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群侠传x一灯大师:清朝的监察职权及行使方式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7 14:11:04

清朝的监察职权及行使方式

 

监察官的职能是“以法理官”。清朝统治者为了确保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活动有明确的目标内容,一方面要保证风宪官能行使自己的权能,来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又要划分监察机构的各项权限,规定监察官员的活动方式和法律职责。所以,清朝在明代《宪纲条例》的基础上,制定清朝的监察法规——《台规》。在乾隆八年创制的《台规》,后经嘉庆、道光、光绪年间的三次修订,终于成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一部监察法典。

 

作为执行清朝监察职能的机关和官员,其行使监察职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审核诏令和奏章,尽规谏正。六科每日要派各科给事中一人赴内阁,接收和抄写皇帝批的题本,负责发给有关衙门具体承办。清初规定:“凡部院督抚本章,已经奉旨,如确有未便施行之处,许该科封还执奏。如内阁票签批本错误,及部院督抚本内事理未协,并听驳正。”[1]封还与驳正,合称为“封驳”。六科并入都察院后,封驳制度已不复存在。

 

第二,是对行政实施进行监督。都察院负责稽查各衙门行政事务办理情况,负责注销各衙门文卷。六部向皇帝奏请施行的各项事宜,六科须要加审查。六科可以随时稽查有关衙门,发现办事迁延者,即行参奏。

 

第三,直接参加议奏政事。都察院参加讨论国家大政的九卿议奏。

 

第四,会谳重案。与大理寺、刑部审理秋审和朝审,在参与重大刑事会审中,行使监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对上诉到都察院的一般案件,都察院可以直接裁断。

 

第五,对中央各部院衙门施实科道双层严密监察。在中央六部,除有六科给事中负责专门的直接监察外,还有十五道监察御史,分理各部稽查事务。而且,给事中与御史之间相互监督,形成了从里到外,从上到下的严密监察网络,提高了监察效能。

 

第六,弹劾官吏。对一切文武官吏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揭发弹劾,是清朝风宪官独自行使监察职权的基本形式之一。雍正皇帝在位时,授权实施科道密折奏事的制度。“各科道每日一人上一密折,轮流具奏,一折止言一事,无论大小事务,皆许据实敷陈,即或无事可言,折内亦必声明无言之故”。[2]由此可见,清朝皇帝为了巩固皇权和加强对各级官吏的控制,采用密折制度,以发挥监察官作为皇帝耳目的职能。清朝甚至允许都察院弹劾贝勒大臣,“即所奏涉虚,亦不坐罪”。[3]

 

监察官行使弹劾权是整饬吏治,振肃纲纪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君主专制政体条件下,监察官的弹劾不失为皇权的一种延伸,弹劾的范围以及弹劾的结果,一般都取决于皇帝的裁决,决定于最高统治者的好恶。有清一代,出了不少直言不阿的风宪官,但也有一些御史因直言弹劾奸官,而遭受到申斥和被革职降级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