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小说名字对联:荒谬的死刑理念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02:37:4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鉴于中国的现实情况,并没在外国敌对势力攻击中国侵犯人权的情况之下,取消关于死刑的规定。但在刑事政策上,提出了“少杀”、“慎杀”的要求。对于人来说,生命都只一次,剥夺生命权力,乃是最严酷的刑罚。这对于任何人来说都是一样的。在决定是否判处死刑的时候,坚持“少杀”、“慎杀”是对的。但却不是放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犯罪的理由。无论中国还是外国,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任何以“少杀”、“慎杀”为理由,给那些罪该万死的罪犯发放“免死牌”的行为,都是对生命的亵渎,都是对法律的践踏,都是对正义的背弃。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愿意多杀人,可当有人把别人的生命当儿戏,采用非法、残酷的手段肆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就不应抱有任何怜惜与悲悯。杀人偿命是天经地义的,古今亦然。当一个人的生命被非法剥夺的时候,任何金钱物质都无法予以弥补。只有以命抵命才能告慰枉死者的灵魂,才能还社会以公道。

对于杀人者,是否判处死刑,最关键的根据与理由,一是法律的规定,二是犯罪的危害。如果法律有规定,犯罪者的行为已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那么判处杀人者死刑,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了。面对无辜的死者,无论加害者如何忏悔、如何补偿,如果得不到被害者亲人的原谅,那么就必须依法剥夺杀人者的生命。

可发生在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而被判处死缓一案,之所以引起国人的共愤,一是此案的判决,冲破了社会的道德底线。一切的社会道德都应以人的生命为载体,如果连人的生命都保不住了,还奢谈什么道德?二是违背了法制精神。我国刑法虽然依社会危害、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可从轻与减轻处罚的规定,可李昌奎这个杀人魔王,从犯罪动机至犯罪手段,从犯罪手段到犯罪危害,哪一条够不上死刑立即执行?云南省高院的重审与改判,对这个罪该万死的罪犯,在适用法律上,不是从轻而是减轻了处罚,不知如此判决,还有没有对被奸杀少女与被残害儿童的同情?还有没有对被害亲人的哀怜?还有没有对人间正义的尊重?人们不仅要问,如果此案的被害人是审理此案的法官,你们还会如此判决吗?

这些年来,以暴力或其他手段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案件,可以说层出不穷,为什么?难道不是与一些法官的“仁慈”有关吗?一些贪污上亿元、数千万元的巨贪,被“仁慈”地判处了死缓或无期徒刑;一些十恶不赦的杀人犯被“仁慈”地判处了死缓;一些造成十几人、数十人死亡的案件被“仁慈”地判处了轻刑乃至缓刑。在如此“仁慈”的判决面前,有什么理由不让那些杀人者、贪污者、受贿者、玩忽职守者去继续犯罪?

对被判处死缓的李昌奎恶性杀人案,人们有理由提出诸多疑问:这个李昌奎,为保住自己的生命,向外送出了多少银子?李昌奎与哪个能干扰司法公正的法官有干系?哪个高官为保住李的生命而向主审法院与法官递了条子、作了暗示、下了指令?不然的话,为什么云南高院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让这个杀人恶魔死里逃生!

中国的法律是健全的,规定是科学的,无论谁如果敢于欺骗民众、玩弄法律、胡弄舆论、亵渎死者,都会自食其果。

我们的法官担负着维护社会正义、社会和谐、社会道德、社会良心、法律公正的重大使命。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牢记绪儒斯的话:“一发善心,法律就会松驰”, “罪人获释,法官就成了罪人。”一切执法者都应明白,无论以什么冠冕堂皇的理由宽免罪犯,都象柏拉图所说:“一切背离了公正的知识都应叫做狡诈,而不应称为智慧”。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