诡打墙恐怖吗: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03:47

企业所得税备案减免项目及报送资料

一、国债利息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减免对象: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

(一)持有至到期的国债利息交割单;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三条。

减免对象: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

(一)对外投资的协议书(合同)、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明细帐复印件、股权证明或股票交易记录;投资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明细帐复印件,投资企业管理层的投资纪要或决议;

(三)被投资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决议、公告或其他证明文件;

(四)《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条例第八十四条、八十五条。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盈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一次性备案,逐年审核。

报送资料

(一)非营利组织的认定机构的证书或文件;

(二)设立非营利组织章程、协议;

(三)相关事项声明(主要针对非营利组织的七个条件进行专项说明);

(四)《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财税〔2008〕149号。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备案,逐年审核。

报送资料

(一)经营场地证明、林业产权证、动物诊疗所许可证、远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等以及相关农、林、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证明;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

(三)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及声明;

(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八十八条、条例第八十九条。

减免对象:企业从事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实行一次性备案,逐年审核。

报送资料

(一)有关部门认定的项目证明资料;

(二)取得第一笔收入的相关证明资料,如收款证明、发票存根联等;

(三)项目所得核算情况说明及声明;

(四)《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条例第九十二条、国税函〔2008〕251号、财税〔2009〕133号 

减免对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函〔2008〕251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企业在当年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企业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备案;新办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年一备。

报送资料

(一)首次预缴时,提供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企业附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书面减税申请材料;

(三)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四)年度职工月平均人数的计算资料、年度职工工资表;

(五)《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减免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财税〔2008〕1号、国税发〔2009〕81号。

减免对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具体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发〔2009〕81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

报送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八、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

减免对象: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函〔2009〕185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备案,逐年审核。

报送资料

(一)有权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原材料的名称、数量以及在产品中所在比例);

(二)单独核算的减计收入产品收入明细表;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四)《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九、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减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实施条例一百条、财税〔2008〕48号、财税〔2008〕115号、财税〔2008〕118号。

减免对象: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备案依据:国税发〔2008〕111号、国税发〔2005〕129号、国税函〔2009〕255号。

备案期限:次年3月底前,实行一次性报备。

报送资料

(一)专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合同;

(二)专用设备已实际投入使用的情况(设备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专用设备固定资产明细帐)说明或声明;

(三)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专用设备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四)《税收优惠政策备案报备表》;

(五)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