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佳亚 香港中文大学:法律的漏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9:46:21
        2011417日《华商报》A6版,“黑夜遭遇非法拦车收费,以为抢劫加速行驶撞伤拦车者”为主题,“律师称假想防卫不受法律保护,草滩街办将严查非法收费”为内容要点。报道“412晚,一对38岁的夫妻白涛和师明霞在一货运部承接了一车零散货物的运输,于413凌晨132分离开,将车开到草滩(当年阳早寒春工作过的地方)东兴隆村附近一条凹凸不平的路上,当时漆黑一片,车速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
    “就在这时,驾驶室窗外,突然显示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不住的拍打窗户。透过车灯发现车前有一条大狼狗,另一个30岁左右男子抓住了车辆左侧的观后镜,夫妻俩以为是拦路抢劫的,下意识的反锁了车门”,踩油门“车辆提速前进”。“此时师明霞拨通了110求助,并一直与接警员保持通话,直到车辆开到一加油站内”。“很快民警赶到,带着师返回”,“寻找拦路抢劫者”。“到了现场”,“120急救人员正在抢救”此前扒在观后镜上的男子。
    后伤者家属称近几天“共花费10万元”,“还要再做两次手术”。期间家属找师,要求为伤者看病,车主认为抢劫扒车摔伤,责任自负。文中讲伤者哥哥说“凌晨是去吃饭”,扒到车上去吃饭?明显说假话。
    事后说案发地路边的一个小房子是非法收费点。
    公安“民警称,因车主并未被抢劫的事实,因此,不能构成为拦路抢劫。作为交通事故处理,是因为车主明知车外乃至车上挂着人,在能意识到安全隐患的前提下,还要加大车速行驶,因此造成后果。此事应作为民事协商部分解决”。“律师认可了民警的说法,设想对方拦路抢劫”,“成为假想防卫”,“是不被法律保护的”。从反面说明黑夜扒车不受法律管束。
    此类事不能按法理处理,也应按公理处理。应该有个可以预先制止的机构、规定。为什么不问半夜三更,硬扒人家的车干什么?“来者不善,善者不来”。现在车被扣,什么时候处理结束?飞来的横祸。这就是现代法制在实践中的运用。这不是个案,诸如此类和另类的非法事全国到处大批量发生。
    凌晨14点,就是人们通称的半夜三更,“漆黑一片”,路又崎岖不平,没有任何指示性的标识,前面是狼狗,驾驶室两边分别扒上身份不明的人。设身处地的结合现在的安全情况想,谁不毛骨悚然、心里害怕?可能只有孙悟空不害怕,即便带抢的人恐怕也会十分紧张起来。车门锁上强行开走是顺理成章之举,万一真是抢劫怎么办?一抢溜之,你要报案,破案的证据在哪里?作案者能让你方便拿到证据?
    要害是执法人员依法的说法,“并未有被抢的事实”,如果当时停下,后果怎么样?“能意识到安全隐患”,当时谁有隐患?明显是开车者,拦车人处于强势地位。有车可以逃走,无车的行人呢?“设想拦路抢劫”?成了“假想防卫”,事后说的太轻松了,那事中呢?“不被法律保护”,公民的正常人身、财产安全法律不保护?法律在制止“隐患”萌发上作用为零,变成一文不值的“白条子”。
    能责怪警察、律师吗?干警、律师不按法办事当然不合适,按法办事也就只能那样说。保一方平安的公安职责在这里荡然无存。法律不为弱者着想,只为强者开脱。这是西方,也是目前中国的法律精神。法律规定在执行中,使原本的保护意义成为一纸空文。“半夜三更的,跟土匪一样!为啥挡车?滚!”这几个字恐怕比似是而非的法律有作用。
