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全集 豆瓣:拨开《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迷雾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1:20:50
2004年04月07日09:17 东方法眼李富金17288人次浏览评论0条字号:T|T
在网络时代,法官办案会经常到互联网上去查找法规资料,只要输入一个关键词,相关的规定会立即出现,确实比翻书方便多了。一次,笔者需要查找未办过户手续的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网上查找法律依据时,刚好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第一百三十条中有关于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规定。由于是从网上查找的,为了确保无误,又找来工具书进行核对。可是,翻了几本法规汇编,上面都收录的都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稿)。奇怪,后修订的修改稿为什么工具书却未收录呢?笔者仔细对这两份文件进行了一番对比。
首先,从这两个文件的标题上来看,一个名为试行稿,另一个名为修改稿。根据司法解释的通常做法,修改稿一般是在试行稿的基础上进行的修订,从道理上讲,修改稿应当取代了试行稿。而且修改稿的开头已经讲到适用的问题,原文是这样说的“本意见试行已经两年多了,我们根据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贯彻执行的经验,作了一些补充和修改,供各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工作中执行。”其次,从时间上看,试行稿是1998年1月26日通过,并于1987年1月1日开始施行。而修改稿上落款的日期是1990年12月5日,是在试行稿之后出台的。从内容上看,试行稿总共200条(所以在司法实践中也常简称为民法通则解释“200条”),而修改稿的内容为230条,多出了整整30条,有许多内容是试行稿中没有但却是司法实践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笔者所要查找的那个规定。因此,很容易让人理解为“后法优于前法”,而适用修改稿。事实上,后来在网上讨论也证明了这一点,许多网友正是持这样的观点。
由于搞不准这个问题的准确答案,笔者就此请教了有关的资深法官。一法官解释说,他也是第一次听说还有修改稿,要好好研究研究再说。问了其他几名法官,也大多是只用过试行稿,至于修改稿到底是怎么回事,其中缘由也是说不清。
既然网络上的信息是丰富的,看来通过网络也许能找到这个问题的答案。笔者首先在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上进行搜索,这里收录了基本上国内最全的法律、法规文件。然而,搜索的结果也是让人迷惑不解──试行稿与修改稿都有,且都注明属于生效司法文件,究竟以哪一个为准还是不清楚。
正好利用在中国法院网当论坛版主的机会,我又在论坛上发了个帖子,就此问题进行探讨。讨论的结果也是形成了两派意见,一部分网友认为,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应当适用修改稿。而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在有关的书籍上收录的都是试行稿,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也没有刊登过修改稿,还是应适用试行稿。
虽然讨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但是后来事情的发展却证明这个讨论并非没有意义的。讨论时间不长,再在中国法院网法律文库中进行搜索,发现修改稿已经被删除了,只剩下一个链接;而试行稿的内容则仍然保留,这就意味着修改稿内容的效力是不被认可的。另外,在北大法律信息网上搜索时,还发现修改稿上的最后特别注明了““非生效文件”的字样。这样,基本上可以肯定这个修改稿在司法实践中是不能适用的。
后来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我们的“推理”是正确的,并且找到了问题的答案。2004年3月12日,我收到山东青州市法院的王学堂先生发来的一封电子邮件。他在邮件中说,“今天电话请教了一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部的马群祯先生。他的答复是该稿未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只是征求意见之意,不能使用。”马群桢先生长期从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编辑工作,对司法解释的起草情况比较了解。早在2001年10月10日的《人民法院报》上,他曾经专门就《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司法文件选(俗称“小黄本”)与“公报”刊登内容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说明。所以,马群桢的答复同时也说明了修改稿并未在公报上刊登过。而1988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通知中则重申了这样原则,即最高人民法院发出的内部文件凡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的内容不一致的均以公报为准。至此,这个问题算是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有了这个结论,回头再看看修改稿,还是能看出一些问题的。一是这个文件并没有注明“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字样。二是从有关条文的内容上来看,许多条款都注明了“(原××条)”的字样,作为一个正式的司法文件,这种情况一般是不会出现的。
虽然问题是有了一个答案,但是至少有一些问题还是值得思考的。一是我们不知道这个征求意见稿是怎么被公开的,并在网上被广泛收录。在网络环境下,法官在适用法律时还是要注意鉴别。二是这个修改稿如果当时能在上面注上一句“征求意见稿”,也许就不会有这个问题的发生。因为就是到现在,还有人会认为是应当适用修改稿的①。而且究竟在司法实践中,有没有法官真是依据修改稿在审理案件也是个未知数。
有人说,网上的东西是不可信的。的确,对网络上的信息要正确鉴别。但是,从解开《民法通则》修改稿的疑惑过程来看,也正是通过网络,使我们对这个问题有了一个明确的答案。在信息时代,我们还是不能拒绝网络的。
注释:
①参见http://www.lawfan.com/asp/readnews.asp?id=5903文章的评论部分。
作者:李富金责任编辑:李富金
本文标签:民法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