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县链板式排屑机: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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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国家测绘局人事司 时间:2007-12-12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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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测人字[2007]46号

局所属各单位:

  经人事部批准,现将《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要在岗位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构成特点,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岗位设置方案(暂不设置特设岗位),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并报国家测绘局人事司审核。

  二、岗位设置方案核准后,事业单位要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现有在册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三、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四、已经实行聘用制度、普遍签订了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本办法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的工作岗位等级,并变更聘用合同相应内容。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要求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抓紧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签订聘用合同。

  五、试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关系事业单位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国家测绘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测绘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我局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结合事业单位的特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岗位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应具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等级、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四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国家测绘局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直属局负责其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工作指导、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事业单位根据岗位设置的政策规定,按照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自主设置本单位的具体工作岗位。

   第二章 岗位类别及设置

  第七条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第八条 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主要承担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管理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专业技术工作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服务的事业单位,应保证专业技术岗位占主体,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

  第十条 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事业单位,应保证工勤技能岗位占主体,一般应占单位总量的一半以上。

  鼓励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第三章 岗位等级及设置

  第十一条 根据岗位性质、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对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分别划分通用的岗位等级。

  第十二条 管理岗位分为8个等级,即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到十级职员岗位。

  第十三条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以及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第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区分正副高的,暂按现行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局总体控制目标为2:4:4。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第十六条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人员的确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第十八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0%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第十九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事业单位可设置特设岗位。

  特设岗位是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国家测绘局审核后,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岗位基本条件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各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第二十一条 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二)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三)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

  (一)二级、三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审出的成绩优异的高级工程师可聘用到二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五级、六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八级、九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有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对于特别优秀且岗位急需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第五章 岗位设置程序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二)报国家测绘局审核。

  (三)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四)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五)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讨论通过。

  (六)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四直属局负责其所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初审、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经主管部门批准,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第六章 岗位聘用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人员。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定相应的工资待遇。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工作确实需要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使用事业编制的社会团体,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局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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