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羊绒衫吊牌:陈立彤:什么样的记者该上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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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立彤:什么样的记者该上黑名单?

2011年06月20日08:50中国经济网陈立彤我要评论(79) 字号:T|T

陈立彤 法律工作者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卫生部新闻宣传中心主任毛群安6月13日表示,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将建立“黑名单”。毛群安是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和卫生部共同主办的“科学认识食品添加剂”座谈会上谈及此事的。毛群安说,目前正在打造一个健康的媒体报道平台,就是希望组织更多健康媒体,提供相关的健康知识,为了打击或者遏制一些极个别媒体有意误导人民,传播一些错误的信息,要加强传播的监控,如果哪一个很大的误导公众的信息,我们把这个情况要向新闻媒体宣传,对极个别的媒体记者,我们也将建立黑名单。

“黑名单”论一出,立即引起了媒体界的轩然大波。有反对者认为,黑名单所折射出的是一种强势权力部门的“封杀思维”。也有很多人认为毛群安所说的黑名单是针对那些揭露食品安全的记者[3]。后来,毛群安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虽然黑名单这个标准很难定,但是对于特别突出的错误问题,我们能够通过舆情监测获得,比如像有些媒体还在说三聚氰胺是添加剂,这个错误会误导公众。我们希望能够给健康信息带来科学公正的报道,虽然我们没有权利去处理媒体,但是针对卫生系统,我们可以给予警示。”换言之,毛群安一方面表示了很难确定黑名单的标准;另一方面对一些有错误或有瑕疵的报道(如把三聚氰胺说成是添加剂)难以释怀,表示要给予一定的警示。

我知道三聚氰胺不是添加剂,但我还是在网络上查了一下“三聚氰胺与添加剂”,发现一些政府与研究机构一再强调三聚氰胺不是添加剂[5],并认为个别媒体的误导宣传,“加深了普通民众对食品添加剂的误解,使大众误认为食品添加剂是不好的物品,使用了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害…近年来,我国各地先后发生不法企业往食品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三聚氰胺、皮革水解蛋白粉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投毒事件,按理说,这些物质根本不是食品添加剂,但也有个别媒体将苏丹红、三聚氰胺说成食品添加剂。”

从毛群安事后的解释与政府与研究机构的呼吁来看,政府部门似乎不是要建立黑名单来封杀报道食品安全的记者,而是要警示或者通过建立黑名单等方式来封杀那些把三聚氰胺说成是添加剂(或发生类似错误的)的记者。那我们要解决的问题似乎不是“一个报道了食品安全的记者是否应当受到封杀”——因为这似乎不是毛群安或有关政府部门的本意。问题似乎是:如果一个记者在报道时有不准确的地方是否应当受到警示或者上黑名单?不知道有关政府部门是否真的要对这个问题进行立法或者制定部门规章(以下统称“警示规定”)。果如是,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这个警示规定之前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这个警示规定是否为了顺应一个重大的公众利益(“公众利益检测”)

以“三聚氰胺不是添加剂”为例,如果某个记者误写或就是认为“三聚氰胺是添加剂” (就象酱油中放防腐剂一样),从而对其警示甚至将其列上了“黑名单”(并封杀该记者),那么对公众利益有什么好处?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得看就三聚氰胺事件而言什么是公众利益?公众利益在于三聚氰胺对于人(特别是婴儿)是有伤害的,应当予以禁止。如果一个记者虽然把三聚氰胺误写或故意写成添加剂,但其行文的目的是想禁止三聚氰胺的,既然记者和政府都是为了顺应同一个公众利益,那政府为什么还要警示或封杀这个记者? 换言之,只要该记者反对使用三聚氰胺,他与公共利益的走向和呼声就是一致的,那么警示或封杀他就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仅仅因为该记者误写或认为三聚氰胺是添加剂就警示或封杀他,那就把有限的立法资源放在了与公共利益的走向和呼声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假设这个警示规定是有公众利益需求的,那么这个规定应当量体裁衣,做到有的放矢(“有的放矢检测”)。

