钉螺和锥螺图片:恶案改判死缘会是何“标杆” ——和静钧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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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案改判死缘会是何“标杆” 

2011-07-14 09:14:09|  分类: 法律文化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恶案改判死缓会是何种“标杆”

                                                            深圳特区报

      新华网记者昨天深度报道了云南省李昌奎案,接受采访的云南高院某官员称,李案改判死缓,“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上下文联系起来看,此官员所指称的“标杆”,指的是“未来法治之标杆”、“废除死刑之标杆”、“顶住舆论压力之标杆”。听起来道理爆棚,实则不然矣。

  从法的传统来观察,我国的法律本属成文法系范畴,其精义在于“严格适用纸面上的法律”,严格遵从法律效力体系中的等级定律,而政策、指导意见等断不可凌驾于上位法律,法官的“变法”空间几乎为零,司法解释只是 “辅法”而非“立法”。这种传统,与判例法体系下“法官造法”截然不同。

  在成文法传统下,严格地、一体地遵从法律规定,才能树立坚实的法律权威。作为刑事法律体系中效力最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经清楚规定了,云南省这一涉及两命及残杀无辜婴幼儿的暴力刑事恶案,只能是死刑。没有一条《刑法》规定,犯有故意杀人罪的,只要自首就可以不判死刑,只要构成邻里关系就可以不适用死刑。云南高院仅以自首这一情节就直接改判,这显然是“误读”中国的成文法精神,“误读”中国法律效力体系的不可逾越性。

  李案的现实是,实体法的《刑法》中依然规定了死刑,就得“法事法办”,不“法事法办”,那还要法官、法律干嘛?尽管我们多数人都可能是废除死刑的倡导者、支持者、同情者,但在立法机构没有修法之前,司法机构决不可以不顾法律之规定,行自我设定的价值之能事,坐视法律权威受到破坏。

  现行刑罚轻重连续性的缺乏,也是造成“改判”两重天的原因所在。从法律意义上说,司法改判,理应只是向“次轻”或“次重”的下级刑罚移动。中国现行法律没有“终身监禁刑”,或超过40年以上的“长期监禁刑”,一些“死缓”往往最后演变为坐12年牢就可能会放出来的“较短期监禁刑”。这样的预期,造成了两种相邻刑罚的巨大剪刀差,这也是一部分人“被迫”支持死刑的原因所在。

  除了刑法法律的实体法之外,程序法也是导致“高院目中无人”的原因之一。当前“两审终审”制下,虽然有死刑复核这样一个附加程序,但二审一旦改判,另一方连个上诉抗争的机会都没有了。即使还有“抗诉”纠正机制,但这一纠偏机制的启动是建立在案外的新证据之上,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李案中云南高院没有发回重审,而是直接改判,案件当事方想求得法律救济的机会都被封死了。从这些意义上说,云南高院官员所称的“标杆”真的是无从成立,即便苦等一百年,也不会成为“标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