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饶僧饰品:从网店征税看政府权力边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1:16:35
从网店征税看政府权力边界 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特约撰稿人 刘远举 字号最大 较大 默认 较小 最小 背景                    评论[37条] 打印 电邮 收藏腾讯微博 新浪微博  

6月底,武汉市国税局对武汉一家网店开出了430万元的巨额税金及罚单,引发社会热议。

税收问题之所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争议,深层原因还是中国税务的征收及使用中存在诸多弊端。比如,明星几十万的出场费按劳务费计,适用的是20%的税率,但小白领1万出头的工资同样是20%的税率;另一方面,庞大的“三公”消费、千呼万唤犹抱琵琶的政府预算公开制度等,都使得税收成为公众注意的焦点。

不过,思考武汉此次事件,我们必须忽略上述种种不公,采用冷静态度才能抓住问题的核心和关键。

必须承认,从实质正义上讲,税乃国家之本,人民纳税乃是天经地义。但是,“依法纳税”四个字,前二字讲的是依法,后两个字才讲到纳税。征税是一个按精密条文进行操作的法律行为,程序正义当是其题中应有之意。那么,从这个角度而言,武汉此举尚有很多模糊之处,值得商榷。

征税的属地原则

纵观电子商务的发展,不难看出发达的物流、便捷的交易方式、方便安全的支付手段是电子商务繁荣的关键性推动因素,使电子商务的交易地域无远弗届,长尾理论(The Long Tail)彻底颠覆了“二八理论”。这同时意味着电子商务有着自身不同于实体经营的内在特征,即收入来源地、交易发生地、经营场所、机构所在地、注册地的分离。

中国税收采取“属地原则”,即以纳税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收入来源地或经济活动地为标准,确定国家或者地方政府行使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关于这个问题,有一个非常恰当的现实例子,碰巧也和湖北有关,那就是三峡大坝的征税。

关于三峡大坝的征税,湖北和重庆有不同的意见,湖北相关人士认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生产地、经营地、核算地和机构所在地,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三峡电站的税收,应该由湖北负责征收。“发电税收的税源是电力,电力产生于电厂的发电机,三峡电站的电厂与大坝相连,所以应由湖北宜昌征税”。

而重庆方面则认为,判断税收管辖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它是否为收入来源地。重庆相关人士认为,中国的税收征管实践中,企业的“生产经营地”是企业的一种重要的“税源产生地”,“生产经营地”当地的政府就享有这个企业的税收管辖权。三峡电站的税收管辖权关键要看三峡电站的“生产地”在哪里。三峡电站由大坝区和水库区两个部分构成,库区和坝区密不可分,离开库区或者坝区,三峡电站都无法发电,所以,库区重庆和坝区湖北是三峡电站的共同的“生产场所”。

重庆方面还认为:税收管辖权包括“征收管理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税收归属权是“属地原则”的核心体现,征管地可以只有一个,但是税收的归属权必须在多个“属地”政府之间进行横向的、合理的分配,否则就是对属地原则的否认。

根据相关资料,实际执行情况则是:从2003年到2009年,三峡电站累计可提供各类税收248.78亿元,除留给三峡总公司的183亿元和中央的42亿元,湖北省获得3.67亿元,重庆则获得19.77亿元,是湖北的五倍还多。

用常识进行判断,相比之下,重庆方面的观点更站得住脚,而实际的税收分配政策也正是如此。如果从生产经营场地来看,三峡发电需要靠库区,库区和大坝是密不可分的,而重庆人为库区进行的“世纪大移民”等艰苦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如果从产品和收入来源来看,税收是针对的交易而非生产,对电力进行征税,但电在发电厂还不能叫电力,只能叫电势,非要通过电线到了工厂、家庭,进了电器,才能完成由电势向电力的转变,交易才算真正完成。

电子商务也有类似特点,从生产经营而言,电子商务的经营场所由实体办公场所、客户所在场所和虚拟的淘宝页面共同构成,密不可分。如果给这些因素排定重要次序的话,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办公场所在哪里并不重要,网络可以让客户服务在全球任何一个地方。而淘宝网上的页面、信誉度等同于实体店中的店铺,对一个网店而言,却是致命地重要。如果非要给淘宝网页指定一个物理实物的话,则该是TAOBAO网的机房,地点在杭州;从交易方面看,网店的顾客可以是全国任意一个地方的消费者,也就是说网店的收入来源在全国甚至全球;仅当从机构所在地和注册地看,才是在武汉。

如果参照三峡征税问题上更为合理的重庆方面的观点和中央政府的现实操作,武汉此次征税行为是对属地原则的否定,把机构归属作为征税的唯一标准。退一步讲,即使武汉市对网店征税,那么,也应该提出相应的地区间横向分配的合理方案。为了保障方案的公平性,需了解企业交易情况的数据,如营业收入的地区分布等,但这却存在操作上的困难,正因为类似的原因,国家没有贸然开始对网店征税。没有国家的具体执行条款,在网店的税收归属权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对网店征税缺乏足够的程序正义性。

