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部招聘:盐地税规〔2011〕1号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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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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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地税规〔2011〕1号
2011-6-9
现将《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公告,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六月九日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强化依法治税,提高税收执法质量,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务案件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试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规程》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案件审理是市、县两级地方税务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理委员会)对所属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调查终结的,符合较大税务案件条件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条  较大税务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
(二)达到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标准的案件;
(三)疑难、复杂案件;
(四)争议较大的案件;
(五)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六)审理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应当审理的案件。
第一项所称涉案金额较大案件的标准,各县(市)局的由其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的案发金额自行确定,并报盐城市局审理委员会备案;市局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的标准由盐城市局审理委员会根据上年的案发金额确定。
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按照以上标准上报审理的案件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案发数的10%,或每年不得少于30件。
以上所称“案发数”是指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总数,但不包括经检查未发现问题的案件数。
第四条  税务案件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合法、公正、高效的原则,实现政治、社会、法律相统一的执法效果。
第五条  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审理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的案件;
(二)作出审理结论;
(三)指导监督全市税务案件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对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
(二)对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报送的材料进行初步审理,并提出初审意见;
(三)对经初审符合审理要求的案件报送审理委员会;
(四)做好审理委员会审理案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按规定组织本级税务案件的处罚听证;
(六)负责草拟本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七)监督本级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的执行;
(八)向审理委员会报告审理意见书的执行结果;
(九)办理本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有关统计、报告和归档等日常事务;
(十)承办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提审由县(市)局承办的属于市局督办的重要税务案件或在全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税务案件。
第八条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和业务范围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书面审理意见或建议。
第九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于年初根据上年的案发数下达各单位应预报送的较大税务案件数量。
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达到较大案件审理的标准报本级审理委员会;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当年本级审理的标准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应对调查终结的符合较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案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证据采集规范》、《盐城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初步审理,作出审理结论,结论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事实是否清楚。案件事实应包括纳税主体,违法行为发生时间、地点、手段及结果(纳税主体有分立、合并、改组、改制、关联企业或注销情况的应予说明);
(二)证据是否确凿。重点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数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存在矛盾;证据证明的事实能否排除合理怀疑,特别是不予采纳的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主要审查适用依据是否有效,适用条款有无错误等;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主要审查案件检查程序是否合法,调查取证、税收保全等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正当行使职权。审查检查行为是否超越职权,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得当,拟处理意见有无明显不当。
第十一条  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对案件进行初步审理后,符合较大税务案件条件的,填写“税务案件审理提请书”,连同所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案件来源材料、立案审批材料、检查所属期的纳税情况以及其他税务管理资料;
(二)检查过程中使用的执法文书、证据材料,案件的所有取证材料应编排序号并在证据目录中列示,认定的每一个违法事实都应附列相应的证据序号;
(三)案件查处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报告,包括稽查(检查)报告、审理报告、本级税务案件审理会审理纪要。工作报告应当注重说理,严格按照说理式执法文书要求制作;
(四)各类报告应有明确的拟处理意见,适用依据应具体到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应条款项。
第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送审的案件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填写“税务案件审理案卷交接单”,详细记载案件材料的种类、份数、页数及交接时间,办理交接手续。对不符合要求的案件材料,退回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限时补正。
第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按接收案件的先后顺序对税务案件进行编号,并填写“税务案件审理登记表”,记载案件名称、提请单位及接案日期。案件退查及案件结束后,与送审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记载退查、重报及退案日期,退查不改变案件原来的编号。
第十四条  对送审单位报送的案件,由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审。经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适用一般程序的,由审理委员会审理,应当在3个月内审结。案情特别复杂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理时间,但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内:
(一)稽查(检查)人员增补证据资料的时间;
(二)就有关政策问题请示上级的时间;
(三)较大税务案件报经上级税务机关审理定性的时间。
第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明确专人负责案件初审等日常事务,对于专业性强、违法事实复杂的案件,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以确定相关部门负责人或业务骨干作为案件的主要审阅人,主要审阅人审阅案件材料,应当在收到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分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理意见,送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六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初步审理认为有疑问的,可书面或当面询问送审单位的调查人员或审理人员,也可向涉案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有关人员应予以配合。
第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理案件需要有关部门就案件涉及的税收政策及疑难问题进行解释或者请示上级机关解释确认的,有关部门应当负责解释或者提请有权部门解释,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给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对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在检查实施环节需要尽快处理的大要案和政策不明确的案件,经稽查、检查部门提请,或者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可在稽查、检查立案阶段和调查阶段,提前介入进行审理,以强化沟通交流,提高办案质量。
