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网页:关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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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项目:
关税减免
办理条件: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五类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享受本条免税优惠政策应符合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应是五类企业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具体是指企业储备基金、发展基金、折旧和税后利润);
2、进口商品用途: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
3、进口商品范围: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即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
(三)国内投资项目
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凡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需由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单位审核符合条件后,取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再到项目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免税审批业务及开具征免税证明。
(五)远洋渔业
获得“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在公海或按照有关协议规定在海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可向直属海关申请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六)科教用品
科学研究机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它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校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中规定的科研和教学用品可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七)科技开发用品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定规定》中规定的科技开发用品可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个人进口《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批量进口《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所列的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管理)在进口前凭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向进口地直属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办理程序:
一、减免税项目的登记备案
项目单位办理项目登记备案手续时,需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由预录入公司录入并发送,同时打印标准格式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随附应提供的单证正本及签章确认的复印件提交海关审核;
二、减免税项目备案变更、冻结及作废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变更备案内容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审批部门的意见,经审批后予以变更。
(二)项目单位因故需撤销或停止执行的减免税项目,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海关经审批后予以冻结(或作废)。
三、《征免税证明》申请
项目单位应在货物进口之前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加盖项目单位印章,交预录入公司录入,并打印标准格式的《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连同随附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商品说明书等资料向海关正式递单。
项目单位持凭《征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通关手续。
四、《征免税证明》变更、作废及遗失补办
(一)项目单位因故需要变更已签发《征免税证明》的进口口岸、合同号、有效期限的,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变更,并收回原《征免税证明》。
(二)项目单位因故需要作废《征免税证明》应向海关递交书面申请,海关审核同意后予以作废并收回《征免税证明》。
造成的有关后果由项目单位自负。
五、减免税税款担保手续
在海关按规定受理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或《征免税证明》申请期间货物到达进口口岸的,项目单位可以在货物申报进口前向海关申请凭税款担保办理货物验放手续。海关经审核后出具《海关同意按减免税货物办理税款担保手续证明》,项目单位持海关签封的《担保证明》向进口地海关办理税款担保和货物验放手续。
《 担保证明 》自海关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项目单位需要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应当在 《 担保证明 》规定期限届满之日15天前向海关提出延长税款担保期限的申请,海关确认后出具延长担保期限的 《 海关同意办理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延期手续证明》,进口地海关凭《 延期证明 》 按规定办理税款担保延期手续。
六、减免税货物的异地监管
跨关区使用的减免税货物,项目单位须事先持有关单证向海关申请办理异地监管手续。
应当提交的资料:
一、减免税项目登记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投资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企业或项目的文件;
4、《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5、经项目审批部门签章确认的该项目拟进口设备清单;
6、投资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商(或港澳台胞)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企业成立时的合同章程,增资项目同时提供补充章程(复印件);
9、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由项目审批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备件证明》或《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需同时出具《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确认书》和《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确认书》(复印件);
4、如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须出具国家部委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或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
5、外经贸部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6、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经项目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件清单;
8、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4、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经项目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该项目拟进口设备清单;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其他批准文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6、进口合同或经项目审批部门盖章确认的该项目拟进口设备清单;
7、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五)远洋渔业
1、《农业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2、农业部批准从事远洋捕捞项目的有效批件(复印件)
3、企业的印章印模;
4、法人代表或委托人的印章印模;
5、企业拥有远洋捕捞船舶的数量、船名船号、吨位等有关资料。
6、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六)科教用品
1、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享受科教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科技开发用品
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核定文件;
2、《事业单位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3、享受科教待遇资格认定申请书;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1、省级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批准核发的《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适用福利、康复机构);
2、进口单位出具的残疾人专用品用途说明文件(适用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
3、企业成立批文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单证。
(九) 海上石油物资
1、项目备案申请;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企业自填);
3、主管部门出具的进口物资批准文件;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二、《征免税证明》申请应提交的资料
(一)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商品说明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资金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商品说明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三)国内投资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商品说明书;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四)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五)远洋渔业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申请表》;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单证。
(六)科教用品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七)科技开发用品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八)残疾人专用物资: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商品说明书;
4、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5、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单证。
(九) 海上石油物资
1、《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企业自填);
2、《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预录入公司打印)
