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卧儿媳膝2 欧阳熊:甘肃省卫生厅 | 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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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 甘肃省卫生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甘卫中发〔2010〕302号

关于开展省、市、县、乡、村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中医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切实加强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省委组织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继续开展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同时,从2010年起开展首批省、市、县、乡、村五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周期为3年,在全省遴选1000名指导老师,为每位指导老师遴选1-3名继承人,培养3000名左右的中医临床骨干和中药实用型人才。符合指导老师和继承人条件的地区都可开展试点工作。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条件
   1.省级指导老师条件依据《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甘卫中发〔1998〕140号)。
   2.市级指导老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医药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中医药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得到同行公认,在当地享有较高盛誉;
   (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5)日门诊量在50人次以上的人员优先遴选。
    省、市级名中医直接确认。
   3.县级指导老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医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中医药工作20年以上;
   (3)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丰富的临床经验,得到同行公认,在当地享有较高盛誉;
   (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5)日门诊量在50人次以上的人员优先遴选。
   省、市、县级名中医直接确认遴选。
   4.乡级指导老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医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2)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以上;
   (3)具有良好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经验,得到同行公认,在当地享有较高盛誉;
   (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工作,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5)日门诊量在30人次以上的人员优先遴选。
   国家评选的优秀乡村医生(乡镇卫生院工作)、省级乡村名中医(乡镇卫生院工作)、县级名中医直接确认遴选。
   5.村级指导老师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
   (2)在村卫生所从事中医药工作15年以上;
   (3)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临床经验,得到同行公认;
   (4)医德高尚,身体健康,能够坚持临床或专业实践,完成师承教学任务。
   (5)日门诊量在30人次以上的人员优先遴选。
    国家评选的优秀乡村医生、省级乡村名中医、县级名中医直接确认遴选。
   (二)继承人条件
   1.省级继承人条件依据《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甘卫中发〔1998〕140号)。
   2.市级继承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医疗工作;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良好。
   3.县级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医(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现从事临床工作;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良好。
   4.乡级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临床工作;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良好。
   5.村级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从事村医工作;
   (2)年龄在45周岁以下;
   (3)热爱中医药事业,医德医风良好。
   三、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
   (一)省级指导老师和继承人遴选程序按照《甘肃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甘卫中发〔1998〕140号)执行。
   (二)市级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市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定,审批结果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县、乡、村级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推荐后,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县级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议审定,各县(区)审批结果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汇总后,再报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每名指导老师选配1-3名继承人。原则上指导老师专业技术职务级别应高于继承人,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应在同一单位,从事专业基本对口。
   (五)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申请,需填写《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指导老师审批表》(见附件1)。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申请,需征得指导老师同意,填写《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继承人审批表》(见附件2)。
   四、教学方式、内容、要求和目标
   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继承学习采取跟师临床或操作、集中授课等方式进行,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提高临床诊疗或技术水平。
   全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教学时间为连续3年,即2010年10月至2013年10月。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卫生行政部门、带教单位应及时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教学协议书》(见附件3),并制定继承教学计划。继承人自进岗学习之日起,每周跟指导老师临床或实际操作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按照《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附件4)、《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附件5)的要求,做好每次跟师随诊或实际操作的记录,及时整理和总结跟师学习的心得体会,认真写好月记。
   通过继承工作,继承人达到下列教学目标:
   1.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掌握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领悟古籍精华。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基本达到指导老师的临床疗效或技能技艺水平,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临床疗效突出。
   2.按照中医药学术发展的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对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能提出新的见解和新的观点。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100份;中药、民族药专业继承人结业时应提交反映指导老师加工、炮制、制剂工艺、鉴别经验等方面的特色技艺材料。
   3.省级继承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2篇以上。市级继承人在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整理或总结指导老师经验和专长的论文1篇以上。
   4.结业时,继承人需提交结业论文,以备考核。省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1万字(少数民族文字的结业论文应附1000汉字的论文摘要),  市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5000字,县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3000字,乡村级继承人论文字数不少于2000字。其内容既要体现指导教师的临床(实践)经验和学术思想,又要有继承人自己的创新观点,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临床(实践)意义。
   五、管理考核
   (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省中医药管理局具体负责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负责本辖区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日常管理。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同一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若指导老师和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的,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责任单位,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管理机构批准备案。
   (三)继承人在学习期间,应保持学习的连续性。对确有特殊原因,中断时间在6个月内的,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继续学习,并补足其缺少的教学、实践时间;中断时间超过6个月的,协议自行终止,停止学习。
   (四)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情况的处理: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和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须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五)继承工作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对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负责。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继承人应认真做好跟师学习笔记,平均每月要撰写一篇不少于1000字的学习心得、临床体会或指导老师的临床(实践)经验整理,交指导老师批阅。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按照《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附件6)的内容和要求,做好平时考核。考核结果,由指导老师和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
   2.阶段考核由带教单位负责,每半年一次。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附件7)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阶段考核结果,由带教单位填写并存档,同时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3.年度考核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考核时必须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统一印制的《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附件8)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逐项检查和考核。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省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同时抽查市、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同时抽查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县级卫生行政负责县、乡、村级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市级及以下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结果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送至省卫生厅。年度考核不合格者,应及时予以淘汰。
   4.结业考核由带教单位申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进行。继承人学习期满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按照审批权限,根据省卫生厅下达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规定的考核指标、考核方法和考核程序,分别对相应级别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进行结业考核。市级及其以下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结业考核结果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报省卫生厅。结业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5.出师验收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出师验收主要采取临床应诊、病案分析、操作演示、现场咨询、论文答辩等方式,定量定性,综合考评。省卫生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继承人结业考核合格者,进行抽查考核验收。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者,由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出师证书,给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六、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带教学习期间享受一定数额的教学津贴,指导老师每人每年2000元,继承人每人每年1000元。
   (二)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并考核合格者,继承人和指导老师每年均获得Ⅰ类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25分。
   (三)继承人经结业考核及出师验收合格并获得出师证书者,通过规定的评聘(考试)条件和程序,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照甘人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调整岗位。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具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职务评聘(考试)要求和程序进行。
   (四)对成绩优异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指导老师给予表彰,开展继承人优秀论文评选活动,并出版论文集。
   七、经费安排
   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32号)“各级政府要设立中医药专项补助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增加。”的要求,省级财政增加的中医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省五级中医药师承教育试点工作和指导老师及继承人教学津贴补助。各地也要给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给予一定的津贴补助。继承人所在单位应将继承人的学习纳入本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并在本单位在职教育经费内列出一定数额作为继承人的学习经费。继承人学习经费由带教单位统一管理使用。跨单位带教的继承人学习经费,由所在单位将其学习经费交带教单位统一管理使用。经费要专款专用。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人社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积极组织、指导和协调辖区内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严把报名、审核、审批关。
   (二)各带教单位要妥善保存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审批表、教学协议书及其他教学资料,要按照教学协议,认真开展教学工作,切实加强教学管理考核,确保培养质量。同时,要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各市、州卫生局要将辖区内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于每年6月30日前报省卫生厅。
   联系人:甘肃省中医药管理局  李军
   联系电话:(0931)4818135
   附件:1.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指导老师审批表
     2.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继承人审批表
     3.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教学协议书
     4.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带教日志
     5.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月记
     6.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平时考核表
     7.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阶段考核表
     8.甘肃省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年度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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