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捷力轮毂:深圳立法防“被精神病” 患者有权提出专家复核(南方都市报 201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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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立法防“被精神病” 诊断须在特定医疗场所作出

《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今日提请表决,患者本人有权提出专家复核

类别:社会民生   浏览量:421   版次:AA12   版名:城事   稿源:南方都市报   2011-06-27
作者:刘春林 原创   手机看新闻 全国订报编辑此文

    南都漫画:邝飚

    南都讯 记者刘春林 屡屡上演的“被精神病”闹剧或将因为一部法律的修订而有所收敛。今日,《深圳经济特区心理卫生条例》(修改建议稿)正式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精神疾病的诊断将被要求由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做出。

    患者有权申请复核

    近年来,有关“被精神病”的事件在全国多地屡屡上演。2006年9月,邹宜均因生活及财产处分与家人发生纠纷,被母亲与二哥送到广州白云心理医院,当做精神病人收治,时间长达5天。2008年1月9日,44岁的广东商学院女老师韩越华,被母亲强送精神病院长达668天。

    不久前,深圳第二人民医院护士郭俊梅“被精神病”案也引发全国舆论广泛关注。尽管郭俊梅最终胜诉,法院判决院方道歉赔偿,但是有关对于精神疾病的诊治程序,诊治地点,复核救济渠道以及隐私权保护、执业医师的法律责任等问题并未因为案件的胜诉而一并解决。相反,以上问题暴露出了精神疾病诊治环节中救济渠道缺失,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等诸多漏洞。

    在诸多“被精神病”的案例中,最大的问题在于当事人一旦被确认为精神病患者而遭收治后,几乎意味着一切基本人身权利的丧失。

    无论是郭俊梅还是此前的邹宜均、韩越华,再到之后引发全国关注的徐武,他们都在与家人或者单位发生矛盾之后受到了“被诊断”的待遇,从而“被精神病”。能确定他们是否有精神病的唯一标准,就是出诊医生的诊断。

    在关注“被精神病”防治工作的律师黄雪涛看来,“被精神病”绝非不治之症。回放“被精神病”产生的路径,法律框架下的体制机制缺位,是造成“被精神病”一路绿灯,毫无阻力诞生的根本原因。

    救济渠道的缺失,患者自身权利的被剥夺,造成了当事人最终不得不选择飞跃疯人院这样的举动来求助媒体。郭俊梅的代理律师黄雪涛认为,超出法律授权的所谓医疗规范是引发一系列侵权行为的罪魁祸首。

    修法规范精神疾病诊治的程序在条例的修改中得到了重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副主任戴广宇在有关条例的修改情况说明中提出,为了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三条严格规定了精神疾病诊断申请提出的主体范围,并要求对精神疾病进行诊断必须由精神科执业医师在特定的医疗场所作出。

    尤为值得关注的是,《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对住院观察有异议的,有权提出专家复核。此外,法学界普遍呼吁的主治医生复核中回避的问题也得到了立法机关的采纳,《修改建议稿》中特别强调,复核专家应当是没有参与过诊治的精神科执业医师医生。对于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应当为其办理出院手续。

    强制收治由警方审批

    在此前上演的“被精神病”案例中,强制收治环节的无监督状态引发了各界的广泛质疑。黄雪涛曾形容,在以往的收治程序中,委托者与院方的关系成为了一种被服务与服务的关系。有人委托,做出诊治,“精神病患者”即便反对也最终难逃被收治的命运。如此程序上的漏洞,在《修改建议稿》中被修复。

    《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三条规定,精神疾病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且有伤害自身、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安全、扰乱公共秩序危险的,行为地公安机关经监护人申请或依职权予以制止。在公安机关未采取措施前,监护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对前款规定公安机关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的精神病患者或疑似患者,经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送往指定的心理卫生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或者住院观察。

    焦点

    精神疾病患者隐私受法律保护

    在郭俊梅“被精神病”案中,出诊医生———深圳康宁医院医师高北陵对媒体披露了郭俊梅的部分个人隐私,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然而,在法院的审理中,这些问题并未被纳入审理的范畴。尽管隐私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在立法环节中,这一问题并未被单独强调。

    患者隐私权问题的保护引发了立法机关的关注,《修改建议稿》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心理咨询求助者、精神疾病患者的人格尊严、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同对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强调了对求助者的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发现求助者有危害自身和他人倾向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并在信息暴露最低范围内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者家属。”

    医生误诊将承担刑事责任

    无论是郭俊梅,还是此前的邹宜君、韩越华,在他们维权之路上,对于出诊医生的诊治与判断都提出了强烈的质疑。在郭俊梅案中,尽管法院判其胜诉,但是对于出诊医生高北陵的法律责任问题至今仍未得到明晰。假使医生误诊,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在条例的《草案修改建议稿》中,误诊之责或将难逃法律的追究。

    在《修改建议稿》第五十一条中,立法机关增加了法律责任条款,即心理卫生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无精神疾病人员送入医疗机构住院诊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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