直立的尊严;

  2、肯定了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不被录音的权利,附和了中国政府在有关国际公约承诺的人权标准,使中国大陆的律师制度更接近完整。

  3、作出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办案机关一般不派员在场”的规定,使警察监督律师的制度有所松动,进一步掩饰了中国大陆律师制度的功能性障碍。

  4、明确了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进一步代偿了原先“六部委”规定、公安部办案规定及其他部门规定在此问题上的规定缺陷或功能缺陷。

  关于各地有关部门劳动法假肢的丑陋,请参见我的博文《标准工时制的阉割、误读与辨证》或者稍微研究一下广州市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问题的内部性指导意见。

  “徒法不足以自行”,这是中国人早在几千年都知道的道理。“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这是外国哲人的高见。但“法律假肢”可以使法律不被信仰的情况下,使其避免形同虚设的尴尬,某些法律借助于“法律假肢”得以自行,使得法治文明更进一步。所以,我认为,“法律假肢”是中国人中庸思想的最经典的表象,是“徒法不足以自行”道理的最好的实践,也是对“法律必须被信仰”的反叛。

  “法律假肢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使这个社会尤其是司法界对其高度依赖并成瘾成癖。“法律假肢”让人欢喜让人忧!

  附:广州版本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若干意见(施行)》

作者:苗继军责任编辑:海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