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大纨绔苏辰雨:“记者黑名单”值得多方反思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5/03 01:49:26
张铁.“记者黑名单”值得多方反思[N].  京华时报,2011-06-28(02).     “记者黑名单”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

    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的表态,让一度沸沸扬扬的“记者黑名单”风波,有了一个官方定论。近日,该负责人称:依照我国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这一表态,在某种程度上是在进行切割。建立“记者黑名单”,不是“政策行为”,也不是法律框架下的合法行为,而只是部门行为、个人行为。即使极少数单位这么做了,这也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这对于校正视听、修复公信,无疑有着积极作用。 

    “记者黑名单”的问题,不仅是如何对待记者、对待媒体的问题,也是如何对待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问题,更是公权力如何对待社会的态度。媒体是立法、司法和行政之外的第四种监督力量。媒体背后是公众和社会,它并不是代表自己在进行监督,而是一种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 

    对媒体监督的拒斥,意味着对“体外监督”的拒斥,而“内在抗体”作用总是有限,正如人不能仅仅依靠自身的免疫力对抗疾病。 

    权力被部门化、个人化,是“记者黑名单”出现的原因。很多时候,即使记者表面上触碰的是公共事件,但损害到的却是部门、个人的利益,或是背后不可告人的利益纠葛,或是影响到一己的前途升迁。也正是利益的羁绊,使得被监督者无法从“社会民主、社会文明进步”或是“体制创新、社会管理水平提升”的角度,来理解媒体的质疑。 

    赵启正曾说过:“媒体对新闻发言人来说,既不是敌人,也不是朋友,而是合作伙伴。”这或许是他长期与媒体打交道得出的经验之谈。由“记者黑名单”一事反观这句话,更能给人启示。“亲则不逊、远则怨”的关系,建立在感情之上;而“合作伙伴”,则更是一种契约化、制度化的关系。只有制度化的保障,才能保证既不会有显在或潜在的“记者黑名单”,凭个人好恶或一己得失干扰采访活动,也才能保证一视同仁,真正达到透明、平等的信息公开初衷。 

    新闻出版总署的表态,也同样值得少数媒体深思。这位负责人说:“对新闻媒体存在的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不应该采取求全责备的态度。”在对待媒体上,这是共识。但对于媒体自身而言,却不能以此开脱。媒体和记者同样需要在新闻活动中切割开个人利益,无论是为了媒体需要、个人荣誉还是发行量。或许,正该重温李普曼的名言:负责任的新闻事业,归根到底都要符合公众的利益。
张铁.任何部门禁建记者“黑名单”[N].  京华时报,2011-06-28(03).        据新华社电  针对国际记者联会指责我国政府某些部门拟建立记者“黑名单”一事和国内媒体炒作此事的问题,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负责人昨天重申:依照我国的法律和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媒体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我国政府从来不允许新闻当事部门、机构建立所谓的记者“黑名单”。 

    该负责人表示,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政务信息公开和记者采访权益保障工作。国务院于2007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程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要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该负责人说,作为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新闻出版总署负责我国境内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新闻出版总署出台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对新闻媒体存在的报道内容个别细节不准确的问题,不应该采取求全责备的态度,相关部门应该通过及时发布公开信息,积极开展正面引导的方式进行解释,不能设置障碍任意提高采访难度,更不能建立所谓“黑名单”限制记者采访。对于个别记者或者媒体的不端行为或违规、造假、敲诈等行为,新闻出版总署坚持及时受理、严查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