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小说电子版:反腐今日谈:打击跨国腐败 “拦”住贪官外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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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今日谈:打击跨国腐败 “拦”住贪官外逃
http://www.gmw.cn 2011-07-07 15:10:12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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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贪官外逃现象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从级别构成看,厅处级官员逐渐增多
从外逃人员的级别构成看,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厅处级干部逐渐增多。外逃的贪官过去大多是级别较低的官员,而近年来级别较高的领导干部逐渐增加,如国家电力公司原总经理、正部级官员高严,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原董事长卢万里,海南省财税厅原厅长刘桂苏等。
从职业构成看,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所占比重较大
从外逃人员的职业分布来看,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的负责人所占比重较大。据有关方面统计,这些人占了携款外逃总人数的70%以上。如共同贪污挪用4.83亿美元潜逃到美国和加拿大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的原三任负责人许国俊、余振东、许超凡;携10亿元人民币逃往加拿大的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贪污1600万元人民币后逃匿海外的昆明卷烟厂原厂长陈传柏等。
    2011年6月14日,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报告引用中国社科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至18000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外逃资金数额巨大
从外逃资金的数额来看,目前个案外逃资金数额都很大,已从过去的人民币几万元、几十万元发展到现在的几百万元上千万元,甚至上亿元,逾七成出逃贪官的涉案金额超过千万元。在这些贪官中,涉案金额最高的是上海大东江实业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萧洪彬,涉嫌骗汇约61亿元人民币;中国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利用伪造票据骗取10亿元人民币;上海康泰国际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钱宏诈骗银行资金近5亿元人民币;广东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原经理和法人代表陈满雄和陈秋园夫妇在任职期间,通过在某银行存汇科的同伙,先后51次将4.2亿元人民币透支到中山市实业发展总公司账户,成为1995年国内最大的贪污、挪用公款案件。
    贪官外逃四大新动向:洗钱、窝案明显、出逃方式隐蔽复杂、涉及跨国多种犯罪。
跨国腐败路线图
2011年6月14日,央行网站刊发名为《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精简版本,该报告揭示了当前跨国腐败八种转移资产方式
用现金走私来转移
主要是通过腐败分子本人夹带在行李中直接携带出境,这种方式较为简单,费用低,但同时可走私的数额较为有限,风险也比较大;此外腐败分子通过某些代理机构(主要是地下钱庄)利用一些专门跑腿的“水客”以“蚂蚁搬家”、少量多次的方式肩扛手提地在边境口岸(主要是深圳与香港、珠海与澳门海关)来回走私现金,偷运过境后再以货币兑换点名义存入银行户头。这种方式虽然手续比较麻烦而且还要交给地下钱庄一定的费用,但风险较小,很难追查。
替代性汇款体系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以非法买卖外汇、跨境汇兑为主要业务的地下钱庄
以人民币和外币的汇兑为例:其人民币与外汇的兑换和汇付以间接的方式进行,而不以直接汇兑的运作手法完成,人民币不必流出境外,外汇也不必流入境内,各自分别对应循环。利用此种交易方式跨境转移资产的主体较为复杂,除了腐败分子和国企高管,还有某些企业为了避税逃税和享受外商投资优惠待遇而进行跨境转移其灰色资金,以及走私、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转移其黑钱等等。
利用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种形式大致有五类:进口预付货款,出口延期收汇;伪造佣金及其他服务贸易项目对外付款;通过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实现向境外转移资产的目的;利用假的进口合同骗取外汇管理部门核准外汇汇出境外;少报出口,多报进口。
利用投资形式向境外转移资产
此类资金转移的特点是资金向境外转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业正常海外投资的形式转往国外。资金性质的改变发生在境外,在境外被腐败分子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种手法转移资金的多为大型企业高管人员或某项具体业务的负责人员。
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转移资产
腐败分子或其特定关系人通过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目前我国对此类经常项下的个人支付没有严格的外汇管制或限制。而对于各发卡机构来说,只要持卡人单次消费或提现是在信用额度内且按时还款即可,并不做累计消费或提现的限制。这就为腐败分子利用信用卡进行资金境外转移提供了可乘之机。
利用离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转移资产
这些人多为上市公司或国有企业的高管人员,主要采用以下步骤:第一,转移企业资产。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第二步,销毁证据,漂白身份。
海外直接收受
