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伺服电机:中国特色的“法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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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的“法律文本”
杜飞进
《 人民日报 》( 2011年02月09日   17 版)
“中国特色”表现在党和国家对“国之重器”的高度关注上;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与时代同步上;表现在中国立法既立足国情又海纳百川上;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上;表现在中国立法覆盖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
2010年底,就在中国成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而备受世界瞩目的同时,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要里程碑式的巨大成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正式形成,中国法治竖起了新的丰碑,站上了新的起点。
纵观人类社会发展史,举凡强国必然是制度大国,当今世界的强国无不以其完备的法律制度作后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必将进一步奠定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的地位,夯实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石。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形成到底需要多少年?西方发达国家的答案是二三百年,中国则给出了新答案。如果从新中国成立那一天算起,中国的答案是61年;如果从改革开放开始算起,中国的答案是32年。短短几十年时间,中国立法就走完了国外需要几百年才走完的历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速度不能不令人振奋,其效率不能不令人瞩目。
“中国速度”和“中国效率”从哪里来?答案在于“中国特色”——中国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本国特色的立法道路。
“中国特色”表现在党和国家对“国之重器”的高度关注上。法者,国之重器也。从宣布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制定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作出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实行改革开放历史性决策的同时,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立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到党的十六大以来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开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局面,法律体系的形成非一日之功,而是彰显着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等几代中央领导集体的韬略,凝聚着几代立法工作者的智慧,寄托着几代中国人的期望。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正是因为党和国家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高度重视,中国的立法脚步从未停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能在古老的大地生根发芽、枝繁叶茂、硕果累累。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与时代同步上。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波澜壮阔的发展进程,时刻呼唤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跟进。无论是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还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无论是制定新的法律还是修改、完善和清理已有的法律,中国的立法进程始终与时代同步伐,保持着与经济社会发展转型相协调的动态、开放、发展的趋势。正是由于我们始终正确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稳妥处理法律稳定性与实践变动性的关系,妥善处理法律前瞻性与可行性的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才始终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相适应,不断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推动中国这艘巨轮破浪前进的强大动力。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既立足国情又海纳百川上。立足国情,就是始终正视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的实际,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作为立法基础,使中国立法有的放矢,弹无虚发;海纳百川,就是以科学精神和世界眼光对待人类文明成果,充分借鉴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与国际惯例的关系。正是由于中国立法既坚持本国特色,又不排斥国外经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才走出了一条既循序渐进又跨越发展的路子;正是由于我们始终保持清醒头脑,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不迷信、不照搬,中国的立法工作才始终沿着正确的道路高速前进。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上。民之所呼,法之所立。在立法过程中,人大代表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专家学者的意见被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被充分尊重。这种尊重,不仅体现在一个个的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上,而且体现在一次次的法律法规草案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过程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是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深化的过程,是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诠释。正是由于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广泛集中民智,才使得中国立法更加贴近百姓生活,更加贴近群众期待,注重解决普通民众最关心的问题,才使得每一部法律都得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
“中国特色”表现在中国立法覆盖和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法律是实践的忠实记录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为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作为门类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的法律规范体系,其内容全面覆盖和体现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领域,使我国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各个方面总体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及其经验的制度化、规范化,又是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向前发展的法制保障。
时代滚滚向前,实践永无止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不是中国立法任务的完成,更不是中国立法活动的终结。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的不断推进,我们不仅要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规范适时地进行清理和修改,而且要根据新的社会要求不断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中日益走向成熟和完善。
“徒法不足以自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统一,来之不易。但是,这只是朝着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迈出的坚实一步,距离实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与公正司法,有效监督宪法法律的实施,培养和弘扬法治精神、法律意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重道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伟大征程上的重要里程碑。从这里出发,中国的法治建设将向更宏伟的目标进发;古老而现代的中国,也将迈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建设法治国家,我们还在路上,我们没有理由懈怠!
