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十福晋txt久久:企业筹办期如何计算亏损年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15:46:46

企业筹办期如何计算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颁布,请问:

  1、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文件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请问是否可以理解为,企业在持有期间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但转让时股权转让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筹办期间不计算为亏损年度问题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如何理解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如果当年既筹办又开始生产经营,那么结转以后年度亏损是否不包括筹办期间费用?如果当年是盈利,是否可以按扣除筹办费用后金额来确认呢?

  【解答】

  1、企业持有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和第八十三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确认收入。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三条规定,确认收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企业的开(筹)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第七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按以上规定处理,不得计算为亏损: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如果筹办期结束,即经营期的开始,两者处于同一年度,分别按照有关规定确认筹办费摊销及经营年度开始。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期限计算。这里所说的亏损,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新会计准则上的规定:根据新准则的规定,开办费不再通过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核算,而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开办费不符合新准则资产的定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8号

颁布时间:2009-2-27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11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二、关于递延所得的处理

  企业按原税法规定已作递延所得确认的项目,其余额可在原规定的递延期间的剩余期间内继续均匀计入各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四、关于以前年度职工福利费余额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的规定,企业2008年以前按照规定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首先冲减上述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税法规定扣除;仍有余额的,继续留在以后年度使用。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五、关于以前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余额的处理

  对于在2008年以前已经计提但尚未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新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应先从余额中冲减。仍有余额的,留在以后年度继续使用。

  六、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11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七、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八、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企业所得税法》解读:四种长期待摊费用可税前扣除

法条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释义

  本条是对长期待摊费用的各项支出项目的列举性规定。

  本条是增加的条款,原内资、外资税法中是放在实施细则中具体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是企业所得税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法将其放在正式的法律中,比起原税法在国务院法规中的规定,法律级次更高,也更能突出其重要性。

  在税务处理上,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个纳税年度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尽管是一次性支出的,但与支出对应的受益期间较长,按照收入支出的配比原则,应该将该费用支出,在企业的受益期间内平均摊销。税法上也不可能以牺牲国家税收利益为代价,允许企业将跨越一个以上纳税年度的费用支出一次性税前扣除。

  本条规定的长期待摊费用,具体如下。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对于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来说,账面净值仅剩了净残值。也就是说,该项固定资产的可利用价值已全部转移。这以后发生的固定改建支出,即使是符合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条件的如下情形:(1)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增加或改变使用功能(用途)。也不能将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因为此时固定资产的价值形式已经消失,后续支出已失去了可以附着的载体。所以,应将其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在固定资产的受益期限内平均摊销。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按租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协议约定的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由于出租方实质上已将与该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承租方,而只保留了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因而承租方实质上拥有了该资产的所有权,而不仅仅是租赁期限内的使用权,因而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改建支出,应该计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在该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对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也应分情况区别对待:企业大修理支出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该固定资产的剩余使用年限内,以计提折旧的方式税前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改扩建确认条件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在下一次大修理前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主要包括企业的开办费支出等。由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支出,与企业的整个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而应在企业的存续期内平均摊销。为了规范所有企业的开办费摊销,税法会根据全体企业的平均存续期,规定一个合理的摊销期限。企业的开办费支出,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交际应酬费、咨询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开业典礼费等,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在税法规定的期限内平均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