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夕照视频酷六:那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不仅仅是交警强奸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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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不仅仅是交警强奸小姐!
湖畔小子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forum-76-1.html
发表时间:2011-6-9 19:57


备受关注的“交警强奸KTV坐台小姐”案,已经有了新进展。昨天,记者从(温州)鹿城法院获悉,交警郑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鹿城检察院起诉,法院已于昨日立案审查此案。本月22日,法院将开庭审理。
今年2月11日凌晨4时4分,110指挥中心接到群众陈某报案称:其表妹孙某,遭他人强奸,当事人在鹿城区人民路温富大厦99酒吧门口附近,强奸者已被其亲属抓住。
当民警赶至现场时,发现报案人所称的强奸者是一个身穿花格子睡衣、身带酒气但神志清醒的男子。后经了解,该男子是交警一大队二中队民警郑某。(2011,6,9“浙江在线”《那一夜到底发生什么?温州交警强奸坐台小姐案续》)

尽管当事人交警郑某在被拘后7次不承认自己强奸小姐,但事实已经放在那里,因为司法机关给出的结论是:起诉书上,认定郑某涉嫌强奸罪的证据还有法医物证分型意见书、他的手机通话记录、当晚消费清单、多名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等。鹿城检察院查明,郑某违背孙某意志,趁孙某醉酒之际,将其带至鹿城区黄龙街道黄龙康城家中,强行与孙某发生性关系。

如果有人以为,因为这样的事实存在,就认定这只不过是一起简单的交警强奸坐台小姐案。那么在我看来,这样的认识和判定,有点太过表面。我们只要看一下发生在此案当中的一些事实,可能结论就会完全不一样:
第一、“2月10日晚上9时许,郑某与朋友共5个男子来到鹿城区飞霞路利玛KTV某包厢唱歌,他们叫了包括孙某在内的4名KTV坐台小姐,郑某点了孙某的台。”对于这样的经过,报道中没有一人否认,那就证明这是事实。那么,其他4个人是谁?其中的2人,是不是有人所说的也是警察?如果是,该作何解?
第二、“虽然郑某开出2000元的价格让我陪他出去吃宵夜,但我还是拒绝了。”关于这2000元的开价,交警郑某也没有予以否定。而其实这样的开价,就是所谓的“出台”。不管是“利玛KTV的公关阿平把孙某叫出去说“她陪的客人很不错,在交警队当警察,如果客人让她‘出台’就跟着去”,还是郑某、孙某对于2000元的不同描述,说明这一事实也是存在的。那么请问,郑某一个月的工资是多少?为什么对“出台”之事那么熟门熟路?
第三、孙某说,她去别的包厢坐台后,郑某就不停地打她手机,但她都没接。大约过了20分钟后,她以为郑某已经走了,有人打她的手机,她没看就接了,电话还是郑某打的,让孙某陪他去吃宵夜。这一事实说明,郑某与孙某在包厢里,已经“互留了电话”,这是什么动机和行为?
第四、与上述相连带的是,“郑某交代,孙某在他家大概呆了半个多小时。当他带孙某回家并在床上抱住孙某时,他是想与孙某发生性关系的,但是孙某因醉酒呕吐了,所以他就没有与孙某发生性关系。”这说明,孙某虽然在开始表示不跟郑某去“吃宵夜”,但郑某“嫖孙之心不死”。而这样的事,在其他人身上有没有发生过?
第五、郑某坚称自己没有强奸过孙某,但他承认自己曾与孙某发生两性关系,时间是吃宵夜的时候,地点就在酒店的厕所内。虽然此说被孙某坚决否定,而郑某此举只不过是为了否定强奸事实。但嫖客迫不及待与小姐在卫生间发生性关系之事,社会上并不是没有听说过。郑某的这番话,除了说明他的下流,是不是再一次证明他是这种地方的“老客”?是不是说明他对于这样的“套路”熟之又熟?

而一个最重要的看点是,“而自‘交警强奸门’事件之后,温州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公安民警参加娱乐场所活动事先要报告等制度,要求公安民警非因工作需要进入KTV等营业场所进行娱乐活动,事前须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如果没有报告,一经查获将按相关规定处理。”此举虽然晚了一些,但应予肯定,因为这毕竟是“亡羊补牢”之举。然而在此前,因为没有这样的规定,不正说明警察在这方面有一定的“自由度”?这不是“出事”的重要原因?
所以人们是不是可以这么问,如果那一夜孙某真的自愿“出台”了,那么郑某是不是也如愿了?如果是这样,那么交警与小姐的苟且之事,是不是成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之事?而根据郑某那一夜所表现出来的近乎“专业化”的“套路”,已经可以证明不是第一次。于是又带来了一个问题,除了郑某之外,就没有了?
虽然报道中“温州市公安局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说,郑某涉嫌强奸坐台小姐只是他的个人行为,不能因为他的交警身份,从而对所有警察另眼相看。”但是,谁能保证,除郑某之外,那种“两厢情愿,不上法院”的事,就没有发生过?
那一夜到底发生了什么?难道这样的问题,还得由别人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