规范国家生活的根本大法
本报记者 白 龙
《 人民日报 》( 2011年02月09日   17 版)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法制保障。
宪法性法律则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带有宪法内容的普通法律,如选举法、代表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
深入学习宪法,维护宪法权威,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具有重要意义。
4次修宪扩展人权保障
新中国成立以来,一共出台过4部宪法,分别是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现行的1982年宪法。“宪法100多个条文,凝聚多少人的心血啊!”曾参与1982年宪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回忆。
1954年宪法在公民权利的规定上具有开创性,设置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专章。由于时代原因,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中公民权利条款大大减少。1982年宪法重新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设为专章,公民权利从此有了切实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我国先后4次以宪法修正案形式对现行宪法作出修改,不断注入新的内容和精神。
1988年,“个体户”们听到了一个深受鼓舞的好消息:第一个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的规定,这意味着从此工商机关的企业登记表上,在“国有”和“集体”的性质之外,增加了一个新选项:私营。
1993年,第二个宪法修正案通过,“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取代“人民公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加大了对经济权利的保护。
1999年,第三个宪法修正案通过,修改了农村生产经营制度;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地位;“依法治国”入宪……
2004年,第四个修正案通过,“人权入宪”成为最大亮点。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等内容,被写入宪法。
“现行宪法的4次修改,在方方面面扩展着人权保障。”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教授认为,对生存权、发展权、财产权的规定,是宪法保障人权的具体落实。
多部法律保障公民政治参与
去年12月,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东风街道祝甸社区居民杜文海和社区的2000多名居民一起,通过投票的方式,依法成功罢免了社区居委会全部9名成员。“依法罢免居委会成员,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这次罢免行动的实施和成功,再次让我们实实在在地感受到了当家作主人的权利。”杜文海说。
杜文海行使的权利,正是宪法所规定的。宪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这在根本大法的层面上确定了公民政治参与的原则。”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宏昌介绍。
焦宏昌解释,在宪法这一条款的基础上,我国已建立起多种制度化的公民政治参与途径,主要包括:政治性选举和投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社会监督和民意表达。
围绕着这些制度和宪法规定,一批宪法性法律陆续出台,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立法法,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等等。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公民政治参与的程度越来越高,如政治参与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日益多样,政治参与的内容和事务也更加广泛。”焦宏昌认为,宪法及宪法性法律的作用也日渐凸显。“推进以公民为本位的社会治理,需要在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的规范下,积极建设参与型政治文化,完善权利体系。”
宪法划定公权力边界
有政府部门以“红头文件”的明文规定,在招聘过程中优先考虑本系统子女;个别部门强制公民植树,或强迫临街居民窗帘颜色要统一;还有些地方以公权力之名,行侵害公民权利之实,不一而足。凡此种种,都是公权力“过度扩张”的表现。“宪法的作用之一,就是为公权力划出一个行使的边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叶中表示。
“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还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周叶中认为,宪法规范着整个国家生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明确的准则,因此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
“我国一直在努力通过宪法和法律为公权力划出一个行使的边界。”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振民认为,“‘私产入宪’,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就是我们试图在宪法和法律上明确‘私人财产权’的宪法和法律保障,从而限制公权力干涉私权。”
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虽然不属于宪法性法律,但是它们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了公权力介入市场竞争的方式,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由于宪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础,依法治国的基本内容是依照宪法治理国家,因而不实施宪法,就无法有效贯彻依法治国的原则。”周叶中总结。
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
《 人民日报 》( 2011年02月09日   17 版)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设工作,是在新中国成立后29年艰辛探索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规律取得宝贵经验和深刻教训基础上进行的。
新中国成立前夕,我们宣布废除国民党的旧法统,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共同纲领”,新中国的法制建设开始起步。1954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此后一段时期我国制定了100多部法律、法令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但是,从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受国家工作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影响,立法工作停滞不前。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遭受严重挫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把党和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重大决定,深刻总结我国长期忽视民主法制建设的严重后果和惨痛教训,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历史任务,确立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从此,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入了蓬勃发展的历史新时期。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急剧转型和快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一个较短时期内迅速构建起来。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初,适应恢复重建国家法制、实行改革开放的需要,确立国家和社会关系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制度,为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提供法制保障。
——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世纪末,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确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制度,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支撑。
——20世纪末,适应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需要,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宏伟目标。
——进入21世纪以来,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完善促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各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除宪法及其四个修正案外,已制定现行有效的法律共236件(其中包括起支架作用的法律50多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目前已形成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同时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由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法律部门组成的统一整体。
(赵海静整理)
现行有效法律
截至2010年12月底共236件
《 人民日报 》( 2011年02月09日   18 版)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38件)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国务院组织法
●人民法院组织法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立法法
……
民法商法(33件)
●民法通则
●侵权责任法
●物权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合同法
●著作权法
●婚姻法
●继承法
●公司法
●海商法
……
行政法(81件)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兵役法
●国防法
●公务员法
●行政监察法
●人民警察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经济法(56件)
●循环经济促进法
●反垄断法
●政府采购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节约能源法
●可再生能源法
●土地管理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产品质量法
●广告法
……
社会法(18件)
●公益事业捐赠法
●残疾人保障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矿山安全法
●职业病防治法
……
刑法(1件)
●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刑法修正案
●刑法修正案(二)
●刑法修正案(三)
●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修正案(五)
●刑法修正案(六)
●刑法修正案(七)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9件)
●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
●引渡法
●民事诉讼法
●仲裁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