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币卡市场:防止"被精神病"需精神卫生立法 根绝"权力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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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被精神病"需精神卫生立法 根绝"权力行医"

老爷爷吃花生米发帖于:新闻聚焦时间:2011-06-11 08:51:40 字体:【大 中 小】打印 复制链接 我来说两句(611)

防止“被精神病”需要法规精确完善

  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上公布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开征求意见。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相关报道见今日本报6版)

  精神卫生法酝酿26年之久,已经历10次以上修改,现在终于有草案与公众见面了,这是一件幸事。针对近两年健康公民频频“被精神病”,《精神卫生法(草案)》规定,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甚合民意。但检视《精神卫生法(草案)》,发现公安、民政部门都可送诊疑似精神病患者,则如何避免“以精神健康状况以外的原因”送诊,就有不确定性。

  精神卫生立法,关键是公民相关权利,核心有两个:一是健康公民有权不“被精神病”,二是精神病患者有权及时得到治疗。最近两年,就频频发生精神健康公民被公权部门强制送进精神病院的事情。

  虽然有“被精神病”的担忧,但精神卫生法还是必须给公权力设定责任,比如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免费治疗。由于治疗需要患者每天服药,患者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现在国家正在构建全覆盖的医疗保障体系,有必要将精神病诊治纳入其中。

  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权利,这种对权利的保护必须把病人得到治疗与不“被精神病”两种权利结合起来,在两个方向上同时实现保护。这似乎有点难:既授权公权力有义务向精神病患者提供帮助,又要限制有关部门滥用这项权力。但其实也不难,公权力再大、结构再复杂,通过适当的制度设计,还是可以对其实施制约与监督的。

  防止公权力滥用的方法,就是在疑似精神病人的送医上设置必要的程序。《精神卫生法(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精神障碍诊断有3种情形,包括个人自行就诊、监护人和近亲属送诊、流浪乞讨人员由行政部门送诊,这意味着送诊非流浪疑似精神病人须经本人或监护人、近亲属同意。但第二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违背他人意志进行确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碍的体格检查。”第二十六条又规定,“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这就使得公权力可以借口公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将其送进精神病院。

  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防止健康公民“被精神病”,是我们对《精神卫生法》的长久期待。笔者建议,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堵住条文上的漏洞。

  (作者系媒体从业者)

  ■杨于泽

“被精神病”亟需精神卫生立法

  一方面,正常人因社会纠纷乃至家庭矛盾而被送入精神病院, “被精神病”威胁到个体安全,也因此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另一方面,数据显示,我国70%的重度精神病患者得不到治疗。他们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有些甚至危及家人、社会和自身安全。专家认为,地方法规及现行法律设计存在缺陷,无精神卫生方面的立法规范,长期经费投入不足等,都是精神病收治乱局存在的原因。(《新京报》5月31日)

  我国的《精神卫生法》,从1985年开始立法工作,去年6月公布了草案,其间历时25年仍然未能出台。我国至今还没有出台一部有关收治精神病人的规范法律,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等问题缺乏明确规定,很大程度上导致 “被精神病”的事件屡屡发生。目前,我国实际存在的 “非自愿住院治疗”缺乏法律依据。

  2001年11月23日,卫生部发出《关于加强对精神病院管理的通知》的一个附件《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列举了五类精神病人入院收治指征,其中第二类是“拒绝接受治疗或门诊治疗困难者。”该指征显然存在着缺陷,一个正常人如果被强行送去精神病院住院治疗当然要拒绝。尤其需要关注的是,我国现有法律对公民“被精神病”的情形缺乏应对举措,对行为人应当为此承担什么责任缺乏明确的规定。法律制度的缺失,一方面导致许多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而得不到治疗,或是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是流落街头,成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导致许多无病或无须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的治疗带来的身心痛苦。

  若想让 “被精神病”事件少发生或是不再发生,除了必须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约束外,更需要加快我国精神卫生立法的步伐,对精神病人的认定、监护、强制治疗、政府责任等问题进行明确规定,用法律维护精神病患者的利益。同时,赋予被送治人司法救济的权利,使被送治人或监护人若对强制住院治疗有异议时,可以有可靠的法律依据向法院起诉。

  孙瑞灼

  相关链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意见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官网消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0日将《精神卫生法(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