由此可以认为武汉此次行为失当,本该属于多个地区的税收被武汉市先下手为强夺取了,这又引出了另一个更深层次的严肃问题——行政立法与权力边际。

行政立法与权力边际

美国宪法列举的联邦对各州的干预权非常少,其中最经常被引用的条款是“商务条款”(Commerce Clause),该条款规定:国会有权“管理与外国的、州与州之间的,以及对印第安部落的贸易”,以此保证美国境内的自由贸易,保证美国国内作为一个巨大的共同市场体,防止各州不正当地将州内权力施加到州以外的个人和企业。用中国人熟悉的语言来说,就是防止各州“跨省征税”。

随着“大政府”的趋势不断加强,近几十年美国联邦政府不断引用该条款干预各州内部事务,甚至应用于校园持枪案件、教堂纵火案件等看似和贸易风马牛不相及的事项。这也反映出美国联邦政府对各州干涉权力很有限,而在这有限的权力中就包含“商务条款”,说明了美国开国先哲对一国国内自由贸易的重视程度,对各州因自身利益伤害其他州利益、并最终伤害到自由贸易的警惕之心,所以他们把涉及国内自由贸易的权力归于联邦。

一个国家内的自由贸易,可以充分发挥各地区的比较优势,加快要素在各地区之间流转,促进各地区经济发展。从这个意义而言,电子商务天然涉及到全国各地,顺利成章,对其征税也是一个涉及全国的敏感而重要的问题,不但涉及到各省的利益分割,而且涉及到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对创新的激励,所以,对网店征税的具体条款的制定权只能在全国人大,只有全国人大才有权调整各省间的利益分割,制定全国统一的产业政策。在没有出台相关法律细则之前,任何地方应无征税权。

所以,武汉此次行为失当的本质在于行政立法,以及不恰当地扩展了权力边际。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用行政行为代替了立法。跨省征税中的不正确行政立法,既越权制订了操作细则,违背了程序正义,又打破了国家统一的权威,把一省的权力不恰当地扩展到其他省份,伤害了其他省份的利益。

武汉的擅自征税对于浙江是否公平?对创新是否是一种伤害?没有浙江政府对淘宝的支持,作为中国电子商务带头羊的淘宝网不可能发展得如此之好。而没有淘宝,没有支付宝,就没有中国今日之火红网购!但为什么武汉首先来摘这个别人培育出来的桃子?况且,这个桃子现在还并未成熟。

有人说,武汉此次对网店征税会引发网店大搬家,引发各地区之间的竞争,网店“用脚投票”,最后达到平衡。

其实并非如此,网购之所以红火,绝不是因为少交了税收那么简单,靠近资源地、靠近产业链积聚的优势,以及长尾理论对“二八理论”的彻底颠覆才是网店的真正优势之所在。所以,我们常常看到淘宝网上某一类商家的地区性——四川卖山货,广州卖电子,江浙卖衣物,海宁卖皮具,这也恰好反映了贸易的精髓之所在。某些资源地区性强,依靠产业链集聚的网店是很难搬家的,而这种类型的网店往往是大型网店。

所以,此次征税事件最令人担忧的是,是否会引发各地竞相对网点征税。如前所言,因为对网店征税涉及到各省间的利益分配,而大部分网店又很难“用脚投票”,就很可能会出现先下手为强、后下手遭殃的局面,导致各地政府竞相对网店下手。

无权利不纳税

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审视,我们还能发现另一个切入点。武汉市国税局第二稽查局负责人表示,“我国尚未出台对网商征税的具体办法,但根据我国税法,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都应该缴税。”这句话其实不对,因为非法交易就不纳税!

“无权利不纳税”,征税对象有纳税的义务,也享有相应的权利。17世纪英国革命因抗税而起,1628年英国国会通过决议规定,非由国会通过的税收国王无权征收。美国独立战争同样是因加税、抗税而发生的,在当代,华盛顿特区公民争取选举权也采用了这一口号。由这个道理做简单的逻辑推导就能得出:非法交易不具有任何权利,因此也无法纳税,国家只能对获得国家认可的、具有权利的行为征税。

所以,经过正式工商注册的武汉网店纳税是合理的,但如果以此为由,推论为一切网店均该纳税,则是错误的。这就正如不能向歌厅“小姐”征税一样,因为网店还未进行工商登记、未取得国家认可,处于一种灰色状态。而且从操作层面的程序正义而言,对于普通淘宝卖家,更加无法确定收入、界定收入的发生时间地点,税收归属权更加不清。

而且,更进一步而言,很多小网店其实并不是店,只是公民之间的小额非经常性交易,这应该是一种普遍公民权利。没有公权力的地方就应该有公民权利,税收不应该细化到如此程度。否则,无孔不入的税收会使市场个体的自发交易行为变得更加困难,窒息市场中萌芽状态的创新和交易。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作者为管理学硕士,《思想库报告》、《数字通讯》等特约撰稿人,联系邮箱为liuyj2000@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