审理事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提取、定性问题、程序规范等方面。
第十九条  对本辖区范围内涉及面广、矛盾尖锐、影响较大的案件,各县(市)区案件审理委员会提请或者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审理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提审。
第二十条  对疑难复杂、社会关注、涉案金额较大或者媒体曝光的案件,各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开门审理的方式审理案件。为保证审理的公平、公开、透明,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纳税人代表列席会议,对案件提出建议。
审理委员会召集征纳双方当事人陈述申辩、质证辩论、公开听证的,按照《盐城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听证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拟处理意见适当的,适用简易程序,直接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写明同意拟处理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送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认为事实部分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退案件调查部门进行限期补正;经初审认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明显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写明退卷意见及理由,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退回调查部门重新处理。
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补正的,经审委会副主任批准可延期一个月,经主任批准可延期两个月;对确实无法补正的事项,必须以书面形式详细说明补正过程及无法补正的原因。
第二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经初审,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错误或不当的,或者拟处理意见不当的,适用一般程序,制作“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写明初审意见,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确定召开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
第二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案件审理会议召开3日前通知审理委员会成员,同时向审委会成员提交以下资料:
(一)稽查(检查)报告;
(二)案件调查部门内部审理意见;
(三)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报告;
(四)主要审阅人的意见;
(五)其他资料。
第二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采取会议形式审理税务案件的,应当有三分之二成员到会,审理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的,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授权的副主任批准,可委托本部门其他同志参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经办人员、案件调查人员可列席会议。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详细记录会议审理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税务案件审理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审理会议由审理委员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二)主持人主持会议并宣布审理内容;
(三)案件调查部门汇报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四)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初步审理意见;
(五)主要审阅人发表审阅意见;
(六)案件调查部门陈述、解释;
(六)其他审理委员会成员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七)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充分听取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审理委员会经审理认为案件涉及的有关政策及其他疑难问题需要请示上级机关或有权部门给予解释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请示,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得到答复后,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汇报,视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二十八条  案件审理会议结束后,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理记录制作“税务案件审理纪要”,报经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审批后,以审理委员会所在机关名义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交送审单位执行。
第二十九条  涉及到行政处罚的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税务案件审理纪要”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交送审单位送达被查对象。
对被查对象或者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委员会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被查对象或者涉税当事人的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载后,由陈述申辩人签字盖章。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审核,并分别处理:
(一)认为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不正确或不能改变原审理结论的,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批准,直接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认为被查对象的陈述、申辩意见正确,并有证据证明原审理结论不正确或存在问题的,报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决定是否改变原审理结论,对于涉及到税款的建议暂停执行,待调查核实清楚后重新作出决定;
(三)对被查单位申请听证的,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听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审理委员会主任或主任授权的副主任汇报听证的情况,由其决定是否改变原审理结论。
第三十条  案件被返还补正材料、退回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的,根据《税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及标准》扣分,并纳入年度“三个一流”基础工作考核。
第三十一条  税务案件审理文书应按照《关于统一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文书的通知》(盐地税法函[2009]2号)文件规定制作。
第三十二条 参与较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对案件涉密事项保密。
涉税税务案件的公开,由审理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税务案件执行情况的监督,要求相关税务机关书面报告执行情况。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将已审理完结的案件的执行报告及相关复印件汇总向审理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报告,并报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四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审理完结的案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退还稽查局、具有检查职能的分局,但以下材料应复印立卷留存:
(一)税务案件审理意见书;
(二)案件调查部门的稽查(检查)报告、审理报告;
(三)案件初审报告或主要审阅人审阅意见;
(四)税务案件审理纪要;
(五)税务处理决定书;
(六)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七)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八)案件执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一案一卷,并于次年六月底前向档案管理中心移交归档。
第三十六条  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应加强对税务案件审理的督导检查工作,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通过案卷评查、案例分析会等方法组织抽查和会审,对下级已审结的不符合要求的案件,上级审理委员会有权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
第三十七条  各县(市)及盐都地方税务局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和7月10日前,分别将上年度和当年度上半年较大税务案件审理情况及统计表报市局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较大税务案件涉案标准及调整情况应一并上报。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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