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世界序章data:贴近农村法律需求 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0:41:58
贴近农村法律需求   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汪敏 内容摘要: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文件,明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农村、农业、农民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仅需要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关心、支持和参与,更需要法律、法规作保障。作为基层人民法院应围绕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大目标,大力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而基层法院做好农村社会管理创新正是扎实做好“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我院从落实和强化涉农纠纷诉调对接,大力开展审务进乡村,积极推行涉农案件回访制度,切实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慎重审理农村承包经营方面的案件,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程序等方面,贴近本区农村法律需求,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关键词:乡土社会  农村经济  涉农诉讼  优质司法  管理创新  南京市六合区面积为1485平方公里,共有85.6万常住人口,其中农业人口50.6万,农业人口占绝大部分,由于特定历史、文化背景的影响,从社会结构和文化传统来看,基本上还是“乡土社会”、“情理社会”,农民当事人文化较低,经济条件较差,诉讼能力较弱。因为缺乏承担证据规则所设定义务的能力,所以无法充分地享受证据规则所赋予的权利,从而导致大量涉农案件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难以一致,有的农民当事人因此把与对方之间的对立转化为对法官的不满甚至仇视,并可能采取过激行为。“三农”问题解决得好与坏,直接关系到我区实现“两个率先”的进程。因此,本院应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好司法保障工作,促进辖区社会和谐发展,让天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闪光。我院针对辖区农村人口多、涉农案件多的特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大力推行农村司法民主化建设,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一、进一步落实和强化诉调对接机制,在审判工作中对涉农纠纷诉调对接机制进行有效探索(一)实现业务交流上的对接我院认真落实司法为民的宗旨,真正让有理的农民打赢官司,让困难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为促进农村民主、和谐,农民宽裕、文明提供司法保障。采取“一对一”的形式,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担任各乡镇民调组织的业务指导员,以强化民调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和规范操作程序。同时,邀请经验丰富的民调人员来法院开设讲座,讲述各乡镇的民风民情、开展民间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面临的困难,以增强审判人员开展诉讼调解工作的社会经验。本院还定期与各乡镇民调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分析问题,以进一步改进工作方法。(二)实现调解方式上的对接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建设不断加快,农村中的各种矛盾也不断出现,诸如:发展和需求的矛盾、官与民的矛盾、穷与富的矛盾、种地与失地的矛盾、征地与安置的矛盾,以及相邻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等,可以说有“千千结”。这些“千千结”不解开,可能会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的实现。本院针对各类涉农案件的特点,采取不同的对接方式,大力依靠社会大调解机制,共同化解矛盾纠纷。在调解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等案件中,尽可能引导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上的咨询。对涉及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根据需要做好用人单位的工作,并邀请或委托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对涉及土地纠纷的案件,因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根本问题,注重与镇、村两级组织进行沟通,在充分了解案件成因的前提下邀请乡镇土地管理所人员参与调解,钝化矛盾,切实保护农民土地使用经营权不受侵犯。对涉农的执行案件,也不一味采取强制措施,而是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情况,在执行中促成和解,缓和矛盾。对于一些矛盾易激化案件,我们及时向区委、区人大进行汇报,并邀请当事人住所地人大代表与法官调解在田间、庭审到村头。休庭期间邀请旁听的人大代表参与协助调解和息诉。(三)实现法律效力上的对接为确保矛盾纠纷在法院得到及时解决,引导当事人重视诉前调解,我院注重在审判中凸显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人民调解协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法认可其效力。对具有债权内容,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若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法院依法立案并快速进入执行程序。通过这些举措,积极引导农民主动将案件提交基层民调组织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积极参与到社会大调解的机制中来。(四)实现管理制度上的对接为了保障诉调对接机制顺畅运行和良性循环,我院将乡镇民调组织的负责人以及民调人员的名单、联系方式进行登记造册。