酮康唑软膏股藓: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5)|找法网(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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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5)

来源:未知  作者:qiu  日期:09-12-27

 

  如何为最高法院在《规定(试行)》中确立的恰当法律目的提供恰当的法律依据呢?《规定(试行)》的意图是要在出现特定的两种例外情形时,维持承包协议的效力。要实现这个意图,就必须解决三个相互关联的考虑:既要体现法律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必须遵循民主议定原则的明确规定,又要解决承包协议不会由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而导致确定的无效,还要给两种例外情形留出得以维持效力的空间。要结局上述问题,惟一的方法是将农村土地承包协议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法律后果,设定为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而不是将其设置为一种确定无效的状态。并且还要将两种例外情况设置成为得以切顶效力状态的法律事实。将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承包协议设置为一种效力待定的状态,如前所述,并不违背先行法律的明文对顶,并且完全符合法律解释的方法。

  一般来说,合同的效力状态可以分为有效、无效和效力待定三种。而实际上,合同的效力状态是可以再加以细分的。比如合同的效力待定状态,可以具体地细化为集中不同的情况,以下将结合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待定效力状态加以详细分析。

  第一种情况是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状态。附条件(或附期限)生效的合同,其中的条件,是为当事人所自由约定,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关系中,经得村民集体多数同意仍为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同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因此,对于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待定状态,并不归属于附条件生效的状态。

  第二种情况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在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效力状态。村委会在为经村民集体多数同意的情况下实施法律行为,无论如何也无法在次种情况下将村委会视为了限制行为能力人,因而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待定效力状态与次种情况无涉。

  第三种情况是无权代理、越权代理或代理权终止后订立的合同,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的效力状态。由于村委会与村民集体之间的关系存在相当的特殊性,村委会是村民集体处理事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机构,而村民集体本身也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因而村委会也并不能视为村民集体的代理人,村委会与村民集体之间并不形成代理关系。因此,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待定效力状态,也不应归于此类。

  第四种情况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在受损害方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之前的效力状态。应该讲,在某些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情况下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或者会出现村委会因重大误解而位经民主议定原则、村民集体认为承包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村委会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导致出现违反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但这些情况,实际上已经超出了民主议定原则自身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所产生的影响范畴。因此,对于因上述情形而形成的合同效力待定状态,也与违反民主一定原则情况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待定效力状态无涉。