腐败分子并不从国内向境外转移资金,而是在境外直接完成贪污、受贿等过程。例如,发案单位在国外进行采购时,有实际控制权的腐败分子可以通过暗箱操作得到巨额回扣。这些回扣不转到中国,而是直接存入腐败分子在境外银行的账户,或转换成境外的房屋等不动产。更隐蔽的做法是不涉及现金,而以安排子女留学等方式作为交易。
通过在境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
此类参与转移资金的特定关系人在他国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学,或者是他国居民或公民。境内的腐败分子一方面可以通过其特定关系人以合法手续携带或汇出资金;另一方面,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其国外身份在当地注册企业后,以投资形式在中国开设机构,然后以关联交易等形式转移资产。

蓝甫,原福建省厦门市副市长。索取、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505.76万元。因厦门远华案败露逃往澳大利亚,2001年4月,蓝甫因受贿505.7万元,被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腐败份子外逃为何得逞
随着制度反腐的日趋成熟,腐败分子外逃的“关口”越来越紧,但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我国外逃贪官的数量和转移资产的金额仍不可小觑。究其原因,除外逃官员自身道德意识淡化、价值观扭曲外,还与我国的金融监管水平、反腐及追逃力度尚待完善有关。
监控资金流向方面未形成有效的防范体系
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主要包括现金走私、替代性汇款体系、经常项目下交易、境外投资、信用卡工具等八种。试想,如果一个国家的金融监管到位、干部监控到位,非法资金的流动必然会受到限制,资金外逃将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如果有一万美(加)元以上的资金流动,银行系统就会报告监察机构。相比之下,我国在监控资金流向方面还没有形成有效的防范体系,对官员的监控措施也难以直戳要害。

卢万里,原贵州省交通厅厅长,2002年1月24日,用在湖南省某市公安局办理的化名为“张唯良”的因私护照从广东经香港出逃斐济共和国。2002年4月16日卢万里被押解回国,2004年5月因贪污罪、受贿罪被一审判处死刑。 国际司法协作仍需加强
目前,我国抓捕外逃腐败分子主要通过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以及区域性刑事司法协作等方式进行。目前我国已签署和参加了近100个多边国际公约打击贪官外逃,也与33个国家签订了引渡罪犯的条约,但这33个国家并不包括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中国官员的“潜逃胜地”,这不仅促使一些案值大、身份高的腐败分子铤而走险,携款外逃,也不可避免地将对国内潜在的外逃官员形成强烈的“示范效应”。
国内司法尚存不足
现在虽有什么国际刑警组织,可以全球通缉,但这些犯罪贪官一旦外逃,就受到了逃往国的法律保护,我们根本奈何不了他们。比如,逃往加拿大的赖昌星,追了多少年也没能追回,因为加拿大的法律是保护犯罪分子的,当然是为了保护他的钱留在加拿大。所以,不妨对外逃贪官进行法律上的严正缺席审判,并将其移逃国外直系家属、情妇(夫)列为共犯,让他们永远钉在耻辱柱上。对少数罪大恶极并判了死刑的罪犯,则相继设法执行,以震慑外逃贪官。
     打击跨国腐败重点是反贪
从事后追惩角度遏制贪官外逃实际上意义不大,只有从源头上杜绝案件的发生,才是根本之道。
建立金融实名制度
在经济发达国家,金融实名制比较普及,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这一制度对个人金融资产的出入进行监控,有利于检察机关从中发现一些贪污腐败的线索,有利于发挥金融机构的监督作用。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为个人开立账户时,仅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与国际上通行的实名制还有一段距离。国际上通行的实名制,在个人开户时除了需要身份证件外,还需要包括职业、居住地址、通信地址、纳税信息、账单周期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从长远来看,我国应从狭义的金融实名制逐步过渡到广义的金融实名制。为此,在条件具备时,应该充实和完善客户档案信息。至于客户登记的档案信息是否属实,必要时银行需向档案管理机构查证。
设立反洗钱和防止不法钱财转移的法律条款
为防止个人不法钱财在家庭内部、亲属和朋友之间转移,在法律上应对存入金融机构的不法之财严格界定。无论腐败分子如何通过多层次的复杂的金融交易,试图掩盖资金来源的非法性,无论这些钱财最终置于谁的名下,其非法性始终不变。禁止本国银行在海外的“壳”银行和实体中设立所谓代理账户,禁止经纪商和交易商在国外的“壳”银行开立账户,并利用账户间接向此类银行提供银行业服务,因为大多数这类“壳”银行或公司经常为洗钱及逃税活动提供便利。
 实行领导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
我国现行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是防止公职人员以权谋私的重要约束机制,若要使之具有警戒作用,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申报主体范围,将主体扩展至拥有公共权力和特定权力的基层部门,与“贪污贿赂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相适应,即包括所有的国家工作人员。
其次,扩充申报登记的家庭财产种类范围。家庭财产申报的范围不仅应包括静态的财产,也应包括动态的收入及支出;不仅应申报有形的财产,也应申报无形的财产,还应申报有关财产的使用权;不仅应申报本人的财产,也应申报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的财产;不仅应申报债权,也应申报债务。
再次,建议确立权威的负责登记家庭财产申报的机关。根据我国的政治体制和现实情况,由党的各级纪律检查机关与各级国家行政监察机关联合设立一个专门负责登记财产申报的常设机关较为适宜。为确保受理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避免受制于人,防止滋生新的腐败,受理机构应限于对级别较低的申报主体进行登记,同级申报主体(如县处级干部)和财产申报受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应由上级申报机构(如司、厅级受理机构)负责登记。
这一制度将家庭财产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具有后期纠偏、惩处的作用,能有效、准确地惩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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