实行定期通报制度,将每个季度民调人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的情况以及对民调人员工作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向各乡镇民调组织及其区级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积极主动听取各乡镇民调组织和民调人员对法院开展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对不重视诉调对接工作的开展并造成重大失误和严重后果的审判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二、不断加大投入,积极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人民法庭是法院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我院重视人民法庭工作,注重提高人民法庭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质量,先后完成了对城东人民法庭、沿江工业开发区人民法庭的改造和程桥人民法庭的新建。农民群众诉讼环境得到改善,文明诉讼程度也明显提高,到法庭后缠诉的,双方当事人辱骂、扭打以及滞留法庭不走现象大大减少。同时,加大农村审判力量的投入,在保持人民法院队伍稳定的前提下,坚持“工作力量优先下沉到人民法庭、设备装备优先保障人民法庭、优秀人才优先配置到人民法庭、从优待警优先落实到人民法庭、学习培训优先保障人民法庭”的原则,将政治素质高、熟悉当地民俗、化解矛盾能力强的同志负责人民法庭工作,今年以来,又为三个人民法庭新配置了公务用车,为三个人民法庭的审判人员每人配备了笔记本电脑,方便法官就地审判,就地办案、上门调解。还将新招录的3名公务员安排到基层人民法庭工作,优化审判人员配置,优先安排人民法庭的同志参加省法院和市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有计划地将大部分新任命的年轻法官和新进法院工作人员安排到人民法庭工作,充实人民法庭队伍。(一)在人民法庭建立涉农案件快速处理机制通过加大投入,在人民法庭开通了涉农案件立案通道。三个人民法庭与法院机关之间实现了无线联网,并启用了电子印章,全部实现了案件的远程立案,对涉农案件提供立案的“一站式”服务,免去了农民群众在法院机关与法庭之间的来回奔波之苦,节约了农民群众的时间,也减轻了农民群众的诉讼成本。在此基础上,人民法庭进一步改革简易程序,对部分涉农案件采取立案当天现场调解的方式,以方便农民群众利用更多的时间投入新农村建设。2009年,我院人民法庭利用涉农案件快速处理机制,立案当天开庭审理和现场调解案件143件,极大地节约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诉讼成本,达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二)建立窗口会办制度由于人民法庭客观上不可能承办所有类型的案件,部分农民群众必须在该院立案庭起诉。为及时处理农民群众的诉讼难题和提高立案效率,我院在立案庭建立了窗口会办制度。立案庭6名审判员每天都有3名审判员在立案大厅值班,对起诉审查中遇到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疑难案件,当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决定是否受理。经合议,能受理的案件及时受理,当日立案;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及时向当事人解释,指明解决纠纷的途径或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建立窗口会办制度后,农民群众能当场知晓能否受理结果,缩短了7天的立案期限,当日立案率达百分之百。(三)设立农村巡回办案点,加大审务进镇村工作力度本院辖区面积为1485平方公里,最偏远的竹镇镇的农民坐公交车来一趟法院需要近两个小时的时间,往返就是半天。针对辖区区域大,且农业人口仍占较大比重这一现实,为方便农民群众诉讼,我院一直在积极探索如何有效地服务农村发展的方式方法,在设立人民法庭的基础上,聘请了8名特邀调解员驻民一庭和三个人民法庭调解,辅助配合承办法官做好审前调解,提高诉讼调解的效率。诉讼调解除法律规定不能调解的案件外,尽可能对案件首先进行调解、和解、协调工作,拓展调解方式,实行“晚间上门调解”、“周末上门调解”、“节假日上门调解”等,取得了明显成效。还根据乡镇交通状况有选择地设立了农村巡回办案点。民一庭和人民法庭于每周二、四在办案点受理和审理涉农纠纷案件,并将办案时间和诉讼注意事项在办案点门口予以公示。目前,我院民一庭和人民法庭已分别在竹镇镇、新集镇、马集镇、八百桥镇、玉带镇、龙袍镇和长芦街道办事处设立了七个巡回办案点,及时审理拖欠农民工资、农民工伤保险等涉及农民财产权和人身权利纠纷,重点关注农村社会稳定和农民合法权益保护。两年来,共审理和执行涉农案件3635件,其中在村委会、当事人家门口和田间地头开庭审理案件833件,关系到农民工工资案件292件,使党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得到有效实施。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的理念,切实做好审务进镇村活动,2009年4月26日上午,我院程桥法庭在新集镇头桥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精神病人离婚案件,该村村民近百余人旁听了审理,南京电视台法庭传真栏目进行了节目录制,金陵晚报记者进行了现场采访。原告冀爱民从1994年开始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但夫妻感情未能改善,又分别于1996年、1998年两次起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法院考虑到被告杨国云系精神病患者,生活需要照料,2次判决不准离婚,2009年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至今已经4次,历时13年。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虽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当庭没有调解成功,但审判法官掌握了案件的基本事实,认为本案系多次诉讼,双方都可说是弱势,但被告是精神病患者。情况特殊,不能轻易下判,必须尽量做好当事人工作。庭审结束后,旁听村民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多数村民认为这起婚姻已经拖了这么多年,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希望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照顾弱势群体的利益,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决。该村村委会书记则表示,法院审务进镇村活动对加强老百姓法律意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建平安六合作用很大,希望法院以后多搞这样的活动,只要涉及到村委会的,肯定会积极配合法院工作。(四)成立三个涉农案件专门合议庭为了给农村稳定发展和农民安居乐业提供司法保障,本院根据审判工作性质的分工,分别成立了刑事、民事、行政三个涉农案件专门合议庭。