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a区宿舍:广西北海伪证案和故意伤害案罗生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9 09:47:58


广西北海伪证案和故意伤害案罗生门

 

     北京律师李庄前脚刚刚走出监狱,南宁的杨在新等四名律师后脚就走进了北海的看守所。相同的行使辩护职责,同样的指控逻辑,一样的伪证罪名,令人莫名惊诧。

      北海更为夸张的是,一次就抓了四名律师,抓了三名证人,加上原本公诉的四名被告和后来又抓捕的裴日红,一共有一十二人涉嫌犯罪。抓得彻底、抓得公开、抓得大胆。

    这十二人涉及五名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三名为被告作证的证人、四名为被告辩护的律师。身份和罪名虽有不同,但都是与指控和公诉相抗辩的一方。“蛇”“鼠”一窝端了,哪怕证据多么缺失和不堪,指控和公诉就能没有了任何障碍。这恐怕是北海公诉方心底里的私下盘算。只是,毕竟还是烈日之下,朗朗乾坤,混淆是非怎会那么轻易得逞。

      仔细看了杨金柱律师公布在博客中的材料和解读,对伪证案和故意伤害案,确有很多的矛盾待解,疑问难消。

      关于四名律师伪证案,以我的理解能力和想象力,恐怕难以成立。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还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都规定了辩护律师拥有调查取证权。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无论是否属实,其实是丰富了庭审内容,极大消解了法院查证的难度,有助于法官的兼听则明和正确断案。这本身也正是设立辩护制度、设立诉讼制度的意义所在。杨在新等四名律师在向证人取证时,做了详细的笔录,在笔录中宣讲了做伪证的法律责任,问询了作证是否是自愿,证人在书面笔录上签字做了确认。对取证过程,四名律师还做了录音。如此严谨、审慎的取证,你若还要说他们是做伪证,那我们的法律就真的无法保护真正的守法者了。难道仅凭把证人抓起来后逼迫他们反咬是律师唆使,伪证就能成立?难道口供的法律效力还要大于客观的书证和物证?

      四名律师的伪证案是否成立,与黄焕海被故意伤害案,在本质上并无必然联系。裴金德等五人故意伤害罪即便成立,只要四名律师在向证人取证时,遵循了证人作证自愿、取证过程客观审慎的原则,也就是说律师没有任何主观和客观上试图影响证人改变作证指向的情况,那么律师伪证就是无稽之谈、子虚乌有。而倘若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与案件原本的客观事实相吻合,则律师才是公民权利的真正守护者和捍卫者,善莫大焉,功莫大焉!

       具体到黄焕海被故意伤害案,囿于材料所限,无法做出十分精确的分析。但案中疑点甚多,仅凭案卷中的证据,尚难以得出裴金德等五人是伤害案凶手的必然结论。

       一是罪名定得十分蹊跷。按照《南方周末》记者的报道:北海公诉机关指控“裴金德一伙人在三中路打架斗殴后,裴指使五六人将黄焕海挟持到水产码头,殴打致死并抛尸大海”。在这里,我们看到的指控事实是“殴打致死”后再抛尸,这是必欲置之死地而后快的犯意和犯罪,这样的犯罪行为,肯定是杀人罪,怎会只是一个故意伤害罪?而且,根据北海市公安局对黄焕海尸体做出的法医鉴定,也是确认尸体是在死亡后再抛入水中的,即便抛入水中前还没死,在痛殴后将其抛入大海,其主观犯意和客观后果,都是置于死地。在这么明确的鉴定和指控之下,为什么避重就轻、选择了伤害的罪名呢?

        二是指控的事实含糊不清,有失刑事司法的严谨和规范。如从第一现场三中路何时、如何转到伤害现场水产码头的,交待不清,缺少必须的转承环节的细节;如指控裴金德指使他人殴打黄焕海,是电话指使,裴金德本人没有参加,还是现场一起既有指使,也有直接参与;如指控中居然出现了“裴金德指

使五六人将黄焕海挟持到水产码头”这样的语句,到底是五人,还是六人,是哪五人、哪六人?这些情况,恐怕连侦查机关和公诉方自己都是糊涂的。案件还没查的清清楚楚,就把它公诉到了法院,难道要以己之昏昏,而使人昭昭?

     三是证据漏洞百出、处处矛盾,怎堪为法院所采用。以被告人裴金德为例,其本人在2009年11月21日至22日的供述中,确认是用“牛百叶尖刀”砍了黄焕海胸部二刀,但在2009年11月23日的供述中,又变成只是拳打脚踢而没有用刀了。一天之后,变化如此之大。而被告人杨柄棋在2009年11月22日的供述中,一会儿说是当场每个人都拔出“牛百叶刀"捅了黄焕海,裴金德捅的是黄焕海的屁股,一会儿又说只是裴金德用刀捅,其他人是拳打脚踢。如此自相矛盾、相互矛盾的情形,比比皆是。案件中的凶器“牛百叶刀”何在?若是用了刀捅,又与北海市公安局做出的法医鉴定关于尸体表面无损伤的结论相违背。在2009年11月13日和14日的纠纷发生时,由于人数众多,有多次手机联系,侦查机关有没有调取被告人之间的手机通话记录?黄焕海的尸体是在2009年11月19日找到的,其落水的具体时间应该可以通过法医鉴定得出,为何却没有这一至关重要的结论?

        鉴于存在如此多的含糊、模糊、矛盾和疏漏,无法满足刑事诉讼证据必然性、唯一性的严格要求,因此,以现有证据,指控裴金德等人故意伤害罪,确实是难以成立的。从这一角度观察,致使案件审判延怠的责任,本应是侦查机关查案马虎、检察机关审查不严所导致。现在这些机关不但不思己过,还要把责任全部诿与律师和证人,并欲治律师和证人的罪,这样的思维和行为逻辑,难道就是今日中国刑事司法的现状?

       也许在外人看来,律师们物伤其类,肯定会说同行无罪;而北海方又言辞措措,使人云山雾罩。但案件真相到底如何,我们心知肚明,对杨在新等四位律师有绝对的信心。只是裴金德等人的故意伤害案,仍处在一片混沌之中。这片混沌,有待更全面的司法鉴定、更细致的案件侦查、更认真的审核把关之后,才能拨开笼罩其上的层层迷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