    法律应在制止预期犯罪上有所作为,杜绝坏人钻法律空子。黑恶势力到处为非作歹就是给了这个空子,长期为害一方而不被制裁惩罚。谁愿意让恶人搞个伤残之类的证据出来再去报案打官司,这不是给人“下套”吗?放大点,美国就是利用这点多次完成了侵略战争的前期准备。虽然“磨刀霍霍”,但未砍人是不违法的,不违法就是合法。谁都知道“磨刀霍霍”后要发生什么,在170公里的家门口军演不算侵略,干开了措手不及咋办?应有不能“磨刀霍霍”的规定。
    为什么现在的公检法人员比毛主席时代增加了几十倍,全国反而丢失了安全感。原因是法律人员受无法脱离社会现实:理论法多,具体执行的少。形而上学的、空头理论的,执行规定非常不具体、十分宽泛的东西太多。形成了多数法律难以操作而成为一纸空文。诸如此类不同形式、时间的事到处频繁出现,法律成了“验尸”的图章,而不是遏制犯罪的武器。教条的硬性举证规定,使无数为非作歹者长期逍遥法外,预先预防往往成了违法的事情。
    夫妻俩当晚在凶多吉少的状况中如果按法行事,不提速走人,被挡车停下来,将是什么后果?谁能说得准、说得清?被抢劫了怎么办?退一步抢劫损失的是财产,人身伤害怎么办?再退一步,轻点无所谓,重了怎么办?报案、举证,何日了结?落个重伤害、打个赢官司,谁干那个蠢事?往往按法办事的人总被违法者捉弄,违法犯罪者付出的成本太低。官司打不起,执法人员经常告诫涉案人员。
    小毛贼们利用法律的漏洞作奸犯科,大盗者用其复辟倒退,反毛反共反社。毛主席时代有了四届人大产生的7.5宪法,现在到了十一届,宪法上的公有制为主体、人民民主专政、工农当家作主在哪里?引申看,尽管《党章》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共产主义还是奋斗目标,妨碍了几十年一再扩大私有化了吗!
    “字典”都不陌生吧?不认识的字查字典,那是权威公认的,即使再大的官,“法”字旁的三点水,少了一点,就连小孩子都可认为字写错了。西方有个拿破仑法典,其作用就和字典一样,弄不清的查“法典”,都是很具体的也是很容易掌握的。法制建设,特别是涉及民事较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都应按这个方向建树。当然这是很艰苦的工作,又难以上法制的政绩帐,浮躁的一味追求立了多少部法。
    几十年搞的那些法律,多为理论法,多数是无法执行的一纸空文。能挑出10%左右有用的就算不错了。10%是怎么得来的?毛主席时代有多少部法?现在有多少?那时路不拾遗、夜不闭户,现在呢?抬脚割掌、雁过拔毛。公安机关疲于应付,不少胳膊断腿不管。
    经常坐车出门办事,此类事亲遇不少。往往那些在人迹稀少或深更半夜拦车的,多是些坦胸露背、手臂胸膛纹了各种禽兽图案,满嘴酒气、言语粗鲁带骂意、头发奇形怪状或一毛不留的人三五成群,有时打口哨哗的一下把车围住,打门敲玻璃,明显露出携带的刀具,怎么办?报警,警察什么时候能赶来?常常是36计走为上计,如果老远看见赶快调头走,走不脱了给钱给烟,有什么给什么,赶快离开是上策。
    如果报案,结论就是全国千篇一律的没有形成可以立案查处的证据,无法立案侦查。就等有了既成的被侵害后果后去报案、立案,等候执法者按程序处理,那丢命的事呢?依法那样干恐怕都认为是脑子进水了吧!即使执法人员恐怕也不干这“脑子进水”的事。这就是让人“脑子进水”的法规。如果是早点救有命,晚点死人呢?这样领教了法治精神的人们,再看到或听到讲什么法制之类的话,再讲什么盛世之类,谁不讨厌?在社会治安方面,同毛主席时代比较,现在倒是黑恶势力的“盛世”,从无到有、到猖狂至极。
    民房的防盗装置到处搞的如同监狱一样,经常到基层调研的领导不知这些事情?谁相信?
    有人讲中国的法律多变,这倒没错。主要源于社会多退变,反动派多。美国至今吊在资本主义一棵树上僵化不变。而中国却经历了清朝、民国、军阀割据到新中国,再到“中特社”, 变坏变好均反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