刑事涉农案件合议庭的主要任务是:严厉打击利用职权截留国家财政补贴、农业投入和救济款物、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财产等侵害农民利益等犯罪,严厉打击重婚、家庭暴力、虐待老人、遗弃家人等犯罪,严厉打击横行乡里、欺压百姓,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特点的犯罪以及“黄赌毒”等犯罪。只有对犯罪行为重拳出击,才能减少犯罪,减少对抗,确保农村社会安定、农民安宁、投资安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营造长治久安的社会环境。民事涉农案件合议庭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审理拖欠农民工资、农民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涉及农民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纠纷,有效落实党的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及时审理涉及到土地征用,房屋拆迁,青苗、树木、养殖业等移植、搬迁所引起的纠纷以及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坑农害农侵权案件;及时审理涉农土地承包权、经营自主权和土地使用权流转纠纷。行政涉农案件合议庭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审理好不服农村征地拆迁、农村建设规划的案件,侵犯村民自治原则、侵犯村民选举权、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案件,以及行政机关对农村环境保护不力和对坑农害农行为打击处理不力等涉及“三农”的行政诉讼案件;及时审理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案件;及时审查并执行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且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实现的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通过行政审判工作进一步指导完善村民议事制度,深化村务公开,保障农民对政府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保护农民通过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的诉求和对民主政治生活的追求。只要是直接涉及并影响着新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目标实现的,无论是行政诉讼案件,还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公开审理、公正裁判、强化执行。做好官民关系的“连接器”、政府与百姓关系的“减震器”。通过成立专门合议庭,并加大司法服务力度,推动了农村经济加快发展,推动了农村生态环境加快实现,推动了农村科学现代化水平加速提升,推动了农村文化、教育、卫生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快进程,推动了农民生活质量和水平加快提高,推动了有文化、讲文明、守法律、懂技术、会经营的社会主义新型农民大批涌现。(五)建立涉农案件威慑机制,并加强法制宣传工作为了使涉农执行案件快立案、快执行,我院专门成立了涉农案件执行组,负责全区涉农案件的执行和协调工作,对涉农执行组实行执行力量和资源的倾斜。同时,建立强大的涉农案件执行威慑机制,加大对涉农案件被执行人在土地承包经营、银行贷款等方面的限制力度,想方设法提高涉农案件的执结率和执行标的到位率。五年来,结合案件审判,在南京市电视台播出《法庭传真》82档,在中央和省电视台播出法制节目26档。同时,在“3·15”、“12·4”等节日开展法律宣传13场次。(六)加大涉农案件司法救济力度为使经济困难的农民打得起官司,本院对符合上级法院规定12种情形的农民诉讼进一步加大诉讼费缓、减、免交的力度。仅去年第一季度就为农民当事人缓、减、免诉讼费27.9万元。同时,对农村中人身损害赔偿、赡养、抚育等关系到农民群众生计的案件,如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及时利用执行救助基金对申请人予以救助。受传统习俗的影响,乡里乡亲的农民群众普遍认为一旦被告到法院就很丢面子,即使官司了结,双方当事人之间却有了新的心结。在这种情绪的支配下,双方当事人及其家人又会因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产生新的矛盾,并迅速使矛盾扩大和激化。这种情况尤其在相邻关系、赡养、民间借贷和人身损害赔偿等纠纷中表现更为突出。针对这种情况,为切实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优质司法服务,我院要求在民事审判中推行涉农案件回访制度,对矛盾较大的涉农案件在结案后进一步做好疏导工作,防止新的矛盾发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2009年本院受理一起父告子的赡养案件,儿子新楼落成全家入住,而将共同生活的父亲独留摇摇欲坠、漏风漏雨的破屋,对房屋也不予维修。审理此案的法官做了大量调解未能奏效,随即作出判决,法庭并未一判了之,而是在执行过程中加大调和力度,最终促使执行和解,父与子握手言和。2009年7月5日下午,程桥人民法庭的法官来到马鞍镇盛岗村,对曾引起中央媒体关注的这起赡养纠纷案件进行了回访,双方当事人对回访法官深表谢意。民事审判部门和人民法庭审理的矛盾较大的涉农案件,在结案后,要及时与当地村组织联系,了解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反应,并定期对案件当事人进行回访,必要时召集双方当事人进一步做好疏导工作,防止新的矛盾发生。今年以来,对涉农案件当事人进行了20余次回访,及时消除了当事人“一代官司三代仇”不应有的想法,受到了案件当事人、农村基层自治组织和当地政府的一致好评。(七)开展千元增收活动按照区域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工作思路,我院对于本区低收入纯农户(年人均收入低于2000元,家庭无城镇户籍的农户)开展结对挂钩帮扶活动,还制定了《关于开展挂钩帮促低收入纯农户增收的通知》,负责挂钩六合区新集镇妯娌村,法院帮扶5户农户,法院干警帮扶138户农户,每位干警帮扶1户。此次挂钩帮扶工作由院党委牵头,院党组及每位干警根据被帮扶农户的具体情况和意愿,为他们寻找、落实切实可行的增收项目,并督查低收入纯农户项目资金到位情况,指导农户合理使用项目资金,确保资金用在实处、用出实效。对增收确有困难的低收入纯农户,帮扶人员进行资助,确保被帮扶农户人均增收1000元以上。(八)兴建和谐乡村工程为发挥城区文明单位对农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我院与六合区长芦街道葛桥村城乡结对,通过组织结对共建活动,力争使结对村进入“文明家园示范村”行列。院党组领导到葛桥村慰问并签订结对共建协议,帮助结对村改善村居环境,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拓展致富渠道,深化创建活动。本院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结对村组织开展文明习俗、法律知识等系列讲座,组织开展扶贫帮困活动,帮助结对村开展文化体育活动,对葛桥村在物质、精神文明建设中存在的困难予以帮助支持。