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型材液压成品锯床: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发文要求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九乡新闻网 时间:2024/04/28 22:02:29
关于加强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颁布日期】20000425
【实施日期】20000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贸易(商业)厅(局、
集团公司)、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贸易局、卫生局:
近年来,我国美容业发展较快,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益增长的
生活美容需求。但是,随着服务领域和服务数量的不断扩大,美容业也出
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服务不够规范,特别是一些生活美
容机构在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和设备设施尚未达到开业标准和规定要求的情
况下,超范围经营或不规范操作现象十分严重,甚至有部分
生活美容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擅
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引发了一些纠纷事件,
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加强生活美容服务的规范化管理,不仅是保护消费者 合法权益、维护
群众健康的需要,也是生活美容服务机构自
身健康发展的需要;既有利于体现生活美容服务业文明服
务风尚,也有利于遏止各种非法经营活动的滋生,净化社会环境,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使美容服务业的健康发
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就生活美容服务
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内贸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 强生活美容服务
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针对存在问题,切
实加强管理,促进生活美容服务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生活美容包括美容知识咨询与指导、皮肤护理、化妆修饰、形象
设计和美体等服务项目。医疗美容包括重睑形
成术、假体植入术、药物及手术减肥术等医疗项目。医疗美 容和生活
美容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美容,在技术标准和管理
上都有不同要求。生活美容服务由内贸行政主管部门按开
业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进行监督管理;医疗美容服务必须遵
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行《医疗机构
基本标准(试行)》,在经过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
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各级内贸、卫生
行政部门既要明确各自的管理职责,又要加强相互协调,共同做好生活美
容服务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各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对现有生活美容机构进行一次全
面清理整顿,按照《SB/T10270一1996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
要求》和上述规定,严格审查现有美容机构的经营资格和服务范围。对于
无照经营的机构要依法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并未获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如重睑形成术、假体植入术等医疗美容
项目。
四、要加强对《SB/T10270一1996美发美容业开业的专业条件和技术
要求》的宣贯工作,强化市场准入的管理,对从事生活美容的高中级技术
人员和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证书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引导经营者
规范经营,严格查处经营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积极协同公安、工商
行政部门,严厉打击各类非法经营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积极协同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范生活美容广告行为。对不按《医疗广告
管理办法》规定,擅自发布有关医疗美容广告的,要及时协助工商行政部
门依法予以查处。
五、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群众对美容服务的需求必然
日益增长,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宣传,通过适当的途径,使群众了解、掌
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健康和美容的基本常识,增强群众自我鉴别
和自我保护意识。
六、为促进行业管理规范化,使生活美容和医疗美容管理纳入法制化
轨道,国家内贸局和卫生部将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拟定有关管理办法,
就行业准入标准、审批程序、技术和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日常管理措施等
作出规定。
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一些受客观条件限制、目前 暂时难以明确
实行分类管理的美容服务项目,将由国家内
贸局和卫生部共同研究确定后,依据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 技术标准
和管理规范。
特此通知。
卫生部
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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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发文要求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 来源:浙江省卫生监督所   发布时间: 2005-04-30 09:35:18.0 )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8月28日浙江省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医疗美容服务管理的通知》(浙卫发〔2002〕187号)。该文件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和《卫生部关于印发〈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就美容医疗机构的命名、主诊医师的资格认定、医疗美容专业培训、相关医务人员和设备的配备、医疗美容机构的重新核准等事宜提出了具体意见,并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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