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手指2016科目一a1:“卖淫”与“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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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与“卖货”

2010-09-18 15:26:00|  分类: 世间万象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卖淫”与“卖货”


    我国对卖淫嫖娼的取缔和打击,历来是声嘶力竭的。近来,打击之风日益旺盛起来,无论是“天上人间”,还是东莞,或是刚刚看到的“专家开会前嫖娼被抓会务组误以为失踪报警”,都让卖者感到风声鹤唳、嫖者顿觉四面楚歌。我以为,这个局面有损于发展和道德建设的大局。

   认定一个事物是否违法犯罪,我以为有两个基本界定,一是道德层面的,一是法理层面的。

     在道德层面,卖淫嫖娼是否犯罪了呢?如果在三十年前,这当然是有悖社会公德的。那时,就算男女之间偷个情,轻者为人们指手画脚、指胸戳背、永远抬不起头,重者伤风败俗、作风败坏、值得开除党籍和干籍,用以告诫人们。偷情都能这样,更遑论卖淫嫖娼了。然而,三十年来,在只要能抓老鼠(钱)就是好猫(妓女)的思想统领下,上至王公贵人,下至山野村夫,有谁不为卖和嫖而心驰神往、乐此不疲?

     还是在1992年左右,笔者亲眼所见一户农村人家,儿媳妇在外卖淫,过年的时候,婆婆率领一家人轰轰烈烈地准备迎接,共派出了四路兵马:去车站接的、上街买菜的、做饭的、收拾房间的,其阵势决不亚于迎接凯旋归来的将军。过完年后,儿媳妇要出征了,婆婆又拉过她语重心长地说“**啊,名气呢反正没有了,钱就使劲地赚吧”,儿媳妇也使劲地点点头,说“今年下半年把屋修起”。后来我观察到,这个村民小组只要是稍有姿色的小姐和夫人,无一例外地都出去干起了那个行当。村民聚会,谈论的早已不是稼穑丰歉,而是“老板”的资产多寡了。试想,民意如此,道德又岂能不顺从于民意?你说卖淫违法,是不是会违拂民意而遭致乱象?

    嫖娼并不是因为荷尔蒙分泌的多少,实在也与这个行为的趋同有关。我们是否发现,在我们周围,即使有人骨子底里愿意洁身自好,但他能奈何得了朋伴的强拉硬扯?即使他能奈何得了朋伴的拉扯,但他又是否能承受“无用”和“窝囊”的奚落?这个时候,也无论是山野村夫、还是老板公人,都加入到了嫖的大军之中,并自诩为“姨夫帮”。如果断绝了他们的这个念想,是否又有损于生产力的发挥和发展?

     站在法理的角度,表象上看卖淫是一种剥削、是一种不劳而获,与这个社会所推崇的“劳动创造价值”格格不入,因此要予以取缔。然而我要说,这个社会不劳而获的事情多了,为何单与卖淫过不去呢?一个表态、一纸签字甚或一个眼神,都能换来万金盈库,一百万的孝敬,可以换来一千万的贷款,他们为何能经久不衰于这个世界?别看对腐败一直在查处,但在人们心中,腐败依然是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无人不在的,那么,又怎么不能容忍卖淫的存在——毕竟,卖淫还算是“劳”了“动”了的呀。

    不要再打击卖淫嫖娼,如果这个社会继续对卖和嫖如此津津乐道,如果这个社会继续贪腐横行,那么这个打击是极不公平也极不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