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山河待民国txt:完善立法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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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立法防止公民“被精神病”
2011-06-28 06:55 时代商报 

  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发生,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可提出专家复核。任何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将获刑责。昨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了《特区心理卫生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年底出台。(《南方日报》6月27日)

  近年来,经媒体曝光的“被精神病”事件不少。如,河南漯河的徐林东因看不惯邻居张桂枝在宅基地纠纷一事上吃了乡政府的亏,自1997年起帮她写材料、到各级部门反映问题。2003年10月,正在北京上访的徐林东被乡政府抓回来,关进精神病院,6年半被捆绑48次、电击54次。2009年,湖北十堰市公民彭宝泉和邓复华,因用相机和DV拍摄该市五交化公司员工上访场面,被警方羁押后,以二人有疑似精神病为名,强制送入当地茅箭精神病院。2004年,黑龙江农民黄淑荣因上访被多次强行送进精神病院,后被20多位精神病专家会诊鉴定为“连轻微精神病都不是”。“被精神病”事件频发,严重侵害了公民的权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诟病。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立法工作,其间历时26年,至今仍未能出台,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被精神病”的事件屡屡发生。更重要的是,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导致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导致大量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痛苦。更有甚者,精神病治疗成了一些地方官员压制群众申诉、上访的手段,成为侵害公民权利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深圳率先在心理卫生领域进行立法,明确规定将他人非法关入精神病院的刑事责任,用法律保障公民不受“被精神病”的侵害,可谓值得期待。

  当然,《条例》内容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比如,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单位和个人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串通”?这恐怕很难!结果是导致现实中很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使《条例》使去应有的威慑力和执行力。我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故意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院诊治,并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都应当负刑责。对于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而言,明知是无精神疾病人员,或者不符合精神疾病人员收诊条件而收诊的,也都应当负刑责。

  ◎陈英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