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补刀系统百度云:卫生部有权建“记者黑名单”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14:18:54

卫生部“记者黑名单”(图/王成喜)

  “记者黑名单”能否换来食品安全

  在日前举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表示,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建立黑名单,以此打击他们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的势头。毛群安称有关食品安全的报道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给国家的食品工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对媒体记者建黑名单,这样的举措又将卫生部置于舆论质疑中。其实,“黑名单”是有前提的,那就是“误导公众传播错误信息”。至于媒体为何会“传播错误的食品安全信息误导公众”,在卫生部官员的认识里,“大多数问题出在了沟通不充分,并非有意传播错误知识,但有个别媒体就是有意的,就是为了新闻性。这和当前整个媒体环境有关系。”

  先不论卫生部官员的分析是否准确,但可以肯定的是,一些媒体在食品安全的报道方面确实误导过公众。比如2007年3月媒体报道“毒香蕉”事件时,使用了“蕉癌”、“灭绝”、“致命”等词语,给民众带来恐慌,南方各地的香蕉纷纷滞销。受“毒香蕉”报道的冲击,海南蕉农每天损失1700多万元。而事实上,所谓“毒香蕉”只是一种由植物病原真菌侵染引起的病害,学界称“巴拿马病”,对人类有致癌作用的报道没有任何科学依据。

  食品安全不仅事关民众切身健康,而且关乎产品市场走向,所以媒体在报道时必须科学客观,必须把握好分寸,尽量避免出现“误导公众”的情况发生。但是,“拟对个别误导公众的媒体记者建黑名单”的做法是不合适的。媒体不仅仅是食品安全信息披露的承担者,更应该是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者、批评者。尽管有媒体由于各种原因在报道食品安全问题时误导了公众,但必须看到,误导公众的“诱因”是因为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出了问题。

  建黑名单,于打造“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并无多大好处。在食品卫生安全报道方面,如果媒体报道的信息不够准确,政府部门出来辟谣澄清就好。现在的问题是,民众若是坚定地相信相关部门的辟谣,不实报道哪里还有市场呢?何况,卫生部官员也承认,误导公众的信息出现,也与卫生部和媒体沟通不够大有关系。

  既然如此,打造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一方面要努力锤炼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及时披露真实信息,在这样的良性互动中才能为民众健康利益保驾护航。良性互动,比“建黑名单”有效很多。

更应建立“违规企业黑名单”

  从报道中可知,毛群安透露的信息是,相关部门“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将要建立“记者黑名单”——好在目前为止,这只是一个设想。但简单分析不难发现,建立“记者黑名单”之说,不像是在开玩笑。这份“记者黑名单”一旦建立,那只能会是这种结局:一不小心进入“黑名单”的记者,要么改行,要么转做别的层面的新闻报道。

  对虚假报道、记者敲诈勒索,从宣传主管部门到相关司法部门,都有一套制度和机制去管理和约束。比如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制止虚假报道的通知》就规定:对经查实采写虚假、失实报道的记者,要给予警告,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名单,情节严重的要吊销其新闻记者证,五年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也就是说,只要是如实报道,即便是针对食品安全事件,记者和媒体应该遵循的,也只能是新闻本身固有的规律:公布真相、反映事实、发出质疑、进行追问,如此等等。

  况且,如何制定记者撰写的新闻“误导公众”的标准?出现了哪种情况进入“黑名单”?公众期望从记者的新闻中获知有价值的信息,记者需要调查追问真相。但经验告诉我们,在事件尚未彻底澄清之前,记者的报道只能有限地接近真相。如果“接近真相”便被判为“误导公众”,那么,写食品安全的记者们,恐怕会人人自危;如果别的部门也建立“记者黑名单”,媒体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

  食品安全“风声鹤唳”,要么是企业出现了问题;要么是监管出现了问题。是企业的问题,就应该严惩不贷,比如建立企业责任“黑名单”,对违规违法企业进行惩戒;是监管的问题,就应该对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问责,存在漏洞的制度机制及时弥补。如果建立“记者黑名单”,只能称之为头痛医脚、舍本逐末。卫生部有权建“记者黑名单”吗?

  个别媒体在食品安全报道方面确实存在传播错误信息等问题,就像该发言人所说,“很多媒体将食品添加剂就等同于非法的食品添加物”。但因此说是媒体主观上“有意误导”,让人难以苟同。

  一个媒体经常做虚假报道,传播错误信息,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是自砸饭碗。媒体记者确实应该自律,抵制虚假报道。如果有记者做了虚假报道,自会受到新闻主管部门的处理,无须劳卫生部的大驾,建立什么黑名单。

  而且,卫生部也无权给记者建黑名单。卫生部既非新闻媒体的法定主管部门,也不是对记者作为消费者进行某种权利授予的组织,也非对媒体监督具有高度公信力的第三方组织。相反,作为有拟定卫生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制订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并监督实施等重要职责的行政部门,面对新闻媒体这一社会公器时,有义务接受记者采访,理由有二。

  首先,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对以下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食品安全关系民众的生命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公众需要从卫生部门获得必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当媒体对卫生部门进行采访时,卫生部门没有不接受采访的理由。

  其次,舆论监督是民众监督的一部分。新闻出版总署新修订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记者的合法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因此,卫生部自建记者黑名单,于法于理是说不过去的,也是难以服众的。
治理食品安全为何拿记者开刀

  “不正确的知识信息传播可能会演变为我国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始终关注食品安全的媒体记者而言,这实在是一顶很大的帽子。不能否认,确实有些记者缺少专业知识又不够严谨,会在报道中出现一些纰漏;但是,其中有多少真正属于“有意误导人民”,以至于并无监管新闻媒体之权的卫生部都要为此建立黑名单,显然言过其实。

  “没有关注到真正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因素(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而误把食品添加剂当成我们国家食品安全事件中最重要的问题。”关于这一点指责,公众恐怕会有不同的看法。放眼所见,“微生物对食品的污染”似乎还不是恶性食品安全事件的主要因素;恰恰相反,恶性食品安全事件大多离不开人为恶意以及监管失职。

  与媒体保持更好沟通,尽快澄清失误报道,是有关部门一项重要工作,而不应该是站在权力的制高点,动不动就建黑名单就搞封杀——如果这样就能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媒体记者被列入黑名单倒也有必要,问题是,有这种可能吗?

  治理食品安全反拿记者开刀,无权监管媒体却要建立黑名单,说白了就是选择性接受舆论监督。权力应该有宽容美德,宽容媒体报道的过失,并保持良好的沟通,同时以更大的问责力度严于律己,更好地履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这才是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正途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