三、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提高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司法水平,本院在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夯实巡回办案点制度、推行涉农案件回访制度、丰富便农利农服务举措、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行为的同时,对农村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高度重视,在认真分析近三年农村未成人权益受到侵害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措施,切实保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一)三类案件凸显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紧迫性2006年至2008年,本院受理的涉及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案件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共77件,其中未成年人侵权22件,未成年人被侵害55件;第二类是被抚养权、抚育权案件,共24件,其中被抚养权15件,抚育权9件;第三类是虐待类案件,共20件。这三大类案件反映侵害农村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为:1、身体被他人直接侵害;2、因父母离异后受教育权甚至基本生活都得不到保障;3、因父母无休止的吵闹或在父母离婚过程中身心受到极大伤害;4、受到家长经常性的打骂、冻饿等伤害;5、无端受父亲怀疑非亲生,长期受到父亲的严重暴力伤害,被虐待至残甚至死亡等。(二)四个举措切实维护农村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1、把好关口,精审慎判。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育成长的特点,对此类案件,都交由办案经验丰富、善于做思想工作的资深法官承办,避免因审判的粗心再次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通过审判慰藉未成年人受伤心灵,让未成年人体会到司法的温情。2、注重调解,调判结合。在涉未成年人案件处理过程中,注重调解,追求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最大化。但对调解不成的,则尽快裁决,做到调判结合,及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3、巡回审判,宣讲法律。选择典型案例,将庭审开到当事人所在村组,以案说法,提高“庭审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提高农民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知晓率和遵守意识。4、及时回访,长期维权。案件处理结束后,除对原、被告及家长深入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外,主审法官每年作一次回访,使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得到长期保护。(三)五项谋划进一步巩固农村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防线1、开展“庭校共建”。程桥人民法庭、城东人民法庭均与辖区内一些中心学校开展共建活动,派出“法制辅导员”或“法制副校长”,开展典型案例讲座、专题报告会、庭审观摩等活动,丰富师生法律知识,提高普法实效。2、建立涉诉留守未成年人档案。对涉诉留守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情况,及时跟踪,加强开导,将不良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使他们一次涉法,终身知法、守法。3、确立“未成年人维权宣传周”制度。为了使《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喻户晓,人人所知,确定每年“六一”儿童节所在周为未成年人维权宣传周。采取审务进镇村、宣讲到村组的方法,以图片展板、演讲会等形式,增强民众对未成年人受侵害的直观感受,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权益保障的关注程度。4、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合议庭。凡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均由该合议庭审理。同时,合议庭成员还要积极与各镇街、部门沟通,在本院关工委的指导下,与村居、社区、学校及家庭,共建未成人权益保障体系。在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各审判业务庭和院关工委形成内部保护合力的基础上,与团区委、区妇联共同牵头,构建由各中小学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同时,以“法律热线”、“圆桌审判”、“定期回访”等方式,促进涉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心理问题矫正和健康成长。5、建立联防体系。与公安、教育和文化等部门联合建立联防体系,经常深入网吧、游戏厅等重点场所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在提高未成年人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的同时,杜绝网吧、游戏厅等经营场所容留未成年人,净化有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污染源。2007年,本院重点推进了对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开展了涉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障的专题调研,形成了《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障调查报告》,在调研的基础上,率先在全省法院系统成立了“维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合议庭”,开通了“留守儿童维权热线电话”。