3、签章确认的进口合同;
4、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单证。
收费标准及依据
每份证免税证明收取工本费两元。
收费依据:
《海关总署关于规范海关业务单证收费 降低部分单证收费标准的通知》( 署财[1999]456号)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25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43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3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署令〔2001〕90号)
(7)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35号)
(8)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的公告(公告〔2006〕7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9号)
(10)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2007令第44号)
(1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2007令第45号)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3号)
(13)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署税函〔2006〕203号)
(14)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
(15)海关总署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紧急通知(署税〔1997〕1062号);
(16)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函〔2003〕2号);
(17)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减免税政策执行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422号);
(18)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项目进口设备及零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4〕366号);
(19)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一五”期间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7〕208号);
(20)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政策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21)深圳海关关税处关于减免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关税函〔2006〕175号)。外商投资企业
(22)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1999〕791号);
(23)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和分立的规定》的通知(署法〔2000〕36号);
(24)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通知(署税〔2000〕642号);
(25)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的通知(署税发〔2004〕441号);
(26)海关总署关于产品全部出口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税收政策适用问题的批复(署税函〔2005〕430号);
(27)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办公厅对进口通信光缆税收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署办发〔2002〕37号);
(28)海关总署关于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确认书出具权限调整等事项的通知(署税发〔2005〕207号);
(29)关税征管司关于政策调整期间国家鼓励发展内资项目确认书受理事宜的通知(税管函〔2005〕155号)
(30)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7〕90号)
(31)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
(32)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由财政部国债金融司出具外国政府贷款证明书的函》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税管〔1999〕48号);
(33)海关总署转发财政部《关于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招标国内中标机电设备进口零部件免征关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2000〕484号);
(34)海关总署关于办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减免税手续有关事宜的通知(署税发〔2006〕317号)
(35)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
(36)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
(37)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产业部关于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4〕45号);
(38)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第一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财关税〔2005〕24号);
(3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136号);
(40)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认定台积电(上海)有限公司为集成电路企业的通知(发改高技〔2005〕2249号);
(4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55号);
(42)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
(43)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
(44)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
(45)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
(46)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4〕355号);
(47)海关总署关于宁波东方电缆有限公司进口残疾人专用设备免税问题的批复(署税函〔2005〕428号)
(48)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一五”期间在我国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税收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7〕151号)
(49)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救灾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署税〔1998〕443号);
(50)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署税〔1999〕565号);
(5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0〕152号);
(52)海关总署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署税发〔2003〕67号);
(53)海关总署关于下发《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接受境外捐赠、归还和从境外追索的中国文物进口免税暂行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32号);
(54)海关总署关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150号);
(55)海关总署关于国家环保总局办理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进口免税手续问题的通知(署税函〔2005〕357号);
(56)海关总署关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及我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进口物资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5〕398号)
(57)海关总署、农业部关于印发《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不征税的暂行管理办法》(署税〔2000〕260号);
(58)海关总署关于“十五”期间发展远洋渔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87号);
(59)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远洋渔业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135号);
(60)海关总署、财政部、农业部关于执行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不征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署税发〔2003〕151号);
(61)海关总署关于2003年内销远洋船用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3〕74号)
(62)海关总署关于2004年远洋渔业进口船用关键设备和部件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4〕237号)
(63)关税征管司关于转发农业部渔业局远洋自捕水产品品种及产地问题的函(税管函〔2004〕182号)
(64)关税征管司关于增加远洋渔业自捕水产品品种的通知(税管函〔2007〕111号)
(65)海关总署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籽(苗)、种畜(禽)、鱼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税收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6〕93号)
(66)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饲料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署税发〔2001〕344号);
(67)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02〕93号)
(68)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对关税配额商品溢装部分适用关税税率问题的通知(署办传〔2002〕141号)
(69)关税征管司关于国家濒危物种管理办公室更改进口审批单证的通知(税管函〔2006〕156号)
(70)关于对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有关问题的批复(政法传〔1999〕422号)
(71)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商品进出口溢装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77号)
(72)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4〕352号)
(73)海关总署关于营运国际和港澳航线的国内航空公司进口维修用航空器材实施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规定(署税发〔2005〕479号)办事表格: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申请表》、《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申请表》(详情请见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