政府机构似乎担心如果媒体一味强调三聚氰胺是添加剂的话,那有可能葬送整个添加剂产业。假如添加剂产业的兴衰也是一个重大的公众利益的话(注:假如能通过公众利益检测的话),那么在制定这个警示规定之前(甚至在宣称要设立黑名单之前),立法机构应当做到有的放矢。比如,立法机构应当调研现在(特别是在2011年4月6日之后)有多少媒体仍然在说三聚氰胺是添加剂、有多少老百姓认为三聚氰胺是添加剂、那些认为三聚氰胺是添加剂的人多少是因为媒体的宣传,多少是有其他原因、老百姓认为三聚氰胺是添加剂是否就会拒绝购买含有添加剂的产品、含有添加剂的消费品在过去两年的月销售量统计等等。如果研究结果确实证明了媒体仍有宣传三聚氰胺是添加剂的、且这个宣传对添加剂产业有重大负面影响,那么再推出这个规定也不迟。

第三,该警示规定能不能采取禁止性最小化的措施以达到顺应公众利益的目的(“禁止性最小化检测”)。

如果旨在保护添加剂产业的警示规定通过了“公众利益检测”和“有的放矢检测”,那还得看是不是一定要通过“警示”或“黑名单”的方法来达到保护添加剂产业的目的。是不是有其他禁止性最小的措施来替代警示规定并同样能达到保护添加剂产业的目的?比如政府加强措施以宣传三聚氰胺不是添加剂、不是所有的添加剂都是有害的等等。如果有的媒体罔顾法律规定和政府的宣传,仍然宣称三聚氰胺是添加剂,那政府对有关媒体和记者直接点名道姓,提出批评就是了。如果要制定一个黑名单或者为此立法恐怕多此一举。

通过上述检测分析或者仅就常理而言,我们似乎可以得出一个结论,这个所谓的黑名单或者警示规定是没有必要的、特别是那些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而揭露食品安全的记者则更加没有必要的。很简单的一点:三聚氰胺被误认为是添加剂的始作俑者不是记者,为什么要把记者列到一个所谓的黑名单中去?如果不是揭黑记者如简光洲勇敢地揭露含有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中国不知还有多少孩子会遭受其害。“揭黑记者们面临的各种风险中,拳打脚踢已经是小菜一碟,公权力或明或暗的介入,让揭黑报道随时有夭折的可能。于揭黑记者本人而言,来自资本的收买是风险之一,滥用的公权力更会让他们面临被拘留、被通缉这样的风险。”如果我们因为记者们在表述上的一些小的失误(如有)就把这些揭黑记者送上黑名单,好像这个黑名单本身是不妥当的。

小小的失误(如有)与这些揭黑记者带来的巨大公众利益相比根本不值一提。比如著名揭黑记者王克勤提到揭黑对舆论监督有三个层面的作用:“第一从微观上讲,是捍卫具体的公民权利,直接帮助到特定的受害者。第二从中观上讲,可能影响某地乃至中央的公共政策,不仅使报道中的当事人受益,更重要的是对整个国家的制度建构起到点滴的改变作用。第三从宏观上讲,揭黑报道大多是真相的呈现,只要不断把真相告之于众,就有累加效应。这个作用是渐进的,常常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但这个作用往往是最大的。”

回到题述问题:哪些记者应当上黑名单?答案是:哪个记者都不应当上黑名单。也许有博友要问,难道对于那些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敲诈、犯罪的记者[12]或者拿了别人钱财故意说有害添加物(如三聚氰胺)是无害的(如有的话),也不要设黑名单吗?我的答案还是一样的——特别是我们的政府机关不能设这个黑名单。如果设了,说明我们的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的执法不力。一个公正的行业、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在这种情况下才禁止性最小的黑名单——其他任何黑名单都是多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