四、慎重审理农村承包经营方面的案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合理流转权(一)随着免征农业税和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等惠农政策到位,农民种田的积极性提高了,随之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侵权、经营权流转等涉农纠纷也明显上升,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2009年,本院受理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土地承包人与当地农民关系极为紧张,并有恶化趋势,村镇调解一年之久未果,后诉至我院,本院多次深入现场和农户谈心,稳定农民情绪,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村委会与承包户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与此同时,向政府发出“规范土地流转、承包和租赁程序,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之司法建议。2009年3月,六合区横梁镇山东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山东村)与南京农林科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凯公司)签订500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流转期限二十年,实际流转2600亩。然而,时隔一年科凯公司在2600亩土地上仅对200余亩土地进行了开发,其余土地基本处于抛荒状态,其中大部分为良田,并且有40余万元的土地流转费未能及时向农户支付。随着夏种时节即将来临,如农田继续抛荒,将使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给农村经济工作带来难以挽回的负面影响。山东村将科凯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土地流转费。受理此案后,针对该案季节性强、矛盾大、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的特点,本院法官在深入农田现场实地调查、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开展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并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共同做纠纷化解工作。通过法官耐心的法与理交融讲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终止双方所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转让费425000元。本院成功调处了此起涉及300余农户、2600亩土地流转案件,取得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二)取消出嫁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在农村相当普遍,是许多村组经常采用的“土政策”,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好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所面临的非常具体和现实的问题。林某系六合区八百桥镇某村组农民。十多年前,她出嫁后一直随丈夫在城里经商,不事农活。2002年,该村组将部分农田使用权以年终分红的形式有偿转让给某公司。但在年终分配时,该村组经绝大多数成员讨论以林某已经出嫁并且没有承包、耕种土地为由,拒绝给林某分配补偿款。而林某则认为其婚后户口没有迁移,仍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理应与其他成员同样参与补偿款的分配。为此,每到年底分配时,林某都要找村、组交涉,甚至还抱着稻草睡在村委会办公室里,致使分配工作无法进行。本院受理该案后,认真分析了案情。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原发包的村、组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的规定,林某在其婆家既然没有承包土地,就应当享有在原村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针对原村组群众情绪激动并与原告矛盾尖锐的现状,本院及时召集原告及村组负责人进行调解,耐心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指出村规民约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剥夺、侵害结婚妇女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过四个多小时艰苦努力,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该村组同意林某作为集体成员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从而使长达四年之久的纠纷得到圆满解决,保护了该位女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年来,本院审理涉及农村发展与稳定的农村土地使用权承包和流转案件共61件,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规范了土地流转的程序,有效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经营自主权,支持和保护自愿、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目前该类案件纠纷已呈明显下降趋势,今年以来尚未出现因土地使用权承包和流转而引发的诉讼纠纷案件,较好地达到了为构建和谐、文明、发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司法服务的目的。    结  语南京要建设“富裕、整洁、民主、文明、和谐”的新农村,体现了中央提出的建设新农村在南京的具体特色,又体现了“经济发展更具活力、文化特色更鲜明、人居环境更为优美、社会更加和谐安定的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在郊县的具体形象。在认真做好“三项重点工作”,扎实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我院通过审判,以司法建议形式,促进农村生产健康稳步发展;通过审判,以规范农村用工形式,促进农民生活质量提高;通过审判,以诉调对接形式,服务农村社会管理创新,促进乡风文明和谐。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要继续从实际出发,紧扣本区域二元结构特点,行使审判职能,坚持司法利民,妥善处理民事纠纷,依法调节经济关系,努力营造健康文明的新农村社会关系。及时审理、化解新农村建设中各类纠纷,调整好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六合新农村建设,为现代化农业建设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详文参考:http://www.yfzs.gov.cn/gb/info/QXFZ/LHFZ/lltt/2010-05/31/1049001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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